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暴恐犯罪的特点与预防:基于GTD数据库的统计分析

2018-05-08 08:58叶小琴康倩飞
犯罪研究 2018年1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数据分析

叶小琴 康倩飞

内容摘要:暴恐犯罪是以暴力手段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如何利用大数据思维研究暴恐犯罪的特点和预防策略成为世界各国反恐工作的重大研究课题。以GTD数据库中我国暴恐事件的数据为基础,分析发现我国暴恐犯罪的数量变化波动较大;新疆是暴恐犯罪最为严重的地区,成立了一些妄图分裂中国、建立独立政权的恐怖主义组织;暴恐分子通过暴力手段和杀伤性武器攻击特定目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暴恐犯罪重在预防:建立暴恐犯罪数据库有助于研究暴恐犯罪,采取重点预防和全面监控相结合的预防机制,被害预防和情境预防相结合的预防方法,同时还应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制,切断犯罪分子的武器来源。

关键词:暴恐犯罪;GTD数据库;数据分析;犯罪预防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进路

自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以来,世界各国即拉开了反恐战争的警报。2017年在英国、美国、法国等多个国家爆发了多起暴力恐怖主义袭击事件,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维护世界和平和社会稳定带来重大挑战。在大数据背景下,用数据来反映某一事物在某一阶段所呈现出的特点,这种特点“不是因果关系,而是相关关系”, 并且预测事物将来的发展趋势,这对于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帮助。而如何借助大数据和“互联网+”思维研究暴力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做好暴恐犯罪的防范与控制工作,也成为各国关心的重大研究课题。

数据库是一种建立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的按照一定数据结构来组织、存储、管理数据的仓库。恐怖主义犯罪数据库就是将所搜集的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信息进行统计、量化的数据仓库。目前国外公开的恐怖主义数据库有全球恐怖主义数据库(Global Terrorism Database,GTD)、 兰德公司世界恐怖主义事件数据库(Database of Worldwide Terrorism Incidents)、國际恐怖主义:恐怖事件属性的数据集合(International Terrorism:Attributesof Terrorist Events dataset/ITERATE)、世界事件跟踪系统(Worldwide Incident Tracking System/WITS)、恐怖主义在西欧:事件数据库(Terrorism in Western Europe:Events Data/TWEED)等五个数据库。 GTD是最为全面的恐怖主义数据库,目前包含全球从1970年到2016年之间的暴恐活动信息,收集了超过170000起暴恐事件的信息,包括每起时间发生的时间、地点,使用的武器及攻击目标,造成的伤亡等信息。仅从1998年到2015年间就收集超过4000000篇新闻报道和25000新闻资源。而兰德公司世界恐怖主义事件数据库中仅包含了1968年到2009年的数据, 中国的暴恐事件仅有28条记录。

笔者选择GTD数据库中我国暴恐事件的数据为基础,分析我国暴恐犯罪的特点。首先,通过GTD数据库的高级检索功能,按照时间、国家可以检索到我国自1988年-2016年的所有暴恐事件,共有247条记录,导出一个Excel文件;其次,按照攻击类型、武器、目标/受害者类型、凶手信息、损害结果等变量进行检索,可以得到相关的数据图,每一个变量都有折线图、条形图和饼状图三种。但每个变量都包含很多元素,自动生成的数据图不能清晰地显示具体数据,因此,笔者根据Excel文件中的数据制作出新的图表,可以更清晰地展示我国暴恐事件的地点、主体、手段、武器、目标等具体的特点;最后,根据暴恐事件的特点提出预防暴恐犯罪的对策。

二、概念辨析:恐怖主义与暴恐犯罪

社会科学研究要求其须以清晰完整的概念为起点和基础,因此有必要对暴恐犯罪的概念予以明晰。厘清暴恐犯罪的概念是确定其犯罪构成和刑法规制的先决条件,也有助于研究暴恐犯罪的行为特点,从而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目前,通常认为暴恐犯罪是一种恐怖主义犯罪,因此,在厘清暴恐犯罪概念之前,要先了解恐怖主义的定义。

(一)恐怖主义的域内外定义

我国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可见于两个法律规范:上海合作组织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以下简称为《上海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上海公约》对恐怖主义的定义为:“致使平民或武装冲突情况下未积极参与军事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员死亡或对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对物质目标造成重大损失的任何其它行为,以及组织、策划、共谋、教唆上述活动的行为,而此类行为因其性质或背景可认定为恐吓居民、破坏公共安全或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并且是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反恐法》第三条定义恐怖主义为“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恐怖主义犯罪,即根据《反恐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国内学者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为“个人或组织出于政治目的、社会目的或其他目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制造恐怖气氛,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行为。”

