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化法公布后的标准制定工作的思考

2018-05-14 13:41赵理
知识文库 2018年1期
关键词:强制性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赵理

引言:我们知道,标准是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是对重复使用和共同使用的事项进行规范。从标准层级上,新标准化法除原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外,增加了团体标准;从标准的制定范围上看不仅保护工业、农业,还包括了服务业及社会事业等各领域。

一、标准层级

(一)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及推荐性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二) 行业标准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國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否则,不应制定或废止。

(三) 地方标准

1.按照新标准法“对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按照这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修订各地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诸如“标准编号、制定流程、申报材料”等做出规定,以便在需要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标准时有章可循,制定的标准规范可行。

(四) 团体标准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改革措施中指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

按照新标准法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因此,团体标准就是在政府规范有序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而制定的标准。

1、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2、从标准制定对象上看,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标准多的领域,必然使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周期大幅缩短,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跟上市场的节奏,优胜劣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3、新标准化法规定“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

(1)社会团体可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本团体基本信息及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接受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评议。

(2)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自身需要组织建立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并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相衔接。

(3)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对所公开的基本信息真实性负责,社会团体在平台注册初审通过后在平台公布三十日内没有收到异议或经协商无异议的,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公布其标准的名称、编号、范围、专利信息、主要技术内容等信息。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由争议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后,待评议处理之后且经过公示通过环节再确定是否可在平台上公开标准相关信息。

(4)社会团体在制定团体标准时应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这也是我们制定标准的基本原则,即要有数据作支撑,从标准的适用性、可证实性出发,制定的标准应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

(5)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6) 团体标准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为了便于社会监督,使社会公众了解团体标准的技术指标与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的差异水平。

(五) 企业标准

按照新标准法“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同时又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从标准的协调机制方面新标准化法对企业标准与强制性标准及推荐性标准协调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在增加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对标准实施的结果进行了规定。

1.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因此在制定企业标准时,不能单凭自身产品性能制定企业标准,应该查询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并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才是有效的标准。

对于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企业应时刻关注相关产品的标准动态,是否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布实施,以便及时修订企业标准及改进产品性能。

2.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3.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4.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1)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2)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二、标准范围

旧版标准化法标准对象主要范围集中在工业产品及重要农产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不断提高,在意识形态、精神生活方面也有更高的要求,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新标准化法将各级标准的制定范围拓展为服务业及社会事业等各领域。

新标准化法还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因此,不管制定哪一级标准,都要以实践为基础,经过广泛的社会调查、论证及征求意见,取得第一手的数据资料,经过科学的方法统计,才能制定出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优质标准。

(作者单位: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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