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卫东 田婧曦
[摘 要]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标志马克思主义走向成熟的一部重要著作。马克思通过这部手稿对黑格尔著作《法哲学原理》中第261—313节关于国家政治哲学方面的思想进行了深入剖析。在批判黑格尔哲学之前,马克思受到了费尔巴哈唯物主义人本学的影响,进而对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进行了反思批判。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我国坚持主权在民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以适合我国国情的设置有着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关键词] 马克思;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黑格尔;《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图分类号] A81;B5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8)05-0075-08
2018年是马克思诞辰200周年。200年来,马克思及其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一直在持续而深刻地影响着人类历史的进程。1843年,马克思在德国莱茵省克罗茨纳赫地区工作期间创作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是青年马克思所写的第一部批判当时在德国影响巨大的黑格尔哲学思想的著作,标志着马克思主义从萌芽走向成熟。在这部重要著作中,马克思揭露了黑格尔以“绝对精神”为本体的哲学体系的神秘主义面纱,将黑格尔颠倒了的逻辑理念与现实实践的关系矫正了过来,为正确认识人类社会的本质提供了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时至今日,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王权、行政权、立法权的批判而揭示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应有关系等论述,仍对当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具有积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理论背景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是德国19世纪唯心论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由于黑格尔采用的是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方式(正题、反题、合题,这类似对立统一),即每个阶段都可以分为三个辩证发展的小进程,因此黑格尔的庞大法哲学体系也分为三个部分,或者说是“绝对精神”自我发展的三个阶段。
其第一个阶段是关于自由意志与法的思想。黑格尔整个哲学是围绕作为万事万物本体的“绝对精神”的自我辩证发现来展开的,这被马克思认为是一种客观唯心主义。在关于自由意志与法的阶段里,黑格尔首先谈到的是主观精神与客观精神,这个阶段又分为主观精神与客观精神、抽象法与人格、契约伦理三个小的阶段[1]。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第二个阶段是关于道德的主观规定的思想。同样都是作为法的规定的抽象法和道德之间存在着不同:抽象法是主观精神超出自身达到客观精神之后在现实世界中表现为法律规章制度等内容的显现,是可见的、外部的规定,甚至可以说带有强制性;而道德是基于自我内心的自觉地对伦理道德规范以及法律规章制度的遵守。道德本身是基于人格之间关系的、强调应然性的规范,在这个阶段每个个体的特殊意志由于自身的原因往往与普遍意志不相符合,基于特殊个体的主观性与基于伦理精神的客观性还没有达到完全统一,所以道德就必须继续向前发展以达到伦理。这个向前发展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故意(责任)、意图(福利)、善(良心)。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第三个阶段是关于客观伦理的思想。客观伦理同样分为三个阶段,即家庭伦理、市民社会伦理和国家伦理。在家庭伦理阶段,家庭是作为个人联合体的最小单位,其中涉及到的关系包括婚姻、财产、子女教育三个方面,“爱”是家庭中最高的伦理精神。在市民社会伦理阶段,由于每个人都存在实现自身的需要,因此需要一种伦理精神来进行协调以免社会陷入混乱,这包括三个小的进程,即通过正当劳动满足个人需求的社会体制、对个人所有权的司法保护、防止意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的实施。就国家这个阶段自身来说,同样体现为三个小的进程,即绝对精神超出家庭和市民社会阶段成为个别国家(具体表现为国家法)、国家之间的交往(表现为国际法)、体现在人类历史中。对于人类历史来说,“绝对精神”超越国家的特殊性而在世界历史中找到展现自身的定位,整个人类发展史就是绝对精神自我发展的不断显现,可以说,人类历史是绝对精神的最高展现,是国与国之间的“惟一最高裁判官”。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王权思想的批判
针对黑格尔基于客观唯心主义的王權思想,马克思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了批判:
