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一伶
[摘 要]乡村文明是华夏文化的起点,是中华民族文明史的主体。守望相助、忠孝礼义、尊老爱幼、勤俭朴素、诚实守信、热爱家乡等,几千年来,传统而古老的文明乡风,润泽着中华传统文化的生长,滋养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的心灵。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作为农村基层社会结构主体的村落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在现代文明和市场经济逐利性的双重冲击下,乡村文化发展陷入停滞,传统的文明乡风也不断凋零。而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手段,在规范村民日常行为、推进乡风文明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村规民约;乡风文明建设;实践;思考
[中图分类号]D422.62 [文献标识码]A
在改革开放40年之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并历史性地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把乡风文明作为乡村振兴的核心内容之一,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就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提出“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这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乡村发展和乡风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也凸显出村民自治中村规民约对促进乡风文明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探寻村规民约对乡风文明的影响,本文以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为例,从实践、问题、思考三个方面进行研究,以期为乡风文明建设提供参考。
1 新化县通过村规民约推动乡风文明建设的实践探索
1.1 基本情况
新化县地处湘中腹地,属娄底市辖县,盘依雪峰山东南麓,资水中游,下辖 31个乡镇(街道、区、场),687个自然村(社区),人口150万,总面积3642平方公里,是国家革命老区县、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试点县,是梅山文化的发祥地和湘中文化旅游龙头版块的重要一极。但一直以来,在该县广大农村地区,垃圾乱丢乱倒、打牌赌博、封建迷信、大操大办浪费、大燃大放污染环境等陈规陋习盛行不止,给当地的全域旅游和美丽乡村建设蒙上了一层尘垢,更是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
2016年底,该县组织开展了“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行动,以村规民约作为重要抓手,全面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并以吉庆镇油溪桥村为示范引领,严厉整治赌博、地下六合彩、吸毒等行为,坚决破除大操大办、薄养厚葬、封建迷信等农村陈规陋习,让乡风文明在新化农村落地生根。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全县1143个行政村有193个村成功创成县级文明村,其中25个村成功创建县级文明标兵村,其中吉庆镇油溪桥村被列为全国文明村镇。用当地百姓的话说就是:打牌赌博的少了,广场舞多了;游手好闲的少了,勤劳致富的多了;陈规陋习少了,新风新貌多了;厚养薄葬、喜事新办、丧事简办的多了,搞封建迷信的少了。
1.2 主要做法
1.2.1 县委高度重视,把制定村规民约促进乡风文明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为推进工作的开展,新化县委常委会议为此进行了专题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以县委书记、县长为顾问,县委副书记为组长高规格领导小组,打造由主管部门牵头,“县、镇、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同时要求各乡镇按照抓早抓实,制订方案、出台措施、加快推进。为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该县一方面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通过以奖代投方式实行重奖。如对新创建的市级文明村奖励10万元、省级文明村奖励15万元、全国文明村奖励20万元,仅2017年该县就投入以奖代投资金达1090万元;一方面夯实工作责任,把文明乡风工作纳入全县精神文明创建和目标管理考核,制定专项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对不合格的创建村,扣除5万元下拨经费,并限期整改一年,凡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取消文明村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此外,为强化督查效果,该县还组建专门督查队伍,对各乡镇、村及相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和考核,對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及时跟踪督促其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的依照督查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1.2.2 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村规民约提升乡风文明建设的实效性与针对性。