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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餐饮业、养殖业和肉制品行业迅猛发展,同时,餐厨垃圾和生物质废油原料也大量产生,对其处置不当会引发一系列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问题,其中,最具危害性的是地沟油问题。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早在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EB/OL].中国政府网,2017-04-24.加强对地沟油的治理。虽然国家高度重视“地沟油”的治理,但到目前为止,“地沟油”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问题仍时有发生。21世纪,包括“地沟油”在内的餐厨垃圾和生物质废料已经可以通过发展生物质能产业对其加以治理,从而使之变废为宝。这种对地沟油的治理方式符合党的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精神。2017年10月,习近平主席在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要“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要进一步实施“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及“壮大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等系列举措。这些举措为我们以疏堵结合政策治理地沟油问题及相关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利用问题提供了全面的理念指引和政策保障。
地沟油不仅仅以产品形式损害终端消费者的健康,在其地下经济体系(包括共生黑色产业)生成的过程中还造成其他形式的、广泛的损害,而研究这些损害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落实“疏堵结合”的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政策,有利于提高人们通过生物质能产业化的方式治理餐厨垃圾和生物质废料的认识水平。
根据360百科的解释,损害是指人身权品质的贬低,或者说是指一定行为或事件使某人的人身遭受到不利、不良后果或不良状态。按照影响的范围,损害可分为私害和公害。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他人可行使或可享受的权益造成妨碍的行为,如果只影响到个别人(3人以下),并只侵害专属其所有的权益,就称为私害;如果其行为影响到3人以上,并侵害其作为公众成员而享有的权益,就称为公害。②林丹红.大规模人身损害侵权救济中的国家责任[J].法学,2009(7):118.在大陆法系国家,私害通常指侵害私益,而公害则表现为侵害了公共利益。
损害研究的一个主要领域是人身损害及赔偿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其中,食品安全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赔偿问题也是重要的研究领域,已有许多成熟的成果,如大规模侵权(mass torts)问题。损害研究的另一个主要领域是产业损害。从经济学的视角看,产业损害受到极大关注。根据360百科的解释,产业损害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品(或进口商品)在某进口国国内的大量销售,对该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建立造成威胁、阻滞,以致毁灭的过程。产业损害作为国际反倾销领域最基本、最核心的概念,在国际反倾销认定方面,被公认为可以作为认定出口国对进口国有无倾销行为发生的基础和本质界限。随着中国参与国际贸易的深度和广度的不断增加,中国遭受产业损害的问题也日益为学术界、行业、政府等所关注(常明、何海燕,2006)。