一是批判了君主“天生”的思想。在马克思看来,将一个肉体出生的人论证为天生的君主是一件荒谬的事情。对于黑格尔通过庞大的法哲学体系论证的王权的天生性和世袭性,马克思认为,这完全是崇尚绝对主义的经不起任何科学逻辑论证的独断幻想。同样的,黑格尔认为人们由于出生和血统的原因而造就为富人还是穷人、贵族还是平民、尊贵还是低贱,马克思认为这也是毫无道理的,其学说只能被当时的统治阶级作为愚弄人民、统治人民的工具。在这一阶段,我们明显看到马克思对于黑格尔唯心主义王权思想的批判受到了费尔巴哈彻底的唯物主义思想的影响。可以说,马克思敏锐地抓住了黑格尔唯心法哲学体系中的核心,即君主的“天生王权”,并对其进行了深刻批判。对王权的批判实质上就是对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中作为本体论根基的“绝对精神”的批判,因为就黑格尔哲学体系自身来说,如果承认“绝对精神”这个立论点正确,那么在其庞大的、论证精巧的体系中就很难找到漏洞和缺陷。相反,一旦质疑、反思、批判黑格尔“绝对精神”这一哲学论点,那么整个黑格尔哲学体系就会受到根本性的颠覆,马克思正是这样做的。
二是批判了王权代表人民主权的观点。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把人民主权和君主王权混为一谈的观点,认为这只是一种神秘化的没有丝毫根据的妄想。为什么黑格尔要混淆这两个概念?或者说为什么要将人民主权和君主王权辩证地合二为一呢?在马克思看来,这是为了将“绝对精神”这一“理念”在人类社会中展现出来。在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体系里,家庭伦理必然上升为市民社会伦理,市民社会伦理必然上升到国家伦理,国家是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统一,是具体自由的现实。对于作为万物本体的“绝对精神”来说,最终会在国家伦理这个层面上体现出来,而作为国家代表的君主也就成了这一理念的代表或外化。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王权就代表了人民主权,具有最高的“任性”的权威。王权即一切,这也是费尔巴哈所反对的。黑格尔将国家视为理性的地上天国,将君主视为理性的化身,并将君主的王权无限地拔高了。所以从本质上来说,黑格尔表面上似乎将人民主权与君主王权通过神秘的“绝对精神”的自我发展而辩证地统一起来了,但是他根本上强调的还是王权,人民主权“被”统一到了君主王权之中。对此,马克思深刻剖析了黑格尔唯心主义王权专制主义思想的本质,认为这根本不符合民主社会的历史进程。对于黑格尔一直千方百计想要解决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矛盾冲突,马克思更加强调的是市民社会高于国家,因为整个国家的主体都是市民社会中的人民,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应当由人民来管理国家,现实的社会实践的人才是国家的主人,而不是君主。
三是批判君主制,提倡民主制。在马克思看来,既然国家的主体是人民、应由人民来管理国家,体现在政体上当然就应提倡民主制、反对君主制。民主制与君主制有着根本不同,马克思认为基于市民社会中人民主权的民主制可以解决基于政治国家中王权的君主制的一切弊端,但是君主制本身具有的弊端使得君主制具有“天然的缺陷”而无法代替民主制。黑格尔主张君主制的根本原因在于他认为民主制所表现的是一群并非是绝对精神化身的群氓式的利益,这是没有意义的特殊利益的杂乱显现,只有君主才代表了理性的、绝对的、普遍的伦理精神,只有君主制才能将杂乱无序的市民社会引向普遍一致的高度。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观点因为“绝对精神”本身的虚幻而变得荒谬,市民社会中人民的主权才是真实的、代表大多数人的正当权利,只有民主制才是社会管理的正确体制。所以说,民主制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根植于民众服务于民众;而君主制表面上似乎是王权和人民主权的统一,代表了国家伦理,但事实上却是在行专制之实。因此马克思认为判断一个国家制度是否正当的标准就是民主制,任何与民主制不同的国家形式都不具有真理性。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行政权思想的批判
马克思对于黑格尔行政权思想的批判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
一是批判行政权只是君主王权的附庸。在黑格尔看来,行使行政权的官僚机构(包括代表、官吏、委员会)是与君主直接联系的,是君主所代表的国家伦理精神的现实执行者,“在这些特殊权利中维护国家的普遍利益和法制,把特殊权利归入国家的普遍利益和法制之内,这都需要行政权的全权代表、执行权的国家官吏以及最高咨议机构(这些机关以委员会的形式组成)来照料,而这些人和机关都汇合起来,成为和君主直接接触的最上层”[2]。尽管黑格尔通过基于普遍与特殊相统一的机构设置对行政权的合理性、正当性进行了论述,但是掩盖不了行政权事实上是王权附庸的本质,因为行政权管理的对象是作为特殊物的市民社会,服务的对象是唯一的王权。对于选拔行使行政权的国家官吏来说,虽然也有名义上的考试,但是官吏的任免最终仍取决于国王。换言之,一个官吏是否被选拔的标准完全不在于(黑格尔所认为的代表个人特殊利益的类别)单个个人,不在于其能力高低,仅仅在于国王的意志,只有国王才能把个人与官职这两个“永远没有必然联系”的事物连接起来。这种特权显然只能源自于国王所代表的作为世界本体的绝对的伦理精神,所以事实上行政权就成为了“君主固有主权的客观方面”[3]。
二是批判掌握行政权的官僚机构不能代表人民利益。黑格尔之所以强调掌握行政权的官僚机构的重要性,是由于国家(君主)与市民社会(人民)之间需要一个中介,需要这一中间的阶层来缓解君主与人民之间的对立,同时协调这种对立以使市民社会中人民的特殊利益服从于以君主为代表的国家利益。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从‘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特殊利益和‘自在自为的普遍物之间的分离出发,而官僚政治的基础的确就是这种分离”[4]。由于黑格尔将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并认为市民社会仅仅代表的是“特殊利益”,这种特殊利益要想成为普遍的客观伦理就必须服从于“自在自为的普遍物”(以君主王权为代表的国家伦理),所以黑格尔认为官僚机构的唯一目的就是促成这种转变。因而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官僚机构脱离了市民社会,脱离了每个个体(人民)的实际利益需求,甚至与市民社会相对立,根本不能代表人民利益。
四、马克思对黑格尔立法权思想的批判
