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债转股”可行性分析研究

2018-05-22 07:16周林莉于华伟
财政监督 2018年10期
关键词:债转股债权股权

●周林莉 王 舒 于华伟

在中国经济进入深化转型的新时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运而生,并已经成为决定转型升级成败的关键之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内容在于 “三去一降一补”,尤其是去产能、去杠杆,2016年7月27日中央会议进一步明确提出“去产能和去杠杆的关键是深化国有企业和金融部门的基础性改革”。商业银行既是落实供给侧改革的阵地、也有推动自身结构性改革的必要,必须认真研究、主动对接,调整金融支持力度和方式,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质量。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债转股”被寄予厚望。“债转股”可以在降低企业杠杆率、缓解银行不良压力、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债转股”较为弹性的处置方式,为“调结构、稳增长”等政策目标营造了更多的可能性和操作空间。新形势下“债转股”在商业银行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为明显。为此,本文就“债转股”的实践运用进行专题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一、“债转股”的基本概述

根据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债转股”的涵义为:“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对商业银行来说,“债转股”是处置不良资产的资产保全方式之一。通过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为问题贷款对象注入活力,一定程度上恢复其盈利能力和财务健康,减少贷款损失。

根据“债转股”的主导对象是市场还是政府部门,可以将其分为政策性“债转股”和商业性“债转股”:政策性“债转股”是指目标企业选择、债权转让定价、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等均由政府主导。促使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股权,降低或消灭企业债务。商业性“债转股”是与政策性“债转股”相对的,政府仅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则,或提供适度担保。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以市场为主导,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双方平等自由地将债权转换为公司股权。

二、“债转股”的重要意义

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的实施,有效减轻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负债压力,同时降低了银行账面不良率,为当时的经济重新注入生机。而在经济新常态下,本轮市场化的“债转股”,强调在去杠杆的同时,要保持企业的持续经营、保持经济的合理增长,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意义重大。

(一)“债转股”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一是降低经济体债务率。中国经济体债务率偏高的问题于2013年开始出现,当时采取了偏紧的去杠杆措施,但债务率下降并不明显,2014年至2015年政策有所调整,而债务率继续飙升。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这次“债转股”的实行,可以暂时缓解企业的债务压力,同时有效改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从而降低整个宏观经济的债务率。

二是实现金融战略转型。从传统银行中介型主导的信用融资体制到股权融资主导的资本融资体制的转型,可以降低整个经济体的债务率,提高整个金融市场的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20年的金融战略一直强调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提升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推进“债转股”,有利于加快从债权融资向股权融资的转型,提高整个市场的效率。

三是推动产业加速整合。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去产能思路,国家将本轮“债转股”定位为市场化,使得银行或第三方有较大独立性选择真正具有再生活力的企业。银行或第三方可利用自身资源,扮演产能整合者的角色,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这是化解产能过剩和企业经营困境的治本之策,同时兼并重组可盘活金融资源,使其流向高效率产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这也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

(二)“债转股”对微观实体的影响

“债转股”作为去杠杆和化解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具有成本较小且效果明显的特点。适度开展“债转股”,帮助企业降杠杆、降负债、降成本、去产能,帮助银行等金融中介降低不良资产质量、化解金融风险,都具有正面积极意义。

1、“债转股”于企业而言,好比“救命草”。对于微观经济中运营十分困难的企业来说,当前形势下推行“债转股”是救命之举。一方面,降低了负债比例、减轻了利息负担。银行目前存量贷款收息率在5.5%左右,若一年完成1万亿元“债转股”,可减少企业利息支出550亿元。另一方面,获得了可用资金、赢得了生存空间。将债务转化为股权,企业相当于获得长期可用资金,让企业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不因迫于眼前还本付息压力而遭受影响。

