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春林
摘 要:广州海珠桥初建时的工程费用支付从1929年始,至1935年终。探讨海珠桥建设工程的费用问题,包括合同价款、支付流程、最终支付数目、支付中出现的问题及其解决等,有助于梳理海珠桥初建时期的历史,对于厘清疑问,全面认识海珠桥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1929;1935;海珠桥;建设;费用
1 海珠桥建设费用问题的提出
海珠桥位于横穿广州市区的珠江之上,于1929年开工建设,1933年正式通车。在1932年11月广州市正式将该桥命名为“海珠桥”之前,其被称为“珠江桥”“珠江大桥”“珠江铁桥”。作为广州市第一座跨江大桥,海珠桥的建设过程历时三年有余,其工程建设费用自然不菲。但其数目究竟多少,历来说法不一。《广东民国史》载:“有三家应征:一是德国人,经费需400多万元;二是中国人,约需300万元;三是美国人开办的慎昌洋行,仅需103.2万元,为建筑费最少。”[1]《陈济棠传》道:“这座大桥由梁启寿工程师设计,美国慎昌洋行以103.2万两(大洋)中标。”[2]《广州百年大事记》载:“此桥于1929年2月动工,历时三年余建成,造价白银一百零三万二千两。”[3]《广州近现代大事典》记载:“应征的三家公司中,造价以美国慎昌洋行预算103.2万两白银为最低廉,遂决定由慎昌洋行经办。”[4]据考证,上述数目及货币单位均引自1934年广州市政府编印的《广州海珠桥》:“应征者计有三家,……一为美国人,即慎昌洋行是也,慎昌洋行需费最廉,(以大洋计)为数一百零三万二千两。”[5]但在转述过程中出现了误差。同时,广州市政府在建设海珠桥的过程中,合同价和实际支付数目从未公布,工程建设费用的支付过程更难以为世人所知。这也是造成工程费用不甚明了的重要原因。探讨民国期间海珠桥建设工程费用,自然可以消解前述的种种误会。同时,在探讨的过程中,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海珠桥尤其是初建阶段的历史,更有助于对近代广州城市建设的深入研究。
2 海珠桥建设合同价款及支付货币
2.1 项目合同及其价款约定
海珠桥的建设包含三个工程项目,其项目合同及价款约定也不一样。
2.1.1 《珠江桥供货及建设合同》①[6]
此为主体桥梁建设合同,由广州市政府和广州市工务局为一方,与美商上海慎昌洋行及美商天津马克敦公司合作的另一方签署,时间为1929年10月12日。合同规定[7]:桥梁建设总价为上海规元103.5万两(英文作ShanghaiTaels1,035,000,中文译本为“工程费一百万零三万五千两上海规元”);工程工期为21个月,可延期3个月完成;合同签订后首付款为5万两,之后一个月内支付10万两,然后每月支付进度款39825两,完工后支付尾款88500两。
2.1.2 《合成公司承建珠江铁桥北岸引桥工程合约》[8]
该合约为建筑海珠桥北岸引桥的合约,由广州市工务局与华商合成公司签订,时间为1931年7月17日。合约约定工期为150天,合同价款为国币124800元。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建设费用,具体支付数额需待广州市工务局监理人员核实工程量及价格后予以确认。
2.1.3 南岸引桥建筑工程
工程原本由和兴公司所得,合同签订于1932年4月27日。但随后和兴公司退出,工程交由慎昌洋行及马克敦公司负责,合同价款为国币156000元[9]。与北岸引桥建设工程类似,具体支付数额需待广州市工务局监理人员核实工程量及价格后予以确认方可进行[10]。
2.2 支付货币、汇率对费用支付的影响
在《珠江桥供货及建设合同》中,支付货币为“上海规元”,单位为“两”,亦作“上海两”;在南北引桥建设合约中,支付货币为“国币”,单位为“元”。实际上,当时的广州流行的货币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最主要的是“双毫”,单位也为“元”。多种货币的使用给费用的支付带来了麻烦,也是造成误会至今的重要原因。
上海规元并非真实存在,它是一种虚拟货币,更准确地说应该是一种作为记账单位的虚银名目。从清末到20世纪30年代,以上海为主,规元逐渐成为各地调剂金融﹑进行汇划调拨的一种使用手段。
国币特指民国时期政府明令使用的标准货币,有多种形式和货币种类。1914年,北洋政府以一圆银币为无限法偿的本位货币“国币”;1933年3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废两改元令》和《银本位币铸造条例》,规定银本位币定名为元,现银须折合成规元,再换算成元。
所谓双毫,为广东自铸银本位地方货币的一种,因其名义上规定1银元等于5双毫,1双毫等于制钱200,故取“两毛”之粤语称谓而得名。双毫的含银比例较低,但却在流通过程中逐渐成为广州乃至周边地区交易活动的主币。
