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联赛中职业球员越轨行为成因及控制对策的研究

2018-05-14 09:52胡博然高倩
山东体育科技 2018年4期
关键词:控制对策

胡博然 高倩

摘 要: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对2004-2016年以来中超联赛中职业球员的越轨行为进行研究,在对职业球员越轨行为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将越轨行为分为正向越轨行为和负向越轨行为,以及共赢、损人利己、损己利人、损己损人四种结果。根据典型案例得出大部分行为是基于比赛本身,并非超出体育比赛范畴、负向越轨行为类型变化与职业联赛整体环境有关和借助社交媒体,越轨行为会引起更大关注的发展趋势。从职业球员自身的不可控性、社会公众层面的复杂性和联赛组织管理层面的不完善方面探究越轨行为出现的原因,同时从内在和外在社会控制方面提出控制对策。

关键词:越轨行为;职业球员;成因探究;控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G8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840(2018)04-0056-06

Abstract:Professional players' deviant behaviors occurred in Chinese Super League competitions during 2004-2016 were studied with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review and logical analysis. Based on the definition of deviant behavior, the author divide it into positive deviant behavior and negative deviant behavior, with four different results: win-win, harm others to benefit oneself, harm oneself to benefit others, harm-harm. According to typical cases, we can get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deviant behaviors: the majority of the behaviors are based on the game itself, not beyond the scope of sports competition; the change of negative deviant behavior types is related to the overall environment of the League, and with the help of social media, deviant behavior may attract greater attention. The reasons for the deviant behavior are explored from three levels: the uncontrollability of professional players, the complexity of the public and the imperfection of the League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Six measures are given from the aspect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trol.

Key words:deviant behavior; professional players; genetic exploration; control countermeasures

2004年首屆中超联赛拉开帷幕,作为代表中国足球最高水平的职业联赛,中超联赛从一开始就引起业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在2010年中国足坛反赌扫黑行动之后,社会资本大量涌入,一大批知名球星都到中超谋求发展,中超联赛又重新成为国内社会和国际足坛关注的焦点。但是职业球员在场上场下越轨行为频发,不但影响联赛的运营秩序,同时这种失范现象也引起了社会学者和心理学者的重视。越轨行为是社会学一个术语,国内外学者对越轨行为有不同的概念界定。J.D道格拉斯和F.C瓦克斯勒认为越轨行为是某一社会群体的成因判定是违反其准则或价值观念的任何思想、感受或行动[1];默顿认为“个体在面对失常性压力下,为获取成功而采取的不正常手段的行为就是越轨”[2]。国内学者则从行为主体角度来定义。郑杭生认为越轨行为是指社会成员(包括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偏离或违反现存社会规范的行为[3];王思斌认为“越轨行为是个人或群体违反其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行为”[4]。笔者认为定义职业球员的越轨行为首先应当从行为主体特殊性来出发,职业球员既是受联赛纪律制约的从业者又是受法律约束的公民,是职业联赛的从业者,其越轨行为违反规范程度不同,所受的惩戒也不同,因此笔者认为职业球员的越轨行为是指职业球员在从事体育运动竞赛和训练过程中,面对失范性压力做出违背正常的比赛观、价值观、法律观等具有攻击性或破坏性的行为。

本文旨在通过对2004-2016年中超联赛中职业球员越轨行为的研究,分析其成因和发展趋势,为如何更好地预防和控制职业球员越轨行为提供有益的理论参考。

1 越轨行为的界定和结果

1.1 越轨行为的界定

体育社会学家对于如何鉴别社会规范以及规范的违背程度有着不一致的看法,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分歧:一是绝对主义方法,强调非对即错;二是相对主义方法,主张用主观的方法去评判行为的对错;三是临界正态分布方法[5],这种方法克服了前两种方法中忽略越轨行为包含着对规则的过度遵从和期望的缺点,同时还参考了运动中的规范和接受范围,这对于体育运动行为主体的独特性来说,为界定职业球员越轨行为提供了较为科学的方法(见图1)。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数职业球员的行为在社会中都处于可接受、正常的范围内,超过这一范围就会产生越轨行为。正向越轨行为代表着对运动规范的过度遵从,负向越轨行为代表着对运动规范的过低遵从。由于正向越轨行为往往会带来胜利和收益,所以职业球员的正向越轨行为通常会被忽略,人们会把注意力集中在负向越轨行为上。

