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夫
摘 要:共享经济是近年来起步并蓬勃发展的新兴商业模式,因为其不同于以往已经存在的传统经济模式,因为不能套用现有的法律来予以规制。同时由于其对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等不可替代的作用,已对现有的市场秩序起到了有利的冲击,我们不能忽视其起到的影响作用,但是其也存在乱停乱放、安全保障、责任的分配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制来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以更加契合共享经济的创新理念。
关键词:共享经济;法律规制;问题;创新理念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11-0118-02 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A
举个例子来说:A有一辆车,每天一个人开车上下班,由此他就想着为什么我不能顺路带人呢,反正车位空着也是空着,这样一来还能分担点油费;恰巧B没有车,但也不想挤地铁,如果有顺风车,每天多出点钱他也是愿意的。一个有闲置资源,一个有个人需求。这个例子就简单勾勒出了共享经济产生的基础。
1 共享经济基本理论
1.1 共享经济的概念
共享经济,一般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其本质是整合线下的闲散物品、劳动力、教育医疗资源。有的也说共享经济是人们公平享有社会资源,各自以不同的方式付出和受益,共同获得经济红利。此种共享更多的是通过互联网作为媒介来实现的。
共享经济这个术语最早由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中提出。其主要特点是,包括一个由第三方创建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市场平台。这个第三方可以是商业机构、组织或者政府。个体借助这些平台,交换闲置物品,分享自己的知识、经验,或者向企业、某个创新项目筹集资金。经济牵扯到三大主体,即商品或服务的需求方、供给方和共享经济平台。共享经济平台作为连接供需双方的纽带,通过移动LBS应用、动态算法与定价、双方互评体系等一系列机制的建立,使得供给与需求方通过共享经济平台进行交易。
1.2 共享经济特点
笔者认为共享经济最大的特点在于双边代理。共享经济的平台和闲置资源的供应方与需求方均签订了一个虚拟合同,对其掌握的现行大数据进行快速匹配以满足双方的需求目的。同时应当注意此运行机制又不能单纯地等同于居间合同,因为居间服务的特征在于单边代理,居間人只能为交易双方中的一人提供居间服务。因此我们也可以推出对于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并不能单纯套用现行的法律规制予以解决,新事物的出现要求我们对法律做一个夸大解释,甚至对法律予以创新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不可规避的问题。
2 共享经济的优势分析
2.1 缓解就业压力,符合“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号召
因为共享经济中服务平台对服务提供者没有设立过高的准入门槛,这就为没有职业从事的公众创造了就业的契机,拿网约车司机举例,只有其符合法定的驾驶资格,并且拥有一辆汽车,只要其在共享经济中的服务平台予以注册,就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实现就业,而这个就业的属性,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与安排灵活调整,就可以是全日制的从事,也可以是非全日制的兼职,甚至可以是上下班途中一次性载客,都是允许的,这样一来,在很大一个程度上就可以解决公众就业问题,缓和社会矛盾,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2.2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防止资源浪费,有利于保护环境
还是拿网约车来举例,正如前言中的例子一样,闲置车辆的车主可以充分利用其掌握的资源,在满足自身利益与需求的同时,使其资源的效能发挥到最大化,但这同时又可以满足多方当事人的利益需要。共享单车与网约车的广泛应用尤其是对于缓解高峰时刻的交通运输压力(因为汽车总量减少了),减轻交通工具尾气排放带来的环境污染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共享单车的推广对于呼应国家的环保理念也是一个极好的体现,对共享单车的使用形成一定的社会风气,那同时也可以起到一种人与人之间相互推广介绍乃至鞭策的作用,由此反过来也可以拉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2.3 加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共享经济以往又被称作是“陌生人经济”,因为服务提供者与服务需求者之间相互之间不熟悉,这势必导致相互之间不信任的结果,这于推动共享经济的发展无益,因为一旦出现任何交通事故或者其他的突发状况,这对双方所主张的违约抑或是侵权救济都是不利的,然而与以往不同的是,共享经济中服务平台的出现使得受害者申诉有门,一旦任何不利后果发生,受害者都可以在第一时间保留证据,以求服务平台来承担责任,来减轻损失。这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心里保障,一旦这种保障增强了消费者的安全感,他们也就加强了对网约车安全便利的内心确信,同时加强了对网约车司机的信任,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进而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帮互助的良好的社会风气。
2.4 使得闲散资金得以充分的利用,可以创造财富,拉动经济增长
作为一个有偿的租赁行为,共享单车公司会收取押金和预存费用,且这些公司会根据押金和预存费用的大小予以相应的优惠,这一方面又会反过来刺激消费者对押金和预存费用的投入。而如果这些巨额押金和预存费用的去向、规制、安全能够有所保证的话,共享单车公司利用这些资金的投资又可以创造一定的物质积累,拉动经济增长。
3 共享经济存在的问题反思
3.1 个人隐私的泄露
