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纯如
摘 要:从意志到自由意志,不仅为“道德”奠定了基礎,也为“立法”确立了依据。康德的实践理性不仅仅是关于道德行为的产生,也关系到法权思想的确立。意志自由不是行为的无约束,它受道德律的制约,是对道德律的遵守;受“法”的强制,是对“法”的尊重。康德的“德”“法”双重关系的统一,对现代道德观与法治观的结合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意义。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18)02003707
关键词:意志;自由意志;理性;立法;德法一体
Abstract:The change from will to free will, not only lays the foundation for “morality”, but also establishes the basis for “legislation”. Kants practical reason is not only about the production of moral behavior, but also the establishment of legal power thought. The freedom of the will is not the unrestrained behavior of the act, but also the observance of the moral law, which is also restricted by the moral law;and the respect for the law. The unification of the dual relations between Kants “morality” and “law”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value and significance to the combination of modern moral and legal view.
意志与自由意志是康德《实践理性批判》中的两个基本概念,也是当代道德哲学探讨的重要概念。从意志到自由意志不仅是康德为“德”奠定基础,也是为“立法”确立依据,从而把道德哲学从“德”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康德把法权理论建立在实践理性,特别是道德哲学框架内,由此,康德把对人行为的道德确立和立法强制的双重关系融为一体,开创了“德”与“法”相融的道德—立法—德法相统一的实践观。这一理论为现代“德”与“法”相结合的实践理论开了新篇。无疑,这一问题的探讨是颇有理论价值和现代意义的。
一、意志与理性的统一是实现自由意志的关键
何谓“意志”?人们通常认为,意志是为了达到某种既定目的而呈现自觉努力的力量与状态。从它的哲学意义看,德国《哲学概念辞典》(2005年版)中指出:“意志:Wille,希腊语boulsis,拉丁语uoluntas,同词源相同于选择(Wahl),为人的能力,其自身是在动机和在有意识地发表意见去对他的行为去作判定(采取行动),为使与欲求、直觉和愿望相区别。它属于一种完整的意志过程,因此,1.动机或动因,这是在一种内心感情活动里,对一种目的表象或在一种思考的结果中关于一种确切的(treffend)选择,这样才能够存在或者不同地去采取行动。2.原本的愿望,意志行动或决定。3.意志行为是能够使一个内在的(例如在一个确定的对象上面追忆的专注)或一个外在的行动达到已有愿望的实现。意志激起自身只是原动力,它是一种纯粹的形式的工具,它只能是选择、阻止和推动,而不是自身创造。另一方面,人的自身经历在意志里是作为有意识的统一的中心。意志的所在是被看作形而上学或心理学的根据,有人说来于唯意志主义。”[1]734这里表明意志本质上是人的一种选择性的能力。它是根据人的目的、动机而按照愿望进行恰当的或确切的选择、决定,是激起人本身的一种内在原动力,根据意志的本性对人的行为具有选择、阻止及推动的作用与力量。它是理性者意识统一的中心并且是形而上学的根据。这是一种对意志的哲学意义的归纳。康德正是在哲学层面上展现意志并把它推向自由意志的。
康德把人的理性划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理论理性活动在自然领域,实践理性活动在自由领域。理论理性本质上就是通过知性(范畴)为自然立法的先验的自我意识,其目的是要解决认知中的“真理”理念问题;实践理性本质上就是通过理性(自由)为人的行为立法的自由意志,是要解决道德的“至善”理念问题。可理性在理论运用上出现了“二律背反”,由此康德不得不转到理性的实践运用上去解决而且实现了。这种解决的根本依据就是把意志推进到自由意志。那么,何以使意志成为自由意志,康德主要是通过解决意志与理性、意志与自由的统一关系而实现的。