1.2 越轨行为的结果

越轨行为的结果则是在三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一是规范的重要性。组织规范通常被视为组织健康运行的基础,因此如果成员违背组织规范并对组织及其他造成威胁,则会受到来自遵从规范的大多数成员的惩罚,惩罚程度由违背规范的轻重决定。二是违背规范的频率。如果组织成员经常违背规范,组织通常会加重对该成员的处罚力度。三是违背的客观后果。如果成员较轻程度地违背了组织规范,其越轨行为并不算很严重,属于组织内惩罚的范畴,但如果成员行为性质恶劣、触犯法律,此行为除了要受到组织的惩罚,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越轨行为结果对组织成员利益作用情况,可将越轨行为的结果[6]分为下列四种类型(见表2)。

2 职业球员越轨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趋势

根据中国足协官方网站数据和历年《中国足球年鉴》[7],按照上述越轨行为界定和划分,现对2004-2016年中超联赛职业球员30个典型越轨行为案例(见表2)进行分析,共有正向越轨行为7例,负向越轨行为23例。其中正向越轨行为表现为带伤比赛(4例)、从比赛中获利(2例)和服用有助恢复的药品(1例);负向越轨行为的代表为恶意犯规(6例)、侮辱性手势(3例)、与球迷对手冲突(4例)、辱骂殴打裁判(2例)、发表不恰当言论(2例)、罢训罢赛(3例)、资格造假(1例)、吸食毒品(1例)、赌球(1例)。从行为結果来看,无论是正向越轨行为或是负向越轨行为,鉴于体育比赛参与性的特点,其行为结果不会只对行为主体自身发生作用,还会对组织成员或组织产生作用。具体行为结果包括损人利己(2例)、损己利人(15例)、损己损人(13例)、共赢(0例)。从以上案例统计来看,中超联赛职业球员的越轨行为屡见不鲜,有些职业球员在球队利益和职业奉献精神驱使下,坚持带伤作战、利用规则帮助球队取得胜利,这些正向偏离行为对球员自身健康造成了危害,然而在客观上使所在球队获利,这种 “损己利人”的行为虽然不被提倡,却是职业联赛中经常出现的行为;反观从2004年以来,球员的负向越轨行为逐渐成为关注和研究的重点,职业球员的负向越轨行为首先是破坏了组织规范或是触犯了法律,在深层次意义上还会对所在球队和联赛整体造成损害,并且使对手从中获利,根据案例分析显示,中超联赛职业球员越轨行为呈现出阶段性、突发性和危害升级性等特点,主要有以下趋势:

2.1 大部分行为是基于比赛本身,并非超出体育比赛范畴

职业球员作为体育竞赛的重要主体,其行为产生有着多种原因。当职业球员在忍受伤痛、甘愿牺牲的精神刺激下,球员就会坚持带伤作战,过度地遵从规范,在比赛中遇到对手犯规侵犯、不公正判罚对待时,其行为就会失控,产生违背规范的负向偏离行为。从表2统计的案例来看,有8例是由于拼抢动作过大引起的冲突,6例是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3例是对球迷谩骂侮辱做出的不恰当的回应,还有为了球队利益牺牲而坚持比赛的2例。在体育比赛之外,职业球员作为“理性人”,这些越轨行为是不存在的。

2.2 负向越轨行为类型变化与职业联赛整体环境有关

2010年中国足坛掀起了一场反赌扫黑的行动,积压在中国职业联赛已久的足球领域越轨行为大量呈现在公众面前,从这次行动后中国职业联赛整体环境较之前有很大改善,一些赌球假球、利益小团体和拖欠工资奖金现象得以遏制。据表2统计,2010年以前球员的负向越轨行为有2例是因为欠薪拖欠奖金引起的,2例是因为涉及赌球假球,但是在此后的几年中,中超联赛中职业球员没有出现过上述原因引起的越轨行为,可见如果组织规范足够完善,组织成员在规范真实性的示范下,同类越轨行为会减少发生。

2.3 借助社交媒体,越轨行为会引起更大的关注

职业球员作为公众人物,在论坛、微博、直播软件等社交媒体上发表言论会产生“明星效应”,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这也是在2012年后职业球员越轨行为的新趋势,如2014年北京国安队球员张晓彬赛后在个人微博上发表不恰当言论被足协予以禁赛处罚。职业球员的越轨行为在经过媒体报道后会形成“倒逼机制”,一些被媒体采集到的照片和视频会成为足协处罚的依据,如2014年上海上港队球员王佳玉在进球后的庆祝动作中有隐蔽的竖中指动作,虽然逃脱了主裁判的法眼,但足协依据媒体报道做出了追究处罚。