马克思对于黑格尔立法权思想的批判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矛盾不可能通过等级制国会解决。尽管黑格尔希望通过等级制国会来协调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矛盾,但是由于等级本身的存在使得这种矛盾无法解决:一方面,在上下两院中,财产多、地位高的上院拥有比下院更大的权力,而且君主是上院的顶点,也就是说在立法权的实施上,下院的权力并没有充分体现出来,而下院往往是市民社会中大多数普通人的代表(而且這些代表可能因为掌握权力而异化为另一种特权阶层)。另一方面,等级制使得掌握一定权力的官僚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而不是为了黑格尔所说的普遍利益)牟利,这个时候口头上宣称维护国家利益的官僚就会演变成新的特殊利益阶层。因此在马克思看来,等级制国会根本无法解决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矛盾。相反,等级制还造就了新的利益阶层而加剧了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对立冲突,“等级要素对政府来说是人民的极端,这是第一;第二,它同时又是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居间者,或者是人民本身内部的对立面。政府和人民的对立通过各等级和人民的对立而得到协调。各等级对政府来说是人民,对人民来说是政府”[5]。
二是马克思倡导以代议制取代等级制。对于等级制的弊端,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中的人民为了自身利益的实现就应当尽可能地被赋予进入国会参与立法的权力,只有普遍的民众参与才能克服王权专制的弊端,这就是代议制产生的应然性。国会代议制是市民社会中的普遍人民主权的体现,只有通过人民选出的代表才能实现人民利益的保障,这既不是通过财产多寡、地位高低的选择,也不依赖于王权的至高无上。而且就立法权本身来说,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主张的立法权是国家制度一部分的观点,而认为有两种立法权:一种是基于人民主权的立法权,一种是立法机构自身的立法权。前者有组建国家制度、制定宪法的权力,它只能属于全体人民;后者是在现行国家制度框架内的制定普遍性事务规则的权力,受宪法和人民的管理。显然黑格尔将国家制度凌驾于立法权之上的观点是错误的,是无视人民主权、仅仅强调君主王权的表现,是害怕人民革命、一心为普鲁士国家制度辩护的表现。
五、《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现实意义
(一)主权在民,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关于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上,黑格尔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认为作为客观的唯心本体的“绝对精神”选择了君主来实现自身。因此,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国家政治制度。马克思对此进行了深刻批判,认为国家主权的完整统一不能必然推导出主权必须集中于君主一身的结论。从君主王权与人民主权事实上的对立来看,君主王权并不能代表和象征人民主权,反而是实现人民主权的妨碍。所以从根本上来说,黑格尔从唯心主义出发,认为君主决定国家制度(君主立宪制);马克思则从唯物主义出发,认为人民决定国家制度(民主共和制)。马克思的论断时至今日仍旧具有巨大影响,对于我国坚持主权在民、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6]。既然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决定力量,那么,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就是现代国家制度必然的、正当的合理要求。黑格尔从虚幻的无法证明的所谓“绝对精神”出发,最后主张君主王权才是至高无上的,这的确是颠倒黑白;同样,黑格尔认为世界历史是绝对精神自我发展的历程,这也是荒谬的,因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是一个实践的真理而不是黑格尔式的头脑空想。独裁专制必然走向民主共和,但这正如马克思所说,代表市民社会大多数人的人民主权才是最高权力,这是近代以来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马克思人民主权思想和我国实际国情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对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属于马克思倡导的人民代议制的一种,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民本思想,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我国是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国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我国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这一理念的现实设计,能够充分保证人民主权的真正实现。
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要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权在民思想。一方面要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真正做到人大代表能够代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要保持人大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系,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而不是像黑格尔主张的那样成为某种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牟利的特权阶层。从具体建设的角度来说,要完善人大代表传达民意的机制建设,保证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充分交流沟通,使得代表们能够真正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对于食品安全(如毒奶粉、地沟油等事件)、药品安全(如血库污染、疫苗致死等事件)等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都应当及时听取意见和建议,将问题客观反映并积极予以推动解决,真正将人民主权的思想体现出来。