有一些学者研究了生态环境损害的问题。冷传莉(2016)探讨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修复监督、赔偿磋商和赔偿资金管理;张梓太、吴惟予(2018)一般性地探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和立法问题。但是,这些研究并未主要涉及城乡餐厨垃圾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的损害。
总体上,目前学术界对“产业损害”的研究主要是从经济学角度展开,并主要集中于国际贸易背景下外部输入性(如对地上经济补贴和倾销)的损害,而关于地沟油地下经济所造成的产业损害还鲜有研究。虽然,已有一些关于地沟油地下经济“基本”损害的研究,但主要集中于食品(食用油)安全侵权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赔偿问题(关注面为末端的后果补救),至于上游环节发生的损害则鲜有研究。
地沟油违法犯罪已发展成一种勾连甚广、影响面多重的黑色地下经济形态,它也是一种逃避政府监管和税收的经济活动。地沟油通常以低价侵入市场(这一点与国际间的低价倾销在形式上相似),或通过假冒品牌或伪装成合格产品等欺诈手段侵入市场(这一点在国际贸易相关的产业损害研究中基本不用考虑——默认是正常合格产品)。此外,地沟油地下经济在发展中常常会使用暴力手段对抗管制机关、伤害合法营运企业(特别是在原料收集市场)——这一点在一般的产业损害研究中也基本不用考虑。在主流的产业损害幅度研究中,会考虑“国内生产相似产品的生产商的售价”这一重要因素——但地沟油(有毒有害食品)与食用油肯定不能被视为“相似产品”。鉴于诸多显著的差异,有必要对研究地沟油地下经济所造成的损害及产业损害问题提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
就现实情况而言,地沟油地下经济的损害不仅含有人身损害、产业损害的类型,也兼有私害、公害的类型。这与从国际贸易背景研究产业损害不同,也与单纯从食品安全侵权角度研究人身损害及赔偿不同,本文主要从供应链的视角来研究地沟油地下经济的损害——即全面考察地沟油违法犯罪及其共生黑色活动在广义涉农供应链体系内的损害,主要是分析和界定损害的类型、方式和后果,研究其扩散和传导机理。这将为后续损害测度及损害防范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地沟油地下经济要取得最终“成功”,必然要渗入或侵入涉农产业(张晟义,2015)。从技术角度看,地沟油可以通过两种基本方式进入市场:一是地沟油经过不同程度提炼直接以正常食用油的名义出售。这样,地沟油(有毒食品)会以“完整”形态进入食用油市场,显然这将极大地降低食用油的整体品质。二是用不同提炼程度的地沟油与正常食用油掺混,然后再出售。这样,正常食用油品质被拉低后进入食用油市场,其品质下降程度(对应着对消费者的危害程度)与地沟油的掺混比例成正比。两种方式下的地沟油均有可能以无牌、自建品牌或冒用他人品牌进入市场,或者以散装油或包装油形式进入市场。
总体上,地沟油地下经济损害食用油产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用地沟油原料制造的食用油具有低成本的“竞争优势”,进而可以较低的价格侵入食用油市场,从而抢夺正规企业的市场份额——这将直接导致合法企业利益受损。动态来看,食用油产品基于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会有价格波动,当价格上涨时,地沟油原料制造的食用油也将同步上涨得利,但是,地沟油价格作为一种有害的“参照”,将会拖累合法企业油品正常的上涨空间,从而将损害合法企业的利益。
第二,多年来为应对地沟油危害,政府部门加强了管制和检查。频繁的相关检查,特别是突发式的、运动式的检查已成为正规企业极大的负担。而地下黑油坊、黑窝点在多年的“实践”中已有应付此类检查的“成熟”办法,总能全身而退。
第三,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散装食用油由于其相对于名牌食用油的低价以及单次购买量上的选择便利而深受城乡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是,地沟油案件频发且多见于散装油市场,导致各地政府出台了全面停售散装食用油的政策。这不仅使得正规企业失去了一种较重要的销售方式(特别是进入农村或贫困地区市场时),而且使得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失去了选择的便利而造成福利的损失。如果禁散令全面实施,对一些区域性食用油企业或中小型油坊将会有更直接的影响,即这类企业若将其全部产品包装化和规格化,则意味着其成本将大幅增加。
第四,频繁曝光的地沟油案件降低了消费者对食用油产品的信任,加大了企业品牌塑造的难度。在公众猜疑甚至恐慌的氛围下,出现了有关食用油安全性的谣言,一些受影响的名牌食用油企业疲于解释和应对,花费了巨大的人力、诉讼和公关等成本。
