康威
[摘要]大明王朝的统治始终贯彻着伦理道德这一原则,在此影响下儒家文化成为官方意识形态,权力与完整的道德理论体系结合成为治国理政的工具。而充满道德色彩的政治制度造成的政治体制僵硬以及法律的缺失成为导致明帝国最终灭亡的重要因素。笔者在通读《万历十五年》之后,以对此书的理解尝试从法学角度论述大明王朝的衰亡之路。
[关键词]万历十五年;道德;法律
[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5918( 2018) 04- 0117- 03
中国封建时期的道德标准为儒家伦理,即“三纲五常”、“父慈子孝”。统治中国这样的庞大帝国,其秘诀在于以伦理道德的力量形成下位阶级对上位阶级的遵从,而这一切的前提需要统治者以自身的行动为天下做出表率。正是这种表率,使身处当时的每一个人都牢牢地陷入了道德的枷锁之中。
一、法律制度与儒家伦理
现代先进的国家以法律作为高层机构和低层机构的联系.落后的国家以旧式农村的习惯和结构作为行政的基础,作者将资本主义理解为一种技术,说自己的“大历史”观点是从技术的角度看历史,从制度的层面解释历史。他认为现代资本主義国家通过有形的、确定的、技术上可操作的、能够量化管理的方式来整合整个国家,而传统中国以无形的软约束,不凭借技术手段的、不能量化的道德来整合国家与社会。这后一种方式也就是儒家所主张的礼治或德治。
而大明王朝覆灭的必然性就像书中所描述的“当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各人行动全凭儒家简单粗浅而又无法固定的原则所限制,而法律又缺乏创造性,则其社会发展的程度,必然受到限制。即便是宗旨善良,也不能补技术之不及。”明朝以“四书”“五经”伦理道德作为治理天下臣民的主宰,而将法律制度束之高阁。司法上不是以立法手段提供判案依据及解决争端的具体规则和法理依据,而是以“四书”“五经”中所确立的道德准则作为法律裁判的原则。长此以往道德政治化和法律化必然导致社会伦理道德全面彻底地虚伪化,形成现实生活中“伦理道德是伦理道德,具体问题则另有妙法”。明帝国大肆提倡伦理道德标准约束个人行为意志,但讽刺的是,大明王朝恰恰是靠最不道德的恐怖暴行、特务政治来维持其统治的。同时,当道德替代法律成为一国的运行准则,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觉醒就会受到诸多来自道德的限制丽止步不前。人才亦是由于体制的原因得不到施展的空间。而中国的政体原则一旦被抛弃,道德一旦沦丧,国家立即就陷入无政府状态,革命随即爆发。社会体制的限制让任何以一己之力弥补技术之不足的努力都化为乌有,甚至个人还要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这也是为何在万历时期井喷般地出现了这么多能臣将才,也无法挽救大明王朝这座将倾的大厦。
至于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应用层面,伦理是道,而法律是术,法律为伦理提供有力的支撑,伦理同时对法律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伦理既是法律的补充也能够与法律同时适用。而孔子重道而轻术的观念流传到明朝已经成为了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以伦理代替法律在明朝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此举不仅不破坏法律的独立性,更造成了伦理对个案适用的广泛性,从而为人的干预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二、皇帝的困扰
皇帝作为一种制度,他的人格必须符合国家的统治基础,他的一切行为也必须被限定在传统道德的牢笼中。至于皇帝所颁布的政令,一般政令上冠冕堂皇,下面则有名无实。官僚间的逻辑被重视,其程度超过实际行政效能。“总而言之,他们要把他纳入他们所设置的规范,而不让他的个性自由发展。”
皇帝八岁登基,出于对国事对的热情,对礼制的遵从,再加上以张居正为师,整个国家百事转苏、欣欣向荣。这些足够表现出万历算是一名励精图治的皇帝,至少也是一位合格的皇帝。
但是在万历十五年前后,王朝建立时所具有的威力已经成为过去,皇帝只能支配官僚而不再能够直接统治整个国家。文官集团早已在明朝建立的两百多年中形成一种强大的力量,强迫坐在宝座上的他摒弃个人的意志。皇帝无法抵御这种力量,因为他的权威产生于百官的俯伏跪拜之中。名义上,他是天子,实际上他受制于廷臣。同时文官集团不断以实际行动告诉他,皇帝不过是帝国统治下一个被安排在台前的傀儡。自己所掌控的只是在文官集团控制下的一点微薄的权力。他必须对自己所充当的角色进行恰当的定位,才能做到与文官集团相安无事。虽然名义上贵为天子,然而实际上他受制于廷臣,只要他的决策稍有触动文官集团的利益,就会被奏疏所参,虽然口吻温和,但奏中所体现的大义旗帜,也不由得皇帝不就范。自己虽然贵为天子,却只是皇城中的囚徒。
即使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帝国统治者也要无时无刻的受到道德伦理的约束,那么伦理道德越过法律制度掌控帝国的运行就更是理所应当之事了。正因为万历看透了这一切,在万历十五年之后,他开始对国事不闻不问,对任何事不反对也不应允。以一种冷暴力来表达自己内心的抗争。当一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对这个国家都不在关心,那么这个国家还能走多远呢?