针对村规民约“移什么风”“易什么俗”问题,新化县要求各乡镇、村以问题导向,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把村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涉及村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文明建设中亟待加强的问题作为突破口,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并坚持以点带面,统筹兼顾,形成推进乡风全面文明的格局。为此,新化县还按照娄底市文明委提出的深入开展以“七治七立”为主要内容的移风易俗专项行动要求,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一线调研,了解这些不良风气问题的现状,把脉其产生原因、提出相应治理的指导性意见。该县各乡镇也按照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开展了系列针对性行动。如水车镇、文田镇、炉观镇重点抓住示范带动问题,以镇政府办公区域的文明乡风建设为核心,采取集中连片示范的办法,通过示范引领,以点促面,取得了良好效果;田坪镇、吉庆镇、西河镇、孟公镇、荣华乡等乡镇,分别把抓好老百姓深恶痛绝的“黄、赌、毒”问题、乱燃乱放问题、大操大办问题作为村规民约制定约束的重点,并组织力量进行整治,让社会风气明显好转。
1.2.3 坚持群众主体,增强群众参与乡风文明建设的自觉性与主动性。新化县把发动群众参与、凝聚群众实践、惠及群众生活作为工作重点,通过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提升村规民约的群众公认度与执行自觉性,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中的重要作用,夯实了文明乡风建设的群众基础。在村规民约的起草过程中,该县将推动移风易俗、树立乡风文明列为核心内容,并坚持严标准、高要求,把坚持协商民主性原则作为村规民约修订起草的前提条件,确保民意充分体现。如吉庆镇油溪桥村修订村规民约的过程中,先由各组长征求村民意见,在充分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再召开村支两委会议集中讨论,形成草案。草案出台后再走门串户听取修改建议,如此反复7次修改后再准备上会表决。在这来与回之间,村规在家长里短中完善,民智在我问你答中汇聚,共识也在轻松交谈中逐步建立。在村规民约的表决过程中,该县对表决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在表决前,先宣读,交由村民审议讨论,根据村民的讨论意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对一些分歧比较大的问题,进行剔除,暂不列入,待成熟之后再补充完善。驻村干部要对最终表决前的草案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对此负责;表决时,对到会人数进行统计,表决后,以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
1.2.4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村规民约的地域性与乡风文明建设的渐进性。新化县要求各乡镇和村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要结合当地实际,不搞一刀切,实事求是地稳步推进工作,把握文明建设的渐进性。县里也只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要求各乡镇、村结合实际、突出民意、把握方式,不搞形式主义、不摆花架子,尽量做到一村一策,一村一品,注重村规民约的地域性和可操作性,推动文明乡风工作落到实处、产生实效。如吉庆镇油溪桥村通过建立家庭文明档案的形式,全面记录家庭成员违规违纪违德行为和贡献得表彰的情况,由村组干部每月定期进行巡查,对违反村规民约,不履行村民义务的;对支持村集体建设,扶贫济困、家庭和睦、邻里友爱的道德新风标兵进行登记,月底由村委会进行民主评议,核实后记录归档,并进行张榜公布,提高道德榜的影响力,有力地促进了村风文明;荣华乡横溪村、槎溪镇杨家边村在村规民约中重点突出志愿者服务内容,在党员组长示范带头下,发动村民捐献义务工,完成了全村马路两边的清障清扫工作;西河镇小水村一名老党员90岁寿辰时不办寿宴,并将儿女们的祝寿礼金25000元购买100套课桌和600册图书捐赠给小水学校,得到了当地老百姓的衷心拥戴,小水村以此将献爱心、节俭操办红白喜事作为村规民约核心倡导内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 新化县通过村规民约推动乡风文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从村规民约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来看,不够系统整体