关于意志与理性的统一关系问题。在实践理性中意志本质上是以理性为先决条件的。其一,意志需要理性是实践原理的需要。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引论“实践理性批判的含义”中,认为该书是从“原理”出发进到“概念”再到“感觉”,这正与思辨理性从“感觉”出发停止在“原理”上的顺序相反,从实践原理出发,就是因为实践原理是包含着意志的一般规定的一些定律或命题,而在一般规定下又有各种事件规则。因此,它是研究实践理性的根本出发点。康德认为其原因就在于必须研究意志,并且必须从理性对这个意志及其原因性的关系方面着手。康德特别强调我们必须从不受经验制约的一种原因性的原理出发,然后才能对意志的决定动因确立一个概念,并确立这个概念在对象上、最后又在主体及其感性上进行应用。这表明康德是根据实践理性批判把“从原理出发”作为该书思想顺序发展之首要的缘故,那么这就必须研究这个原理的理论基础,即关于理性与意志动机的关系问题。
其二,意志的动机必须由理性来决定。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第一章“纯粹实践理性原理”中认为,实践原理是包含着意志的一个普遍规定的诸定律(Stze,又被译为命题),普遍规定下有诸实践规则(Regeln)。如果从主体看制约条件对他的意志有效,原理则是主观的,或是准则(Maximen);如果制约条件被认为对每个理性存在者有效,原理则是客观的,或是实践法则(Gesetze)。实际上康德把对意志的动机规定为客观的,因而表明只能由理性规定而不能为经验性的东西来规定意志。为证明意志动机不能由经验规定只能由理性规定,那么,康德提出三个定理(Lehrsatz),如从规定动机的意义上讲,其一是说以欲望对象设定为规定意志动机是不能提供实践法则的,其二是说以自爱、幸福同一类规定也不会有实践法则产生,其三是说必须以理性的普遍法则形式来规定意志动机,这样意志才能提供实践法则。这就是问题的实质。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的含义”中认为,在理性实践运用上,理性只处理意志的动机,意志就是能够产生与表象相应的对象的一个官能,或者竟然是决定自己来实现这些对象(也就是决定自己的原因性[Kausalitt])的一个官能(不论物理的能力是否足够实现这些对象)。因为在这里,理性至少能够决定意志,而且问题如果只在于意向(Wollen),理性是永远有客观实在性的。这说明只有理性决定意志的动机,动机才是意志的客观根据,这就是意志的“自决”。如果这个根据不是理性而是由欲望决定,则为意志的“他决”。只有“自决”意志才能够使自己成为决定自己原因的主体,从而成为真正的实践理性的道德主体,这就使意志本身提升到理性本体的地位,由此意志才能够成为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
其三,意志按照原则行为是理性使然。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二章中提出这样的思想:“自然的每一个事物都是按照规律起作用。唯有一个理性的本质(存在)具有按照规律的表象的能力,这就是按照原则去行动,或者具有意志。这里去作规则行为的导出将需要理性,这样意志不是其它的,而是作为实践理性。如果理性不可避免地规定意志,那么,理性就是一个那样本质的行为,它被作为是必然认识客体的行为,而且还是主体的必然的,这就是意志仅去选择只是那一个,不依赖于爱好而是作为实践的必然的理性那种能力,这就是无非把善的(gut)辨认出来。”[2]63这里康德把规律表象或观念归于理性,而理性是按规律原则行为,其本身就是意志,由此他得出实践理性就是意志在实践上必然辨认出“善的”结论。同时,康德也揭示出意志规定的强制性(Ntigung)就是一种选择的客观规律性,说到底就是意志必须选择理性来规定的理由。
从意志到自由意志,重要一点就是只能由理性法则来规定意志。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第三章中认为,意志在接受道德法则决定时,总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它,作为一个自由意志,必须只被道德法则所决定,不仅不需要感性冲动帮助,还要斥退这些冲动,挫败一切与理性法则相抵触的好恶之心。这样,康德把自由意志看成不是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这表明,意志只有以理性为先决条件,才能展现实践原理,决定意志的动机和按照原则行为,为理性法则所规定。这才是意志成为自由意志的关键。
二、自由意志把意志本身引向立法的意志
