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素质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

2018-05-14 12:45贺志明龙昶贺进
新丝路(下旬) 2018年4期
关键词:人才培养机制高素质创新

贺志明 龙昶 贺进

摘 要:高素质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是当前我院教育改革的重点方向,符合司法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能为同类院校提供可借鉴的人才培养模式,具有很好的现实意義和推广价值。

关键词:高素质;基层法治人才;人才培养机制;创新

高素质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是当前我院教育改革的重点方向,符合司法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能为同类院校提供可借鉴的人才培养模式,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和推广价值。

一、高素质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的背景与意义

1.“依法治国”为高素质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提供了重大机遇

“依法治国”是新形势下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前提和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要求“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创新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机制”。[1]基层法治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资源,直接服务于法治建设各个环节的应用型基层法治人才已经成为法治社会运行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创新“四个忠于” 的高素质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有效推动人才培养与法治实务部门深度融合、解决人才培养差异化不足、提升教育资源整合效益,这是法律教育的根本归宿。

2.“法治湖南” 为高素质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提供了广阔舞台

“四化两型”社会建设是一项艰巨的创新工程,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持、促进和保障。“法治湖南”作为“四个湖南”的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是优化发展环境的关键软实力,将为“四化两型”社会建设顺利推进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以依法执政为核心,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重点的法治湖南建设正在持续推进,全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需要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离不开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同时也对基层法治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全省唯一一所警察体制的法律类高等职业院校,积极推进我省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加快构建与“四化两型”和“四个湖南”建设相衔接的现代法律教育体系,这是法律教育的光荣使命。

3.司法行政事业发展为高素质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提供了巨大空间

司法行政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性、先导性的工作,主要承担着法律服务、法律保障、法制宣传三大职能。在“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重叠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以“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工作为重点的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法律服务等各项工作亟需一大批有较强实践操作能力的法律应用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中央政法委、司法部、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助理员及人民调解员队伍、社区矫正人才队伍、刑事执行人才队伍建设发展的规定要求,目前仅在湖南省,人民调解岗位缺员达8000余名,社区矫正岗位缺员达2000余名,监所一线管教民警岗位缺员达1000余名,每年正常补员2000余名。进一步提升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质量,满足行业发展对高素质基层法治人才需求,这是法律教育的应尽责任。

二、现有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主要问题

1.法律教育忽略职业道德(精神)和人文素质培养

近年司法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司法队伍中的警官、检察官、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事件时有发生。尽管我国早已出台《人民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并且都对法律人职业道德有所规定,但在实践中,这些课程不是作为必修课开设,充其量是选修课。“徒法不足以自行”,不利于“四个忠于” 的高素质基层法治人才的培养。

2.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与司法实践的需求不匹配

法学是一门实践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而我国法律教育更多的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又在中国传统式教学方式的影响下,在法律教育的观念上,一直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而在现今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主要是:公、检、法机关或从事律师职业以及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各个行政机关,从事各个专业领域的法律事务,也可以进入公司、企业、金融业等社会经济组织从事相关的法律事务工作。而这些很大程度上要求学生具有很强的实际应用能力,尤其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在200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统一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职业的准入标准,即要从事律师、法官或检察官等职业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但是,法律专业毕业生司法考试的过低通过率,直接影响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因而,加强法律教育的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不仅是应对司法考试的要求,也是促进学生就业能力的要求。

3.法律教育教学方式落后、单一

目前,“填鸭式”授课教学仍是我们主要采用的授课方式。教课内容多以政策、法律条文为根本,以讲授理论为主,判例研究为辅。这种方法下,教师几乎是千篇一律地逐条逐款地注释法律条文,而直接涉及实际运用和具体社会问题的内容较少。学生的阅读局限于教材,授课方式多为讲座和集中讲授形式,强调的是教师的系列讲授内容而非与学生讨论。在课程设置上普遍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所以,我们现在看到的一名教师台上讲百名学生台下听是司空见惯的。除了单纯讲授形式外,案例教学法、学生讨论课、实习观摩课等形式也不同程度地被加以采用,但并没有改变讲授式的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模式。

三、创新高素质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1.高素质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的目标和任务

(1)高素质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的目标

按照基层法治人才培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首要标准,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主动适应行业发展新常态和高素质基层法治人才成长成才需要,完善法律教育教学标准,健全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机制,提升法律职业院校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人文素养和职业素养,全面提高基层法治人才培养质量。