2.1.1 村规民约的地域性与乡风文明建设标准的普遍性存在矛盾。“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乡规民约源于农村生活,服务于农民,由于各村有各村的实际和特色,致使村规民约具有鲜明的地域性。而乡风文明建设作为国家用思想道德、行政手段乃至法律手段调控整个农村社会秩序的一种规范性、引导性行为,更加侧重整体的普遍性。从新化县各村已制定的村规民约来看,种类繁多,各式各样:字数多的达1000多字,字数少的不足200字,有的细到个人的衣着标准,大到村的整体规划,事无巨细,一一规范;有的泛泛而谈,讲原则、讲思想、讲法律、讲道德,而具体落实措施只是做简单说明,主要依靠理事会、协调会、新乡贤等群众性组织和群体来评判、执行。由于过于体现村规民约的地域性特色,未能兼顾乡风文明建设的普遍性标准,导致村规民约五花八门,看似“百花齐放”“百家争艳”,但也易导致“鱼目混珠”“泥沙俱下”,影响乡风文明建设效果。
2.1.2 村规民约的简约性与乡风文明建设内容的广泛性存在矛盾。村规民约作为规范村民日常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受农民的文化层次、理论水平的限制,内容必须通俗易懂,明确具体,但篇幅又不能过于拖沓,否则就会成为“懒婆娘的裹脚布”,影响操作性。因此特定的人文环境决定了村规民约的简约性。而乡风文明建设是一个综合性工程,涉及面广,是对村民观念、价值、爱好、礼节、风俗、习惯、传统和行为方式的系统性要求,涉及乡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各个方面。从新化县的实践来看,大多数村规民约的简约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油溪镇的“十个不要”,对村民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详细规范,内容简洁、明快、易懂,但在乡风文明的整体性推进方面缺乏有效手段;孟公镇大树庙村的“八个暂行条款”,虽看似较为系统,但也是以具体约束条款为主,许多内容没有成为村规民约的涵盖范畴。
2.1.3 村规民约的民俗性与乡风文明建设要求的法治性存在矛盾。《管子·正世》曰:“古之欲正世调天下者,必先观国政,料事务,察民俗。”民俗是一个社会群体在长期的生产实践和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并世代相传、较为稳定的文化事项,是一个地方流行的风尚、习俗。新化县作为梅山文化的发源地,其特色的饮食文化中就有野生动植物等食材,大熊山及周围村庄自古就存在捕猎、采集珍稀野生植物的习惯。此外,在新化县广大农村地区和全国其他农村地区一样,普遍存在“养儿防老”“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的传统思想,如责任田、宅基地、征地补偿款只留给子不分给女,女儿无赡养父母义务等。这些传统的不健康思想、观念、行为与现代法治理念和法治要求存在冲突,本应作为乡风文明建设调整的重点。但从新化县一些村的情况来看,乡规民约对此或避而不谈,或用一句原则性的话语一笔带过,避重就轻。当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民俗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贯彻乡风文明建设的法治性要求,实现移风易俗也非一日之功,但两者之间的矛盾需引起我们重视。
2.2 从村规民约制定和出台的过程来看,亟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2.2.1 村规民约制定需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程序,扩大群众参与。村规民约要得到广大村民的认同必须充分发挥民主的参与性。吉庆镇油溪桥村作为新化县的先进典型,其村规民约的形成过程也是村级民主充分贯彻执行的过程,但也存在小部分村的村规民约行成过程不民主、不符合程序,被驻村指导干部或在备案审核阶段未通过打回重来现象。主要原因是由于少数村干部对村规民约的思想认识不深、工作责任意识不强、民主法观念淡薄導致,有的认为村规民约是形式主义,一开始就带有抵触心理;有的村村干部家长作风严重,认为村民文化水平低,征不征询意见无所谓;有的嫌民主的过程太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于是乎就出现有的村干部脱离群众,闭门造车,自行制定条文,或者是照搬上级政府统一提出的条文参考内容,或者干脆网上下载或照搬照抄邻村的直接改个村名,让群众简单举手通过,到乡镇备案后,就把村规民约变成了“官约”,使村规民约徒有其名,流于形式,严重挫伤了群众的参与积极性。
2.2.2 村规民约的制定需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增强村规民约内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邓小平同志有一句名言: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干不了坏事,不好的制度,能让好人变坏。制度的好坏在于其制定的过程是否科学、是否切合实际。村规民约也是如此,但是一个好的村规民约的形成也不是那么简单,需要耐心和智慧,只有根据实际科学制定,才能成为一个行之有效的制度。然而存在有些村“想一口吃个胖子”,村规民约不切实际要求过高,超越了现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得了“踩高跷”病。如有几个村的村规民约对全村新建民宅提出必须使用青麟砖、青瓦面,屋顶屋檐四角扳凸显梅山风格,整体要达到自然统一。这在一些经济基础和集体经济发展较好,或个别乡村旅游较为兴盛的村,这个规定科学合理,但对一些贫困或自然条件较差的村来说,这就是好高骛远,甚至劳民伤财;相反,有的村规民约标准又制定得太低,还停留在不触碰法律的底线上,没有起到道德高线的规范作用,不能引领乡风文明。