三、官员的众生相
皇帝如此不得志,而文官集团的代表人物张居正甚至死后也不得安生。其代表人物张居正在辞世五年之后,家产被抄没,儿子被革职,生前加身的诸多荣耀被一一剥夺,甚至最后差点被开棺戮尸。一个以一己之力推行改革的大官,曾一度位极人臣,却沦落至此,子孙都不得保全。恰恰是因为张居正推行的改革制度与以伦理道德为规范的一元化政治体制产生了重大的冲突,由技术问题上升为道德问题,从根本上触动了文官集团的核心利益,再加上其自身的道德瑕疵,被百官抓住并弹劾,最终遭到了死后的大清算。生前的荣耀与死后的惨淡形成的鲜明对比也说明了当道德礼法代替法律制度,深陷其中的每一个人只要道德言行上稍有不慎留下污点,其生前所有的功绩都将被抹除,甚至将其一生涂污。
古往今来,但凡位极人臣,往往会成为君王所忌惮的对象,这些人既威胁到了君王的统治,也威胁到了官员集团的上升空间。像李斯、韩信、年羹尧无不是位极人臣,而又无一得到善终。这也从侧面证明儒学虽然对个人的修养德行有一定的裨益。但是过犹不及,过分的推崇往往会成为社会的毒瘤。
海瑞无论是书中还是在历史上都得到了极高的评价,一生清贫廉洁,躬行节俭的他毫无疑问他是一个厉行廉洁的好官。然而,即使这样道德高尚之人在处理法律技术与道德规范问题上也难免做到客观公允。因为治国理政的官员通过科举制度选拔而出,法律的执行和解釋自然离不开传统的伦理道德的约束,法律依附于道德,其真正的作用就无法发挥。“海瑞的一生,就是这种制度的产物。其结果是,个人道德之长,仍不能补救组织和技术之短。”
首府申时行对官场“官比事重要,人比理权威”的规律有着深刻理解,身处文官集团内部的他,深知一项政策能够真正的付诸实施,实施后的成与败,全靠它与所有文官的共同习惯是会否相安无忧,否则即使伦理上完美,仍不过是空中楼阁。所以他采取了折中之策,调和各方矛盾,并在此基础上以各种妥协、交易等方式达到内部最低限度的团结一致,从而推行改革。尽管如此,在文官集团内部的互相倾轧下,他殚精竭虑推行的温和改良路线也难以为继,最终黯然收场。就像书中第二章起始页所描绘的:“每当大学士申时行走到文华殿附近,他就自然而然的感到一种沉重的负担。这是一种道德的负担。”
与之相似的是明朝著名的抗倭名将戚继光。戚继光之所以能成为著名将领,在于他对大环境清晰的认识。他深知自己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将武将这一职位做至极致。然而,即使是这样审时度势的著名抗倭将领,也不得不忍受文官的处处排挤和牵制,最后落得在贫病交迫中死去的命运,而这恰恰是万历十五年刚过。大明帝国离自我救赎的道路也渐行渐远,将来被努尔哈赤的八旗军所吞没,也只能算是咎由白取。
终明一朝,儒家学说依靠科举制度培养知识分子,进而形成官员阶级,文官集团依靠统一的价值观约束统治阶级,而被统治阶级以道德宗法约束。儒家思想不但是国家的统治思想,更是整个文官集团稳定的基石,但是缺乏灵活有效的法律规则,社会运作完全依靠道德掌控,每一个官员都要以儒家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这在很大程度上磨灭了个人的本能,同时过高的要求往往会导致理想与现实的脱节,毕竟人无完人,光明的另一面总是有黑暗如影随形。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让社会在一定的秩序之内有序运行,才能保证整个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健康的运行下去。如果仅仅是以模糊、抽象、主观的道德原则来约束、维持整个社会的运行,个人的意志被彻底的压制,完全失去了高效的机会,除旧革新更是不可能做到的,只能依靠惯性去维护,一旦平衡被打破,就是推倒重来。就像书中所述:“皇帝的励精图治或者宴安耽乐,首辅的独裁或者调和,高级将领的富于创造或者习于苟安,文官的廉洁奉公或者贪污舞弊,思想家的极端进步或者极端保守,最后的结果都是无分善恶,统统不能在事业上取得有意义的发展,有的身败,有的名裂,有的人则身败兼名裂。”
