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李琦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普惠金融”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在普惠金融战略的实施中,广大的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实现是最关键的部分。政府也在农村设立了许多专门服务三农的新型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贷款的难题,但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是政府主导,且现在的农村普惠金融外生依赖性较强,导致了现在的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客户大多是“富农”,也就是说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贫农”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改善。因此农村金融服务在外生性金融复制粘贴修改的模式下是无法达到其深度、广度的。我们需要通过分析农村普惠金融内生化发展现状以及其影响因素,深入地研究农村金融内生化发展的对策。
什么是内生性金融?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张杰(2003)给出的定义:内生性金融是由客观供求刺激下的民间自发组织形成的,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而胡卫东(2011)对内生性金融这样定义:由社会和经济体系的内部因素所决定和诱致生发的资金融通活动,相反,凡不是由系统内部因素决定或衍生出来的融资活动就称之为外生性金融。另外何登录(2014)提到内生性金融是农户和农村中小型企业作为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根据自身的切实需要,在农村金融多样化的内部系统进行的自主的投融资行为。学者吴玉宇(2015)在结合了多个学者的定义,在2015年提出了其对内生性金融的定义:内生性金融是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由社会、经济体系的内部因素决定,由微观经济主体参与,通过诱致性制度变迁自下而上内生出的金融活动、金融组织、金融制度、金融体系的统称。蔡洋萍(2016)在其发表论文中也对吴玉宇(2015)所发表的对内生性金融的定义表示高度的认可,本文亦选择此定义。
根据wind资讯2008—2014年的数据显示,农村金融机构的数目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得出我国2014年农村普惠金融机构总数为3568家,且这些金融机构极大部分为政府主导建立的外生性金融机构,仅新型金融机构中所包含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内生性金融机构。有数据显示我国银行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仅49家,在2014年的农村普惠金融机构中仅占比1.37%,外生性金融机构占主导地位。
表1 2008-2014年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机构数量(单位:个)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公民自愿入股组成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业务。它是我们所定义的内生性金融机构。但是2009年人民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全国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接近5000家,其中,以专业合作社为依托的占比51%,而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仅49家,占比不足1%。难以合法化的资金互助社在发展中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如2011年1月成立的贾汪镇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于资金链的断裂于2015年5月倒闭关门。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不顺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融资问题。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以农民成员为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构,其主要资金来源是吸收社员资金,但是由于农民资金有限,且大都抱有以小钱入社贷大钱的想法,导致了互助社的资金链无法正常运转。二是金融监管措施的不完善导致某些农村资金互助社背离了互助的本质,成为了互助外壳下的高利贷。
我国现行的农村金融供给依赖于政府主导的外生性金融供给。外生性金融供给有如复制粘贴般快速,在政府的主导下,外生性金融在很大的程度上减少了金融机构建立的时间成本以及在其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摩擦成本,但管理机制固定,审批流程繁琐且抵押担保资产问题导致外生性金融供给很难满足农村这个特殊群体的金融需求。内生性金融正好可以拾遗补缺,由于农村内生性金融是起源于农村金融市场,是农村经济主体根据其自身的金融需求自发成立的金融组织,它可以充分利用地缘、人缘的优势,吸收农村闲散资金,实行小额资金的贷款,农民的小额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灵活,存贷方便快捷,贷款程序简单,管理机制灵活,内生性金融的这些特点极大地满足了农民生活、生产以及小型创业的需求,因此发展农村内生性金融成为了迫切需求。