共享平台为了快速匹配资源,保障经济安全,同时需要掌握供需双方大量的个人信息。共享平台占据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果其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随意贩卖用户的个人信息,或者一旦收到外界的窥探,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其造成的损害程度将是无法预估的,如何应对个人信息失密的高风险,这要求我们审慎思考,理性应对。
3.2 责任承担的推诿
一旦网约车的司机由于过失出现了违法违约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消费者如何找到责任主体,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究竟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是否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应当由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还是网约车司机担责,抑或是两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依旧处于一个灰色地带,有赖于法律的进一步规制明确,唯一的法律规定见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3.3 支付安全存在隐患
共享平台普遍建立了支付功能,闲置资源的提供者应得的报酬和闲置资源需求方的预存资金都在此平台上运转流通,一旦共享平台的资金链出现断裂,抑或财产被冻结,供需双方的资金安全都会出现重大的隐患,支付体系一旦崩溃,双方便也很难维权,寻回资金。
3.4 共享单车的管理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共享单车大量涌入城市,如果缺乏相应的监管,便会出现乱停乱放,进而破坏城市形象。在2016年,成都市华阳街道的城管以非法占道经营为由,扣押了百余辆共享单车,这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关注,而随后更是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成都市城管委员会否定了华阳街道城管的执法行为,认为应当按照《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对共享单车进行管理,这之后扣押的单车被退还。而成都的乌龙执法行为也从侧面映射出了目前共享单车的治理困境。同时相应的出现过度发展,数量过剩,恶性竞争的后果。而且如果一旦过量投入,由于共享服务平台的人员资源有限,就势必会忽视共享单车的维修、维护问题,使共享单车的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3.5 民众法治意识淡薄,可能出现一系列违法行为,且法律适用问题模糊
如果A用户完成付费操作归还单车,但事后其用自己随身携带的车锁上锁,阻碍其他消费者对此辆共享单车的占有,那他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普通的违法行为还是盗窃罪,抑或是侵占罪?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是否有动用刑罚的必要性?
3.6 由于法律具有不可避免的滯后性,其并不能与现行的社会发展完全接轨,法律制度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的发展变化,这就需要法律做出及时的修改或者调整加以完善
同时政府也应当完善个人的信用评分机制,加强对于道德的宣传,提升对共享经济有效的法律规制。那针对以上当前共享经济存在的种种隐患问题,我们应当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予以应对呢?
4 共享经济问题法律规制的建议
被誉为“共享经济鼻祖”的罗宾蔡斯女士认为,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这句话来描述对共享经济的监管很有趣应当为政府的管理设置一个合理的界限。而新型规则要求在规制上进行创新,以制度创新回应市场创新,共享经济作为新兴产业,它具有自己的特点、性质、运行方式,相应的我们也应当解锁新的方法来加以调整,笔者认为采取政府与行业自律组织、相关企业合作监管的方式进行,从而实现鼓励创新与适度管制的平衡。
4.1 政府对押金和预存费用合理监管
预存费用数额的大小应当由用户的意思自治的决定,法律不应当过分干预。但是政府必须统一押金的存放,用途和返还,同时笔者建议,兼顾部门按一定的比例收取费用,以防止服务平台出现经济危机,供需双方求助无门的情形。
4.2 建立一定的行业自律组织并制定一定的自律公约
有一些政府不便于强制参与或者规制的领域,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出台一些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比如划定合理的区域,区域内,各个品牌的共享单车可以同时停放,这样一来就可以缓解共享单车乱停乱堆放的困顿局面,同时一些自律性强制的公约一旦违反,自律组织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予以惩罚。
结束语
共享经济实际上就是将社会资源的优化再匹配,从开始纯粹的无偿分享、信息分享,走向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共享经济现在已经深入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新兴产业的出现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必要的规制措施来予以引导其健康的发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这个体系进一步完整,得以有效运转,促进共享经济的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于莹.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进路与策略[J].法律适用,2018(07).
[2]蒋大兴,王首杰.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