四、历史学与法学的相通之处
法学与历史学的相似之处在于二者都着手于研究人组成的社会,目的也都在于合理的安排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人的行为被规范,社会的发展能够依靠完善的制度运作,而非仅依靠个体或某一群里的能力。历史学与法学都是治国之学,对法学的研究能够更有效地促进社会良性运行,而历史学更是统治案例的集合。同时二者考察的都是人的行为的学科。旨在合理的规制人的行为以保证社会的稳定。而对于任何一者的忽视,都有王朝倾覆的危机。
大明王朝的症结正是:整个社会处于小农经济下分散而低效的财政、政治、军事体制;这种小农经济基础更不可能催生全国统一的法律,而只能以各地习俗治之;这种习俗来源于四书五经中的儒家道德,于是催生出一个道德替代法律,只讲道礼义道德不论法律制度的文官统治集团;这种体制下政府僵化无能,朝野被文官集团把持,武官势微,整个社会凝固、封闭,止步不前;虽有治世良才,而失败终究不可避免。这是社会制度的根源问题。
纵使再万历年间出现了张居正、申时行、海瑞、戚继光这样的有理想有抱负的好官。纵使他们对帝国中兴有着远大而美好的构想,也无法凭借一己之力扭转帝国没落的颓势。更无法与封建传统的顽固势力相抗衡。书中六个人物代表了六种角度,六种努力,又留下共同的遗憾和无奈。他们的失败仿佛命中注定一般,他们的命运也好似流星一般,绚丽而短暂。最终日薄西山的明帝国在陈腐的道德绑架下,碾碎了所有的试图改变这一现状的努力,加速向深渊坠落。
由史观今,古今中外有很多共通之处。执政者一心以抽象的原则为治国思想,不依靠法制并且试图在法律之外另树权威,希望通过道德层面来进行更高标准的约束。
而人是多面的,人生的评判也是多值的。道德的制约只能是给我们树立一个榜样,道德对行为的规制,终究不能替代法律的作用。它很多时候就像镜花水月般显得不那么真实。就像“一只走兽,除非脱胎换骨,否则不能兼任飞禽”。仅以道德范畴评价约束个人是远远不够的。当道德倾人政治领域并且试图代替法治,道德意识就会被作为一种T具以达到人们非道德或伪道德的目的。最终结果就是其他的各种领域、各种人都被拉到了道德划定的框里面,僵化的不敢也不能改变。于是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服役于道德和表达道德的工具。而现实社会的稳定发展需要的是人的行为与结果具有可预见性,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法律制度的完善意味着行为与结果之间关联性的预期,意味着社会能够在其规刮下井然有序的运行而不再是人与人之间的偶然行为。 同理,国家健康稳定的运行离不开法律,就像孟子所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政者根据本国国情制定完善的法律原则,在原则的基础上制定法律规则,法律规则负责解决社会的常态化需求,即使出现规则缺位、规则欠缺的情况,也可以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寻找新的规则,或者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以保证对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判以及维护社会的健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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