3 职业球员越轨行为产生的成因探究

涂尔干认为,越轨现象是任何健康社会都不可回避的一部分,每个社会都存在着一定数量的越轨者[8]。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越轨行为产生新的内涵特征,所以对于如何研究体育领域内的越轨行为,社会学家们给予不同的回答和解释,主要是从生理、心理和社会等方面。对于中超赛场上的职业球员越轨行为的成因,应该把其置于中国竞技体育的大环境下,从以下三个方面探究其发生的原因。

3.1 职业球员自身的不可控性

1)情绪控制能力较差,容易产生自我意识情绪。职业球员长期从事体育运动竞赛和训练,其个人对自身的心理和行为的掌控性较差,经过外界压力刺激,其认知、情感和行为等层面会产生障碍,在克制冲动、抵制诱惑、实现满足等方面表现明显。另一方面,职业球员自我意识情绪与越轨行为的产生也有相关性,球员情绪体验往往比普通人更强烈,它会产生愤怒和攻击行为倾向。如山东鲁能队戴琳以爱得红牌、脾气暴躁著称,在场上经常会出现负向越轨行为,暴力犯规、竖中指、殴打辱骂对手、辱骂裁判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他表示“自己在遇到对方挑衅时自我控制能力太差、容易冲动,其实本意并不想去犯错”。

2)获得运动成就动机明显,以球队取得胜利为目的。职业球员从事足球运动有多种动机,追求成就动机是球员重要的运动动机,罗伯茨认为研究运动员行为的关键是把握其成就目的[9]。中超联赛中的职业球员是中国男子足球运动员群体的最高层次,他们渴望在比赛中取得成绩,用运动成绩来证明自己在球队中的资格和地位,因此职业球员会在比赛中带伤坚持比赛、积极拼抢甚至不惜用凶狠的犯规来获得球权,同时一部分职业球员会有超出违背规范的行为,例如参与假球赌球,使所在球队获利。如北京国安队陈志钊在代表球队第一次首发的比赛中肩膀受伤,在接受队医的绷带固定治疗后依然坚持完成比赛,他在赛后表示是想证明自己有实力能够帮助球队获得胜利。

3)接受文化教育不系统,遵守纪律准则观念淡薄。目前我国职业球员的培养主要有足校、俱乐部梯队、社会培养三种路径,其中足校培养和俱乐部梯队是主要路径,这种路径培养下的球员通常是半天文化课学习半天训练,存在着文化教育学习不系统、与社会脱钩的弊端,而缺少文化教育的习得性会迁移到职业球员对纪律规范的掌握,因此很多职业球员对联赛纪律和法律的理解性較差,存在着自我解读、偏向理解的问题,如服用有助于伤病恢复的药品、修改年龄以大打小等,这些弊端和理念会潜移默化地引导着越轨行为的发生。如2006年10月上海申花队李玮峰在亚冠比赛中因不冷静行为攻击对手被禁赛,同期在国家队比赛中多次违反比赛纪律,遭到足协开除国家队、撤销队长职务的处罚,这反映了职业球员文化缺失这一短板制约着其正确行为规范的确立,难以根治。

3.2 社会公众层面的复杂性

1)媒体舆论导向引导受众意识明显。大众媒体作为报道中超联赛的载体,原则上是保持舆论导向性中立,但随着社会意识形态多样化,即使媒体没有刻意引导受众态度,它的报道仍然会向受众传递态度,破坏本来的中立性。每当遇到中超联赛的焦点比赛,媒体总会随着直播的进行把球员的表现和裁判的判罚解读给受众,再加上本来就存在的经济、社会、政治等因素,很容易引导球员出现负向越轨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如北京国安队徐亮原本在比赛中发挥出色,在采访时却表示要把胜利送给“那些喜欢落井下石的媒体”,究其原因则是此前媒体多次将徐亮不佳表现虚假放大化,这也反映出媒体对职业球员报道存在着偏向性。