我国农村目前的金融体系中外生性金融占据主导地位,所谓外生性金融,是指在各项财政补贴以及优惠政策的条件下,由政府主导建立的金融机构。这类外生性金融机构往往形成时间较短,且发展较快。如由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据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商业银行由2010年的85家发展到2014年的665家,仅仅四年的时间建立了540家,可见外生性金融机构建立时间成本之低。
相比外生性金融,内生性金融在建立发展的过程中最明显的缺点就是时间成本过高,由于是农民自发建立的金融机构,没有了政府的主导,就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外在条件是否成立。如农户在满足了自己的正常生活需求后是否还有闲散资金可以入股?带头人是否真的具备管理一个金融机构所需要的金融素质?农户入股的所有资金能否满足贷款需求?这些问题都限制了农村内生性金融的发展。也就是说,农村内生性金融健康可持续地发展的前提是要该地区有一定的积累,且经济状况良好。而经济的发展是需要时间的。
外生性金融机构融资渠道丰富,除了有入股增加的资本积累,还有发行金融债券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其资金规模有利于其稳定的发展,且能形成经营的规模效应。
而内生性金融机构如农村资金互助社,它的资金来源单一,融资额度有限,资金的供应无法满足正常的贷款需求。影响其资金规模的主要是两个因素:一是此类金融机构仅仅吸收社员的资金,而社员的闲散资金是有限的,且社员的贷款意愿金额往往会高于它所存入的资金;二是这类金融机构自发形成,自我管理,缺乏了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即使政府放宽了它的融资限制,但是真正愿意提供帮助的金融机构却非常有限。这两个因素对农村内生性金融机构的资金规模有着很大的影响,资金的短缺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内生性金融的发展。
虽然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但是学习和工作依旧成为了农村人口流失的重要原因。为了好的教育条件,许多农村孩子去城市里上学,而这些走出农村,学有所成的孩子大部分在毕业后不愿回到农村而是选择在城市工作生活。另外学历不高的农民迫于生计也会进城务工寻求更高的收入,享受更好的生活质量。也就是说,真正生活在农村的只有年过半百的留守老人以及部分留守儿童。农村内生性金融的发展是需要依靠一定的金融人才基础的,显然在老人加儿童的这个留守群体中是难以形成内生性金融所需要的人才基础。严重的农村人口流失限制了农村内生性金融的发展。
银监会严格的审批制度使得农村内生性金融机构是很难达到进入金融市场的门槛的。据2009年的数据显示银行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仅49家,占全国农村资金互助社比例还不到1%。其他未获得合法地位的金融机构在其经营的过程中制度又不够规范,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法律的不完善以及制度的不规范也就造成了很多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发展的过程中背离了农村资金互助的本质,甚至成为了名义上的互助社,实际上的高利贷机构。
政府有关部门需要为农村金融的发展建立相应的法律,营造一个良好的农村金融法律环境,确定各类农村内生性金融机构的合法地位,保证这些机构组织的运营皆在政府的监管下依法进行。为了吸引农户进入内生性金融领域,银监会应该针对农村特定的金融环境,结合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降低对于农村内生性金融机构的门槛,使得各内生性金融机构都能登记在案,有利于政府对其进行监管。另外,各金融机构也应该有规范的管理制度,防止因为扩大规模而向有贷款需求的农户收取高额利息,背离了互助本质。
外生性金融资金雄厚,经营规模较大。而内生性金融由于环境因素(如熟人社会)信息搜集成本较低,放款效率较高。因此外生性金融和内生性金融形成互补机制,促进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达到平衡,更有利于农村金融的发展。
在农村,农民的一切经济来源都依靠土地,我国应该建立明确的产权机制,维护农户的利益,使农户贷款有抵押担保的物质基础。而关于人才,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一个是发展人才,另一个是鼓励人才返乡。一方面可以为有意向的农民提供培训机会,提高其金融素质,为进入金融市场打下知识基础。另一方面通过一定的福利政策鼓励人才返乡,尤其是金融人才的回流。
在完善的监管措施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逐渐放开对金融市场的约束,鼓励各金融机构的良性市场竞争。在现在的金融体系中,外生性金融机构组织占据很大的比重,农村金融体系较为单一,在农村内生性金融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之后,如果通过市场的适度竞争建立市场化的贷款利率机制,将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注入活力。
参考文献
[1] 蔡洋萍.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内生化发展现状、障碍及对策研究[J].浙江金融,2016(1).
[2] 蔡洋萍,谢冰.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内生化发展机理、障碍及对策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6(2).
[3] 何登录.农村普惠金融内生机制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4(4).
[4] 骆伽利,蔡洋萍,罗永明.我国农村金融内生化发展的SWOT分析[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