(2)高素质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的任务

把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融入法律教育教学全过程。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法律教育和研究阵地。[1]

立德树人,把价值塑造放在首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具有本校特色的“厚德重法、崇文尚武”的育人理念结合起来。

健全培养“德技双馨”基层法治人才的课程体系。按照“专业基础能力”、“专业提高能力”、“专业创新能力“的要素结构,系统设计“岗位—职责—任务—能力——课程”模块化课程体系。

健全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育人机制。按照“人员互聘互派、资源共建共享、信息设施互通共用、教学科研互帮共进”的原则,政法院校应加强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在注重合作广度与深度、合作实效与质量基础上,建立起“学校—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

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法律教育特别要处理好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关系,让学生在与法律的亲密接触中触摸法律的“纹理”、解构法律的“材质”、探寻法律的“密码”、感悟法律的真谛。

2.高素质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的主要内容

(1)更新教育理念,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基层法治人才全面发展

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梦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融入法律院校教育教学全过程,帮助法律院校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充分发挥德育课堂的教学主渠道作用,坚持以价值观教育引领知识教育,注重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建设一批法律院校学生真心喜爱和终身受益的德育课程。要以法治基础知识和法治意识教育、职业纪律和岗位规范教育、校纪校规教育为主要内容,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法律院校学生的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坚定法治信仰。统筹推进活动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广泛开展“文明风采”竞赛、“英模进警院”活动等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主题教育活动,完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格局。把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寓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

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特别是中华法律文化教育。要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为核心,以家国情怀教育、社会关爱教育和人格修养教育为重点,着力完善法律院校学生的道德品质,培育理想人格,提升政治素养。要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系统特别是中华法律文化教育融入课程和教材体系,在相关课程中增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中华法律文化内容比重。要充分挖掘和利用本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特别是中华法律文化教育资源,开设专题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拓宽课程覆盖面。我院要开设经典诵读、中华礼仪、传统技艺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必修课。

强化职业精神培养。要把提高法律院校学生职业技能和培养职业精神高度融合,重点培养敬业守信、精益求精、勤勉尽责等职业精神。要积极探索有效的教育载体,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的职业精神培育机制。要抓好实习实训环节,利用法律院校学生与社会、岗位实践密切接触的机会,引导法律院校学生践行交往礼仪、职业礼仪,增强法律院校学生安全意识、纪律意识。深入挖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教育引导法律院校学生牢固树立立足岗位、增强本领、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理想,增强对职业理念、职业责任和职业使命的认识与理解,增强职业荣誉感,养成良好的职业态度和职业操守。

(2)推进校局深度合作、产教深度融合,增强基层法治人才培养针对性

强化校局(狱、所)协同育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通过“引局(狱、所)入校、引校入局(狱、所)”等,拓展校局(狱、所)合作育人的途径与方式,促进法律服务行业参与基层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推动校局(狱、所)共建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开发中心、大师工作室等,切实增强我院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技能积累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业教育集团的办学优势,以省级法律事务特色专业和法律应用示范性特色专业群为纽带,推动法律专业(群)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方案与法律服务行业岗位基层法治人才需求标准相衔接,基层法治人才培养链和法律服务行业链相融合。积极推动校局(狱、所)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一体化育人的现代学徒制试点,精心打造专兼结合的法律专业教学团队,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注重特邀法律界先进模范人物授课讲座或指导学生,重点加强案例教学领域理论研究和教材编写,广泛开展探究式学习讨论,增强学生全面适应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需求的素质能力。

广泛开展实践性教学。要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增强教学、学习、实习实训等法律院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融合度,进一步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要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文化课中强化实践性教学,我院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时数原则上要达到总学时的60%。要促进知识与技能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加强兼具生产、教学和研发功能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推行校内实习、创岗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多种实习形式,并強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推进法律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建设。要严格执行《法律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切实规范并加强实习管理和服务,保证法律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基本一致。顶岗实习累计时间原则上以半年为主,可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或分阶段安排实习时间。

创新教学方式方法。要根据不同专业教学要求和课程特点,创设多元化教学方式,普及推广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广泛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充分激发法律院校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借鉴职业技能竞赛成功经验,促进技能竞赛活动与日常教学工作紧密结合、良性互动。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积极探索和构建信息化环境下的法律院校教育教学新模式。