地沟油地下经济对生物质能产业的主要损害(间接损害)是破坏原料/半成品正常市场价格的形成,即通过抬升原料(餐厨垃圾和餐厨废油)价格,客观上加大了生物质能企业的原料收购成本,从而严重降低了其原本就不高的收益,进而削弱其投资吸引力,并潜在地推升政府对这一新兴培育产业的补贴负担。伴随着地沟油地下经济的“壮大”,餐厨垃圾和废油市场被非法操控,正规合法的收集人员或机构被逐出市场,生物质能产业遭受直接损害。
研究发现,近18年以来的大部分时间里,我国各主要城市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生物质能企业)均面临原料供应不足的局面,整体亏损严重,许多企业被迫停产或关门。而同时,大量的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却去向不明(见表1)。
表1 主要城市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去向不明”程度
鉴于地沟油地下经济的高度隐蔽性和流动性,目前掌握的资料还无法就某个具体城市、某个具体从事生物质能生产的企业所遭受的损害(原料可得性损害)进行直接估算。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去向不明”信息是已经扣除了合法/正规企业的收集量,这就意味着主要城市的大部分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已经游离于合法市场之外了。所谓的“去向不明”实际上“非常明了”。一方面,生物质能企业经营困难,而另一方面,在同一时期(大约在2006年—2013年)地沟油违法犯罪却极其猖獗,地沟油黑色经营活动对生物质能产业损害严重。
除了损害食用油产业和生物质能产业,地沟油地下经济还对其他产业造成损害:所有直接以废弃油脂(餐厨废油、肉类屠宰加工废油等)为原料的产业都有可能受到损害,涉及的行业包括养殖业、制药业、饲料业和肥皂业等。其中,泔水养殖和饲料业是重灾区。地沟油地下经济也可以绕过常规的食用油经销网络直接供给餐饮业和其他食品制造企业,致使损害范围扩大。上述两大方面的损害在方式和后果上与前述对食用油产业和生物质能产业的分析类似。
把握地沟油地下经济的发生、发展,剖析其对涉农供应链的损害及损害的传导机制,需要基于历史和逻辑的方法去展开。本文基于CNKI平台公开的文献,以“地沟油”为关键词搜索相关案件/案例信息加以分析。
1.萌芽与孕育期。从有关地沟油案件的文献分析看,早期(改革开放—1998年以前)地沟油地下经济的规模较小,主要以“四黑”小窝点形态存在,且地域上相对分散和孤立。总体上,餐厨废油的收集、储运工具非常粗陋;废油提炼及进一步加工的工具简陋、工艺简单且现场肮脏。其中,除了食品安全损害也伴随着一定的环境和生态损害。
从供应链形态看,主要以一些区域性的、孤立的或内循环式的黑色化涉农(食品)供应链形式存在且以短链为主,而跨区域的原料调动和产品调动较少。其中,内循环式的黑色链主要存在于餐饮企业和小摊点中。从地下经济的视角看,这一阶段黑色化涉农(食品)供应链在全国范围内还未形成,还没有明显的、有深度的产业分工和协作。总体上,这一时期地沟油地下经济的损害主要是局部的,对涉农(食品)供应链的损害强度总体较小。
2.积累与加速发展期。分析文献可以发现,这一时期(1999—2010年间)地沟油地下经济的规模加速变大,地沟油黑色产业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发展,初步收集、粗加工、精加工、销售和物流支持的完整黑色产业网络形成,不仅内部分工较细且上下游之间协作密切,跨区域的原料调动和产品流动也较为频繁。其中,出现了一些规模很大、技术“先进”的提炼工厂,所产出的黑色产品甚至连专门的检测机构按照常规规程都无法检出。
从供应链形态看,黑色化涉农(食品)供应链的链条拉长,跨区域供应链较多。同时,一些孤立的或内循环式的短链继续生成和发展,并在初级收集市场原料争夺、监管强度变动、价格波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与主流黑色化供应链动态接入、退出或者自成区域体系。其中,内循环式的黑色链主要存在于餐饮企业和摊点中,但规模和危害程度显著加大。这一时期地沟油地下经济的损害影响面广、损害方式多样,损害后果具有多种性质。总体上,对涉农(食品)供应链体系的损害非常严重。