国际社会也从来没有成功制定一个公认的、全面的恐怖主义定义,据统计有超过100种不同的恐怖主义定义。 国际上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国家恐怖主义,又称为政府恐怖主义,是指“一国政府利用恐怖手段,例如酷刑、种族灭绝和利用外交官或因其政府职能享有特殊地位的其他人在国外暗杀政治敌人。第二,武装冲突中的恐怖主义,是在战争法所涵盖的“武装冲突”范围内造成恐怖的行为,例如杀害手无寸铁的战俘和肆意屠杀平民等非战斗人员。第三,个人或团体恐怖主义,即个人或团体出于政治目的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GTD数据库是以平克顿全球情报局(Pinkerton Global Intelligence Service,PGIS)的数据为基础而建立的,PGIS将恐怖主义定义为“威胁或实际使用非法武力和暴力,通过恐惧、胁迫或恐吓来实现政治、经济、宗教或社会目标的事件”。

国内外对恐怖主义的定义看似不同,但在本质上差异不大。主观目的都带有政治、意识形态等色彩;客观行为是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行为对象是具有象征意义的人群、场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主要的区别在于对恐怖主义的行为主体有不同的规定,对于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成为恐怖主义行为的主体没有分歧,但是国家是否成为主体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上海公约》、《反恐法》以及GTD数据库都没有明确将国家作为恐怖主义行为的主体,但从国际刑法层面来看,国家是与战争、人权、恐怖等有关罪的当然主体。而且随着国际恐怖主义的发展,一个国家自身或者支持恐怖组织以暴力手段攻击另一国的现象是存在的,因此,国家也有可能成为恐怖主义的主体。但是,本文以GTD数据库为基础来研究我国的恐怖主义,鉴于GTD数据库和我国并没有将国家作为恐怖主义的主体,故认定恐怖主义的主体限于个人和组织。

(二)暴恐犯罪的内涵界定

“暴恐犯罪并非一个法律规范层面的概念”,而“更多是从犯罪学、社会学层面对包括恐怖犯罪在内的犯罪类型进行的概念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一百二十条之一至之六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都是恐怖主义犯罪,并没有暴恐犯罪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组织、纠集他人,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的”为暴力恐怖犯罪。

国际社会也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界定恐怖主义活动并将其定为犯罪。“刑法有三个目的:宣告禁止行为,阻止行为发生,表达社会对不法行为的谴责。在恐怖主义案件中,犯罪化的象征性规范作用尤为重要,对恐怖主义行为的刑事定罪表达了社会对其的反感,引起社会责难,并指责那些犯下这些罪行的人……犯罪化可能成为恐怖主义的威慑。” Schmidand Jongman统计了109种恐怖主义的定义,列举了定义中涵盖的22种要素,其中出现最多的就是“violence”、“force”; 恐怖主义专家Walter Laqueur也分析了100多种恐怖主义的定义,并得出结论认为,“普遍认同的一般特征是恐怖主义总是涉及暴力和暴力威胁”。

综上,所谓“暴恐犯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 “暴力手段”包括爆炸、放火、杀人、伤害、绑架、劫持、恐吓、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暴力活动。暴恐犯罪的内涵具有如下四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构成暴恐犯罪的主体是个人和组织。二是暴恐犯罪追求的犯罪目的带有政治、宗教、意识形态和反社会色彩。 三是往往诉诸暴力、破坏等手段,包括武装冲突、武力(刀枪棍棒等)袭击、爆炸、纵火、暗杀等。四是往往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一定规模的恐慌效应,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安全、经济、秩序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危害。

三、数据分析:GTD数据库中我国暴恐犯罪的特点

暴恐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激起全球反恐研究。我国同样是深受暴力恐怖主义荼毒的国家,预防暴恐犯罪是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下的重大研究课题。在犯罪学领域,研究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于预防犯罪有重要的价值。运用大数据思维研究暴恐犯罪的特点,有利于我们掌握暴恐犯罪的规律,为精准、有效地防范暴恐犯罪提供指导。

(一)暴恐犯罪的整体发展趋势:呈山峰状起伏

GTD中记录了从1988年到2016年间中国发生的恐怖主义事件共247起,如图1所示,我国暴恐犯罪的数量呈山峰状起伏,分别在1996年、2001年、2008年、2014年出现较大的峰值。1996年发生的暴恐犯罪数量最多,1997年到2000年间暴恐犯罪数量骤降,2001年又出现小高峰,并且之后的峰值呈上升趨势。