2)球迷在“匿名感”心理下把球场当做发泄情绪的场所。心理学研究表明,个体的任何行动都是在一定心理作用下完成的,而足球场是一个特殊的集群环境,会让球迷产生匿名存在感[10]。大多数情况下,球迷是遵守球场规范的“理性人”,但比赛瞬息万变,球迷会忘记社会规范对自己的约束,激动的情绪会产生不理智的行为,如用言语和口号攻击球员和裁判,甚至会扔水瓶、杂物,这严重破坏了比赛秩序,同时这种行为会传染到球员身上引起球员失去理智,站在球迷的对立面上。如广州恒大队郜林在2015年与辽宁队比赛进球后,辽宁队球迷全场呼喊“郜林傻X”,随即郜林采取了“打脸”的庆祝动作,这一行为在赛后让他招致了足协的停赛处罚,本来郜林正常的球场表现在球迷的刺激下却演变成了负向越轨行为。

3)经济利益和商业行为会驱动职业球员的行为。职业联赛与经济利益联系紧密,职业球员表现好坏与个人合同、赞助商挂钩,因此球员通过刻苦训练和优异比赛表现获得俱乐部和赞助商的认可。目前中超联赛还未成立类似欧洲职业联赛中保护球员利益的球员工会,当球员的利益受到威胁时,球员们往往自发结成团体进行维权,导致其他俱乐部球员积极跟进,这种维权方式就出现了负向越轨行为。如2013年上海申花队三名外援莫雷诺、斯基亚维和托兰佐以集体罢赛的方式对俱乐部的欠薪进行抗议,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越轨行为,不仅使球队的排兵布阵受到影响,而且使俱乐部和中超联赛的形象都大打折扣。

3.3 联赛组织管理层面的不完善。

1)联赛竞赛管理的专业性有待提高。中超联赛组织者是中国足协和包括所有参赛俱乐部的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实质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在历年的中超联赛中,组织者会根据俱乐部和国字号球队需要不断调整联赛组织管理办法,诸如外援政策、U23球员使用、征调国脚、让路奥运会等办法,尽管组织者的初衷是为了联赛更好发展、平衡各方利益,但实际上暴露出管理混乱不专业,俱乐部和球员会为了自身利益各自为政、过度地解释规则,越轨行为难以得到控制。如2010年国奥队集训时间和中超联赛时间冲突,大连实德队将本应前往国奥集训的三名球员留下踢完联赛收官战,之所以产生这种行为究其原因是足协在安排国奥队集训时间时没有考虑到联赛时间,闹出了笑话。

2)联赛规章制度缺乏约束力,惩罚力度需要加强。强有力的组织规范会有效纠正成员的越轨行为,有助于树立良好的行为准则。通过反赌扫黑活动,足球行业风气大有改善,但在保证竞赛公平、应对突发状况等方面仍需要完善,球场暴力和球迷不文明观赛成为众矢之的,组织者应不允许越轨行为挑战体育公平和道德底线,积极营造良好的联赛环境。如2014年重庆力帆队王栋通过两个任意球帮助球队战胜石家庄永昌队,而且在进球后向永昌球迷做出不文明手势,恩怨起源于2013年永昌球迷通过微博对王栋进行人身攻击,对于这样的闹剧联赛组织方应该严加制止,让球员和球迷双方冷静下来。

4 对职业球员越轨行为控制对策的探究

对于职业球员群体来说,正负向越轨行为发生的比率是不均等的,球员会根据比赛的情况和自身身体状况决定行为取向,可能会过度遵从运动规范产生正向越轨行为,也可能藐视比赛规则而发生负向越轨行为,因此职业联赛若想有秩序地运作和进行,离不开社会控制机制对职业球员的约束。美国社会学家罗斯在其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论文集中首次提出社会控制的相关问题,将这个专业概念引入社会学中,罗斯提出,人生来就遵循一种自然秩序,它使成员间相互帮助、彼此约束,促使社会处于自然有序的状态。但随着社会变革大发展,原有的自然秩序难以为继,组织成员的越轨行为日益严重,因此必须重新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利用各种手段、途径、方法来对组织成员的社会行为加以约束和限制,减少组织成员越轨行为的发生几率[11]。按照罗斯对社会控制类型的划分,依据控制力量来源不同,对职业球员提出外在控制与内在控制两种方法。

4.1 职业球员越轨行为的内在社会控制对策

对职业球员越轨行为的内在控制又称为自我控制,自我反省、检讨等都属于自我控制,这种控制强调力量来自于组织成员的内部,促使个人实现内化,加深对社会和组织规范的认同,如果职业球员一旦内化了所在的社会和组织的规范,他就会在没有外部压力干扰下自觉地恪守社会规范和审视自己的行为方式,从而使自己的价值追求与社会规范日趋一致。这种来源于个人社会化后的内在控制不同于外在控制,是对越轨行为最有效的控制途径。对于职业球员的内在社会控制对策主要有以下两点。

