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旭
【摘要】行政问责的规范和完善,对制约公权力、推动政府工作高效廉洁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问责主体、客体、程序上仍存在一定问题,需要进一步理顺问责体系,构建问责文化,提升问责力度,全面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发展,以实现我国建设责任型政府的目标。
【关键词】行政问责 制度创新 问责文化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獻标识码】A
行政问责制对我国政府工作的监督管理日渐成效,体现了我国政府责任意识增强,更注重建设一个有责任担当的政府形象。作为一个有责任担当的政府,要具备高度责任心和完善的责任机制和问责机制,这是一个有公信、有担当政府必备的品格和能力。从发展稳定角度来说,行政问责制有助于提升政府形象和责任意识。当前我国行政问责体现的效能框架初步建立,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加强了党内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中央和各地方政府也通过行政问责制开展工作,对触犯法律渎职失职者严格进行责任追究。随着制度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也由“权力问责”转为“行政问责”,问责范围进一步拓宽。尽管问责机制仍存在一些缺憾,很多方面需要改进,但足以显示我国社会体制的进步。
随着行政问责的深入开展,从政府部门到工作人员不作为的行为都将被问责,特别是大众对政府工作的关注,政府不作为被问责几率会增加,问责主体也日趋多元。除了以传统形式进行行政问责外,通过传媒掀起的舆论问责随着信息传递的便捷越发起到重要作用。网络平台的兴起,成为社会公众对政府不作为行为问责的首选,网络的普及使网络行政问责参与者人数众多,影响面积大,网络问责也越发常态化。行政问责制在获得广大民众支持认可参与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政府机关某些不作为现象,有效促进了各级政府工作能力的提升,增强了政府合法性。
行政问责实施以来,在成效背后仍存在诸多不足,如当前开展行政问责的主体多以政府各机关为主,企业、社团和社会大众很少进行行政问责,这导致宪法赋予公民的一些权力处于空置状态。同时由于权力机构难以有效监督,导致行政问责取证困难,一些事后惩戒的司法问责,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在我国政治生态下,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舆论阵地,难以对政府部门失职行为进行行政问责,而社会民众与政府部门相比也处于劣势,很难对政府机关进行行政问责。当前行政问责程序缺乏统一标准,在调查处理上缺乏规范性,对责权标准、追责界定尚未有明确说明,若出现对责任主体不当问责,难以追究失当处理责任问题。此外,问责范围较窄、责任界限不清、问责缺乏透明度和公信力,也是行政问责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这会导致社会公众对行政问责工作产生不满情绪,将减弱行政问责带来的社会效应。
造成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发展困境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传统文化、政治体制、行政问责制度不完善等。传统文化思维特别是“官本位”思想、道德自律弱化、民主意识淡薄、缺乏社会责任感等思想都会对行政问责带来影响。在政治层面中,政府机关工作仍存在怠倦化倾向,这都对行政问责良性发展带来阻碍。这种现象往往导致行政问责中,党委和行政部门对问责后分担的责任划分难以判定;政府决策多采取集体决策,对集体错误决策责任认定也缺乏完善规则依据。在行政问责上缺乏统一标准,导致行政问责缺乏主导权威性。在国家政治、行政体制、社会心理、经济发展等因素制约面前,公民社会力量仍显薄弱,仍无法作为行政问责主体存在。
顺应时代构建新的问责文化。社会发展必然要顺应历史潮流,行政问责也要体现时代需求,展现问责文化特色。当前问责文化要从理念和内涵上突出法治作用,政府要联合社会力量对出现的问责问题合作共治。在依法执行问责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与公民、社会间的关系,问责行为必须有法可依、违法必问责。对问责文化内涵革新上要突出对人民负责、为人民利益、公共利益服务的行政问责“三本位”文化特色,无论哪种本位服务都要求政府及工作人员遵照政令法规,以符合大众利益为标准严格执行,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责任到人严格追责,相关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要恪尽职守。如政府人员在公务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必须要严格追究主体责任,只有严格执行行政追责才能推动行政问责制发展。
以改革创新推动行政问责制度。制度是保障社会经济有效发展的根本因素,健全完善的行政问责制会令政府行政及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更关注行为效果,促使其积极行政,工作标准更严格。要使行政问责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效能,需要施政者克服难题阻力,在制度上不断创新求变以适应时代需求,依据现代社会不同需求保障行政问责、完善制度供给。要对政府部门权责和工作人员职责进行界定,明确其履行职责权力条件和实施制度,明确界定行政问责主体。从法制角度出发重新制定对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问责程序和过程环节,以体现行政问责法制化特征。
深化发展行政问责制,提升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问责力度。深化发展行政问责,首先要加强人大机关对相关机构问责力度,人大机关是我国政府赋予其领导民众、反映民众意愿的议政机构,是广大人民的代言人,要以高度责任心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通过加强对人大行政问责力度,使人大问责渠道更通畅、增加人大对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和调查审核权限,减少行政干扰使问责方式更独立和可操作,提升人大职责重要性和问责权威性。要依据时代发展加快司法改革,给予问责法律保障,修改《行政诉讼法》中行政问责内容,强化司法对行政问责审查、监督力度。政府要加快促进社会问责机制,早日实现社会组织、个体公民行政问责权。加大宣传公民行政问责权限,保障公民行政问责渠道畅通,同时要以司法手段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舆论问责等权益,促使公众更积极参与行政问责。
进一步明确问责客体、规范问责程序、拓宽问责范围。问责客体是责任承担者,在行政问责中需要明确规定谁的问题谁担责,以此来确定问责对象和责任划定。在问责客体认定上要处理好党、政领导责任界定,明确区分党的干部和行政干部责任划分,在行政问责过程中,除了对行政首长问责之外还要对其他参与人员进行追究问责。同时理顺规范行政部门横向、纵向各部门之间责权划分,明确直接责任领导的责任担当。行政问责程序规范化是保障问责公平正义的前提,规范化程序能使行政问责避免被人为权力干扰,使其更符合问责需求、更具可操作性。整个行政问责程序的启动顺序、行政问责调查程序、处理审查、依据处罚、申辩听证、申诉复议等都要进行细化,逐步完善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调查范围包括所有政府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行政问责不应局限在发生问题的表面,还应包括政府部门决策、执行监督过程和人员道德素质等范畴。要从多方位、多角度对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造成的工作失误进行调查问责。对因决策失误导致国家财产、人员伤亡的要严厉追究,决策者必须担负决策失误带来的处罚后果。对政府人员工作不力、违背公务员职业操守、有损政府形象的失职行为要进行严厉问责,纠正错误并给予相应处罚。
(作者为吕梁学院讲师)
①徐国利:《论行政问责的责任与归责原则》,《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②邢振江、刘太刚等:《我国行政问责中价值理性缺失问题及其破解之道》,《理论导刊》,2017年第2期。
③刘涛:《试论治理型政府建设中的行政问责制》,《行政与法》,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