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规范管理

2018-05-09 06:35周伟国
农村财务会计 2018年5期
关键词:入市村级集体经济

□ 周伟国

2015年,中央确定全国33个县开展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其中15个县列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取得显著成果,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操作、可推广的试点经验。但大多试点县改革注重入市程序的规范与创新,对产生的入市收益,很多试点县采取内部成员一分了之的做法,或者简单认为入市收益就是集体当年度收入,可用于集体日常开支。对如何利用好入市收益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仍值得探讨和规范。笔者结合浙江德清入市试点工作,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角度,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规范管理及具体会计核算谈一些想法。

一、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规范管理

至2017年底,德清县已入市集体建设用地171宗,面积1283亩,入市总收益2.61亿元。其中村集体净收益2.13亿元,政府收取增值收益调节金0.48亿元。入市收益资金需在三方面进行明确和规范,便于日常管理。

(一)收益用途的规范

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现状,在入市收益的具体管理及使用上,应按镇级、村级、组级三个不同层次的土地所有权分类,分别确定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用途。

一是对土地所有权属乡镇集体的。明确其入市收益归乡镇集体所有,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辖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等支出。

二是对土地所有权属村级集体的。其入市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收益资金不得直接用于农户分配,但应作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追加量化成员股权。同时,明确入市收益可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但不能用于村级组织的日常开支。明确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投资费用后,应将不少于50%的再收益按股份分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使农民在改革中得红利。

三是对土地所有权属村民小组的。其入市收益在扣除国家相应税费、村级集体提留以及入市的相关费用后,可用于农户分配。也可委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所得收益再进行小组内部分配。

(二)资金管理的规范

入市收益资金在具体管理及使用时,应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接受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监督。

一是专户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其入市收益的核算管理,专款专用。严防与村集体其他资金混为一谈,甚至挪用资金。

二是一事一议。入市收益需具体使用时,按重大事项一事一议的要求,形成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并报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果对外投资项目时,还应有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供成员讨论。

三是年度评估。乡镇党委政府应要求乡镇财政会同农经部门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实际使用成效,每年度进行评估严防风险的产生。

(三)资金属性的规范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不应列入村级年度收入,而应作为集体积累,按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入市收益是集体资源使用权的变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集体沉睡的资源性资产的使用权,通过入市政策转化为货币形式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营业务往来。

二是政府已收取增值收益调节金。入市收益在转入村集体账户,政府通过收益调节金的形式相应进行了扣缴。如德清县的收取比例为入市总收益的16%-48%,平均达20%左右。再按收入定性,又将向国家交纳相关税费,存在重复收取。

三是定性为收入年终将进行收益分配。入市收益如列入村集体年度收入除上交税费外,按财务制度规定,村集体年度有收益(利润)要进行年终农户分配(约利润的50%)。这样以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通过上缴增值收益调节金、各种税费、年终分红,最后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的资金将所剩无几,村级集体也无法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失去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最终意义。

因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原则上不应作为集体年度收入对待。

二、会计核算的规范操作

结合以上认识,由于对属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由乡镇财政统一核算管理,在这不再讨论。对属村、组建设用地入市的,村级财务应做好以下会计核算。

(一)村级建设用地入市

1. 发生入市行为

借:应收款

—**单位建设用地入市资金

贷:公积公益金

—**建设用地入市

2. 入市资金到账

借:银行存款—专用账户

贷:应收款

—**单位建设用地入市资金

3. 支付政府增值收益调节金

借:公积公益金

—**建设用地入市

贷:银行存款—专用账户

4. 利用入市资金对外投资

借:对外投资

—**项目(公司)

贷:银行存款—专用账户

5. 取得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贷:投资收益

—**项目(公司)

(二)组级建设用地入市

1. 发生入市行为

借:应收款

—**单位建设用地入市资金

贷:应付款

—**小组建设用地入市资金

2. 入市资金到账

借:银行存款—专用账户

贷:应收款

—**单位建设用地入市资金

3. 支付政府增值收益调节金

借:应付款

—**小组建设用地入市资金

贷:银行存款—专用账户

4. 小组分配入市收益

借:应付款

—**小组建设用地入市资金

贷:银行存款—专用账户

通过以上规范,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上,针对不同土地所有权属性产生的入市收益分类管理,既确保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平衡,又确保了集体资金的安全。同时,村级集体入市收益的统一使用管理,增强了农村基层干部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更是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供了资金保证,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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