关于意志与自由的统一关系问题。意志与理性的关系必然涉及到自由。其一,自由作为实践理性的意志的特性。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中,自由与自然是作为一种因果关系出现的,追求自然因果系列的最终原因则必然要追溯到自由那里。自由作为意志的原因性是与理性相关的。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的定义”中,首先提出了是纯粹理性自己就足以决定意志呢,还是只有在它被经验所制约的条件下,才能成为决定意志的动机呢?那么,康德的思想就是意志所寻求的决定自身的原因概念不能是经验概念,也不能是掺杂欲望的任何概念,而只能是纯粹理性概念,康德把这种原因性的概念规定为自由(Freiheit)概念。正是理性决定意志,自由才成为意志自身的原因性,这就使意志从一般的意志概念上升到实践理性的意志概念,那么作为实践理性的意志,自由则成为了它的特性。正是如此,自由使纯粹理性的实践力量,特别是它作为绝对的实践力量注入到意志里。康德的所谓实践力量,就是为实践理性所具有的那种绝不依靠经验而单凭理性自身就能决定意志的力量的称谓。理性通过自由使意志成为不仅具有“实践理性”的实践能力,而且也必然具有“纯粹实践理性”的实践能力。这就等于说在“超感性界运用”的“纯粹实践理性”与在“感性界运用”的“实践理性”都是以自由为依据的,两者都是具有等同的实践力量的,从而使“实践理性”与“纯粹实践理性”在实践运用上化二为一了,特别是《实践理性批判》主旨并非是实践力量对超感性界而是对感性界的行为应用。这也许是本应“纯粹实践理性批判”的书名,康德却用“实践理性批判”来替代的一个缘故吧。
其二,自由把意志本身引向立法的意志。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第一章第五、六节中认为,准则的单纯立法形式是意志的充足动机,从这里则发现那种仅能被它所决定的意志的性质。这种单纯立法形式只能被理性所摹想,是作为意志动机的形式表象,依照因果律进行决定,它是独立于自然的因果法则之外并与之有联系的自由因果法则。这种超越自然因果性,并不依赖于自然因果法则的自由因果法则的那种独立性就是康德先验意义下的自由。康德说:“因此,一个单纯的准则的立法的形式才能够使它用作法则的意志,则是一个自由意志(freier Wille)。”[3]28康德在这里提出了一个意志若是自由的,必然具有能够决定它的法则的思想。他认为自由意志是独立于经验条件又是对经验有决定作用的,它不依赖于法则的材料即实际内容正是以法则形式为其动机。实践法则的内容就是准则的一个对象,除了经验的东西它不是给予的。一条实践法则蕴含着立法形式,准则包含有那个立法形式,由此使它唯一能成为自由意志的動机。这样,康德发现了规定意志的基础或根据,那就是立法形式。他说:“这样一个自由意志必须,不依赖来自法则的材料,尽管如此还需要在法则中找到规定基础。但这是,除法则的材料之外,在同一的法则里没有附加的(weiter),作为包括立法的形式。所以立法的形式虽然它是远离材料却包含在准则之中,这是能够发现(ausmachen)意志的一种规定基础的唯一的东西。”[3]28这里法则包含着立法形式就使其能够成为立法的依据。
其三,意志的自律也就是自由的自律。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第一章第八节中,认为纯粹实践理性不依靠经验,单凭自身就能决定意志,使之发生行为的这种道德原则,就是意志的自律。它是一切道德律和与之相符的义务或责任所依据的唯一原则。从广义看自然就是受法则控制的事物,一般的理性存在者在现象界是受经验制约法则下的存在者,这种存在而在理性看来则是他律。康德说:“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律(moralischen Gesetze)和与其相适应的诸责任的唯一原则(Prinzip);所建立一切任意(Willkür, 又意为任性、专断)的他律根本不是对着这义务(Verbindlichkeit,又意为责任),而不如说跟这同一的原则和意志的德行(Sittlichkeit,又意为德性、道德性等)相反。”[2]33而德行的唯一原则就在于对法则的一切材料,也就是欲望的对象而独立,同时并通过一个准则必然含有单纯普遍立法形式来规定任意。这种德行原则对于法则的经验材料与对象的那种独立性,康德称为消极意义下的自由。而那种纯粹的自身实践的理性的自立法度,即自己为自己立定法则是积极意义下的自由。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到正是在道德律上是意志与自由达到同一性,也就是道德律既是意志的自律也是自由的自律。康德认为自律本身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一切准则只有在这个条件下才能符合最高实践法则。如果把欲望对象进入实践法则,那么作为它可能的条件就形成任意,即好恶支配的他律,只依赖于冲动、爱好那种自然法则,这就使意志自己立法而成为不可能,行为准则自身也就不能含有普遍立法形式,由此不能以这种方式建立义务,反而与道德意向相对立。这就充分表明在自律原则上意志与自由是统一的,自律的意志也就是自由的意志。
