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珊
摘 要:我国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干预并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手段,能夠有效地调节收入差距从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立法之初便以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为立法目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力度有所不足,特别是税收公平原则有所欠缺。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文章编号:1004-7026(2018)14-0101-01 中国图书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1 税收的横向公平
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意思是收入能力在一定级差内的人承受相同的税收负担,但现实情况很难衡量绝对的收入相等,对于经济能力的衡量标准大致有以所拥有的财产为准,或者以消费水平为主,抑或是根据收入水平来测定,所以横向公平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2 税收的纵向公平
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制定和改革税制所不容忽视的重要准则。税收公平对于正处在特殊经济转轨时期的中国,于税制建设和完善方面都具有指导意义。
3 个人所得税是公平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
在我国如今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同时也是税收体系的完善阶段,初次分配更需侧重效率,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再次分配时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干预调节以追求公平。政府通过税收等政策措施,对收入进行再次分配,以避免出现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税法作为国家直接干预个人财产的手段,以调节收入差距为主要功能,是实现社会公平和分配公平的基本法律工具。
4 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的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一直注重税收效率而忽略了税收的公平性,这是历史上的遗留问题,也和我国的社会形态有关。
4.1 个人所得税法在税制模式上的缺失
随着经济结构的巨变,个人收入的分布也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改变,在11项分类所得的税收中,不同类别的所得收入即使在数值上是相同的,但由于扣除费用的区别和适用税率的不同,所造成的税负也是不一样的。显然,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在所得形式方面受到了限制,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形式而缩减了税源,并且在应税所得范围内也因为税级税率等差异而有违量能负担的税收公平原则。
4.2 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上的缺失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征税的计算方式采用的分类扣除制度,虽然在2011年对起征点调整为3 500元,但是没有因为群体的特殊性而加以区别实质上还是不足以提现量能课税的公平原则。
从税收公平的视角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费用扣除制度上存在缺陷。例如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就难以考虑到家庭,比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具体情况,可能造成收入大体相同的家庭却要承担不同的税负。
5 对个人所得税的完善
5.1 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在个别特殊的情况下,对部分群体的征税有政策照顾,体现对个体差异的公平。将赡养老人和家庭配偶作为考核标准纳入费用扣除制度中。但是制度的设计还需要对社会现况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完善出合情合理的制度体系。
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可以尽量做到相同收入的家庭承担相同的税负,更显公平。
5.2 健全税收征管制度
坚持代扣代缴制度,建立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究责机制和奖励机制,赏功罚过才能调动积极性及预防违法行为;建立税收代理的社会服务机构,以专业的知识和高效率的工作在纳税人、税务机关之间构架起信息沟通的桥梁并及时协调双方关系。
6 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个人所得税法作为一部关系公民财产收入的法律被提及的越来越多。选择分类与综合相混合作为我国经济转轨特殊时期的税制模式,逐步向综合税制模式过渡;扩大税基,以实现税收公平原则;改革费用扣除制度,体现制度政策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并尽可能做到量能负担原则;加强征管力度,加大逃税成本,树立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在减少税款流失的同时,发挥税收作为财富分割器调节收入差距,重铸再分配格局,实现缩短贫富差距的社会目标,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