2、“债转股”于银行而言,犹如“双刃剑”。有利的方面在于,收益可以改善:一是降低不良贷款率和风险负重力。“债转股”后银行不良资产减少,甩掉了包袱,从而直接降低了不良率和风险负重压力。二是提高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根据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金/各项贷款余额,在分子贷款损失准备金总额不变情况下,“债转股”引起分母各项贷款余额减少,提升了贷款拨备率;根据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不良资产,“债转股”使得分母减少,而作为分子的贷款拨备维持不变或减小比例小于分母,提升了拨备覆盖率。三是促进利润增长率和投资收益率。“债转股”后银行释放信贷资源,增大信贷投放,可以增加利润;在企业经营好转情况下,银行作为持股人可以获取股息收入,通过股权转让收回贷款甚至获得额外差价收益。四是增强客户忠诚度和银企紧密度。“债转股”使得原本银企关系紧张局面得到缓和,增强客户对银行的忠诚度,有利于维系和巩固客户资源,协同营销银行产品。

不利的方面在于,风险可能加重。一是信用风险。股权相比债权而言,没有强制性和优先性。“债转股”后企业如果没有存活,银行参与破产清算时,原来债权下的抵押担保不复存在,银行损失更大。二是杠杆风险。对技术水平低劣、产能严重过剩、没有生存能力、本应破产清算的企业来说,“债转股”美化财务报表后更有能力举债,实际上是进一步加杠杆。三是流动性风险。“债转股”将债权转化为股权,银行资金回收周期拉长、资金周转率降低、现金流稳定性不确定等,都有可能引发银行流动性风险。四是投资风险。“债转股”后,银行成为企业股东,但由于法律制度、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约束,银行难以实质性地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在企业重大决策上难以有足够话语权。五是道德风险。面对“债转股”政策,各方都有自身诉求。企业迫于利息负担,可能故意选择“债转股”逃避债务;银行迫于不良压力,可能对不合条件企业实施“债转股”;地方政府出于维稳考虑,可能将本应破产的企业纳入“债转股”。

三、“债转股”的经验启示

“债转股”兼具政策工具性和金融属性,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无论是发达国家、转型国家、还是新兴经济体,在应对经济或金融危机时,都不同程度地实施了政策性、商业性“债转股”,以解决银行和企业的困境。

(一)国内外“债转股”经验实践

1、国际经验。韩国:政府化解系统风险。受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冲击,韩国工业巨头相继破产,银行不良资产逐步暴露。在此背景下,韩国政府重组资产管理公司,并用它直接购买银行不良资产,最终化解了1.474万亿韩元企业债务。在这次计划中,韩国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债转股”之后的退出机制,法律规定“债转股”的最长期限为5年,股东有优先回购权。

日本:制度约束道德风险。二战后,银行以“债转股”吸收问题企业股权,并可以相机介入企业治理。这种模式下,银企关联紧密,进一步刺激银行放贷,导致更多不良资产产生。2000年后,日本“债转股”发生转变,持股主体不再是银行,而是银行、资管公司、政府出资成立的企业再生基金。银行与政府不直接参与基金运作,而是作为LP,依靠资管公司管理投资。

美国:发挥优先股独特作用。2008年金融危机时,AIG面临严重问题,美国政府决定开展救助,其中包括财政部向AIG购买400亿美元优先股。此后,财政部又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并在二级市场公开销售套现。这一方案亮点在于,通过购买优先股而不是普通股来置换企业债务,避免救助机构过度介入企业日常经营;而在退出时转为普通股,又便于流通转让。

瑞典:银行资管子公司代持股。20世纪90年代,瑞典银行业出现危机,政府应对方案中允许银行下设资产管理子公司处置不良。银行资产管理子公司保持独立性,其管理人员从银行外招聘,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另外,瑞典还制定相关政策,法律上允许资产管理公司报表不与银行报表合并,可以让银行不良债权出表,缓解银行的资本约束和不良处置压力。

