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蒙
编者按
涉案财物处置一直存在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出台多部规定和文件,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可谓日甚一日……
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司法实务中的涉案财物处置难题,不能仅靠一纸文件之力。只有通过刑事诉讼理念不断更新、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强化,以及更精细化的制度构建,才能带来根本保障。
岁末年初国家频出涉及经济犯罪新规
2017年的最后几天,经过历时三年的修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针对案件管辖、侦查取证、两法衔接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其中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规定再次引起了广泛关注: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虽然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物处置都有具体规定,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最高检、公安部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和规定,但执法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眭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社会反映十分强烈。
2018年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通知着重提到了以下问题:一是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社会预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資、专心创业。二是,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三是,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清求。四是,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
提到涉案财物处置,袁诚家案的国家赔偿问题在2017年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2017年的最后一天,本社记者拨通了袁诚家、谢艳敏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的电话,据律师介绍,目前公安部正在复议此案。
袁诚家国家赔偿案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辽宁本溪人袁诚家年轻时曾以马车夫、装卸工、个体运输等职业为生,1999年取得了辽宁本溪偏岭第一铁选厂的经营权,此后,他又到鞍山及云南等地发展。他在沈阳工业大学取得了在职研究生学历,2003年担任过本溪市的政协委员,2007年当选鞍山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还当选为本溪慈善总会慈善助学先进个人、辽宁省抗震救灾捐赠突出贡献个人。
但这些荣誉和光环并不靠谱,2010年10月,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辽宁省公安厅从各地抽调了158人成立了“10·05”专案组。11月11日,袁诚家在准备飞往美国前,于北京首都机场被捕。袁诚家被捕后,其妻子谢艳敏、儿子、外甥、两个连襟均因涉案被捕。警方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09名,破获刑事案件56起,治安案件13起,除认定该组织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外,还确定了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犯罪等17个罪名。
2014年1月24日,袁诚家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被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他的妻子谢艳敏也获刑3年5个月。法院还判决追缴、没收该组织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包括20多家企业,企业账户内的存款和企业车辆30台。
2015年11月2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袁诚家等人的量刑,同时判决对袁诚家被查扣的部分财产予以返还。袁诚家的代理律师王殿学告诉本社记者,袁诚家、谢艳敏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就是法院的判决。一审辽宁营口中院还有二审辽宁省高院均判决,袁诚家的个人财产、投资款还有17家企业,不属于跟黑社会性质相关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返还资产也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的查封、扣押、冻结是应该予以赔偿的。
2017年,袁诚家提起国家赔偿,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法院判决,返还部分被扣押的企业和被冻结的财产,共计37亿余元。辽宁省公安厅做出赔偿决定书,决定返还袁诚家被扣的各项财产以及相关利息共计6.79亿元:
一、返还扣押的袁诚家转让企业款25554.68881万元人民币,同时支付利息666.551466万元人民币;对已经返还的袁诚家申请企业退股款850万元人民币,支付利息17.425万元。
二、对已经返还的5笔人民币款项,支付利息,465.421546万元人民币。
三、对已经返还的2300欧元、6800美元、1147000港币,分别支付利息2.41欧元、28.47美元、4450.79港币。
四、返还扣押的150万元人民币、6550万元人民币、15950万元人民币,同时支付利息590.787501万元人民币。
五、返还扣押的1.75亿元人民币,同时支付利息456.458333万元人民币。
六、返还243箱茅台酒、14瓶(单瓶装)茅台酒、5瓶XO酒、两箱五粮液、1瓶(单瓶装)五粮液、1瓶人头马酒、1瓶芝华士酒。同时,按照鉴定评估价格,对损失的6箱人民大会堂特供茅台酒、11瓶飞天茅台酒、52箱2010年飞天茅台酒,支付赔偿金70.08万元人民币。
七、返还池继林欠袁诚家500万元的欠条一张。
王殿学律师介绍,辽宁省公安厅认为侦查期间袁诚家转让企业是自愿的,只返还低价转让的钱款,复议的主要目的是返还辽宁高院判决返还的企业。公安部要求这些企业在国家赔偿申请中加盖公章,因绝大部分公章不在袁诚家手中,目前正在协调之中。另外,当年侦办此案的专案组,认为谢艳敏涉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再次将谢艳敏刑事拘留,并冻结了至少1.4亿元存款。
袁诚家、谢艳敏已经委托王殿学、张雪峰律师向公安部申请复议,公安部目前正在复议中,还没有回复。如果对公安部的复议不满意,袁诚家、谢艳敏很有可能走司法程序。
涉案财物处置逐步有法可依
岂止袁诚家案,多年来很多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问题都引起人们的强烈关注。如2007年的吴英案,当地公安机关在尚未开庭审理时,未经吴英同意直接拍卖她的部分资产,包括酒店和汽车。曾因死刑复核问题引发关注的曾成杰案,也遭遇过还未判决就已经被处置资产的质疑。由于涉案财物已被公安机关变卖、拍卖或发还被害人等,最终法院判决时不得不考虑既成事实,而对案件作出有罪的倾向性判断——这也是法学界、司法实务界多年以来广泛诟病的一大问题。
针对涉案财物处置的各种规范化规定,其实早就有了。1998年《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规定:办案处室经手的没收、追缴款物,一律交由机关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机关财务部门应有专人管理,没立专门账户;暂予扣留和封存的款物亦应有專人妥善管理;不准截留、挪用、侵占、私分。
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也就是2017年年底修订的这部《规定》的前身。