(3)调整专业结构和优化专业布局,提高基层法治人才培养吻合度

调整专业结构。要引导和支持我院结合自身优势,科学准确定位,紧贴法律服务行业、紧贴法律服务行业、紧贴职业岗位设置专业,参照《专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点设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律服务行业相关专业,减少或取消设置限制类、淘汰类法律服务行业相关专业。要适应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实际,既要积极发展新兴法律服务行业相关专业,又要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要注重传统法律服务行业相关专业改革和建设,服务传统法律服务行业向高端化、低碳化、智能化发展。

优化专业布局。要建立基层法治人才需求预测与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围绕区域法律服务行业布局和发展趋势,调控专业布局,努力形成与区域法律服务行业分布形态相一致的专业布局。要紧密对接各类经济带、法律服务行业带和法律服务行业集群,建设适应需求、特色鲜明、效益显著的法律类专业群。

推进示范专业(群)建设。要围绕现代法律服务业和社会治理发展需要,深化相关专业课程改革,创新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师资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突出专业特色,重点打造一批能够发挥引领辐射作用的国家级、省级示范专业(群),带动法律院校专业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4)推进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健全高职专科与本科课程衔接体系,系统培养高素质基层法治人才

加强和改进公共基础课教学。要在保障法律院校学生技术技能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加强文化基础教育。要按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规定,开足、开齐、开好高校德育等公共基础课程。要加强文化课与专业课间的相互融通和配合,发挥人文学科的独特育人优势,注重法律院校学生文化素质、科学素养、综合职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要针对法律院校学生认知特点,改革学科本位的传统教学模式,创新公共基础课教学,改善课堂教学效果。

推进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适应经济发展、法律服务行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建立完善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要对接最新职业标准、法律服务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紧贴岗位实际工作过程,更新课程内容,调整课程结构,深化多种模式的课程改革。要加强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法律服务行业的合作,积极推行“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双证书”制度。要把职业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融入相关专业教学中,将相关课程考试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合并进行,使法律院校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直接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促进高职与本科课程相衔接。要统筹安排高职与本科衔接基层法治人才培养的课程建设。在明确各阶段教育基层法治人才培养规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课程内容的难度、深度、广度和能力要求,推进课程的综合化、模块化和项目化,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法律院校教育课程体系。

3.高素质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的配套政策与措施

国家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国家建立从符合条件的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1]

国家充分发挥教育部高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司法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作用,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

国家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2]

国家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创新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还要在政策配套上作出不懈努力。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程,完善法学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在培养单位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交流互聘、积极试行“双导师”制等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走出新路,合理安排不同单位和部门的人员选聘条件、程序、期限、考核管理和政策保障。[2]

法治工作部门如何参与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是必须努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培养基层法治人才乃至培养优秀基层法治人才,是法律院校的使命,但并不仅仅是它们的责任。法治工作部门如何立足自身工作实际参与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推进法治工作,为法治机构培养后备队伍,是我们努力解决的重大课题。[3]最高人民法院推出法律实习生制度,将人民法院长期实行的、吸纳法律院校学生实习的习惯做法制度化了。依照这一制度,人民法院将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接收法律院校学生实习。这一制度的设立将使那些具备良好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社会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能够顺利进入人民法院,参与司法实务。依照这一制度的安排,法律实习生在人民法院中接受司法传统教育、法治精神洗礼,通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审判业务实践活动,全面了解司法审判工作,提高其在实践中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人民法院将指定经验丰富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其指导老师,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担任实习法官助理或实习书记员,在指导老师帮助下参与案件审理、案件记录、法律文书起草以及专题调研等辅助工作。人民法院在为基层法治人才培养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为司法审判工作的开展培养了现实的生力军。随着这一制度的推行和法律院校的改革,法律實习生将成为人民法院日常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有生力量。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袁贵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N].人民日报 2014-12-12

[3]刘文韬.创新机制 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谢勇代表建议实践教育“两轮驱动”[N].湖南日报,2015-03-14

作者简介:

贺志明(1963--),湖南宁乡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教授,研究方向是法律职业教育;

龙昶,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副教授;

贺进,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管理系软件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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