2、国内实践

(1)实行政策性“债转股”。上世纪90年代末,大量国有大中型企业亏损严重。为帮助国有企业脱困、避免出现严重危机,我国首次实施了由政府主导的集中式“债转股”。这其中,包括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600户企业的4000亿元不良贷款实施 “债转股”,并通过参与治理、并购重组、追加投资等方式,促使转股企业重新焕发生机。这次“债转股”,从政策目标上看,除了盘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之外,还重在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商业银行改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探索商业性“债转股”。 长航油运:2014年,长航油运由于连续亏损,被迫退市进行债务重组。长航油运与相关银行协商,以2.3元/股价格,对62亿元规模债务转换为27亿股股权。“轻装出发”的长航油运2015年一季度净利润1.21亿元,并且随后连续三个季度盈利。2015年3月底,长航油运重新上市,银行通过减持顺利退出,退出时回收率高出原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实现银企“双赢”。

熔盛重工:2016年3月,熔盛重工宣布向债权人发布171亿股股票 (其中向22家债权银行发行141亿股、向供应商债权人发行30亿股),以抵消债务。截至2016年3月25日,已有12家银行与其签订了意向书,支持“债转股”方案,涉及金额125.98亿元、占到银行债务的89.3%。“债转股”后,中行、国开行、进出口银行成为持股比例最高的三家股东。

(二)国内外“债转股”总结启示

从上述国内外经验和实践来看,“债转股”的实行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和启示:

第一,政府引导是基础。良好的顶层设计是保障“债转股”成功实施的重要基础。“债转股”作为一项政策工具,其运用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合法的政策定位、明确的业务指导、有效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银行、企业和相关利益方在推进“债转股”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降低违规风险、防范道德风险,从而可以将“债转股”从个案试点向更大范围推广铺开。

第二,市场原则是保障。在应对短期危机冲击时,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债转股”是有效的,但这种模式只是“强心剂”、而非“万能药”,主导不当对利益方也容易造成更大损失。因此,在日益完善的法制监管和市场环境下,秉持法制化、市场化原则,遵循银行自主选择、银企自由协商、市场自身运作模式,保护银企双方权益,才能为“去杠杆、去产能、调结构、稳增长”等政策目标提供长期必要的条件。

第三,因地制宜是现实。“债转股”是一个非常富有弹性的金融市场工具。从模式上看,包括银行自身持股、成立基金参股、出售第三方投资、资管公司代持股等;从收益上看,包括分红收益、股权处置收益等;从退出上看,包括股权回购、股权转让、上市退出等。因此,必须在不同的政策目标、市场经济、法律环境下,根据现实情况的不同,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操作,因地制宜结合运用。

第四,运作机制是关键。与上一轮相比,本次“债转股”在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制度环境、技术手段方面都存在明显不同。特别是经济证券程度提高、股权流转途径多样、银行混业经营加速,诸多银行配备了强大资管、投行队伍,具备逐步参与资本市场运作的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债转股”更应该结合银行和市场的新情况、新手段加以运用,探索符合当前目标和环境的运作机制,推动银行有效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四、“债转股”的可行性案例分析

“债转股”在具体实践运用中,客户不同的情形对银行风险和收益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为进一步说明该情况,本文选择A公司拟实施的“债转股”计划为例,测算不同情形下“债转股”对银行的影响及可行性。

(一)案例概述

受欧美2012年“双反”打压,全球光伏市场低迷,A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危机,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提请实施重整的诉讼并经法院裁定通过。

1、资产负债。截至2015年末,A公司账面资产总额57.23亿元,评估资产价值总额44.89亿元。公司预计债权24.37亿元,其中:诉讼未决债权5笔,申报金额19.66亿元;待定债权2笔,申报金额21万元;未申报但债务人财务记载债权294笔,金额4.7亿元。

2、偿债能力。为核算破产清算状态下A公司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情况,管理人进行了偿债能力分析。根据分析,假定A公司全部资产能够按评估价值44.89亿元实际变现,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以及评估资产的实际情况,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可供分配的资产总额40.42亿元,在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职权、税款债权后,剩余部分向普通债权人分配,则普通债权人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为6.62%。若A公司破产清算,实际破产清算的清偿比例可能低于预估6.62%。

3、重整投资人。A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一旦被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在重组方案中,A公司引入重整投资人,用于本次重整的投入(包括现金和股份)。重整计划被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将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获得A公司100%股权。

