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以群众涉访涉诉为研究对象,以文献分析为研究方法,探讨了群众涉访涉诉的解决机制。文章首先阐述了群众涉访涉诉是群众因原生诉求得不到满足而进行的二次表达的本质。再根据群众法治意识、国家公共机关诉求回应情况的不同,分析了不生成、诉讼类、信访类、网络非理性类四种不同的群众涉访涉诉状态。最后希望通过事前预防、事中分流、事后追究补偿三大机制解决群众涉诉涉访。
关键词:群众涉访涉诉;法治意识;利益诉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不断深化,利益诉求不断多元化,群众纠纷、甚至冲突日益频发。群众涉访涉诉是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威胁,是实现“四个全面”的重要障碍。因此,如何从机制上解决群众涉访涉诉是我们迫切解决的重要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群众涉访涉诉的界定
群众涉访涉诉的解决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是国家经济有序发展的基础条件。只有群众无纠纷,社会才能和谐,经济才能快速发展。
1.群众涉访涉诉的概念
群众涉访涉诉是指在国家机关对于群众某一具体诉求回应不力的情况下,群众因不满而与国家机关产生纠纷,并就纠纷向国家机关进行二次诉求表达的过程。从本质上讲,群众涉访涉诉就是群众对国家机关进行的二次诉求表达。理解这个概念,就要理清几个问题。首先,群众涉访涉诉是次生诉求,是在群众原生诉求的基础上形成的。原生诉求指的是在某一涉访涉诉事件中,群众对国家机关的第一次诉求表达。而次生诉求指的是在此涉访涉诉事件中,群众为满足的诉求进行的二次诉求表达。原生诉求与次生诉求之间的区别在于,次生诉求除了包括原生诉求的内容之外,还增加了对社会公正的追求。第二,关于群众的不满意,我们应该区分主观和客观。主观的不满意是国家机关在合理合法解决初次纠纷的客观基础上,群众由于法律意识、道德水平等原因而产生的主观不满意。客观的不满意是国家机关在纠纷初次解决过程中确实存在行为不当或是不合法,而形成客观不满意。
2.群众涉访涉诉的类型
根据表达方式的不同,群众涉访涉诉可以分为信访类、诉讼类和网络非理性表达类。信访是群众涉访涉诉比较常用的解决方式。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1]信访为群众表达意见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信访条例实施近20年来发生了一定的变异,由信访变成了上访,由一种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变成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渠道,特别是解决涉诉涉法争议的一个渠道。”[2]
诉讼是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原生诉求实现的一种手段,是群众涉访涉诉的法治方式。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为解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而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这是解决群众涉访涉诉最重要的方式。诉讼以法律为依据,因此具有法律的权威性;诉讼遵循法定的程序规则,因此具有可操作性。可以说,诉讼是最可信赖的诉求表达方式。
信访、诉讼是解决群众与国家机关纠纷的正规渠道,是群众期望诉求的理性表达。此外,还有一类非正规渠道值得我们注意——网络非理性表达。一些群众利用互联网的影响力,选择在互联网上书写“血泪史”来博取网友同情、赚取舆论支持,谩骂、造谣、污蔑国家机关激发弱势群体的共鸣,扩大事件影响力。他们坚信事情闹得越大,解决的越快,获利更多。
二、群众涉访涉诉的形成
群众涉访涉诉产生于群众对国家机关对原生诉求回应行为或行为结果的不满或是不认可。
1.群众涉访涉诉的形成逻辑
国家机关是公共事务管理的承担者,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与群众发生权力与利益关系。群众向国家机关表达利益诉求,国家机关回应群众的利益诉求。这种利益诉求就是我们所说的原生诉求。當今社会价值多元、利益诉求多样,而社会资源的是有限,因此国家机关无法同时满足所有人的所有需求。因此,当国家机关无法回应,或是回应行为失范时,群众利益诉求与国家机关回应之间就产生了分歧、矛盾,甚至是纠纷。为了寻求原生诉求与社会公正的实现,为了利益诉求与国家回应之间纠纷的解决,群众向国家机关进行了次生诉求的表达,即群众涉访涉诉的产生。
2.群众涉访涉诉形成的四种情况
根据群众的法治意识、国家机关回应情况不同,群众涉访涉诉的形成有四种情况(如图1)。用坐标轴来代表群众涉访涉诉形成的四种情况,把国家机关对原生诉求的回应情况作为横轴,以原点为界,左侧代表国家机关回应有力,右侧代表回应不力;把群众的法治意识作为纵轴,以原点为界,原点以下代表群众有法治意识,原点以下则无法治意识。