自由意志具有“内修”和“外治”的双重作用。一是内修“慈善之心”,二是外治“万恶之行”。这就是说自由意志使理性的自由法则,一方面把人的行为规范在法则容许的范围之内,即“内修”,这是自由意志的“自律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对僭越、侵害理性自由法则的行为加以制止、惩罚,即“外治”,这是自由意志对僭越法则的“他律性”所作的惩治。这就使“德”与“法”的关系成为相辅相成、相互统一的关系。
如果从因果关系方面看,意志、理性和自由三者本身就是处在统一体之中的。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三章中指出:“意志是有生命的本质(Wesen,又意为存在)因果性的本性(Art,又意为方式、特性),这样它过去若是理性的,而自由就是这种因果性的特性(Eigenschaft,又意为性质),那里它是不依赖于外在的,它是能够产生决定起因效果的。”[2]100这表明根据因果性,意志选择了理性的规定而呈现出自由的性质,这就使意志概念本身进到了自由意志概念。正是自由意志使意志本身走向了立法的意志。不能不说这是康德在道德哲学史上的一个重大理论贡献。
三、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是一种“非决定论”的自由理论
我们从自由意志的本义看,康德是作了怎样的变革使这一理论从历史跨度到近现代的发展中来。关于意志自由概念作为哲学概念本义与康德的变革有关,德国《哲学概念辞典》中指出:“自由意志(或意志自由,Willensfreiheit) (拉丁语liberum arbitrium),是两者之间选择的自由或较多可能性,来自这种原则能够变成每一种愿望。 自由意志的确信(überzeugung)在原来的意义(Sinn)中,为发源于直接的经历的非决定论(Indeterminismus),在自由动机或无决断性里与不同的目的和手段中能够(自由选择)确切进行一种主动的选择。决定论否认一种这样自由下的一般心理物理学和心理学之上的指示,尽管是无意识的肯定。它是说来于自由在官能里除了强迫以外的缺乏,这样我们虽然想做什么,但是我们是强迫了去想(叔本华A.Schopenhauer)。自由的经历和应当此后是错觉,责任心和债务变成无对象的概念,以伦理学的要求,如此去行动,好像是人的责任似的,将去假定。以至于不能为这个结果去逃脱,I.康德把经验的性质(Charakter)看作由知性决定,因为它必须把人作为现象服从经验的条件,这‘只能用智力了解的特性来面对,知性自身给予法则而理性对此作为自由认识,它通过以人属于作为只能去用智力了解的世界的方法去思考。这种康德的观点在某种方面确立行将到来的现代观点,意志自由问题是科学的一个假设问题,通过确切立足点我存在自由选择(Wahlfreiheit),人的愿望源于外部的所见但常常显现为因果确定(身体—心灵—问题)。”[1]734-735这里康德对“人”、知性和理性的认识是比以往认识向前推进了一步,特别是把对人的思考以理性思维把人作为现象,当作对象来思考,这就提出了认识自身、理性反思和自由意志选择等问题。这明显与现代思想是相关的。而令人感兴趣的是康德提出来的某些观点的现代意义问题,对此,我们试图从康德的意志到自由意志的思想来加以探讨。
其一,从“他决”到“自决”,从“决定论”到“非决定论”的过渡。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把人放到社会中去考察,认为社会发展是经过“平等—不平等—平等”的过程,自然状态下人的需求是平等的,出现社会就出现了主人与奴隶的不平等,政府专制违约被暴力推翻又回到自然秩序,重回到了人的平等。人到社会中受到种种关系的束缚与规定,人就失去了自由不能“自决”只能“他决”。实际上,康德确立的是“非决定论”自由意志理论,是对“决定论”的扬弃。他想用一种新的内在方式来实现非决定论。卢梭是用外在方式解决人的自由、平等问题,而康德是采用人自身的意志内在方式来解决人的自由、平等问题。他不同意“他决”“他律”,而用“自决”“自律”,实际这是一种非决定论内在方式新理论的确立。但从哲学角度讲,确实在理论上为人的自由、平等开辟了一条人的自身解放的道路。
另一方面,在存在阶级压迫和宗教统治的社会中,所谓自由是统治者的意志规定的自由。被统治者的意志规定实质上是没有自由的,或者统治者的善心、上帝的恩赐使受压迫者在某一方面或程度有些自由,但它也是有条件受制约的,因此,在阶级社会中所反映的意志自由是一种“决定论”。而康德把意志自由转到“非决定论”上来,主张社会中的一切人都应当是平等的,凡是理性者的一切都是自我自主、自觉、自决和自律的。这就为人的自由、平等与公平的社会的实现作了理论上的奠基与设定。