4、债权清偿方案

(1)现金清偿。一是职工债权9296万元,投资人现金支付。二是税款债权2.78亿元,投资人现金支付。三是1000万元(含)以下普通股权:单笔债权金额小于或等于20万元的,投资人现金支付;单笔债权金额2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按照“20万+(债权金额-20万)*6.62%”计算清偿额后,投资人现金支付。预计债权24.36亿元按照类别以现金预留。

(2)股票清偿。对于未留债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和1000万元以上普通债权,投资人将向上述债权人预计增发股票254464477股进行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和1000万元以上普通债权以受偿金额为基数按照下述公式以投资人股票清偿:

受偿股数=受偿金额/股票清偿债权受偿总额26.98亿元*偿债股票总额254464477股。

以J银行为例,受偿股数=1.97亿元/26.98亿元×254464477股=18557153股

发行对象取得的受偿股票自发行结束日起48个月内(限售期)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限售期满后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全部股份的25%,在限售期内不享有表决权。

(3)方案效果。重整计划完成后,A公司原在J银行近1.97亿元贷款本金和利息解除,企业“造血”功能逐步恢复。

收益上,J银行可从“债转股”中获取以下收益:①重组收益;②分红收入,股息及其他分配收入;③追加投资的投资收益;④综合金融服务收入;⑤退出时的股权处置收益。但同时银行会减少一部分贷款利息收入。

资本占用上,虽然J银行投放给A公司的贷款资本占用得以释放,但该部分转换过来的股权在银行持有期间,按银行被动持有股权,在处分期限(两年)内的风险权重为400%,两年后上升至1250%,而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

预期损失上,银行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置的该部分贷款资产预期损失存在冲减,持有股权时不计提预期损失。

(二)情景模拟

按照上述“债转股”操作后,J银行原有贷款债权本金1.5亿元和利息4693万元转换为上市股票1856万股,每股单价10.61元。假定股票持有期间,A公司股价维持不变,不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损失,银行打算两年限售期后逐年按照25%比例减持。

1、客户分类不同,银行“债转股”盈利效果迥异。如果A公司为存量正常客户,“债转股”前银行有利息收入、较低资本占用,且不存在计提拨备倒拨情况;“债转股”后不仅资本占用高,在股价空间有限情况下,银行盈利空间小。如果A公司为不良且预提拨备客户,“债转股”后,银行盈利空间较转股前较大,且操作意愿较强。

表1 非不良和不良客户“债转股”前后银行盈利情况对比表

2、拨备区间不同,银行“债转股”盈利差异明显。拨备率=0,贷款资本占用低,且不存在拨备倒拨,受高资本占用影响,“债转股”后银行盈利不占优;拨备率=13%,贷款资本占用与转股后等同,考虑拨备倒拨影响,“债转股”后银行盈利优势较为突出;拨备率(0%,13%),贷款资本占用高,此时拨备倒拨略次于拨备率为13%的情形,“债转股”后银行盈利仍然可见;拨备率≥45%,贷款资本占用为0,受拨备计提较为充足影响,“债转股”后银行盈利优势最明显。而且在满足前提假设情况下,拨备率越高,“债转股”后盈利性越强。

表2 不同拨备覆盖下“债转股”银行盈利优势比较

根据上述分析,J银行对A公司1.97亿元债权金额,以“债转股”方式转换为1856万股,限售期后逐年按25%比例减持。假设A公司股价稳定、股息为0,2016年拨备率达60%情形下,“债转股”盈利测算如下所示:

表3 银行对A公司“债转股”盈利测算

考虑后四年逐年减持和资本占用提升影响,综合来看,“债转股”后银行仍然可以实现盈利6228万元。

总结上述可行性对比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是针对非不良客户的“债转股”,在原正常贷款利息收入减少情况下,受高资本占用和股价波动风险,银行获利空间有限,且不能优化报表。因此,单纯以持有股份的“债转股”模式,银行操作和参与的动力不足。

