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娅妮
“任性”执法,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践踏了法律的威严。本文列举了“任性”执法的具体表现,指出了预防和减少“任性”执法的路径,逻辑严密,论述有理有据。
“任性”执法,就是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执法界限严格认真的履行法律赋予执法人的权利,凭个人的感情或者外界因素的干扰而采取的一种错误的、带有偏见的执法方式。我国的执法机关,是服务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正义公平、确保人民乐业安居为目标的,其使命决定了执法工作者必须纪律严明、风清气正、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可是,令人遗憾的是,执法机关的个别执法者,仍然将法律赋予他的权力,当成我行我素、“任性”执法的挡箭牌,这势必给我国法治建设带来负面影响,严重伤害了法律的权威。
一、“任性”执法的具体表现
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执法机关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纪律作风等方面发生可喜变化,但纪律作风问题 、“任性”执法、司法腐败这颗毒瘤却依然存在,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梳理这些典型案件,大致有以下几个类型:
1.腐败执法
面对不法分子“糖衣炮弹”的攻击,面对一些人的小惠小恩,执法者可能就会利欲熏心、迷失方向,丧失原则。在我国,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人情案、关系案、利益案、金钱案等情况时有发生;执法者犯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法分子逍遥法外、无辜者被冤屈、社会正义得不到伸张。如:黑龙江讷河监狱罪犯利用手机诈骗案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本应该是帮着把坏人改造好的地方,可是坏人不仅没有变好,反而变得更坏。讷河监狱发生的这起案件充分暴露出执法机关的某些人有时也是腐化堕落的、靠不住的。又如: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做的第一司法腐败尸检造假案件,只因为杀人凶手宋常辉是孝义市政协副主席温桂花的外甥,凶手的舅舅“李春光”在市纪委工作,于是孝义市公安局在给凶手开拓罪责的同时,还授意尸检人员做出错误的鉴定,伪造尸检报告。这些案例再次惊醒我们:司法腐败、“任性”执法,可以颠倒黑白、扭曲真理,它使得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申;执法者腐败,“任性”执法,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玷污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挫伤了公众积极投身国家法制建设的积极性、制约我国法制建设的健康成长。
2.野蛮执法
面对一些突发事件和难度较大的案件时,一些执法人员,头脑简单、工作方式粗暴,不是想方设法搞清案件的来拢去脉、认真搜集证据,科学缜密加以分析、验证,而是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向所谓的犯罪嫌疑人施暴,屈打成招,草草结案,邀功领赏,最终造成冤假错案,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给当事人带来终生的遗憾、悲伤。如:内蒙呼格吉勒图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印证,当年负责侦办此案的执法人员,由于缺乏应有的办案常识、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办案当中不重视科学依据、更不认真推敲分析、屈打成招、野蛮执法,草草定案,才酿成了震惊全国的冤假错案,致使所谓的“罪犯”被错杀18年后才得以平反。
一些执法机关办案人员由于不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文明执法、科学执法,致使一些本来很简单的民事纷争火上添油、愈烧愈旺,最后演变成一场悲剧,给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伤害无法弥补,对当地的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如:河南农妇周秀云讨薪丧命案,2013年春节前农民工周秀云到建筑工地去讨薪,与值班保安发生了争执、推搡,随后保安报警。太原民警王文军等数名民警到场后,不是积极深入了解事情的原委,依法客观公正予以处置,而是滥用职权,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一味地站在项目方角度处理纷争,并将47岁的周口女民工周秀云头发踩在脚底下达数小时,致使一桩原本很小的民事纠纷最终演变成轰动全国的命案。
3.违规执法
执法机关拥有限制人身自由、收缴个人财产的权力,一旦脱离了党和人民的掌握和监督,落入别有用心的人手中,就会成为伤害党的事业和人民合法利益的犀利武器。因此,执法机关对出警的程序、审判人员的构成、管辖的范围等都作出了细致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基层派出所,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跨管辖地域抓嫖,查賭,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等时有发生。先调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等执法现象大量存在,当场处罚不出示证件,处罚决定书不及时送达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超越职权审批,如派出所所长审批刑事案件等。
面对滋扰民生和发展环境、危害社会稳定,影响极其恶劣的重大案件,一些执法机关不负责任、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敢担当,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如:某国有大型企业,是个纳税大户,曾为当地经济建设,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正是这家企业却奇怪的屡遭当地一些不法分子的偷窃和骚扰。面对这样的问题,当地执法部门却推诿扯皮、不敢担当,有时即使勉强出警,也是向企业吃、拿、卡、要,没有帮助企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以罚代管、滥用法律条款随意罚款。如:一些公安机关热衷突袭赌场,因为抓赌能给单位和自己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违规扣押涉案财物、执法不公、随意性执法、搞选择性执法、对政府机关不作为。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有时勉强执行,也是对当事人进行吃、拿、卡、要等。
二、预防和减少“任性”执法的路径探析
大量事实证明,执法机关的个别执法者,由于“任性”执法,给我国的法治建设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束缚、制约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损害了我国的法律尊严。那么,怎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或者减少“任性”执法的行为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工作入手:
1.建立严密的执法监督制约体系
建立严密的执法监督制约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提高科学执法、公正执法、预防和减少“任性”执法的根本保证。因此,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强化监督、制约,要制定一套严密、科学且相互制约的监督体系,让执法的每个环节在强有力的监督下进行。必须是全方位的监督,主体之间必须监督衔接到位,法律监督方面绝不能出现空白。执法者的权利很大,谁来监督执法者的权力,不认真的去思考和制定执法者游戏规则,有权者就会“任性” 使用手中的权力。届时行使执法权这种强权的团队、执行人依然会肆无忌惮的伤害党的光辉事业, 因此,我们要制定一套科学、严密、能够相互制约且操作性很强的法律监督体系,使法律的实施在阳光和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之下运行。
2.加大对“任性”执法者的惩戒处罚力度
要杜绝执法腐败,使腐败现象销声匿迹,最重要的是要加大惩处力度,严打腐败现象。俗话说得不无道理:十句好话跟不上一巴掌。如何加大惩处力度?就是对“任性”执法者处以经济处罚、行政处罚、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通过制裁使他永远烙上记性,想腐不敢腐。
3.强化对“任性”执法者的教育引导力度
思维决定行动,执法者如果不能从思想上解决问题,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杜绝不了腐败执法、“任性”执法,因此,,强化对执法者的教育、培训、引导,及业务素质的提高,就显得特别重要。
4.要严把进人关,确保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执法队伍的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录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对新录用人员要加大培训力度,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业务知识、人权知识等培训,使他们真正成为法律的捍卫者,人民的守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