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铁金属声屏障专利侵权之争: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2018-05-14 10:25张志然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期
关键词:许可费高院屏障

张志然

2017年9月7日,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驰股份”)收到北京高院下达的关于旭普林行政诉讼的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旭普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17年9月13日,中驰股份又收到了北京高院下达的关于中驰股份民事诉讼的二审判决书,判决支持了中驰股份的全部上诉清求,驳回了旭普林的诉讼请求。

至此,历经4年之久的旭普林公司诉中驰股份的关于中国高铁金属声屏障的专利侵权之争终于尘埃落定,中驰股份赢得了最终胜利。

旭普林是德国土木建筑及环保工程界最大的承包商之一,是一家百年企业。旭普林专利获得授权后与丁书苗公司金汉德技术合作而获益,一直隐形垄断中国高铁声屏障行业。丁书苗事件后,其他民营企业才有机会完全参与到高铁声屏障的制造中。这时候,旭普林针对中国高铁金属声屏障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一带一路”倡议,号召中国高铁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克服各种困难,尤其是经常被国外企业说事儿的“知识产权”需要高度重视。那么,这家民营企业又是如何取得胜利的呢?在这个许多企业吃了苦头的领域他们又是如何找到突破点呢?在他们的经验中又有什么值得借鉴的呢?

可能成为一颗棋子

2014年1月10日,旭普林向北京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称京沪高铁、中铁十七局和上海中驰三家单位的高铁插板式金属声屏障产品侵犯了其专利号为200810128170.2的专利权,其后,旭普林又主动撤回了对京沪高铁和中铁十七局的指控,中驰股份成为唯一被告。

这种先起诉再撤回的行为其实就有种阴谋的味道。铁路总公司作为其产品的主要使用方并未被牵扯,这是因为旭普林预估中驰股份不具备足够的知识产权技能和胆量与之抗衡,很可能在惧怕败诉的情况下与之和解,缴纳专利许可费。旭普林接着就可以凭借法院的判决或赔偿协议来威胁铁总、中铁十七局等其他声屏障制造单位,收取巨额专利许可费用。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一般按照专利权人所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过去已经建成的京沪、武广、石武、京石、大西等高铁,还有尚未完成的部分工程项目,粗略估算,金属插板式声屏障产业的市场份额能够达道500亿元左右。

专利许可费一般为营业额的3%左右,如果专利有效,这意味着15亿元的专利许可费用。如果有诉讼发生,按照专利赔偿计算方法,应为全部净利润。算下来赔偿额度能够达到30亿至50亿元。

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强,非常善于运用专利诉讼来限制竞争对手,达到打击竞争对手或者收取专利许可费的目的,当力量弱小的民营企业遭受到国外企业的专利恐吓时,往往害怕退缩,以经济赔偿来换取暂时的和平。行业内已经有一些高铁插板式金属声屏障方面的缴纳专利许可费的案例。成都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就因扛不住旭普林的压力已经先行向其缴纳了专利许可费。

中驰股份识破了这种意图,所以开始就决定与之对抗到底。中驰股份的知识产权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作为民营企业的中坚力量,我们坚决维护国家战略,响应党的号召,在遭遇国外企业的不合理诉讼时,我们坚决对抗。”

但由于缺乏知识产权诉讼经验,开局不利,2014年11月20日,北京二中院作出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判决中驰股份败诉,赔偿旭普林经济损失800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

智慧的翻盘

据了解,中驰股份从2005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声屏障的没计和制造,市场份额已达到国内第二,属于国内声屏障供应商的知名企业。

该企业很重视产品研发和创新,每年投入大量研发经费用于老产品的改进和新产品的开发,2017年,预计投入研发经费在1000万元之上。根据国家高铁的建没需求,该公司还相继研制出了适用于不同时速铁路的系列化声屏障产品,已应用于京沪高铁、沪昆高铁、成渝高铁等重大铁路项目上,也应用于包括上海地铁17号线、宁波穿好、雄楚大道、嘉闵高架、西安地铁等在内的大型市政项目上。

因为研发投入很大,经验也很丰富,所以该企业对自家产品很自信。一审败诉的原因主要是律师选择失误,也跟企业缺乏知识产权诉讼经验有关。对于产品跟涉案专利的对比,一审中并未指出关键区别点,仅指出细微处的不同,且该“不同”还被判定为“等同”。

中驰股份对现有技术进行全面检索后还发现,旭普林专利已经被现有技术所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创造性的判断方法是,将该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亦未被同一技术领域的另一篇现有技术所公开,并且不存在结合的启示,那么该专利就具备创造性。目前,根据2006年6月21日公开号为CN17895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授权公告为CN265467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1991年9月19日的德国专利文献G9105831.7等技术文献实际上已经足以讓涉案专利处于技术公开的情况。

2014年12月4日,中驰股份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因牵涉专利,中驰股份于201 5年3月17 H提出对本案的中止审理请求,2015年5月25日,北京高院裁定中止审理。

2014年12月23日,中驰股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2015年8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旭普林公司的专利“一种用于高速铁路的声屏障” (专利号:200810128170.2)出具《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无效决定的理由正是“旭普林专利已被现有技术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2015年11月24日,旭普林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诉讼,中驰股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6年11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驳回了旭普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27日,旭普林向北京高院提出行政诉讼上诉。2017年9月7日,中驰股份收到北京高院下达的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旭普林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行政判决。

2017年9月13日,中驰股份收到北京高院下达的民事诉讼的二审判决书,判决支持了中驰股份的全部上诉请求,驳回了旭普林的诉讼清求。

至此,两审终审。

据了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旭普林多次提到此案受到德国商会和德国使馆的关注,也多次邀请德国商会和德国驻华使馆人员出席庭审现场。旭普林当时提出的和解条件是,只要中驰认可一审败诉结果,旭普林可免收中驰之前的产品专利许可费,这个费用估算可达数千万,之后的产品仅需缴纳很少的专利许可费。

当时旭普林提出的和解条件对中驰股份来说还是很有诱惑力的,公司的损失可以降到最低,也不用支付额外的律师费。但中驰股份知识产权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考虑到输掉官司对行业和国家的影响,所以还是决定不去和解,将诉讼进行到底。

在本案未获终审前,在中驰投标过程中,旭普林多次给招标方邮寄未生效的关于中驰股份败诉的民事一审判决书,声称中驰股份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直接干扰招投标,给中驰股份带来了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达3000多万元。旭普林还通过特别渠道获取了铁总公司的内部批示文件,并作为证据呈现在行政诉讼庭审中。

这种种的障碍并未能够让中驰股份放弃,还是赢得了最终的胜利。在当前形势下,这具有特殊的意义。不光为中国高铁走出国门扫除了一个障碍,保护了民族工业的健康发展,还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增强了中国高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的决心和信心,也给国内的企业尤其是小型民营企业树立了榜样,击碎了国外大企业难以战胜的神话。

除此之外,本案也警示了本土企业要提高创新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更警示了专利权人不应利用不应被授权的专利去进行专利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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