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冰
互联网金融具备两种属性,既有金融也有网络,如此情况下,消费者安全权当中的信息安全将取替人身安全,成为被保护的主要对象。现时期,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仍旧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产生如此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因为把传统的金融与互联网的金融差别对待而形成对财产安全保护的不公平;另一种是因为缺少明确的规定而形成了信息安全保护无法获得落实。针对这些问题,一定要运用存款保护、投资者的相关制度来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给予高效的保护。
互联网金融
消费者安全权 有效保护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是最近几年来受人们高度重视的经济事件。网络技术促进金融行业不断的创新和升级,形成与传统金融有差别的新业态。首先,互联网金融提高了支付的方便性和资源配置的高效性,扩大金融的包容度,缩减了交易的成本,降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其次,互联网金融还降低了购买金融产品、服务门槛和服务条件,让更多普通大众都可以參与金融交易中来,变成金融消费者。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主要内容
(1)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一是,消费和投资方面的财产安全。这和传统金融当中的财产安全权没有本质上的差别。除消费,大多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都有投资性,然因为缺少监管,针对这类产品,尤其是新型的产品,其性质很难明确,如此,对于其的保护便不适合使用传统的投资保护规定。除此之外还因为网络所具有的开放性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网络技术缺陷,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病毒和黑客攻击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资金产生损失。二是,支付过程中的财产安全。支付的行为有可能会产生信息的外露,还可能遇到诈骗的行为。此外,我国现时期的互联网金融其监管体系并不健全,第三方的网络支付平台当中通常会存在很多资金的沉淀。此类资金沉淀与聚集,是游离在监管以外的,较易产生不法的行为。
(2)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依据我国现有法律,信息安全通常被放于隐私权下来保护的,然这样的制度安排现已不能达到当下的实际需要。从狭义层面上来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包含姓名、身份证号、财务等具有针对性的资料安全。从广义的层面上而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通常包含和消费者有关的全部交易信息,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交易时必需提供的信息,如,帐户的余额和信用情况及其它;二是,交易形成的信息,包含交易的支付工具、交易的时间、交易的次数等,三是,大数据的消费者信息。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存在的缺陷
(1)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区别对待
1.没有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具体性质
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所属的性质规定并不清晰,如此会造成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护间存在不平等。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现时期对其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学术的研究与实践当中,人们普遍以为只有经营互联网金融便能够被称作互联网金融机构。例如,在互联网的支付方面,只需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管理办法就可以得到支付的认证,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就会被认同是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这样的认定方法尽管非常简单,但却存在很多无法避免的问题。在传统的金融领域当中,由于严格性的监管,致使侵害消费者的不利问题就不会太过明显。
2.没有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身份
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其身份重点指的是在互联网金融中的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身分,其界定并不明确。学界中大都认为,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下层概念,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又属于金融消费者的下层概念。如此说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传统商品消费者是相同的,一定要把商品与服务都用在个人的生活消费上;从中收益的人将会被认定是投资者而不是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当中,很多商品与服务均有获利性质存在。正是因为理解存在偏差,才会让不法平台可以较容易的利用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入资金少,但涉及的人多,这种积少成多的方法,随意的侵犯消费者权益。