3.严管与控制时期。 分析文献可以发现,2010年前后地沟油地下经济的肆虐达到了一个顶峰。为此,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0〕36号)文件,2011年下半年公安部又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主要针对“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犯罪案件的“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代替常规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强力介入成了打黑的主力。在严厉打击和管制下,此后公开报道的地沟油违法犯罪案件数显著下降。2011年—2017年间,黑色产业猖獗态势被极大遏止。连续整治和打击后,地沟油地下经济未能根除,其运作手段和方式更加隐秘和狡猾,呈现游击化的局面。
从供应链形态看,这一阶段,随着黑色产业中骨干企业的捣毁,涉案人员被大量抓捕和判刑入狱,原有大规模的、“成熟”的黑色化供应链网络被极大地肢解和削弱——跨区域的黑色供应链退回到区域性的短链,不仅层级减少而且不同链之间的交叉性也显著降低。孤立的或内循环式的短链仍然存在并伺机发展。内循环式的黑色链主要存在于餐饮企业和摊点中,具有隐蔽性,其危害不容小觑。餐厨垃圾和餐厨废油的非法初级物流网络仍然存在。地沟油严打系列运动中落网的黑心企业和人员主要存在于加工和销售环节,而废弃物初级收集和粗加工的网点和人员由于其基数庞大,对其监管难度较大,虽然经过严打,总量有较大削弱但仍然可观。
这一时期,总体上地沟油地下经济的损害主要是局部的、损害强度比高峰期大大降低,对涉农(食品)供应链的损害变小。但是,由于仍然有漏网人员蛰伏、黑色默会知识和经验沉淀等不利因素,一旦监管松懈或其他条件成熟,也能迅速发起并重构黑色链条,因此,损害的潜在风险并未降低。此外,由于各地区监管行动的同步性差(或者形式上同步而实质上不同步)而造成的漏洞区或盲区,地沟油违法活动也存在着区域间转移(游击)的风险。
基于前述分析可以看到,地沟油地下经济对涉农供应链损害的方式和后果是多样的,这些损害当然会招致公众、管制机关和其他主体的反应,并使得“疏堵”结合治理餐厨垃圾(地沟油)的努力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特征。动态地看,在黑色生产者、管制机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生物质能企业与公众之间的多方博弈中,地沟油地下经济损害的扩散和转移呈现出复杂的特征——不仅损害方式、损害对象、犯罪策略发生变化,而且损害发生了变性和后果外溢(如图1所示)。以下对其机理进行分析和讨论。
图1:动态视角下地沟油多重损害的扩散和转移机理
1.疏堵低效的恶化状态。地沟油治理若处于这一状态,则意味着那些导致或加剧地沟油违法犯罪生成的黑色关键因素集体发生了较强的作用和影响。可以看到,在我国地沟油违法犯罪从孕育到快速发展的时期,地沟油地下经济不断侵入涉农(食品)供应链中,导致损害扩散到多个涉农产业领域。同时,由于非法产业的黑色示范效应、互联网时代黑色技术的快速扩散以及在位正规企业的不利境地,引发一些合法企业转入非法运营,从而加剧了涉农(食品)供应链的畸变,并使得最早主要由外部侵入/嵌入的地下经济损害叠加了内生的损害,从而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和治理难度。
以2011年公安部督办的特大非法使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件(柳立国案)为例,其主犯最早用餐厨废油生产生物柴油和饲料油,均失败后就打起了生产食用油的主意。其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原是一家涉足“新能源”的正规公司,之后大肆精炼地沟油。至案发,柳立国生产劣质油脂并销售的金额近1亿元人民币,2013年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2.疏堵失衡(部分有效状态)。在这一状态下,地沟油非法收集、储运和产销的供应链遭到严重打击,危害被显著遏制,因此矛盾的主要方面转到了“疏导”方面。但是,基于财力等的限制,生物质能设施和相关源头处理设备还无法在全国城乡普遍铺开。一些地方的餐厨垃圾被简单填埋、处理甚或暴露于环境中,例如,一些企业将餐厨废油直接排入地下管网中,致使对实体供应链的损害转移到环境中去,即“损害”通过转变形式而外溢,从而引发生态环境的恶化。当然,这会引发管制体系内各部门责任分担程度的变化,并进而使整个管制体系客观上处于顾此失彼的状态。