2010年5月9日公布并施行的高检发〔2010〕9号《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对于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程序、保管、处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强化了“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重申了“账实必须相符”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涉案财物处置问题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14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是一件事关正确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大事,是一项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这些年来,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诉讼领域、不同执法司法环节,是一项跨部门、跨地方的复杂工作,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尽快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处置信息公开机制。中央要求各级党政部门要率先遵法守法,不得干预涉案财物处置过程。
2015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意见》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回应社会关切出发,要求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审前返还程序,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意见》也从确保执法司法工作有效进行、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出发,明确规定提高查洵、冻结、划扣工作效率,完善违法所得追缴、执行工作机制,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
执法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大的问题确实比较突出。有的没有立案就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有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物,拒不返还;有的随意冻结企业账户,影响正常经营。针对这个问题,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的要求。
一是规定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二是强调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三是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另行处理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返还当事人的应当及时返还。
201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2015年9月,公安部公布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两个《规定》都要求,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办案和保管相分离,违规者按滥用职权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办案人员、保管人员侵吞、窃取涉案财物的,以贪污追究责任;对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失误,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并应予国家赔偿的,要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追偿。
而2017年年底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针对产权保护、涉案财物处置的条款占了总体条文数的六分之一,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严禁在没有正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涉案财物处置的几个关键问题
从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到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一直到近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都明确规定“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但恰恰是这一条,往往是最难遵守最容易越界的。
在《民主与法制》周刊本期专题报道中,甘肃陈一超案中这个问题尤其突出。一个30万元的行贿案,居然在办案阶段就处置了陈一超6000多万元的财产,真是触目惊心。而处置手段更是乱象纷呈,上百万、几百万的巨款可以直接打入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私人账户,办案单位工作人员跑遍全国到处查封房产,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多辆豪华汽车都已经成为办案单位的座驾。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经济犯罪案件其实都源于经济纠纷,一方对另一方提出刑事控告,本来的民事纠纷因为刑事手段的介入,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办案机关有时为了追求办案效果,往往采用查封、扣押等措施,对法定代表人或大股东等涉案企业人员动辄采取羁押措施,法定代表人或大股东被遣诉,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最后案件结束了,公司也倒闭了。
在《民主与法制》周刊本期专题报道中,马少华案就存在着管辖权有争议的贵州省凯里市办案机关将多家公司的主要资产3亿多元予以冻结的情况,给涉案企业的生存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实践中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常常并不明确区分财产是否与案件相关,而是将能查扣的都查扣,有时候甚至连清单都没有。吴英案的资产处置也受到过这样的批评。虽然此前已有明文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但在对吴英案涉案财物处置时,关于吴英在2003年至2005年经营积累的财产并没有被提及。而在陈一超案中,甘肃省纪委开列的清单、张掖市甘州区检察院公诉时的清单,和陈一超及其家人开列的清单,都对不上号,财产数额相差悬殊,各有一两千万元之巨,其混乱程度也让人瞠目结舌。
针对这个现实,以上《规定》强调,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凍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司法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都是重人权轻财权、重自由刑轻财产刑,加上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罚没涉案财物的制度,因此,司法实务中对于涉案财物的保管、返还、移送等各环节比较混乱,责任不清。
在《民主与法制》周刊本期专题报道中,关建军案在终审判决五年后的2017年突然启动执行,当年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财物都成了长治中院执行裁定中的被执行财物,这个“等号”是通过什么司法程序画出来的,不得而知。对这些五年前查封扣押的财物完全没有进行甄别,没有搞清哪些是涉黑财产,哪些是合法财产,哪些是案外人财产,而是一股脑儿地都要罚没。当初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时,就存在着明显的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终审判决五年了,从未甄别并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然后又突然启动执行。似乎十八大以来尤其2015年以来从中办国办到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这么多《规定》,都还没有传达到山西长治中院,令人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