1)保证职业球员文化教育的学习,加深对纪律准则的理解。从球员接受专业足球训练开始,所在足校或俱乐部需要保证球员能接受系统的文化知识学习,练好足球技能的同时,更要武装球员的头脑,提高球员自身的“软实力”,教练员和管理人员在日常训练中要鼓励球员全面发展[12],帮助球员合理控制个人情绪,正确解释比赛纪律和法律准则,如此球员进入中超联赛后才能冷静对待比赛,遵守聯赛纪律,正确看待比赛输赢和个人得失,成为合格的职业球员。

2)帮助球员确立正确的比赛观念,加深对“运动成就”的认识。职业球员正向越轨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是对运动成就的过度看重。在一些职业球员心目中,个人运动成就高于一切,努力拼搏回报就会越多,因此,帮助球员树立正确的比赛观念就尤为重要,教练员和俱乐部要指导职业球员用平常心去看待比赛结果,要把球员个人健康放在第一位,把比赛输赢放在第二位,让球员的职业生涯能健康规划,防止球员采取过度带伤比赛、牺牲自我和赌球假球等极端手段。

4.2 职业球员越轨行为的外在社会控制对策

与个人内化的内外控制不同,外在社会控制的力量源于成员之外,以社会力量为基础、依靠组织强制性发挥作用,如果职业球员的行为违背了组织规范,就会有外在社会力量对其行为产生约束和限制,例如国家的法律准则、联赛组织的组织制度、社会的道德观念等,因此,这种控制也叫做外在控制,它强调利用社会规范的约束力来直接约束成员的行为,通常是在内在控制失效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

1)出台有关职业联赛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目前有关中超联赛的法律法规还处在无法可依、职业足球法律空白的情况,综观职业联赛发达的欧洲大陆,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都颁布了与职业足球相关的足球法律法规[13],如《马左体育法》《德国刑法典》《体育法》等,中超联赛的良性运营除了足协制定行业规范,对于情节严重的“假球”“黑哨”等负向越轨行为,司法介入同样必不可少,因此立法机关应出台适应职业联赛的法律法规,从而在法律层面对越轨行为产生警示作用。

2)建立健全职业球员保障体系,完善联赛组织制度。职业球员以踢球为谋生手段,在现行的球员培养体系下,运动成绩成了获得利益最现实的道路,很多球员为了提高成绩经常带伤训练比赛,生命权和健康权得不到根本的保障,因此,各级政府机关、体育职能部门和各级运动队应高度重视球员权益的保障,对于带伤参赛和过度训练对球员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现象应予以约束[14],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外,还应该完善联赛组织制度,让球员可以遵循运动规律,健康地投入到足球训练和比赛中。

3)媒体应坚持报道的公正性,正确引导舆论。如今中超联赛的关注度和激烈程度不断提升,媒体相应需要成熟和转变,公正性是媒体安身立命的根本,对于中超联赛的报道应当不夹杂个人态度,不被社会利益驱使,用潜移默化的方式引导舆论的导向[15],减少虚假新闻的报道和散布捕风捉影的消息,承担起媒体应尽的社会责任,通过精彩的报道来提高收视率,对职业球员的表现既要鼓励体育精神,又要有人文关怀,实现与中超联赛的同步双赢。

4)球迷应当文明观赛,与球员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据社会心理学的研究,群体规范的提升能够有效改变人们的认知与态度[16]。球迷群体作为职业联赛的主要消费者,如果自我认知能够提升,则会引导球迷理性看待比赛结果,减少对球员的辱骂、用激光笔干扰对方球员、围堵攻击客队大巴车等越轨行为,给职业球员创造一个轻松的氛围,与此同时职业球员也会用积极拼搏的优异表现来回馈球迷,形成球迷与球员的良性互动,减少职业球员因为球迷不文明行为而引发的负向越轨行为。

5 结语

体育比赛的主旨在于展现运动之美,起到维护社会和谐的“安全阀”的功能,但是,职业球员越轨行为的产生扭曲了体育的本来性质和面目,给体育发展造成了极大伤害。越轨行为产生的原因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想有效约束和治理越轨行为,需要结合中国竞技体育变革的大环境,在各体育比赛主体齐心协力下,共同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控制方法,从而减少职业球员的越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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