2.2.3 村规民约的制定需要进一步发挥乡镇党委政府的把关作用,确保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但在新化县部分乡镇原有的实际操作中,存在把“备案”变成了“备份”,成为存放村规民约 “档案馆”的情况;把“备案”变成了“勘误”,只看有没有错别字,担当校稿员职责的情况;稍微好点的把“备案”当成“政治把关”,只要不和法律、政策产生明显冲突,就万事大吉;认真负责点的把“备案”当成“抄袭审查”,网上、资料库里对比下,没有真正把备案当做一种行政监督的手段或方式,履行好事后监督的作用。新化县在加强村规民约备案事后监督的同时,也在积极探索加强驻村干部、帮扶单位的事前、事中的指导、监督作用,取得了一定效果。
2.3 从村规民约的村民遵守度来看,需要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知晓率
酒香也怕巷子深。村规民约出台了,如果养在“深闺”,再好的制度也会沦为摆设,何况村规民约本来是一部“行为规范”,不“入耳入眼”,就无从“入脑入心”,更谈不上成为村民的“自觉行动”。一些村“重制定”,“轻宣传”,有的存放在电脑里,连纸质稿都难觅踪迹;有的村民宣传栏一贴了事;有的印好了宣传纸,却摆在村部办公桌上当草稿,没有发放给村民。这些极端存在不仅有损村规民约的知晓率,时间一长了还严重影响了村规民约的认同度。宣传工作是制度与群众间不可替代的桥梁,新化县大部分村的村规民约宣传工作做得扎实有效,但随着农村移动互联网终端的普及,在大量外界信息的“轰炸”下,如何构建传统宣传和现代宣传相结合的全方位的宣传体系,也是摆在当前村规民约宣传工作方面的一个重要课题。
2.4 从村规民约的执行的过程来看,需要进一步提高规定和约束的执行刚性
不患寡而患不均,是农村工作的特点。村规民约的执行是否规范有力决定了村规民约的公信力和持久力。由于多方面原因,以前村规民约的执行过程中,不规范、很随意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方面是村规民约的现实执行力量不足,导致执行不到位、执行不及时时有发生。上面千根线,下面一针穿,是当前村级工作的真实写照,许多行政性事务下压基层,为数几个村干部根本无暇顾及村规民约的执行问题;另一方面是村级圈子都是熟人社会,抬头不见低头见,加上宗族亲情关系,因人“执法”,看人“下菜”的情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很容易让村规民约成为“花瓶”。
2.5 从村规民约的修改完善来看,需要进一步体现时代性与先进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定之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保持其相对稳定的同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其本意是要求与时俱进,体现村规民约的时代性,让其更符合社会和农村的发展规律。但许多村规民约为了修订而“修订”,为了完善而“完善”,在执行中“走样”“变味”。朝令夕改是当前一些村规民约的“普遍通病”。这一方面与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的急速变化,村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关,使村规民约必须符合时代要求而必须修订;另一方面也与村规民约出台前不够科学、系统,甚至违背法律、制度有关系,一些村干部拍脑袋决策、拍胸脯执行,对一些问题和现象一刀切,未考虑到受众的接受程度和切实感受,也是导致村规民约“短命”的主要原因。
3 提升村规民约对乡风文明建设作用的思考
3.1 切实发挥党委政府的领导作用和各职能部门的指导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没有农村小康就没有全面小康。没有乡村的振兴,就没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意义的认识,真正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摆在优先位置。”新化县吉庆镇油溪桥村的深刻变化也进一步印证了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推进乡村文明、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性。油溪桥村原来是一个典型的贫困村,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县文明办、民政局的指导下,村党支部以修订村规民约推进文明乡风作为集民智、聚民力、汇民意的第一抓手,全力以赴抓乡风,凝心聚力促发展,让全村文明风气蔚然成风,有力地推动了全村各项工作的开展,把该村改造成如今远近闻名的国家级文明村、国家级脱贫攻坚示范村、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实现了集体收入从零突破到一百万元的飞跃,村民人均年收入从2007初的不足800元增长到如今的近万元的突破,充分展现出村规民约在推进乡风文明,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实现农民增收的基础性作用。这一方面说明,思想作为行动的先导,完善村规民约推动乡风文明,对提高村民思想认识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表明,在村级人力、智力、視野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只有切实加强党委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村规民约制定方面的指导性作用,把好“总阀门”,才能有效提高村规民约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与引领性,进而推动乡风文明,夯实乡村振兴基础。
