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 文国璋 张颖聪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社会各界对公益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加之“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公益的发展形态已经开始由“传统公益”开始向“现代公益”转型,我国的公益事业即将进入“公益2.0”时代。从公益众筹行业发展态势来看,公益众筹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先天的优势使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也暴露许多发展中的问题与困难。根据公益众筹特点与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举措,希望有利于促进公益众筹的健康持续发展。
众筹是指一种大众通过互联网相互沟通联系,并汇集资金支持由其他组织和个人发起的活动的集体行动。众筹以互联网为介质,目的是筹措资金。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加开放,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了“微型融资”。在我国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以众多的网民作为肥沃的土壤,众筹很快便生根发芽,并得到高速发展。“点名时间”、“天使汇”等众筹门户网站相继出现。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颁布与施行,公益事业越来越得到国家与社会的重视。“互联网+”在公益中的应用,使公益众筹已经开始成为小微公益活动的解决方案。“众筹网”、“淘宝众筹”、 “轻松筹”、“京东众筹”等众筹门户网站开始开设公益板块,专业的公益众筹网站,如“创意鼓”、“新公益”、“积善之家”,也孕育而生。众筹与公益结合起来这一创新形式不仅丰富了众筹的种类,也为公众参与公益提供了新的渠道。公益众筹作为现代公益活动的重要形式,是推动公益发展的新生力量,也是未来公益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形式。
1 公益众筹的特点
1.1公益众筹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新媒体技术的兴起,互联网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使互联网公益众筹也具有这些特点。公益众筹通过网络发起众筹,能突破时间、空间的局限,使公益众筹项目随时随地开展。公益众筹项目发起后,通过微信、微博、网页推送等方式在互联网上传播、不断扩散,越来越多的人在接触互联网的同时,了解公益众筹项目,潜在的出资者变成项目的实际参与者,使项目的传播力和成功率大大提高。
1.2公益众筹操作方便、融资成本低
公益众筹的项目从发起到结束,整个过程都在网络上进行,为项目参与者提供“一站式”服务。一方面,公益众筹利用互联网这一媒介压缩项目人员成本、项目流程成本等,最大程度节省人力物力;另一方面,公益众筹平台为项目宣传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筹资人在对项目充分准备后,交于第三方公益众筹平台进行审核,并完成项目的发布及其宣传推广,这无疑给筹资者减轻了负担。
1.3公益众筹的门槛更低
一方面,公益众筹项目发起门槛低。现有的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对发起人的资质没有严格的要求,可以让有需求、有创意的组织或个人更加便捷地发起众筹项目。不同于传统的慈善捐赠或资助,每个人都可以在互联网平台上发表自己的需求。众筹也不再局限于大病救助等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人群,众筹也可以成为人们实现梦想的一种方式。在这个互联网平台上,每一个人不仅仅是旁观者,还可以是行动者与发起者,使众筹成为一种普遍的融资形式;另一方面,公益众筹的参与门槛低。公益众筹不设定参与者的门槛,参与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资助筹资人。公益众筹通过低门槛的公益融资方式,集聚大众的力量,吸引更多的出资人参与其中,让“人人公益”变成现实。
1.4公益众筹的效率高
一方面,公益众筹项目从策划、提交、审核、发起、筹集、完成这一系列过程都在网络上进行,提高了整个众筹项目的完成效率;另一方面,众筹的规定时间大部分是两个月甚至更短,众筹项目的短期性决定了公益众筹的高效性,高效的宣传与资金的筹集在众筹过程中至关重要。
1.5公益众筹项目的公开性高,程序透明
我国传统的公益慈善,参与者能做的只是将钱投入募捐箱内,参与者无法看到资金的使用与走向,不透明化的公益流程使出资者对项目发起者与项目第三方产生质疑。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要求项目受益人详细披露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实施过程的详细记录,并于参与者进行互动,这有利于建立参与者对募资者的信任关系,提高公益项目运作的透明度,便于公众进行监督,吸引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其中。
2 公益众筹的问题
2.1公益众筹的信用风险的大
由于公益众筹公益众筹项目从策划、提交、审核、发起、筹集、完成这一系列过程都在互联网上进行,提高项目效率的同时,互联网的虚拟性也使公益众筹平台和项目的信用受到极大危害。公益众筹项目多为募捐的形式,参与者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道德感观和精神满足,无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帮助。这就对项目的真实度、众筹平台和项目筹资人的誠信问题提出来更高要求。