(二)正确处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
从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关于王权、行政权、立法权三者关系的论述中我们看到,权力的正确划分和归属对于国家性质和人民幸福至关重要。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民主政治的角度进行了深入批判,对于我国正确处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有着重要指导意义。
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是“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体制,即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由三个独立机关单独行使。从其自身的历史进步性来说,三权分立体制相对于黑格尔鼓吹的君主立宪制有着较大进步。但与许多政治制度一样,三权分立制度本身同样存在一些弊端:一方面是三权分立可能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由于权力的相互制衡,因此在需要决策者作出重大决策、采取重大措施时,往往不能迅速决断,以致于错失良机。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在于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比如2003年“非典”事件中,在爆发大面积传染疫情的严峻形势下,我国政府迅速组织动员全国力量,在较短的时间内就控制了“非典”的传播蔓延,最终解决这一公共卫生危机,这在西方国家是很难做到的。另一方面就是当三权中的一权占有强势地位时,另外两个权力就会遭到打压,三权分立的平衡状态就会被打破。如在美国,行政权有越来越大的倾向,作为行政首脑的总统可以通过影响议员的方式来控制国会,同时还可以通过增加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数的手段来控制最高法院。在富兰克林·罗斯福担任总统期间,由于最高法院屡次对其政策的掣肘,促使罗斯福在任期内一共任命了8位最高法官,而美国现在的最高法官人数才9人。而尼克松任期的“水门事件”更是这种冲突的直接反映。我国实行的是符合现阶段国情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也是立法权之所在;行政权归属国务院;司法权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马克思的理论,主权在民决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行政权和司法监督权的归属,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其产生并向其负责。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也是立法机关。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走主权在民的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道路,而不能走“全盘西化”道路、照搬西方“三权分立”式的体制。从行政权来看,目前我国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行政效率不高以及部分官员腐败问题,这也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主张的官僚机构存在的“私人利益”问题。官员本来应当代表广大人民,而不是仅仅代表自身的利益。但是当官员掌握权力甚至成为某种特殊阶层的时候,官员就可能为了私利而违反道德和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提高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向好,各级党政机关服务意识、行政效率明显提高。对于司法权来说,要继续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不断增强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办案的能力,为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2018年是马克思诞辰200周年,他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历久弥新,仍然闪耀着真理的光芒。今天我们纪念马克思,就是要学习他立足实践、坚持真理的精神,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相结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民族复兴而不懈奋斗。
[参考文献]
[1]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4]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6]毛澤东.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责任编辑:胡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