3.2 切实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伟大时代呼唤伟大精神,崇高事业需要榜样引领。从农业学大寨,工业学大庆,到新农村学华西,在不同年代,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典型的引领。但典型就如“千里马”,既需要我们用“伯乐”的“慧眼”去发掘、去提炼、去宣传,但更需要我们用心去培育、去引导、去扶持。新化县在推动制定村规民约促进乡风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坚持典型引路,通过树立吉庆镇油溪村这个全国典型,通过创建县级文明示范村、县级文明村,财政以奖代投,以点带面,步步推进,从而使由上而下的推动与由下而上的带动有机结合,进而推动全县乡风文明建设水平。因此,一方面要给予足够的政策支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适当解开制度、规定的束缚,放开干部、群众的手脚,让典型试点先行,边行变试;一方面要在投入上加大力度,改变以往乡村建设中“撒胡椒面”“雨露均沾”的“大锅饭”方式,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予以倾斜,通过以奖代投、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先进典型建设。在推进、发掘典型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示范村经验,形成理论制度体系,并逐步推广、稳步推进,形成示范村带动普通村,先进村带动后进村的涟漪效应。
3.3 切实规范村规民约制定的程序
程序合法是法律实施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保障,程序合规同样也是村规民约制度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都有原则性的规定,其释义中更是做出了进一步的说明:“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都由村民会议制定通过。两者虽然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在制定程序上大体相同”。但具体到实际操作过程中,村规民约制定程序的严肃性还是远低于村民自治章程。且法律释义也只提出“一般性程序”,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也各不相同。当然,这一方面是因为村规民约制定的特殊性所导致。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广大农村地区的人文环境、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都千差万别,加上村民在文化层次、认识水平上也有很大差异,各地的村规民约制定程序也就因地制宜、入境问俗,没有用一个统一严格的标准,一刀切式地来执行,以免引起水土不服;另一方面与原有的社会矛盾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关系。我国原有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因此发展落后的社会生产力,满足广大农村地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是当时的首要任务,而当前我国的主要矛盾已变成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如何实现平衡、充分的发展,以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需要,亟待我们因时制宜完善、规范村规民约制定的程序,让程序的严肃性促进村规民约制定的民主性、科学性,让村规民约的受众有更多的主人翁感觉和主人翁精神,村民才会愿意并乐于接受村规民约的规范。
3.4 切实加大村规民约的宣传力度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精神交往理论,宣传是交往的形态之一。村规民约一旦失去宣传这个与人交往的利器,就会沦为一张废纸。只有把村规民约的宣传放在与村规民约的制定同样的高度去重视、去推进,才能搭建好制度与村民思想上的桥梁,让制度真正入脑入心。具体来说:一方面要趁早,借助村规民约制定时村民对事件的高度关切,趁热打铁,一鼓作气,把群众的热情和关注度引入到制度的执行上来,引导到具体的行为规范上来,并通过一些执行事例的宣传,把制度活灵活现的摆在村民眼前,让村民现学现用,加深印象。一方面把传统宣传与现代宣传相结合,把村规民约“广而告之”。要充分发挥传统的宣传优势,通过发宣传单、张贴布告、刷(挂)标语、村广播等形式,全力营造氛围;通过入户宣传讲解,把“普通话”翻译成“百姓话”“地方话”,用举例和接地气的语言把村规民约讲明、讲透;通过编顺口溜、快板、花鼓戏、山歌等方式宣传,寓教于乐、春风化雨。同时要充分发挥现代媒体的优势,通过微信、手机APP、手机主题桌面等形式,让宣传与时尚碰撞出新火花,吸引年轻受众。只有通过全方位无缝宣传,才能让村规民约“入眼入耳”进而“入脑入心”。
3.5 切实强化村规民约的执行力度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的好坏靠规范。推动村规民约的规范执行,要同时把握好上、中、下“三策”。下策是强制。村规民约是约束村民行为规范的制度,强制是确保制度严肃性的基石。因此,对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必须“露头就打”,不能“留后查看”,否则“决有后效”,破坏制度的权威性。特别是不能因情、因私而“留有后门”,其破坏力更甚;中策是监督。村民都在一个村生活,抬头不见,低头见,村民的相互监督是落实村规民约的最好“武器”,“监早”“监小”付出的违规社会成本小。要通过制度设置,对监督提醒者予以奖励,对被监督者在没有引起“破坏性事故”的前提下免予处罚,树立监督就是“关心”“关爱”的良好氛围;上策是自觉。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先进带动、实践养成,逐步把村规民约的规范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让村规民约逐渐内化为村民的自觉遵守,外化为村民的主动行动,最后实化为村庄的文明风尚。
