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让你失去的不仅仅是自由

2018-05-14 13:43刘宏辉
汽车与安全 2018年1期
关键词:肇事罪交通肇事肇事者

刘宏辉

说起开车,我们经常会把新手司机或女司机称为“马路杀手”,可是大家却都忽略了另外一个马路杀手——酒驾。

据公安部提供的数据,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截至2009年,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

无论公安部门如何加大整治力度,酒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总是屡禁不止,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发展的一大毒瘤。

中国有着悠久的酒文化,和朋友吃饭聚会总是要喝一点酒,可是酒驾的危害却一直不被重视!而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也不足以震慑酒驾这样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有效的遏制酒驾行为的发生。

2010年轰动一时的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发生之后,全国人大以最快的速度表决通过了酒驾入刑法案,将酒驾定性为犯罪,这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着最高半年拘役的刑事处罚。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衍变为刑事犯罪行为。

2011年5月1日零点44分,北京市公安交警局东城交通支队夜查小分队在朝阳门桥执行夜查酒驾任务,对一辆轿车司机李俊杰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超过了醉酒驾车标准。后经司法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59.6毫克,超过醉驾标准近一倍。北京警方随即依法将其拘留,并于当天上午将其送往看守所羁押,李俊杰也成为酒驾入刑实施后因醉驾被刑事拘留的第一人,后经法院判决,认定李俊杰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作为酒驾刑拘第一案,该案无疑具有标志性意义。李俊杰在“酒驾入刑”刚刚生效还不到一个小时,就以身试法,其在被询问时表示对“醉驾入刑”规定不清楚,心存侥幸心理才酒后开车的,这一方面反映了其对新刑法的漠视与无知,另一方面也说明法律宣传普及工作还需加强,但法律是严肃的,法院对他的判决无疑是对其漠视法律的最好惩罚。而对这些违法醉驾者依法处理,本身就是很好的普法宣传。

酒驾入刑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后,效果十分明显,根据公安部数据,酒驾入刑后的第一年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比上年下降18.8%,酒驾事故明显减少,顺应了公众“平安出行”的需求。

那么到底什么是“酒驾入刑”呢?简单来说,“酒驾入刑”指的是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定义为犯罪,而这个犯罪的罪名就是“危险驾驶罪”。这里要注意,我们常说的“酒驾”它可不是一个刑法的罪名,只有醉酒驾车的行为才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中所说的是“醉酒驾驶”行为,有不少人还曾经听说过“饮酒驾驶”这个说法,到底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在法律上,我们是以饮酒后体内酒精含量来做判断的:“饮酒驾驶”,是指开车人在开车时体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20毫克以上、80毫克以下酒精的情况;而“醉酒驾驶”,是指开车人在开车时体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80毫克以上酒精的情况。所以,不管你酒量大小,只看你喝了多少。

醉酒驾驶和饮酒驾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处罚上却是有着本质的区别。饮酒驾驶将受到的是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罚金、扣分、吊销驾照、拘留等处罚;而醉酒驾驶无论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害,都将构成刑事犯罪,将至少受到拘役和罚金等刑事处罚。

对于公务员来说,醉驾被处罚则等同于砸掉自己的“铁饭碗”。因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将给予开除处分。

另外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后,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可能会有人提出疑问,虽然我酒驾,但我没有撞人也没撞坏物,为什么也要判处我危险驾驶罪呢?如果酒驾撞了人或者撞坏了什么东西,那会不会受到更严重的处罚呢?

这两个问题是酒驾入刑法案中最核心的问题。

醉酒后驾车没有造成任何人员受伤、财物毁损,为什么还要判刑呢?原因就在于现如今的社会中,酒后驾车已经成为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最大成因。您可能酒驾一次、两次没有发生事故,但是,谁又能保证自己永远不会出事故呢?更重要的是,一旦醉酒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开车人酒后反应迟钝,采取紧急措施不及时,事故结果往往非常惨重。酒驾入刑的立法目的就为了防止这类惨痛的交通事故发生。

酒后驾车如果撞了人或者撞坏了物,造成了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又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说到这里,我们就不得不提及与危险驾驶罪有密切关系的另外一个罪名——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必须发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比如2016年11月4日在南京就发生一起七车相撞、两人死亡的惨烈车祸。肇事者朱某酒后驾车,在已发生追尾事故的情况下,不计后果继续在车流量较大的城市主干道超速行驶、闯红灯,连续撞击行人及车辆,最终造成两名行人死亡和数十台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而本案最终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像这样醉酒驾驶造成了人员伤亡、财产毁损严重后果的,他不仅仅触犯了危险驾驶罪,同时也触犯了交通肇事罪。按照法律规定,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法院應当选择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名来判刑,相比较来说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更加严厉,所以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处罚。

在日常生活中不乏聪明之人,在交通肇事之后会想尽各种方法以求钻法律的漏洞来逃避刑事责任。于是,有的司机想到了一种自认为聪明的方法来妄图逃避责任——“逃逸”,但是结果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加重了自己的罪责。

依据法律规定,“逃逸”是指开车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一旦肇事者逃逸,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处罚标准远远高于未逃逸的刑事处罚,如果因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的,将处以更加严厉的刑罚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般来说“逃逸”是指肇事后逃跑的行为,但并不绝对以是否离开事故现场为唯一判断标准,实践中有这么两种特殊情况请大家注意,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虽然留在原地并未逃跑,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救助受伤者,这种情况认定为“逃逸”;如果肇事者离开了现场,但是留下了联系方式并让自己的家属、朋友来救助伤者,则不会被认定为“逃逸”。

但在事实上,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有的肇事者在救助伤者之后自行离开,这情况仍然可能会被认定为“逃逸”。晋江潘某酒后开车载朋友回家,途中与老人发生碰撞,致使老人昏迷。潘某现场用急救方法,对老人进行心肺复苏,等到老人醒了,方才离开,但是1小时后潘某就被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抓获。在这里提醒大家,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应该立即拨打120救助伤者并及时报警,在抢救伤者的同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防止发生二次事故,如无故擅自离开,就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现实中,有少数肇事者为了逃避惩罚,不但不及时对伤者进行救助,反而怕事情败露,而破坏事故现场将伤者隐藏起来,更有甚者直接杀害了伤者,这种行为正与交通肇事后对伤者进行积极救助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将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与交通肇事罪两并罚。

所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肇事之后千万不要妄图通过逃逸来免除法律的惩罚,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逃逸最终将会承受更重的责罚!

那么,在交通肇事后怎么做才能够得到从轻处理呢?这里就涉及到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交通肇事中的“自首”,是指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肇事者的自首行为是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肇事者可能会因为自首而被从轻处罚。

设立“危险驾驶罪”无疑提高了酒驾肇事者的违法成本,只要是有醉酒驾车的行为便可够成犯罪。把酒驾行为纳入刑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从法律的角度促进和提升了国民法律意识,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更有利于进一步唤起人们对生命的珍惜。

每年被酒驾夺去宝贵生命的人数以万计。他们之中,有天真无邪的孩童,有意气风发的青年,有肩负着家庭和社会责任的壮年,也有正在享受天伦之乐的老人。酒驾摧残的不仅仅是生命的个体,还有其背后的家庭,更有肇事者自己一辈子的自由和梦想。在生命与家庭面前,我们还有什么理由酒驾呢?既然酒駕的危害那么大,我们为什么不采取另外一种既不违法又安全的代驾方式呢?

在此呼吁广大司机朋友,珍爱生命、杜绝酒驾!切勿让酒驾成为我们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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