其二,从理性到非理性,再到实践理性的过渡。在西方哲学史上,苏格拉底提出“美德即知识”的理论,人是凭理性知识来判定善恶,实际上显露出理性的自由意志的思想萌芽。柏拉图把理性的自由意志思想向前推进一步,认为理性的最高理念是“至善”,只有通过理智的灵魂追求才能达到“善”,也就获得了自由。他们把道德与理性的关系看作是存在一种相应的必然性。但普罗塔哥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把人的主观感觉看作是评判事物的标准。这就把理性的自由意志转向了非理性的意志方面。而亚里士多德根据目的论原则,认为只有达到内在目的才达到善。但如何达到内在目的是需要选择不同的手段,这样善恶在于意志自身的选择。由于他把“德”归于中庸,选择是以理性与欲望为立足点。这思想对后世哲学影响很大。伊壁鸠鲁和卢克莱修通过原子偏离运动,寻找到自由而否定了只有原子垂直下落的必然性思想,马克思称赞他们打破了“命运的束缚”宿命论,为人的“自由意志”找到了根據。这是一种否定理性自由意志的初步唯物论思想的表现。斯多亚主义思想家克律西坡(Chrysippus)认为自由意志是神给人的理性的选择性。希腊化时期犹太思想哲学家斐洛(Philo)认为自由意志是自决的自由,不同意柏拉图等理性与必然的对应论,他认为意志高于必然,自由意志并不与必然相互对应。自由意志出自人的决定,是自己的选择,又强调选择是人的自愿,美德在于心灵谨慎的自愿选择,自愿是自决的基本内容。这在自决中突出了“自愿”推进了自由意志理论的前进。被称为古代基督教圣人的奥古斯丁把自由意志理论推进到更高的发展阶段。他认为上帝创造的都是善的,自由意志也是一种善,因为它是上帝创造的,是上帝给人类正当生活的能力。而善则分为大、中和小三类,自由意志是中等的善。人有选择的自主性,可趋向大善或小善,由此,罪恶来于人的自由意志选择。因此,他把自由意志看作出自于人的意愿而在善恶之间寻求中立的选择能力。近代卢梭在《社会契约》中有一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的自由是先天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契约之上,人民有权依据别人剥削他的自由来恢复自己的自由。如此等等,这些自由意志思想都深刻地影响了康德。
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是吸取了西方哲学的自由意志思想而产生与发展的。康德自由意志的理性基础主要是来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新柏拉图主义、斯多亚等理性、先验论的思想;意志的选择性主要来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新柏拉图主义、斐洛、奥古斯丁等;它的内在矛盾性主要来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新柏拉图主义、卢梭等;它有些材料主要来于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卢克莱修等。我们也不难看出,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是对历史上哲学家自由意志思想与理论的批判、吸取、整合、创新与发展的总结,使其自身成为一个理论系统。这就是意志以理性为动机,作为人自身的原动力,是以实践理性为基础,以自由为核心,以选择性为能力并把选择、阻止和推动作为功能形式,为人的行为确立自由法规为内容和以实现“至善”为最高目的的完整系统。从康德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自律与他律来看,这是康德从历史上对理性与非理性的自由意志的扬弃与创新的结果。
四、从意志到自由意志理论的意义
康德从意志到自由意志的理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上都是有其意义的。其一,从神本到人本——从“以神立法”到“以人立法”的过渡。康德自由意志的一个历史功绩就是确立了“人为自身立法”的理论。法则本是人的意志的表现,立法就是对意志的诠释。可是在西方从古希腊到中世纪的哲学,多为神在立法,神作为无限的实体在哲学中居于本体地位。古希腊苏格拉底承认理性,哲学使命是研究人的灵魂,但他认为是神创造了自然,科学认识自然是对神的亵渎。柏拉图把理念世界看作是神秘化了的“彼岸世界”,他提出了目的论,认为初始合目的性的世界就是神支配下的世界。亚里士多德认为人追求的最高目的,就是形式的形式,实为神的别名。中世纪的基督教,上帝被确立为全智全能的精神实体(神),上帝创造了一切,在哲学中上帝是最高绝对的本体。“立法”就是上帝为万物与人定立的法规。托马斯·阿奎那把哲学当作神学的婢女,提出了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理论。文艺复兴时期出现了人文主义、新兴自然科学和宗教改革,重创了宗教神学,人性得到张扬,崇尚科学、自然和理性。到了近代科学上升到主线,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关于上帝在科学与信仰的关系中有些依然没有理清。诸如牛顿、莱布尼茨等著名的科学家、哲学家也提出“上帝第一次推动”和“预定和谐”的理论。贝克莱想用神学的真理来说明哲学问题,把自然科学的规律说成是对造物主睿智的证明。笛卡尔虽然确立了精神实体“自我”,但“自我”也要有上帝来保证,如此等等。康德彻底地批判了旧形而上学,把上帝从认知领域连根拔掉,在科学上否定上帝,但不是完全否定形而上学,又把理性的本体通过道德来确立形而上学的基地,而自由意志就是确立的基点。
