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彩霞
2015年,渭河小學因重新修建,经与山丹学区协商后,将渭河小学的学生移至车家岸小学,两所学校的学生合并在一起上课,学生由两所学校的老师共同管理。
2015年9月2日15时许,正是下课休息的时间,小龙(化名,渭河小学一年级学生)在一年级教室门前的操场边上与其他同学玩耍,小周(化名,渭河小学五年级学生)拿着树枝在操场上和其他同学追赶着玩,就在这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小周在玩耍中不慎将树枝戳到小龙的左眼睛上。顿时,鲜血从小龙的眼睛里流出,滴到脸上、身上,甚至操场的地面上。小周见闯祸了,吓得不知所措,旁边的同学也都吓得说不出话来,稍微胆大一点的同学赶紧跑去叫来了老师和校长。车家岸小学的朱校长一看,二话不说及时将小龙送至村里的一个诊所治疗,因情况紧急,又转入武山县人民医院。在县医院检查后,由于伤情过于严重,同日又转入兰州大学第一医院治疗。
2015年9月14日,小龙经治疗好转后出院,医院诊断其为左眼眼球破裂伤、巩膜裂伤、晶体脱位、前房积血、下班体积血、视网膜脱落。住院期间,共花医疗费20554.09元。
2015年 9月21日,小龙在家人的陪伴下,前往北京同仁医院进行检查,花去医疗费213.01元。此后至2016年,小龙和家人9次前往兰州大学第一医院门诊进行复查,共花去医疗费921元。
2016年3月3日,小龙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经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小龙的伤残等级及护理期限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小龙左眼无光感,被鉴定为8级伤残。
武山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与小龙和三被告取得了联系,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看到眼睛严重受伤的原告,办案法官也为之感到痛惜,而法官能做的就是尽快让小龙拿到治疗和赔偿的费用,解决小龙眼前拿不出治疗费用的问题。为此,法官多次找到三被告,告知原告的具体情况,并得知了三被告的相关意见,针对三被告的意见对他们进行了劝说和相关法律知识的解释。在对双方进行调解时,因两家学校不认可调解书,2016年5月12日,武山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小龙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7万余元。渭河小学、车家岸小学辩称,学校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还是做了很多工作,事件发生后,学校也及时进行了调查,对于赔偿问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周的法定代理人即小周的父亲称,事情发生时其在打工,具体事情是怎么发生的不太清楚,自己的能力有限,承担不了太多,但是愿意承担20%~30%的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享受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受到伤害,应当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小周手拿着树枝在追赶同学时,不慎将树枝戳到原告小龙的左眼睛上,小周作为一名未成年人,对下课期间手拿树枝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结果没有预见性,但其行为与小龙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造成小龙受伤害时小周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渭河小学、车家岸小学在下课期间,任由学生手拿树枝玩耍,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造成小龙受伤。因此,作为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两家学校未尽到相关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小龙受到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小龙本人不存在过错。
综合全案,小周的监护人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渭河小学、车家岸小学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被告渭河小学、车家岸小学共同赔偿小龙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支出的70%即5.64万余元,共同赔偿小龙精神损害抚慰金1.4万元;小周的父亲赔偿小龙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支出的30%即2.41万余元,赔偿小龙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2016年12月,该案款全部执行到位,原告小龙已拿到赔偿款。
小龙年龄尚小,就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无论是对原告自己还是家长来说都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办案法官在接到案件后,没有一丝的懈怠,到原被告之处来回奔波了多次,想通过调解的方式尽快让原告拿到赔偿款,为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用提供保障。但从原告的监护人处了解到,小龙面临着将来换眼球的问题,目前小龙年龄尚小,无法进行手术,而且也无法计算出将来换眼球所需要的费用,因此原告提出如果调解,则需要三被告承担后续治疗费,这样就彻底一次性解决了问题。
法官将小龙的意见告知了三被告,征求三被告是否同意调解解决,其中渭河小学和车家岸小学属于事业单位,由山丹学区负责管理,而山丹学区明确告诉法官不同意调解,也没办法提前预支后续换眼球的费用。出于以上双方的意见,最终没有调解成功。虽然调解失败,但是办案法官并没有气馁,他们积级组织了开庭审理,判决下达后也积级督促三被告将案款赔偿给小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在学校的主要监管责任是学校,老师应经常讲解一些安全常识,下课期间也要多关注学生的行为,尽可能地提前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以免发生此类事件,让人后悔莫及,也伤害了一个孩子的健康。
作为家长,也要尽自己的责任,时刻观察孩子的言行举止,对孩子错误的行为要及时批评并指正。只有父母、学校、社会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才能最大可能地避免更多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