笔者通过查询1996年、2001年、2008年以及2014年的相关资料发现,从90年代初开始,在境外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的影响下,境内外的“东突势力”逐渐走向联合,并以暴力手段大肆实施分裂破坏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在1990年—2001年间,“东突”恐怖势力在新疆实施了200多起暴力恐怖主义活动。 2001年5月突厥斯坦伊斯兰党在阿富汗马扎里沙里夫成立,以“乌伊运”(乌兹别克斯坦伊斯兰运动)为基础,纠集了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的非法武装力量、塔利班残余、部分“东突”组织混合而成,新名称的意图在于团结最广泛的操突厥语民族的穆斯林实现整个中亚地区和新疆的伊斯兰化,并实施了大量的暴力恐怖主义活动。 2001年美国“911”事件之后,在全球掀起反恐高潮,恐怖主义势力得到了压制。2008年8月中国举行奥运会之前发生了一系列恐怖暴力袭击事件,自6月份开始,一个自称突厥斯坦伊斯兰党的代表在互联网上接连发布视频,声称在中国发生的暴力事件系该组织所为,并威胁攻击奥运会。2003年伊拉克战争爆发后,中东地区战火不断,恐怖主义势力趁机发展,2013年两大恐怖主义势力合并成立“伊斯兰国”(ISIS)。2013年、2014年国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十分猖獗,在全球制造了许多恐怖袭击事件。自2013年开始,中国新疆的“东突”暴恐活动密集,并且“东突”分子的恐怖黑手开始伸向内地大城市。

综上,我国的暴恐犯罪一方面受到国际恐怖势力的影响,国际恐怖主义的“黑手”伸向了国内,在新疆地区的影响尤为严重;另一方面,恐怖主义势力是社会稳定的“搅局者”,尤其是趁着国家举办重大活动时兴风作浪,制造破坏活动。

(二)暴恐犯罪的地理特点:新疆是暴恐犯罪的重灾区

根据GTD中记载的数据,除去未知的情况,在1988年-2000年间大概有28个省份和地区发生过暴力恐怖主义事件,几乎遍布全国。但新疆地区最为严重,约占全部暴恐犯罪总数的32.4%。其次北京、广东(广州)、上海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也发生过多次暴恐犯罪;其他省份也时有暴恐犯罪发生,且有逐渐向内陆和东部沿海省份扩展的趋势。

同时,从犯罪主体也可以看出,新疆是暴恐犯罪最严重的地区。如表2所示,我国实施暴恐犯罪最多的是新疆的恐怖主义组织,如维吾尔分裂主义者、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穆斯林分裂分子。目前,东突组织是影响新疆地区稳定最严重的一個恐怖组织,是东突厥斯坦维吾尔族民族分裂恐怖分子的总称。其宗旨是以恐怖主义手段分裂中国,在新疆搞独立运动,企图建立一个政教合一的政治实体“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东突组织在20世纪后期开始通过联合境外的伊斯兰势力,成立了东突厥斯坦国,并在境外反华势力的支持下,朝着国际化趋势发展,企图寻求国际帮助,将新疆问题国际化,达到分裂中国的邪恶目的。另外,东突组织的恶性发展,还有恐怖主义化,在暴力“建国”的方针指导下,在新疆和国内其他城市制造了许多爆炸、纵火、暗杀、打砸抢等恐怖主义活动。

此外,克钦独立军是缅甸最大的民族自治武装之一,其与缅甸政府之间的武装冲突不断,战火有时蔓延至云南边境地区,严重扰乱了边民的生活、生产,甚至威胁生命安全。藏独分子是分裂西藏、宣扬西藏独立的恐怖主义分子,近年来也是受到境外反华势力的支持和鼓动,曾经策划、组织、实施了1987年和1989年的拉萨骚乱、2008年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境外的恐怖主义思想传入境内,境内外恐怖主义势力相互勾结成立恐怖主义组织,在我国大搞分裂运动,严重危害了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还有一些工人与政府、民众冲突造成的暴动事件和一些极端暴徒为报复社会而制造的恐怖事件,如在杭州、厦门、长沙、成都等城市发生的数起公交车纵火案等,这些暴恐犯罪多发生在内陆的大城市。一方面是大城市的工商业较为发达,但贫富差距大,导致社会矛盾严重;另一方面,大城市人口众多,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较多,一旦发生暴恐袭击会造成较大的社会恐慌,是恐怖主义分子经常攻击的目标。

(三)暴恐犯罪目标特征:具有针对性

如表3所示,我国暴恐犯罪经常袭击的目标往往具有针对性。首先,暴恐犯罪分子为了制造较大的社会恐慌和影响,往往选择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犯罪,如公共领域的交通、商业场所等,这也是普通民众和私人财产成为攻击目标的原因。其次,警察是恐怖主义袭击的主要目标之一,主要是因为警察在反恐前线工作,与恐怖主义分子发生直接冲突,因此,容易成为恐怖主义分子攻击的目标。再次,政府、教育机构、军事、媒体、宗教机构等都是具有一定象征意义的目标,恐怖主义分子攻击这些地方一是出于政治目的,二是出于宗教和意识形态目的。

