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婷
摘 要:通过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实证研究发现,法律适用依据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物权法中的相邻制度与环境法中的环境侵权有关规则,审理案件中最多援引的法律规范除《民法通则》外就属《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相邻污染侵害案件中大部分是通过相邻关系得到救济的,少部分适用环境侵权调整。司法审判中在具体适用规则上发生竞合,以致发生案件认定不一、同案异判的混乱情形。究其原因,主要是当前法律适用存在局限性,相关制度立法与解释也存在不足。笔者认为从解释论角度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解释适用,再从立法论角度重塑环境相邻权以全面解决相邻污染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相邻污染 环境侵权 相邻制度 实证分析
★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建设科研项目,项目编号:贵大研CXJD【2015】007
传统相邻关系由于环境因素的介入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相邻污染纠纷的案件认定以及审理的法律适用也是不尽一致。较多援引相邻关系法律制度和环境污染侵权进行处理,之中比较传统的系适用相邻关系进行调整。而因为社会的发展介入环境因素后污染程度与种类远超传统意义上相邻不动产范围,主要以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污染事件为主。为了准确切实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相邻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适用,笔者以实证分析的方法以“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司法案例库中检索进行样本分析,为研究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实践支撑。经过相关条件筛选共37个相邻污染纠纷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
一、相邻污染侵害法律适用的大数据分析
从实践中看来环境侵权与相邻关系妨害容易被混同,比如一些具有环境因素的相邻污染容易被人们宽泛地理解为环境污染侵权,或者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的污染侵害亦容易被援引相邻制度一概而论进行物权上的调整,因此实践中常会发生环境侵权与相邻关系妨害的交集以及一些法律误用。而二者在性质与适用上都是不同的两个概念,相邻关系属于物权上所有权的内容,而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5条-68条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内容。
(一)样本案例分析
1.地域
以“相邻污染”为关键词,以2017年为时间范围在司法案例库进行案例检索,去除不相关以及重复案件后共摘取37例案件进行分析。以地域为分析对象发现,纠纷发生地区遍布我国21个省份,这体现相邻污染纠纷在地域上的普遍性。37件案件中发生在城市的占比为35%,共13例; 在乡镇的较多,占比65%,共24例。另外将相邻污染分门别类发现建筑和工业生产是城市发生的主要来源,共占城市相邻污染的38%;而乡镇相邻污染主要发生于生活固体废弃物、污水排放以及家禽粪便污染,占比乡镇相邻污染侵害的70%。可见城乡相邻污染侵害类型也是不尽一致。
2.污染形式
根據行为侵害的形式进行分类,发现样本案例中相邻污染侵害的形式多样,有主要发生于农村地区的家禽排泄物、烟气排放、噪声污染等日常生活污染,也包括城市地区的污水排放、电磁波辐射污染等日常生活与生产污染。有传统相邻关系规范的污染侵害对象特定的相邻污染,也有污染侵害扩大到不特定公共利益介入环境侵权的污染。
3.原被告类型
样本案例中原告3例为企业外,其余均为个人;被告中为个人的28例,企业9例,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大多数是具有民法上平等性的个人主体。司法审判中也存在很多审理个人之间的相邻污染适用相邻制度处理,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污染侵害则适用环境侵权规范。
从所选样本分析发现,相邻污染种类繁多、问题发生普遍,其大多数司法实践中选择适用相邻关系相关制度进行调整,部分案件适用环境侵权进行救济,甚至存在某些同类案件案由认定与法律适用截然不同。
(二)相邻污染类型化分析
从前述样本案例中发现污染形式有噪声污染、水污染、废气油烟排放、电磁波污染等种类,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损害。根据其适用的法律规范大致分为生活型相邻污染与生产型相邻污染。
1.生活型相邻污染。主要指相邻不动产一方粪便、垃圾、污水等生活废弃物的处理不当造成相邻不动产另一方受到损害,其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生活油烟、人类或者家禽粪尿污染等。统计发现,在诉讼主体是平等的主体个人之间相邻污染纠纷主要是生活型污染,主要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因此从所取案例中可以看出居民之间生活型相邻污染主要适用物权法上相邻关系进行救济。有《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四个原则进行原则性指导以及《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的相关内容。
2.生产型相邻污染。主要是工业或者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固体排放物以及各种噪音污染。样本案件中生产型相邻污染主要集中在畜禽养殖行业、建筑行业、餐饮行业,三类共占生产经营型相邻污染案件的78%。除了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私人利益,还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共环境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企业之间或居民企业之间的生产污染主要由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专门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污染侵权相关法律调整。①362
二、相邻污染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
相邻污染纠纷审理过程较多援引的法律规范是《民法通则》、《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其中《物权法》主要引用第84条、85条和90条;《民法通则》主要引用第83条、134条;《侵权责任法》较多引用第15条、65条和66 条。
(一)依据相邻关系法律规范适用相邻污染侵害
《民法通则》第83条是最先对相邻关系出现的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审理中也常被援引作为指导,给现有法规无法适用情形下提供了可供适用的原则。《物权法》第84条同样规定了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十六字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义务亦是权利。②269对其很好延续与发展的《物权法》第90条对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借鉴了德国法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对有害物质的种类及排放不得超过相关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②286,也是司法判决文书中适用相邻关系最常引用的法条。
适用民法相邻关系制度的案件中,权利人物权受到侵害且超过忍受义务即可请求救济,是否超出忍受义务是对案件认定与解决问题的主要标准,至于相邻方对此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在所不问。而且适用相邻关系规范的是私人利益,与大众公共利益无太大影响,应适用过错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法律规则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据环境侵权法律规范适用相邻污染侵害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相关内容,以及水污染、大气污染、环境噪声等专门污染防治法,之中都涵盖了污染侵害致人损害的侵权内容法律规范。《侵权责任法》第65条对污染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该条同样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的调整范围,环境污染责任的对象包括对生活环境以及生态环境的污染。如前文所述相邻环境污染的形式也在更新发展,既包括传统污染形式上的水污染、噪声污染等,还包括电磁波辐射污染等新型的污染形式。①361本条作为权利救济方式,也规定了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环境污染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在于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者受到损害、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则污染者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
