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少华案:这一杯苦咖啡应该怎么喝?

2018-05-14 10:25李蒙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期
关键词:凯里市少华辩护律师

李蒙

2017年12月30日,中国科学院冯青平博士站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人民法院大门外,守望着丈夫马少华作为第一被告人与其他17名被告人一同接受审判,从囚车中下来,步入法庭。

马少华涉嫌的罪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6年6月14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机关同时在北京、杭州等多地对马少华及其公司人员共35人实施抓捕,并将公司流动资金人民币3亿余元和价值数十亿的企业股权予以冻结。

此后一年半,国宏汽车、中科泰能、杰丰果业等多家公司的各项业务均严重停滞、萎缩、濒临崩溃,合作股东、员工、客户都在等待着案件的最终处理,希望可以缓解公司的困境。但如果最终判决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按照目前我国司法惯例,上述公司的资产都会被凯里市司法机关罚没。

马少华构建的商业帝国

1992年,马少华从中国人民大学毕业后,始终在尝试不同路径的创业:办农场、开酒庄,直到2010年创办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开始借助资本力量寻求更大创业机会。

2014年,马少华与中国科学院周国泰院士达成合作协议,拟共同对“高能镍碳超级电容电池”系列专利技术进行市场化开发,进而又相继收购两家独立拥有新能源厢式货车、大客车生产牌照的汽车生产厂家,还收购了已经获得深创投入股的新疆杰丰果业这样专注于南疆农产品冷藏仓储的公司,创办了试图解决广大农村地区农产品与一线城市消费者对接的国宏普惠电子商城。

马少华描画的是这样一幅商业帝国蓝图——镍碳电池装配在新能源物流车上,通过低成本的新能源物流车再附以冷链物流技术,建立遍布全国的高效配送体系,依托自有电商平台连接基层农产品供应商和城市消费者,构成其商业生态系统。

在案发前,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所做的审计报告显示,2015年国宏汽车与杰丰果业已经分别实现盈利5000万元和1000万元。中科泰能的电池生产所需厂房建没、生产线定制、装配已经部分完成,正在进行量产前最后的调试及准备工作。

但迅速发展的脚步急遽停滞在2016年6月14日。

从3W咖啡到“因为所以”咖啡

2015年5月7日,李克强总理来到中关村创业大街3W众筹咖啡屋,与众多“创客”交流,并提出全社会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众创空间蓬勃兴起。

这条新闻极大地启发了马少华。无论是镍碳电池还是新能源汽车生产,都需要大量资金启动,项目前期通过私募基金可投入部分资金,但依然很紧张。在3W咖啡的启发下,马少华没计了具有创业投资性质的消费产品。

马少华的项目思路是——通过众筹的方式在全国各地没立“因为所以”咖啡连锁店,45000元一张消费卡,可以不限时、不限地、不限量地在全国任一家“因为所以”咖啡店进行餐饮、红酒的消费,在留足保证咖啡店日常经营费用的基础上,将提前锁定的利润投向电池、汽车等实体企业,购买消费卡的会员不仅可以分享咖啡厅本身的部分利润,还可以分享其沉淀资金投资其他实体的部分利润。

案发前,这样的咖啡连锁店已经成立了70余家,还有几十家正在筹备中,销售消费卡近10亿元,这是建立在大量购卡者实地考察了生产型企业、认可马少华的经营理念、认为企业盈利前景清晰的基础上的。案发后,由于公司所有资金均被冻结,难以按月向各连锁店拨付资金,连锁店纷纷倒闭,还有一些在苦苦支撑。

马少华的公司在销售上述消费卡过程中,根据会员的推荐关系,发放了一定的销售奖励,这也成为凯里市司法机关认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重要依据。起诉书称: “马少华等人以股权融资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投资股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马少华及其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众多被告人无论公司高管还是基层员工,均认为公司的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他们认为,公司的专利、厂房、生产线、产品、销量等都是真实的,也没有任何汪据显示马少华将公司财物转移、隐匿、挥霍,虽然有根据推荐关系发放销售奖励的情况,但完全是根据销售业绩计算,从未以发展人员数量计算。本案至多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属于行政违规行为,不可能构成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此案的管辖权关乎3亿资产到底该被谁罚没