二是针对不良客户的“债转股”:拨备率≥45%时,拨备率越高,银行获利空间越大、资产处置损失越小;拨备率在(0%,13%]时,贷款资本占用较“债转股”高,银行获利空间次优;拨备率为0时,银行盈利改善不突出、可操作性最差。

三是“债转股”后客户股价变化直接影响银行持有期间的风险和收益。因此,确定合理的市场化定价和股票持有方式、对资本占用的影响均对商业银行至关重要。

(三)实施困境

现阶段,“债转股”在银行的实践仍然只是个案。没有大规模铺开的原因,在于政策难点和实施困境:

一方面,缺乏制度支持。一是持股合法问题。《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若由银行直接操作“债转股”,与上述规定冲突。二是资本占用问题。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行被动持有的股权,处置期内(两年)风险权重400%。超过处置期,风险权重高达1250%,远高于不良资产风险权重,反而加大了银行资本金的占用。

另一方面,缺乏标准流程。一是客户筛选。由于没有统一“债转股”对象门槛和政策导向,地方政府“拉郎配”式重组仍然存在,挫伤了银行开展“债转股”的动力。二是市场定价。现阶段虽然相关利益主体在重组方案定价协商中的市场化程度已经大有提升,但仍应警惕行政力量过度干预。三是退出机制。转股后,如果银行不能及时退出,资本占用、流动性风险以及法律约束等都会给银行带来巨大压力。四是流程冗长。由于没有统一流程,“债转股”每个项目仍以“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推进,漫长和复杂的流程会降低银行实施“债转股”的积极性。

五、“债转股”的发展对策

(一)加强顶层设计,制定业务标准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债转股”的全面推行亟须政府完善相关制度并明确业务标准。

1、创新持股方式,降低资本占用。一是特批持股。参考上一轮“债转股”实施,通过国务院特批,适当放宽银行股权投资限制,允许银行持有企业部分股权,但对银行持股比例和期限予以约束。二是间接持股。银行通过相对独立的子公司间接持有企业股权,并由子公司参与企业管理。一方面将不良资产剥离至表外、避免资本占用过高,另一方面通过子公司运作获得一定收益。三是专业持股。银行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携手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并确立优先级角色。通过引入专业团队,避免自身对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不足的问题,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同时,获取较为稳定可期的投资收益。

2、明确业务标准,严格操作流程。一是制定明确的行业标准。由于本轮“债转股”所处微观经营形势与上一轮截然不同,对企业应有取有舍、有生有死。政府要根据经济态势、产业政策等,列示可推行“债转股”的行业和企业类型,严谨对待过剩行业、严格排除“僵尸企业”,以净化市场环境、防止道德风险。二是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为顺利推进大规模的“债转股”,政府应联合相关部门提前制定业务流程,明确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对信息公开、意向达成、政府审批、资产评估、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梳理和规范,为企业、银行、第三方等合理推行“债转股”提供制度依据和流程框架。

(二)坚持市场导向,创新业务模式

在政府加强顶层设计、制定业务标准的同时,还应坚持市场化导向,探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债转股”新模式。

1、严格标的选择。一是行业方面,应集中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授信指引、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具有相对领先优势的行业,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不能涉足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夕阳产业。二是企业方面,应选择潜力巨大、产权清晰、管理完善、市场广阔,只因经济周期、行业周期等暂时困难、资金紧张、负担过重的企业。这类企业通过“债转股”能够较快盘活资产、激发活力和偿还债务。要谨慎对待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地方性国有企业、没有实质性主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企业。三是客户方面,应主要侧重不良类贷款客户,避免商业银行过度涉足实体企业投资。但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与投贷联动相结合,对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企业予以政策性支持。

2、增强定价能力。一是定价模式上,包括账面价值定价、双方协商定价、机构评估定价、市场价值定价等。其中,双方协商定价给予谈判空间,有利于协议的达成;机构评估定价引入了第三方,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市场价值定价则可引入债务价值、现金流价值等概念,较为科学合理。二是定价企业上,对上市企业,由于股票流通性强、股价透明度高,可通过竞争性的市场报价或参照二级市场价格定价;对非上市企业,可通过双方协商、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方式,综合考量确定转股价格。三是定价过程中,银行要根据不良资产实际价值、标的企业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因素,测算预估“债转股”后的股权收益率,从而更加准确地确定定价方案。