(2)信息安全权存在立法的空门
1.缺少可操作、细化的个个信息保护规定
人个信息的保护其重要性现已受社会各界的大力重视。在我国民法中规定自然人其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的组织与人个如需获取别的个人信息,都需依据法律来获取并同时保证信息的安全,不可以非法性的收集、加工使用和传输别人的个人信息,不可非法性的买卖和提供及公开别人的个人信息。在互联网金融视野下,消费者信息的使用、获取和保密,因为缺少清晰的依据与监管不严格的原因,将会被互联网金融机构随意使用与非法性的收集。
2.消费者的大数据保护缺少依据
互联网金融原本就存在趋于集中化和规模性的趋势。因为网络技术的融人,互联网金融能够使成本变得很小;还由于多边市场的效应影响,使互联网金融其规模不断的扩大,市场的占有率也越来越高,拥有的客户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的互联网机制可以促进消费者消费并同时获取大数据。因为大数据对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而言是非常宝贵的资产,所以各互联网金融,对于用户的数据收集均都非常重视。在现时期,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各互联网金融机构相继利用交易的便利,无阻碍任意的收集用户的各类信息,严重的甚至还有隐私和敏感的信息。从所有权层面来说,这些信息并不都属于被收集者。然在现时期制度的安排中,我国仍缺少相应高级别的法律来维护消费者的这一权益。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的有效保护
(1)对各种性质的财产安全权实施同等保护
1.存款金融资产安全权保护
存款属于消费者其在间接的金融领域中的活动,是其他业务的基础。所以,在间接的金融领域中,以存款资金的安全为主而制定的保护制度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所以需在确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前提下,对消费低收益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人比做存款者,适合采取存款保护的制度给予保护。
2.非存款金融资产安全权保护
非存款的金融资产其安全和存款资金有所不同,投资者不是不可以承担风险,而是能承担相应的风险。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用户在选取产品的时候,由于缺少相应的金融知识和不具备相应的物质基础,可能会在一些因素的误导下选出超过所承担的高风险产品。在过去传统的金融领域中,存在要求金融机构把适合的产品售给相对应客户的规定。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相同,存在风险等级各异的投资产品。在互联网金融的领域当中,为了可以购买到高风险的等级产品,这类信息可被个人随意的修改,出现这种情况,说明互联网金融机构并没有动力,同时也缺少能力实施审核和管理。这种立法空门需尽快的完善,需给予互联网金融机构对投资者实施审查的义务,并且同时需搭配构建投资的适格与高质量信息的共享机制,以此确保重要信息的可靠、真实性。
(2)信息安全权保护制度的健全
1.获取最低信息安保技术标准
经过调研后了解,在没有门槛、没有监管和自律的情况下,有些自称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仅凭几台电脑便开业了。另外还有一种互聯网金融机构,在还没有属于自己的客户源、又未与拥有数据的相关公司合作,也不具备数据分析实力的情况下,便对外宣称已应用大数据来实施对风险的控制。这些现象均都未达到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对于监管者而言,需在金融的整体规划当中加入互联网金融内容,把其当作金融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建立统一性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保护标准,以达成金融系统内的和谐、协调,防止监管套利;需健全信息保护的监测方法,提升风险监测的能力。从经营者层面而言,其一定要对所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环境实行优化,提升计算机系统自身的防病毒和防入侵能力,对计算机的硬件设施进行升级。在获取信息的安保标准义务的基础上,经营者需具备基础的网络安全防护的等级,并同时还要具备通过官方相应安全测试的能力。
2.大数据的合理使用
如果把数据看作是一个整体,其所有权必定是归属消费者,就是数据提供者。简单的说,现时期稍微有价值的数据,如消费的习惯,喜欢消费的时间和地点,均都能够体现消费者的个人人格,是不可分割的,同时也属于消费者。收集消费者的数据机构和消费者构建了直接合同,在合约的规定范围内取得消费者的独特数据,平台在此时便得到了开发此数据的权利。当平台需把挖掘权和利益转给第三方的时候,一定要经过一个可行且合理的程序获取消费者群的许可。
结束语
总的来说,现时期我国的金融中侵犯消费者安全权的信息与资金不安全的情况说明我国对此所采取的监管力度不足,相应法律出现空门,再加上互联网金融的大范围兴起,网络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和资金安全形成了极大的威胁,这些问题是互联网金融领域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对于我国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是非常有利的。
[1]何蓓蕾,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律保护[D].上海师范大学,2015.
[2]陈珑中,郝秀军.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9):73-76.
[3]叶明.张亚鹏.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探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9):73-76.
[4]吴朝平,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J].征信,2015(2):8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