情况一:第一象限,群众法治意识强烈,国家机关回应原生诉求有力,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形成群众涉访涉诉。情况二:第二象限,群众法治意识强烈,国家机关回应原生诉求不力,会形成诉讼类涉访涉诉。法治意识强烈的公民在遇到诉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会选择司法途径,即诉讼来解决。情况三:第三象限,群众缺乏法治意识,国家机关回应原生诉求不力,会形成信访类涉访涉诉。群众不懂法,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会将个人诉求寄托在党委、政府的“青天大老爷”身上,即信访类涉访涉诉。情况四:第四象限,群众缺乏法治意识,国家机关回应原生诉求不力,会形成网络非理性涉访涉诉。群众不懂法、不信法,也不相信信访,因此选择借助网络来表达诉求。
三、解决群众涉访涉诉的三大机制
从对群众涉访涉诉形成原理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群众涉访涉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简单运用信访、诉讼方式不足以解决群众诉求的表达与实现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扩展思维,从群众涉访涉诉的起点——群众原生诉求开始,建立群众涉访涉诉的解决机制。解决群众涉访涉诉要建立事前预防机制、事中分流机制、事后追究补偿机制。
1.事前预防机制
事前预防机制就是要在源头上预防群众涉访涉诉的发生。这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一要做好群众的法治教育。法治教育作用于群众涉访涉诉的生成过程中的多个环节。在原生诉求环节,法治教育可以确保原生诉求的合理合法。原生诉求是群众涉访涉诉的起点,只有建立在内容和表达方式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群众涉访涉诉的有序解决。在诉求回应环节,法治教育有利于对国家机关回应行为是否有力的客观判定。法治教育就是要让群众懂法、信法、用法,用法治思维表达利益诉求。二要做好国家机关对群众利益诉求的积极回应,在客观上保证群众个人利益不受侵害,同时还要保证国家机关回应行為的合理合法。换言之,这就是要求国家机关不仅在物质层面保障结果正义,还要在行为层面保障回应过程的程序正义。
2.事中分流机制
事中的分流机制是要在群众涉访涉诉解决过程中,根据性质不同,按照群众涉访涉诉事件的不同分类进行分类解决。依据性质区分,解决方式可以分为社会方式、行政方式、司法方式、信访方式。社会方式要解决群众的诉求问题和心理问题。社会方式包括和解、人民调解、仲裁等,适用于民事类的群众诉求。行政方式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救济、行政诉讼等等,适用于群众对政府职能类的诉求。诉讼方式适用于对于司法不公的群众诉求。信访方式适用于司法、行政、社会方式无法解决,关涉政策的群众诉求。在事中分流机制的应用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的是律师,尤其是公益律师作用的发挥。律师是分流机制的分流师,他们根据不同方式适用条件,引导群众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式。这不仅能缓解信访、诉讼的压力,还能合理使用公共资源,提高群众涉访涉诉的解决效率与效力。
3.事后追究补偿机制
事后追究补偿机制是要在群众涉访涉诉解决以后,针对行为失范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群众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进行赔偿。这是对于群众次生诉求中社会公正的回应。一是要进行相关责任人的追究。针对群众原生诉求回应的过程中,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存在行为失范、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以求社会公正。二是要对群众的物质、精神损失进行补偿。国家机关最基本的职能就在于维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当因国家机关的行为而造成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时,理应对其补偿或是赔偿。
群众涉访涉诉的解决本质上是群众诉求的满足,就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公共管理职能,为人民服务的过程。因此,群众涉访涉诉解决机制的建立,应该立足于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合法、合法的行为回应、、物质回应、制度政策回应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令(第431号).国务院信访条例[DB/OL].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2005,(1)
[2]马怀德、赵树凯、周志兴.信访问题:访民、官员与政府[J].同舟共进,2014,(8)
[3]邓少君.依法治国视域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重构——基于广东省实践经验的分析[J].广东社会科学,2016,(1)
作者简介:
王超(1987--)女,黑龙江人,中共富锦市委党校讲师,硕士,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