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维护好自己的个人征信,否则可能“后患无穷”。这个后果有多严重呢?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就因为征信记录问题,不光没买成房子,还白白搭进去40多万元。
市民张利通过中介看上了一套房子,房主是刘森和王红,房屋总价款为217万元。双方很快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签订当日,张利支付定金两万元,而刘森和王红把房产证和合同等相关资料原件交给中介保管,用于办理后续手续。
此外,双方同意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张利一方保证无不良信用记录、劉森和王红一方保证积极配合准备贷款所需材料,如果张利在贷款资料均齐全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导致贷款手续无法办理,应在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交齐该房款,否则属违约。合同约定,张利于产权过户当日支付67万元整(含定金)作为首付款,剩余尾款150万元于银行发放贷款之日由银行直接支付。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存续期间,张利一方反悔不购买房产或因其一方原因导致违约,则刘森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张利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20%向刘森一方支付违约金。
刘森和王红把房屋钥匙交给了张利,张利也住了进去。然而,8个月后,张利却搬了出来,并把房屋钥匙归还了刘森。中介机构组织双方协商解决房屋买卖事宜,张利道出了原委,称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因此无力购买此房。之后中介机构再次通知双方到中介机构场所就解除合同违约等事宜协商,但张利没有到场,协商未果。
刘森和王红只好起诉到了法院,他们表示,张利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43.4万元(217万元×20%)。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及中介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综合两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张利未按《房产买卖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且逾期超过30天,征信问题不能成为张利违约的理由,按照合同约定两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金,中介公司对解除合同事宜无异议且表示同意,故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房产买卖合同》解除,张利向刘森、王红支付违约金43.4万元。(《法制日报》2018.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