3、完善退出机制。一是股权回购退出。鼓励企业在经营状况好转、具备资金实力后,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回购银行所持股权。双方要就回购情况协商,明确回购时间、回购价格等细节。回购后,企业须减少相应注册资本,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二是上市流通退出。银行可利用自身资源,通过重组等方式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和资产负债状况,促成企业上市,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交易,择时转让给机构投资者或社会公众,收回最初的债务,并有机会获取一定的资本利得。

三是股权转让退出。探索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投、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主体对接商业银行的股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企业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股权多元化,促进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改善。

(三)优选对接产品,拓宽业务空间

风险可控性是银行实施“债转股”最大的考量因素,有鉴于此,可以关注下一步新的政策动向,在两大领域做好对接。

1、债转优先股。“债转股”有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选择。这轮“债转股”对象大多为产能过剩企业,核心问题不在于内部治理,银行无需参与经营。同时,优先股股息固定,企业无法恶意逃避债务,银行风险相对较小。建议从四个方面予以关注:

一是完善政策法律条款。应出台规定和配套措施,引导优先股市场健康发展。既要防止道德风险,明确被投资企业义务和权利,控制银行投资风险,也要建立良性激励约束机制,对银行持有优先股的风险资产权重系数予以充分考量。

二是规范标的企业选择。优先股处于普通股和贷款的中间地段,要求企业在有盈利时进行分红,达到了“救急不救穷”的效果。因此,债转优先股应全面分析企业基本面,预估企业未来成长空间,真正达到“雪中送炭”目的。

三是谨慎确定优先股股息率。目前优先股股息性质尚未明确。如果定为分红,则企业需缴纳资本利得税,持股人可免于缴税;如果定为票息,则企业可税前抵扣,持股人需承担20%税率。同时,若股息率过低、银行权益无法保证,若股息率太高、企业财务压力依然很大。因此,要合力确定股息率水平。

四是完善优先股的退出机制。公开发行优先股交易效率过低,折射出我国优先股市场较小、流动性较弱的特点。因此,要加强优先股二级市场建设,完善赎回和交易制度,增加市场流动性,以保证银行债转优先股后可及时退出。

2、投贷联动。“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以信贷投放与专业机构或银行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方式,通过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风险和收益匹配,为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投贷联动目前大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由于风险较大,银行贷款积极性不高。从本质上看,“投贷联动”和“债转股”都是固定收益与权益收益“再平衡”的一种方式,为银行介入股权投资、转变经营思路提供了借鉴路径。

在投贷联动框架下实施 “债转股”,可以进一步拓宽“债转股”的业务外延。一是跳出“保全工具”思维定势,将“债转股”处置资产范围从不良资产扩展到正常资产;二是跳出“是否逾期”单一标准,将“债转股”运用到优质企业产业整合中,帮助企业提升股权价值;三是跳出“大型企业”唯一选择,将“债转股”运用到服务中小企业中,既保留银行的定期收益和优先求偿权,也在适当时候将债务转为股权获取超额收益,更为有效地服务好中小企业;四是跳出“利息覆盖”传统机制,通过风险补偿的多样性、平衡性和关联性来消解信贷业务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改善去杠杆带来的债务困局。

在投贷联动框架下实施“债转股”,需要进一步把好“债转股”的关键节点。一是在业务运营上:现阶段,银行可以与专业投资机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产业基金方式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代表各方利益参与公司治理,实现投资收益。长远看,银行应该在内部组建专业化队伍,通过设立投资子公司方式,将部分债权直接转为股权,并转让给投资子公司运作,实现体系内的投贷联动。二是在风险防控上:如果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要特别注意集中度风险防控,避免由银行贷款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如果在体系内开展业务,必须坚持投资和信贷独立审批原则,建立防止风险传染的防火墙,保证子公司独立营运、独立决策、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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