按照与华商合成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广州市政府为建筑海珠桥北岸引桥而支付的费用,均在广州市内完成,货币支付种类为双毫,自然不存在货币种类兑换,也不存在汇率波动的影响。
在履行主体桥梁建设合同及南岸引桥建设合同过程中,广州市政府必須每次将广州地区的双毫换算成上海规元后,汇给慎昌洋行。由于广州市政府不可能一次性兑换或准备充足所有合同额的上海规元,而是每一次支付时,由广州市立银行用广州市通用的国币类型双毫兑换成港币,再用港币兑换成上海规元。两次兑换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数额的汇兑差以及手续费。同时因为汇率的变化受到外界经济、政治形势的影响,所以每一次支付固定数额的上海规元所耗费的双毫数目是不一样的,从而导致最终支付双毫的数目需要经过统计才能算得知。
除汇率外,经济、政治形势也直接作用于支付货币币种之上。1929年的国际经济危机导致中国的金融改革加快。1933年国民政府“废两改元”后,上海规元逐步遭到废弃,广州市政府支付给慎昌洋行的后期桥梁建设费用也按照一定的比例换算成国币后予以支付。
3 海珠桥建设工程费用的支付情况
3.1 支付的流程
在海珠桥主体桥梁建设工程费用的支付过程中,由于慎昌洋行总部设在上海,费用支付便涉及到广州到上海、广州双毫与上海规元的汇兑。其支付流程为:
①上海慎昌洋行总部向广州市工务局提出支付要求。
②广州市工务局呈文至广州市政府。
③市行政会议批准支付请求后,令广州市财政局筹拨款项,并令广州市立银行办理汇兑事宜。
④市立银行按照当日汇率,将慎昌洋行要求的上海规元数目通过港币换算出应准备的双毫数目 。
⑤市立银行将双毫兑换成港币,再兑换成上海规元后汇至上海慎昌洋行总部。
⑥市立银行将汇兑水单凭证交市工务局。
⑦市工务局持凭证呈文至市政府进行报销事宜。
在海珠桥南岸引桥建设工程款项的支付过程中,因涉及到的双方仍是广州市政府和慎昌洋行,虽然签约货币是国币,但除了依照合同派员核实应发款项外,其余支付流程仍照前述办理。
广州市政当局与合成公司的合同费用支付相对简单,既不存在不同货币种类之间的兑换关系,也不存在不同地域之间的汇款问题,只是依照合同要求,在合成公司提出付款要求之后,由工务局派员核实数目,再交广州市立银行付款,最后进行报销即止。
3.2 工程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
在主体桥梁建设过程中,广州市政当局的费用支出情况基本如下:
①首付款项的迅速到位。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广州市即组织工务局、财政局和市立银行,将5万上海两汇给慎昌洋行[11],随后正式开始施工。
②进度款项并未完全按照合同办理,但基本保证持续执行,未出现拒绝执行的情况。广州市并未按照合同所载,首付款后一个月支付10万两,之后每个月支付39825两,而是每月或每两月不同,支付1万~4万两不等,以2万两较为多见。1929年10月—1932年9月,支付总笔数为40笔,总支付额度为92万两。1933年4月,又支付竣工前应付余款2.65万上海两。到此时为止,支付总数已达到合同所定的规元94.65万上海两。
③尾款的支付过程复杂,时间拖延较长。1933年6月,海珠桥建设工程通过验收,其后慎昌洋行催促广州市政府支付合同尾款88500上海两。但此时正逢国民政府“废两改元”改革,加上受到国际金银价格猛涨对广州金融的冲击等原因,广州市政府未予支付。慎昌洋行多次催促付款,但广州市政府一方面因为核实与计算双方付款延期与工程延期所耗时间的缘故,更重要的是因为自身金融困难①[12],迟迟未能进行尾款支付。
④慎昌洋行最终让步,费用结清。1934年8月,慎昌洋行主动向广州市提出建议,剩余款项改为以新的国币形式付给,并将其数目国币11.3776万元①去掉尾数后改为11万元,再分四次付清即可[14]。1934年10月—1935年2月,款项支付最终宣告完成。
南岸引桥工程建设本身较为顺利,但因桥梁建设与南岸引桥建设两项工程均由慎昌洋行和马克敦公司负责进行,所以费用支付时间从1932年10月延长至1935年3月,支付期数共有十一期。在尾款支付时,还因局部工程变更导致费用减少而扣除7741元②[15]。
北岸引桥工程的支付较为顺利,从1931年9月至1933年4月,共分十八期进行。在进行尾款支付时,因为工程变更扣除部分工料费1031.3元③[16]。
3.3 支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
3.3.1 过程变更导致的费用问题