通常来说,餐厨垃圾在各大中城市或县城的主城区未加有效处置所造成的环境问题比较显性,处置不及时会使有关部门成为直接的追责对象。因此,餐厨垃圾用于养殖业(主要是养猪业)几乎成为大多数地方不得已的选择。一般而言,泔水猪的历史甚至要比地沟油的历史还长,泔水猪问题同样是中国的一个老大难的食品安全问题。研究显示,大量依靠有偿回收餐厨垃圾维持经营的“泔水猪”养殖户及相关“地下油厂”已形成“共生”关系,并成为垃圾处理站对餐饮垃圾无偿回收的最大阻碍(张晟义,2015)。养殖场用泔水喂猪作为一种主流处置状态而存在,实际上不过是将一部分地沟油问题变成了泔水猪问题。特定区域由于处置设施不足或管理不到位而放任危害的转移(从食用油供应链转移到养殖供应链),黑色运营体系就可以借助当代发达的物流系统将泔水猪产品全部或部分输出到域外,这在客观上会使本地的环境压力被稀释、被转嫁并隐性化,但是对整个国家涉农(食品)供应链体系的损害依然存在。此外,鉴于泔水猪与地沟油密切的共生关系,如果只打击地沟油而不驱除泔水猪,一旦监管松懈,地沟油非法提炼活动极易死灰复燃,再次侵入食用油供应链。
3.疏堵有效(理想状态)。地沟油和餐厨垃圾治理的理想状态是,通过发展生物质能为主的产业以疏导和利用餐厨废弃物,并在客观上促进广义涉农供应链形成内在体系的闭合——即涉农食品供应链与生物质能供应链的高度契合。但是,地沟油地下经济的现实损害和潜在风险往往造成这种契合的阻断,这里称之为阻断效应——或者说是地沟油地下经济对广义涉农供应链内在闭合性的阻断。未来,如果能够完全控制源头餐厨垃圾和废油的走向(目前看还做不到),那么就需要有足够的设备设施和管理能力去处置它,但目前各级政府的财力还无法在全国城乡完全铺开,这就意味着地沟油地下经济的彻底禁绝仍将经历一个长期的、反复的、艰巨的过程。
上个世纪末以来,管制机关与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长期的、拉锯式的斗争。期间,国家也展开了多个方面的重要工作,涉及到: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重组、检测技术开发、餐厨垃圾处理费改革、泔水猪治理、垃圾分类收集试点、生物质能企业扶持,以及禁售散装油、引入公安机关重点打击黑色窝点、修订食品安全法等,使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极大遏制。但是,与地沟油问题高度附着的餐厨垃圾处置问题、泔水猪问题等并未得到全面彻底的根治,而它们是地沟油地下经济问题总集中的重要子集。前述研究表明,地沟油地下经济对涉农供应链损害的扩散和转移具有复杂的特征,因此,推进疏堵结合的治理,如果政策不系统、治理面不完整、标准不统一、区域行动不同步、设施不充分、信息不共享,那么,阶段性的成果也很难持久。
地沟油违法犯罪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成熟”的黑色技术、丰富的抗管制经验、密切联系的黑色从业人员网络;此外,黑色默会知识也沉淀于那些迫于管制高压而蛰伏的黑色供应链中。因此,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必须与全面铲除其滋生的土壤相结合,在打击/疏导—巩固—再打击/疏导—再巩固的循环中稳步推进,最大限度地压缩和摧毁其作恶空间。这里,任何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都是有害的,任何单一、片面或线性的策略和行动只是使损害阶段性减损、转移或者外溢,而损害仍将长期存在。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有关损害及其历史阶段特征的分析主要基于CNKI平台的公开文献而展开,但由于地沟油地下经济的隐蔽性(公开信息不可能囊括所有实际发生的案件),致使信息收集的难度极大。随着各级政府档案资料公开程度的加大,以及相关灰色文献(gray literature)的进一步发掘,有关地沟油地下经济历史的研究将更加精确和细化,有关其损害机理的研究也将更加系统和完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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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梓太,吴惟予.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研究.[J].环境保护,2018(5):3.
[4]张晟义,林秋平,王雪.“疏堵结合”政策下的黑色化涉农(食品)供应链治理:难点及对策[J].新疆财经,2015(4):3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