其二,康德的自由意志为法权思想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康德把法权思想放在道德哲学框架内给以道德化,自由意志是道德和法权共有的基础。康德把法权看作是一个人的任意(Willkür,又意为任性、专断)能够在其下按照一个普遍的自由法则与另一个的任意保持一致的那些条件的总和。这表明在道德哲学中法权不是按照经验法则而是依据普遍的自由原则确立的。法权与任意相关,德国《哲学概念辞典》指出:“任意(Willkür,又為任性),在绍特利乌斯(J.G.Schottelius)(伦理学,1669,注:苏格兰人)那里关于拉丁文vis electiva 为‘能够选择,在沃尔夫(Chr.Wolff)那里关于拉丁文arbitrium为‘意志的自由选择。在康德那里,这词意是按照愿望(Belieben)去做或者要求某物(etwas)的能力。在官能里将同样使用这个词,把任意的东西(Willkürliche)用作非任意的东西(Unwillkürlichen)使相比拟。在口语中这个词依据只不过以情绪(Laune)设定的具有相关事物无根据的愿望的意义。”[1]735从这里可见康德把任意(或任性)置于一种依据愿望的选择,但这个愿望不是以理性为依据,而是以情绪性的欲望为依据,因此这种选择的自由相对于意志的理性内在法则规定的选择作为客观性的自由来看,它只能是一种意志的理性外在愿望规定的选择作为主观性的自由。这种自由它有可能无视自由普遍的法则,由此,法权就要对它加以限制,否则它就要僭越出那种“自由共存的普遍法则”。这就是说在意志自由基础上法权有对那些僭越“自由共存的普遍法则”的行为加以制止、惩治的权利。从这个意义而言,自由既是解除人身上束缚的锁链,同时又是加戴于人身上束缚的锁链,使人们对道德法则与法规产生敬畏。
其三,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对确立“以人为本”及划分现象与本体、科学与信仰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康德否认了上帝在科学中的存在,使理性的“以人为本”代替神性的“以神文本”理论,这使科学彻底免受了神学的统摄而真正地独立出来。康德划分开现象与本体、自然与自由的区分,把认知、理论理性和科学归于自然领域,把道德、实践理性和本体归于自由领域,前者强调自我意识后者强调自由意志。但在后者中康德又把上帝重引进来,这是康德想通过理性的实践运用把确立科学形而上学的宗旨转到道德哲学中来,由此需要自由意志使本体与形而上学通过自由进入道德哲学中来,把上帝本体转到理性(自由)本体,由此在自由意志之上确立形而上学。康德理性的实践运用把理性的绝对性,即把不可规定的自由带给意志,这样自由意志才真正是作为具有绝对的实践能力的道德主体,这也成为实践理性的形而上学的基础,由此取得了在实践理性上确立形而上学的依据。康德在道德领域引入上帝也是道德的需要,实践理性要求设定一个“德”与“福”统一,这必须由上帝来执掌。但这个上帝只不过是理性自由的代名词而已,这就使科学与信仰成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各自独立的领域。
总之,康德的实践观是建立在实践理性的自由意志的基础上,从意志到自由意志为道德与立法确立了依据。这种自由意志理论,是从意志动机选择理性进行规定出发,意志按照理性的规律构成实践理性的自由法则,这种自由的本源性的法则就是自由意志的理性自立法规,它就是为理性者行为的“立法”,只有按照这种“立法”行事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这里把道德和立法结合在一起了。这种理论否定了自由的“决定论”,而把自由发展推向了“非决定论”方向。康德通过自由意志理论创造了相融的“道德”“立法”与“德法一体”的实践理性理论,这一实践理论为现代社会道德与法治的理论开了新篇。无疑,这对当代社会走向道德化、法治化的社会,道德与法治相结合的理论建构,是颇有价值和意义的。
参考文献:
[1]Wrterbuch der philosophischen Begriffe[K].Ham burg:Felix Meiner Verlag GmbH,2005.
[2]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3]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责任编辑:钱果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