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庭前会议、正式开庭,辩护律师始终在呼吁,凯里市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从公安机关和法院对待管辖问题的方式也可以看出,一直以来他们也认可凯里市不具有管辖权,侦查阶段是经过两次指定管辖才明确由凯里市公安局进行侦查,即贵州省公安厅指定黔东南州公安局办理,黔东南州公安局又指定凯里市公安局办理。如果凯里市公安局本身具有管辖权,完全无需两次指定。

2017年4月14日,凯里市检察院将本案起诉至凯里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但凯里市法院是在收到卷宗材料3个多月后才予立案。其间,立案庭法官答復辩护律师的理由是:正在就管辖问题向上级法院进行汇报。凯里市法院违反最高法院刚性要求不予立案,显然当时审查后亦认为没有管辖权,需要上级法院指定。

在庭审过程中,所有的证据均清晰地显示马少华经营管理的公司注册地、经营地均不在凯里市,所有购买“因为所以”咖啡消费卡的29449位会员没有任何一位是在凯里市签订合同或者打款缴费,没有任何一位被告人的居住地在凯里市。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与凯里市没有任何关联性,且凯里市法院也没有获得任何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

马少华的辩护律师介绍,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拥有管辖权是公正审判的前提。虽然在庭前会议上,合议庭法官也表态希望各位辩护律师相信凯里市法院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本案,但面对明确没有管辖权而强行审理案件的法院,任何人质疑背后是否存在其他目的都是合理的。

为什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如此在意管辖权问题呢?在他们看来,凯里市公安机关在完全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强行管辖的目的就是:通过强行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冻结在案的3亿元现金罚没至当地财政。在马少华的辩护律师于2016年6月最初介入此案时,当地公安就说: “你们也知道,这个案子就是打经济。”

辩护律师认为,涉案财物处置虽然有各种乱象,但像本案这样,先盯住企业家的财产,然后不顾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行侦查、冻结、扣押,强行起诉,强行审判、罚没的做法,应该属于涉案财物处置乱象中比較有典型性的一类情况。

除了将企业冻结致死外,还有没有更合理的保证诉讼措施?

2017年7月,8位与马少华在不同领域合作的股东分别从新疆、天津、浙江、湖北等地来到凯里市,他们希望通过向检法说明无论马少华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问题,但他们与马少华合作没立的公司是真实的,无限期地冻结资金没有法律依据,也必将使他们无辜遭受巨大损失。

他们诉求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的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中关于慎重冻结扣押,努力保正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的要求。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明确为犯罪所得的货币取得的股权,尚且要求以拍卖、变卖的方式予以处置,以避免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他们认为,本案冻结的账户中有5家公司都是马少华所领导企业与其他未涉案企业家共同出资没立的公司,就因为黔东南州公安机关认为这些公司的部分股本金可能涉嫌犯罪所得,就将全部涉及的公司账户资金甚至是参股公司继续没立的公司账上资金予以冻结。

自资金冻结后,已经支付定金的生产线,由于无法支付尾款,供货方不能发货也不再返还定金,无论是电池企业还是新能源汽车企业,都因为无力购置原材料而错失行业发展的黄金期,员工和高管陆续离职,马少华构建起的原本勃勃生机的商业生态都被漫长的冻结所扼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刚刚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上述问题作了更为人性化的规定,如第五十条规定“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

在此案的辩护律师看来,中央司法机关反复出台文件强调慎重查封、冻结、扣押,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现实中对于经营型资产过于轻率和扩大化的查封、冻结、扣押问题非常严重,但显然单纯依靠文件自律很难根本性扭转现实问题,有必要探索构建制度性的针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审查制度。

实际上,由更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必要性进行审查,要求申请方说明必要的理由、出示证据,给被查封、冻结、扣押方以申辩的机会,流动资金、生产没备是企业的生命线,冻结本身就是对企业执行死刑。应该像羁押必要,眭审查制度那样,完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审查制度。司法机关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案件审结之日,企业早已倒闭,员工大量失业,这不应该是司法追求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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