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云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新及金融业务的增加,加之网络购物的发展,人们对于电子支付的需求呈显增之势。以非金融支付组织为主体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其中,以支付宝最为典型。近日,支付宝涉及七项违规行为被罚18万。笔者从支付宝被罚入手探究其背后的法律问题,首先分析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的关系;其次深刻探究了支付宝被罚款背后所隐藏的用户信息安全问题、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问题以及产品虚假宣传问题;最后,根据当前现状及未来发展态势,提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法行为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问题;法律规制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11-0100-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724.6;F832.2 文献标志码:A
201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以“个人信息使用不当等七宗罪”对电子支付巨头支付宝处以18万罚款。一时间,支付宝被罚事件成为各大媒体头条。央行公示表称,支付宝涉的七项违规行为,主要分为客户权益、产品宣传、个人信息保护3种。支付宝被罚背后所隐藏的各种法律问题以及如何规制电子支付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必将会引起各界深思。
1 支付宝等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众说纷纭,学界存在诸多观点,有债务承担说、第三人代为履行说、委托代理说等。综合理论及实践经验,笔者赞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用户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注册过程中阅读服务协议,同意协议即可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即可以用户的名义代为收付款,其本质是基于服务协议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卖家的委托,代为其进行收款,接受买家的支付指令将钱款划至卖方账户;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接受买家的委托,代为其进行支付及资金保管。实际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卖方之间形成了双方代理关系。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双方代理明确禁止,而且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提出“双方代理可在双方事前和事后认可的情况下得到法律的承认”,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卖双方形成的双方委托代理关系是合法且有效的。
2 支付宝被罚款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
2.1 用户信息安全问题
用户使用支付宝等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首先需要进行注册实名认证,姓名,手机号,银行卡,身份证四项信息保持一致。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用户个人信息与资料也会被留存。如若支付宝等三方支付平台不慎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或是这些平台滥用用户个人信息,会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给其造成财产损失。如根据用户的购物记录及浏览记录而推测出用户的个人偏好,购物地址,商品需要,从而根据这些数据对用户实行不同的定价,近日愈演愈烈的大数据“杀熟”就是一大证明。
2.2 侵犯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保障不充分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是以经济主体所能获得的信息对称化为前提。而当今,随着金融产品专业化、多样化,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所获得的信息是严重不对称的。这种不对称极易使得金融消费者受到销售者的误导,以致金融消费者受到严重损失。支付宝在其平台上销售理财、基金等产品时,没有真正保证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这不仅在支付宝中存在,在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保险领域也存在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不充分的问题。如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只讲收益,不讲风险,而在产品到期后,消费者却获得“零收益”的理财后果,甚至本金得不到保障。在保险领域,投保人只向保险人介绍特定险种,不作出险种之间的对比分析,让保险人在选择投保时失去自主选择权。
2.3 产品虚假宣传问题
产品虚假宣传问题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至今为止,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或多或少的销售理财产品,在对理财产品的销售宣传过程中,这些平台有时会采用小米手机所使用的饥饿营销模式。如支付宝曾告知用户预备开售1年期投资收益6.4%起的理财产品,但要提前预约抢购,一部分用户认为其收益高、销售火爆便去购买,但最后才获悉这项理财产品的保底收益只有2.5%。显然,支付宝在销售这款理财产品的过程中,采取了虚假宣传手段,给客户造成误解,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规制支付宝等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侵权行为的建议
3.1 完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用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过程中所留下的个人信息是很私密的,一些不法商家获得这些信息后会以高额价金出售给其他企业,有些商家会利用用户个人信息推测出用户的消费习惯等信息,从而对用户采取专项措施来赚取更多利润,极大的损害了用户的正当权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33、34条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要严格保守用户的商业秘密,妥善保管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等,不得对外泄露”,但是该办法对商家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罚方式以及责任划分等皆没有具体规定,可操作性较差,未真正起到保护个人信息的作用。因此,我们仍需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道路上不懈探索。首先,从立法方面规制,第三方平台需要用户的个人信息时,平台与用户需明确签订用户信息使用合同及保密合同,明确规定平台泄密的法律责任以及用户的自我救济方式。
3.2 “五位一体”共同规避产品虚假宣传行为
第一位是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敢于揭露产品虚假宣传行为。第二位是经营者,相关部门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第三位是立法机关,我国立法机关应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在支付宝等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领域,完善立法,使所立之法能夠有效规制不法行为。第四是执法机关,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打击力度,给虚假宣传商以警示作用。第五位是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社会公众的主人翁意识,提升其法律观念,建立从上至下完整的监督网络体系。
3.3 加大力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我国银行、保险以及证券行业虽然明确规定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但其范围不清晰,保护工作没有落到实处,因此,从各方面完善制度以保证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落实是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首先,立法需完善,就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现状而言,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规制金融行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新出台一部法律实为更好的举措。如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制定此法工作量大,但是在经济全球化以及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此法的出台是完全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其次,提高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质量。提高金融机构披露信息质量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加大对信息披露质量的金融监管。
结束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革新,支付方式更青睐于支付宝等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这些平台在给我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近日的支付宝被罚款事件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不仅是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甚至是整个金融行业,都存在着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支付宝被罚事件为切入点,分析了用户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关系,并结合当前的争议热点,提出第三方电子平台及实体金融机构所存在的法律问题,结尾部分在反复查找及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规制建议以规范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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