3.6 切实整合乡村各级治理力量
村落是村民在历史的长期演化中形成的一个自然聚集体,是一个“麻雀虽小但五脏俱全”的小社会。推进村规民约,推动乡风文明,看似事小,做好事大,这不是某一个部门、某一个乡镇、更不是某一个村“唱独角戏”就能做好的事,需要集合多部门、乃至各级、各界力量一起“大合唱”,形成整体合力来推动才能真正实现。
3.6.1 发挥好村党支部的领导把关作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指出:“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乡风文明是农村小康的重要保障,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环节,强化村党支部在村规民约制定实行中的核心地位,加强村支部的领导把关作用,对推进村规民约,推动乡风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村党支部应深刻领会村规民约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和建设总体规划,把好村规民约推动乡风文明建设的总体方向,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团结带领全村各界力量投身乡风文明建设。
3.6.2 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农村基层治理制度,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平台。应把建设好村民自治组织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衔接,发挥村级民主治理机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让村民自治组织在完善村规民约推进乡风文明建设中主动作为,积极发力。只有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制定出台才能充分发扬民主,让村规民约来自村民,服务村民。
3.6.3 发挥乡村精英的示范引领作用。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党员、干部、乡贤、致富带头人作为乡村的精英,应当加强自我修养、自我约束、自我提升,争当先锋模范,争做村民精神的导师、道德的楷模、文明的先锋,发挥精神的无穷力量,道德的无穷力量,形成群星灿烂与七星共明的先进群体格局,引领村民自觉履行村规民约,争做文明村民,让尊模范、学模范、做模范的文明风尚在乡村蔚然成风。
3.6.4 发挥农村社会组织的积极推动作用。农村社会组织作为村庄自治的有益补充,在协调矛盾、调整习俗、规范行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许多村都成立了村民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红白喜事理事会、禁赌协会、乡贤理事会、老年人环境卫生管理会等志愿服务形式的组织机构,这些组织成为农村地区向陈规“宣战”、向陋俗“亮剑”的有力武器,是推动移风易俗,落实村规民约,推进乡风文明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有关部門和村支两委应积极支持、大力培育相关组织的发展,引导新乡贤、乡村精英发起、参与相关组织,为乡风文明、乡村振兴培育坚实的社会力量。
3.6.5 充分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村民是村规民约制定、约束的主体,也是乡风文明的载体。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是落实村规民约推进乡风文明的核心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在村规民约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民主作为凝聚人心的“黏合剂”、化解心结的“润滑剂”、激发热情“催化剂”,只有让村民充分参与,才能激发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其次在实行过程中要丰富活动载体。在冰冷的制度面前,再多的热情都会“凝固”,丰富的活动是让制度有“温度”的重要方式,应在不断巩固完善现有的类如“星级文明户评比”“洁美家庭评比”等活动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发掘更多的活动形式和内容,让制度保持“温度”,让群众保持“热度”;再有在表彰奖励过程中要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宗旨。因为过于强调物质奖励,会让村民在日积月累的“物质刺激”中,将行动与物质“划等号”,与建设文明乡风的初衷背道而驰。而精神奖励恰恰相反。俗话说的好:树活一张皮,人活一口气。在农村这个熟人社会里,人们往往更看重民声、民节,精神奖励不仅能激发村民的自豪感、参与感,还能起到模范引领作用,实现先进促后进,也符合乡风文明所追求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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