第一,公益众筹的发起门槛低,对项目筹资人、项目的真实度及项目的可行度认定较为宽松,众筹平台按照自身的筛选机制对项目及筹资人进行筛选,难以完全规避筛选风险;第二,一些公益众筹平台在项目筹款成功后,按照筹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这实际上是公益众筹平台与项目筹资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项目的质量;第三,项目自身设计存在问题较多。项目设计主要由筹资人完成,部分项目的实际效果与最初的设想有很大出入,甚至超出了项目筹资人和发起方的控制范围,难以满足出资人对项目的期望;第四,众筹平台难以对公益项目的回报执行进行监督,公益众筹项目的回报大多属于精神满足,难以用物质衡量,这就导致一些筹资人众筹成功后忽视出资人的回报,对出资人带来一定的损失;第四,公益众筹产品售后问题。目前,国内存在公益众筹项目的平台存在着无法保障投资者售后的问题。由于部分公益众筹自身的缺陷,会出现无法完成最终的预期目标,或达到了自身的目标却无法满足许诺给出资人的目标的情况。对此,公益众筹平台往往难以解决这类问题,众筹平台会以发布人不配合为由,拒绝向投资者提供售后。
2.2公益众筹法律方面缺失
目前,我国没有具体的关于公益众筹的法律或条款。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并于2016年9月开始施行。该法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财产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这是与公益众筹最密切相关的一部法案,但缺乏关于公益众筹的规定,难以对我国公益众筹的发展进行规范与约制。现阶段,我国公益众筹还属于摸索阶段,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益众筹的发展。
2.3公益众筹可持续性差
目前,公益众筹的可持续性差,大部分项目只停留在个案解决上,“一锤子买卖”的特征非常明显。发起公益众筹项目的筹资人以个人为主,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筹资具体金额,但众筹项目是不断发展的,其项目发展存在阶段性,一次性的公益众筹只能解决这一阶段的问题。
其次,单个公益众筹项目往往是一些长期性的社会问题的个体表达,如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贫困助学等,都需要长期的社会投入。公益众筹仅停留在个案的帮助之上,没有持续跟踪,使公益众筹无法避免地成为短效型方法。
2.4公益众筹项目监管不完善
随着公益众筹逐渐走进大众的视线,出现“骗捐”、“诈捐”等不良现象。不少人利用公益众筹平台,虚构众筹项目,满足自身利益需求。目前,公益众筹仍然属于新兴发展领域,公益众筹平台的成立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够完善,相关部门对于平台的监管相对滞后。
互联网众筹平台所属公司多以金融、科技公司注册,但其涉及领域不完全涉及金融或科技,导致此类公司的监管属于监管盲区。监察的缺乏促使一些众筹公司野蛮生长,不规范的公司、不规范的行为相继产生,成为公益众筹发展中的隐患。
行业标准是一个行业发展的重要行为规范,从而保障各方利益额实现与行业的健康发展。公益众筹平台属于非盈利性平台,其行业标准不同于其他众筹平台。由于国内的公益众筹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还未产生较为一致的行业标准,主要是借鉴国外经验与发展规范,因此对国内公益众筹行业标准的制定与监管尤为重要。
3 公益众筹的风险防范
3.1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公益众筹和其他的众筹项目一样,都是借助于互联网这一新型平台,其筹资、融资都在虚拟化的互联网中实现。互联网的虚拟性、成员的复杂性等特点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性,这要求政府整合现有众筹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专门的关于公益众筹的法律制度与配套规范,将公益众筹看作一个独立的事物。从概念界定、效力范围等方面规范公益众筹的发展,其适用对象应包括:发布人、投资者、公益众筹平台、其他参与公益众筹的主体,如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等。通过法律制度规范众筹平台及管理公司,建立起符合法律法规的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平台各方利益相关者产生冲突。
目前,各大公益众筹平台筛选项目与保护出资人和筹资人的机制各不相同,因此,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应对出资者和筹资者的权益进行规定及保护,促进平台运行的规范性,有利于公益众筹平台的健康发展。
3.2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目前,公益众筹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使公益众筹游离于各个监管之外。政府部门应尽快落实明确公益众筹的监管部门,完善外部监督,使政府的手进入新兴的公益众筹领域,监督规范公益众筹,使其完全成为非营利性的公益平台。
公益众筹内部应建立完善的项目监督机制,形成平台内部监督。平台可专门成立监督小组,独立于平台各部门之外,借助多种渠道了解筹资人与项目的相关信息。对于无法验证信息的项目与筹资人,可采取永久屏蔽项目与投资人的做法。
加强行业协会监管。利用相关众筹协会,建立公益众筹协会。行业协会为公益众筹项目的审核、发布、执行等方面提供有效的监督,有利于形成公益眾筹的行业规范,加强各公益众筹平台的交流合作,从而促进公益众筹的健康发展。
3.3建立信用管理体制
公益众筹平台内部要建立良好的信用管理体制。平台可利用“众筹团队信用评级机制”,对平台上项目的信用进行评级,通过基于不同众筹项目的不同评级,是出资人更能做出最满意的选择,这也要求公益众筹项目保持高水平、高质量,以达到良好的信用评级。
在公益众筹平台上,出资人往往是最大的参与者,也是最大的损益者。要保证出资人这一群体的增加,保障出资人的利益,就需要建立出资人的维权通道。出资人有权了解项目执行前期的基本情况,有权随时了解项目的进程,有权了解项目成功后各项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同时,公益众筹平台应建立专门的出资人投诉通道,对于受到出资人投诉较多的众筹项目采取相应惩罚,如降低信用等级,在项目进程中标注,甚至取消项目资格。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