1931年1月,北岸河中桥墩发生事故,原建桥墩在珠江河水的冲击下垮塌,造成工程和人员的巨大损失。经过工程技术人员的努力,决定更改河中桥墩的建设方案,并最终取得成功。但工程设计方案的变更导致工程量、材料、人工和施工工期等发生较大变化,主要是新的方案所需费用较之以前更为廉价。这是否需要在合同价款上有所体现?广州市工务局拟核减数额,但经过检查合同内的计算核减标准实在是已无从查核。故广州市政府采取了既不补偿施工日期亦不核减合同金额的“两不补偿”[17]办法对待。此举得到慎昌洋行的同意。
3.3.2 延期完工与拖延付款的问题
按照合同约定,海珠桥建设工期最长应当为24个月,期间经历桥墩事故及方案变更,到1933年2月海珠桥通车仪式时为止,工期已延至39个月。而1933年间,因为广州市政府未能及时支付尾款,导致付款误期时间超出工期延误时间过半年之久。付款误期超出工期延误,该如何进行处理,合同中却无明细约定。为早日回收款项,慎昌洋行作出让步,发函致市政府称:“愿将末期工程费之余数国币壹拾壹万叁仟柒佰柒拾陆元减为壹拾壹万元整,并于本年终清结。”[18]广州市政府顺应要求,于1935年2月前分四次支付剩余尾款,解决了延期完工与拖延付款的问题。
3.4 费用支付统计
根据广州市政府财政局、慎昌洋行对海珠桥桥梁建设的费用支出及收入记录进行综合统计,结合南北引桥建设的费用支出记录,分列、统计海珠桥建设工程费用支出如表1所示。
如表所示:
①桥梁建设的总费用支出为上海规元94.65万两,外加尾款国币11万元,折合广东双毫为1747830.38元;
②南岸引桥建设实际支出费用为149259元;
③北岸引桥建设实际支出费用为123768.7元。整个海珠桥建设款项,从1929年开始,至1935年最终完成,以广东双毫计算总数为2020858.08元。
参考文献
[1]广东民国史研究会.广东民国史·下册[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
[2]凌立坤,凌匡东.陈济棠传[M].广州:花城出版社,1998.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广州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广州市文史研究馆.广州百年大事记(下)(内部发行)[M].1984.
[4]陈泽泓,胡巧利.广州近现代大事典[M].广州:广州出版社,2003.
[5]广州市政府.广州海珠桥[M].1934.
[6]慎昌洋行.请拨给海珠铁桥末期建筑费.1933年9月19日.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档案号4-1-7-49-3-7.
[7]摘抄自《珠江桥供货及建设合同》.
[8]广州市工务局.工务局呈报开投珠江铁桥北岸斜坡建筑工程以合成公司取价最低投得承办连同合约抄约请发财局备案仍候令遵.1931年7月27日.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档案号4-1-7-50-1-5.
[9]广州市政府.据该局请发给海珠铁桥南岸斜坡末期工程及保固费准予发由.1935年3月23日.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档案号4-1-7-51-3-22.
[10][15]广州市工务局.呈报海珠鐵桥南岸斜坡工程早经验收完妥并缴请款单请饬库核发由.1935年3月15日.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档案号4-1-7-51-3-21.
[11]广州市政府.财政局呈复遵令拨付建筑省河铁桥定款五万两连同市行开具水单缴请察核备案.1929年11月16日.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档案号4-1-7-49-1-1.
[12]慎昌洋行.为愿将海珠桥末期工程费减为壹拾壹万元请于二十三年终清结.1934年8月21日.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档案号4-1-7-49-3-4.
[14][18]慎昌洋行.为愿将海珠桥末期工程费减为壹拾壹万元请于二十三年终清结.1934年8月21日.
[16]广州市政府.据请贷拨海珠桥北岸斜坡末期工费准照贷仰赴领转给.1933年3月13日.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档案号4-1-7-50-2-35.
[17]广州市政府.工务局据复珠江铁桥变更桥墩工程核减数目仰照变通合同两不补扣规定办理.1931年7月20日.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档案号4-1-7-4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