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啸
私募股权投资是当今时期非常重要的理财方式,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并由法律所确认,是对投资人与管理人的关系进行确定的基础。本文首先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然后剖析其存在的问题。
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
信托制 私募股权投资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差异,结合法律规定,可以将私募股权投资划分为不同的组织形式,而组织形式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资金的运作效率。就国际范围来看,可以将私募分为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以及信托制三种形式。而就实际应用的情况来看,公司制应用的比例最少,应用有限合伙制的比例最大。对于我国而言,由于与国外的法律法规体系具有比较大的差距,私募股权的应用形式也有很大的不同。总体而言,我国应用公司制的情况最为普遍,其主导地位非常明显。
组织形式
(l)公司制
就公司制而言,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其一,由基金公司成立团队,负责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经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行使监督和表决权,并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基金管理人组织开展日常的经营活动。运用此种模式,可以较好的应用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其作用,促使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互制衡。其二.不是由基金公司本身的团队对资产进行管理,而是由第三方的机构负责管理基金,并签署代理协议,由其负责基金运作,然而最终决定权在基金公司,由此出现的任何法律后果,第三方都无需负责。
(2)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是非常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设立的基础是有限合伙原理,构成的原则是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其中前者承担无限责任,是投资人;后者承担有限责任,是管理人。并且前者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后者则不参与到企业的管理过程中去。就该种组织形式的集资方式而言,也有两种形式,分别是基金制和承诺制,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运作流程来看,首先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各方主体的权责关系与利益分配等;其次,由投资人与管理人共同出资,以建立基金;再次,对于有限合伙人,其出资可以采用分期方式;最后,合伙人如果想转让权益,需要提前三十天告知其他合伙人,并获得同意方可进行。
(3)信托制
信托制属于代理投资制度,其原理是信托契约,募集资金的方式是发行收益凭证,反映的是托管人和投资人以及管理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其本质上是利用信托模式来筹集所需要的资金,以为企业提供股权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实现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最终通过多种方式来获得收益。从运作类型来看,信托制分为三种类型,其一,受托人自管型,投资人在交付资金以后,设立信托基金,由信托公司对投资基金进行管理;其二,聘请顾问型,由公司负责聘请咨询顾问,对基金进行管理,双方需签订合约,以确保履行义务,而最终的决定权在于信托公司本身;其三,转委托型,信托公司负责募集资金,而基金的運作与策划则由管理人负责,主要原因在于信托公司缺乏专业化的团队,根据有关规定,应交与管理人。
存在的问题
首先,公司制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对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时,需要进行双重的征税,增加了税负。第二,在该制度下,对各投资人之间的权责关系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晰,缺乏一定的灵活性。第三,在进行增资与减资时,需要严格按照程序较为复杂的公司章程进行操作,很有可能会错过绝佳的投资机会。第四,必须要以创业投资企业的形式进行设立,否则缺少法律依据来设计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其次,有限合伙制也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我国的合伙制本来就发展的比较缓慢,在对《合伙法》进行修订以后,投资者也没有充分的认清这一组织的具体形式。第二,合伙型企业的发展受到现有法律框架的制约,无法进行公募融资,也无法上市,与国外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第三,作为非企业法人,在参加投资活动时,只能以合伙人的名义进行,在这其中面临比较大的委托代理风险。第四,合伙人也不能作为准备上市的上市公司的股东。
最后,信托制主要存在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信托与合伙制一样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法人,也就无法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有信托投资的管理人才能进行投资活动,依然无法有效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第二,由于信托的法人地位受限,无法按照《证券法》与《证券登记管理办法》,申请开通股票账户,也不能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第三,没有针对信托的专门的税收政策方面的规定。第四,在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不能够以信托的形式进行,也不具备对通过对每一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而获取税收抵扣的资格。第五,信托要求所有的资金必须要一次付清,投资者无法进行分期投资,并且缺乏完善的退出机制,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第六,在对激励约束等进行机制设计时,信托也无法做出科学有效的安排,无形之中放大了委托代理的风险。
结语
当前时期,随着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私募股权的投资形式日趋多样。本文重点分析了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以及信托制,同时分析了这三种组织形式存在的问题。实际上,这三种方式各具优点和缺点,在实际应用时,基金公司要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实现最大收益和长远发展为基本原则。在各方条件日益成熟时,基金公司更要与时俱进,确保多方主体利益的实现。
[l]罗显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四种组织形式及比较分析[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6(2):20-24.
[2]张进,倪海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武汉金融,2011(8):17-19.
[3]何德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D].厦门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