另外《侵权责任法》第66条对污染者免责或减轻责任、以及举证责任做出了明文规定。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基于环境污染侵害具有长期性、潜伏性以及复杂性的特点,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这样免除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也便于较好的解决侵权纠纷。
三、司法实践中相邻污染法律适用的问题
(一)立法理论上的冲突
《物权法》上被援引最多的《物权法》第90条借鉴了德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而引发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却存在不同于德国不可量物侵入制度之处。规范对象上,根据其规定内容可以发现《物权法》第90条的规范对象既包括噪声、光等传统意义上的不可量物,也包括属于现代意义上固体废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可量污染物,规范对象扩大至广义的“环境污染”③。制度功能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解释《物权法》第90条立法理由时提到,对相邻不动产之间基于环境而产生的相邻关系问题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对私益对人的人文关怀。④而传统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其功能在于对受侵害人施加容忍义务,而不在于赋予受侵害人以救济请求权尤其是侵权法上的救济请求权。因此《物权法》第90条对传统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内涵与功能进行的扩大与环境侵权中具体污染相关制度内容必然产生具体规则适用上的冲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章对“环境污染责任”做出规定,内容涵盖举证责任倒置、无过错责任等特殊侵权规则的适用。⑤其中被引用最多的是污染者应当对其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第65条。但法条本身欠缺对调整范围的明确具体,调整生活环境以及生态环境是否也包括在内并不明确,而两者在不同私法领域适用相邻污染侵害还是环境污染侵权也不同;该条也并未具体到各种类污染类型,而某一污染类型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科学地看应该取决于规范该污染类型的专门法律对污染行为的界定。⑥《物权法》第90条扩大了规范对象,纳入一些超出其本身调整范围的内容,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5条适用范围的模糊,该明确具体的却理论不足。此立法上的不足,共同造成相邻污染侵害和环境污染侵害之间的冲突,进而引发物权法与侵权法的适用争议。
(二)司法实践中裁量标准不一
从所取样本案例司法判决可看出,审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相邻环境污染纠纷时,法院对于适用相邻制度还是环境污染侵权相关规则裁量基准不一,常常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例如同为噪声污染的何立刚与李全孝案、王恩余与林彦彬案,前者法院判定适用相邻关系解决纠纷,援引《物权法》第90条、92条,后者法院则适用环境侵权进行纠纷处理,法院引用《侵权责任法》第65条认为构成噪声污染;同为烟气排放污染纠纷的吴嫦娥与付文鹏案、烟台索坤日用玻璃有限公司与孙立勇案,前者法院认为符合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侵害相邻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情形,应当适用《物权法》有关相邻制度予以调整,而后者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适用环境污染侵权规则,援引了《侵权责任法》第65条、66条予以规范。司法实务中诸如此类的案件很多,相邻污染侵害的裁判依据是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还是环境侵权的侵权责任体系因其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裁量基准因此常产生混淆误用、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四、相邻污染适用法律规范完善建议
基于以上相邻污染纠纷实证分析可得出,目前我国对于相邻污染侵害法律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理论研究尚存不足,这也导致对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指导不够准确,常出现标准不一、指导混乱、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仅根据现有的法律理论加之法院的自由裁量对相邻污染纠纷进行法律调整是不充分的。我们需要对当前相邻污染侵害有关法律制度进行改进以正确解决问题。
当下来看,我们可以通过解释论对当前现有相邻关系和环境侵权有关制度进行解释适用。在目前的的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中,对《物权法》第90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适用各司其职还是两法存在竞合,都存在理论不足,都不足以正确解决相邻污染纠纷。因此笔者建议,将《侵权责任法》第65条作为原则性承担责任的概括规定、《物权法》第90条作为导向性条款,进而依据专门立法来认定具体行为侵害的性质,这样更具针对性也更具准确性;同样在司法实践中赋予受害人自由选择物权或侵权救济方式的权利,以及当事人选择冲突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另外对于一些日常生活中合理存在的不可量物,对其是否构成侵害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还可参照一定的行政管制规范来进行判断。⑦
此种从解释论的角度对现有立法规范进行救济途径的解释适用对相邻污染纠纷法律适用问题是可行建议。此外长远来看要想彻底消除相邻污染侵害在法律适用上的困境需要利用立法论重塑现有环境相邻关系,将其重塑为环境相邻权,此为更有用之计。因此立足于目前司法实践与立法理论局面看来,对现行法律规范更多合理灵活理解与适用以及立法理论上更多探索研究环境相邻权的重塑建构是为相邻污染法律适用问题有阶段有层次解决的良计。
注释
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13.
②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 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③ 张敏纯.论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的法律适用——以《物权法》第90条为中心 [J].政治与法律,2013(10).
④ 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53.
⑤ 王世進,曾祥生.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环境侵权责任最新发展——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
⑥ 张宝,著.环境侵权的解释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143.
⑦ 张宝.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之反思与重构———基于学说和实践的视角[J].现代法学,2011(4).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269.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13:361.
[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53.
[4] 张宝,著.环境侵权的解释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143.
[5] 张敏纯.论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的法律适用——以《物权法》第90条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13(10).
[6] 王世进,曾祥生.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环境侵权责任最新发展——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
[7] 张宝.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之反思与重构———基于学说和实践的视角[J].现代法学,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