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论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以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据价值为基础
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需要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而且,也需要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对此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对其中的疑难问题来说,更应当从刑事程序的独特情况出发,以程序公正为基本要求展开研究。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只是局限于认罪认罚的实体法意义上的從宽、程序法意义上的从简,许多疑难问题解决不了。应当以认罪认罚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据价值为基础,坚持无罪推定、权利保障、职权规制等原则,研究解决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相关疑难问题,包括权利保障问题、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涉及的职权部门之间的制约问题、刑事证明要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问题等,以求有助于推动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预防、避免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王敏远
1.我国境外追逃中量刑承诺制度的完善方式
引渡请求国针对被请求国的要求作出量刑承诺,并保证承诺的顺利实现,是保障境外追逃顺利进行的关键性措施。反思我国量刑承诺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在上下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前提下,当前保障案件审理法院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量刑承诺的机制并非无懈可击;在案件判决书没有明确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量刑承诺的前提下,难以保障判决书既实现量刑的充分说理,又实现量刑承诺的具体内容,并体现量刑承诺对于最终判决的直接约束力。对此可以考虑通过以下方式完善:建立法定的量刑承诺程序,将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承诺的决定权赋予一审法院,并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量刑承诺的兑现奠定制度基础;在判决书中明确引用之前作出的量刑承诺,从而既实现量刑的充分说理,又体现量刑承诺对于判决的直接约束力,提升国际社会对于我国量刑承诺制度的认可与信心,从而推动境外追逃的良性循环。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张磊
2.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与广播权的界限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和向公众提供权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国际法渊源,在立法目的指引下对其进行文本解读,有助于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并厘清其与广播权的界限。WCT和著作权法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成员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应依据法律本文进行解释,不宜附加额外要求。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属基本平行的两种传播权,其界定应以承载作品的信号在传播介质中保留的时间长短为依据。网络实时直播或转播属广播权范畴,而把作品提供于互联网空间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之行为,包括网络定时循环播放影视作品,属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宜扩展广播权,使之包括有线广播及对有线广播的有线转播等传播方式,借以弥补我国著作权法下广播权的缺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银良
3.大数据时代有必要重新构筑侵权规则
Web2.0标志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也意味着隐私危机的到来:隐私侵权变得十分容易、普遍,行为方式变得更加隐秘,性质更难以确定,后果多样化且程度更严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更松散。我国传统的间接保护隐私权的方式已远远落后于时代。为扩大隐私侵权救济之可能性,有必要重新构筑侵权规则:明确以隐私权保护而非个人数据保护为基点的路线;采取形式的隐私权定义加实质判断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判定隐私利益的存在;扩张隐私损害结果的范围;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以增加被侵权人胜诉之可能性。
——武汉工商学院教授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