(四)犯罪手段与武器的特点:暴力与杀伤性的结合

根据表4中的数据显示,在我国暴恐犯罪事件中,最常用的袭击方式是轰炸/爆炸,超过全部恐怖袭击方式的半数以上。轰炸、爆炸主要是利用一些火器、燃烧器等制成的爆炸性装置,如炸弹、手榴弹等。之所以爆炸方式是最常用的恐怖袭击方式,一方面是因为它杀伤力够大;另一方面是因为它最便于犯罪分子安全撤离,炸弹可以在爆炸前安置好,甚至可以定时爆炸。这也刚好对应了表5中我国暴恐犯罪最常用的武器是爆炸物、炸弹、炸药。

其次常见的是武装袭击,是通过对被害人使用枪支、易燃物或锐器(刀等)造成人身伤害或直接致死。不包括涉及使用拳头、石头、棍棒,或其他手持式(非致命性)武器的攻击。暗杀通常是对特定人进行的,如高级军官、政府官员、知名人士等,不包括攻击目标群体的非特定成员。劫机包括劫持航空器、火车、公交车、船只等。劫机与劫持人质(绑架)有所不同,劫机的目标主要是车辆,无论是否有人在其中。而劫持人质主要是为了控制人质进行要挟,实现其不法目的。基础设施袭击,是通过对基础设施进行破坏,例如破坏宗教建筑物、铁路轨道、油气管道、水利设施、电路等。但在大多数恐怖主义袭击活动中,恐怖主义分子并非只使用一种袭击手段和武器,通常会多种手段和武器共同使用。

四、有的放矢:暴恐犯罪的防控对策

预防犯罪重在“有的放矢”,所以预防暴恐犯罪应当了解其犯罪的特点。笔者通过挖掘和整理GTD数据库中我国近30年的暴恐犯罪数据,分析了我国暴恐犯罪的高发原因、地域范围、犯罪主体、犯罪手段及武器、攻击目标等方面的特点。针对这些特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了以下四点防控暴恐犯罪的对策。

(一)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构建暴恐犯罪数据库

暴恐犯罪数据库是将暴恐犯罪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原因、犯罪主体、犯罪手段、使用武器、攻击目标、危害结果等信息进行统计,借助大数据技术手段用数据来说明暴恐犯罪的特点和规律,进而方便我们制定相关对策,对预防暴恐犯罪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需要建立一个暴恐犯罪数据库,原因有二:

第一,国内尚没有公开的关于暴恐犯罪案件的数据库,虽然在几个法律文献数据库中可以查到部分暴恐犯罪案件的判决书,但数量较少,难以准确地说明问题。学者们往往是通过提取判决书中的相关信息来研究暴恐犯罪的特点,因为工作量大,因此采用的案例数量比较少,得出的结论不具有说服力。第二,虽然已经有GTD这样一个比较全面的数据库,但是它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一,存在大量的“未知”情况,可能与GTD的数据来源于报纸、网络、书籍等有关,因为这些资料对暴恐事件的描述往往比较模糊和片面;其二,GTD的信息不够全面,部分变量只是笼统的统计,很多具体的特征没有详细记录,例如犯罪主体的年龄、性别、学历等都没有统计,而这些信息对研究犯罪主体的特征有重要作用;其三,GTD没有区分犯罪主观方面,上文中提到暴恐犯罪与其他暴力型犯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观上带有政治、宗教、意识形态等色彩,而GTD在统计时没有明确区分犯罪的主观方面,那么他们统计的暴恐事件是不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暴恐犯罪就很难说了。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关于我国暴恐犯罪的数据库。

首先,应当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构建数据库,可以是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是高等学校或者犯罪学研究机构等,组建专业的团队负责整理全国的暴恐犯罪案件。其次,按照统一的标准整理暴恐犯罪的信息,需要统计的恐怖主义犯罪信息变量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凶手、方法、武器、目标、结果、原因等,重要的是要保证统计方法的科学性、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以及案件的时效性。最后,形成公开的网络数据库供人查阅,并且定期发布暴恐犯罪的年度报告,全面总结我国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的暴恐犯罪情势和规律。

(二)重点预防与全面监控相结合

预防暴恐犯罪要突出重点,全面监控。上文论述了近三十年间我国暴恐犯罪起起伏伏,在国际恐怖主义活跃的时候,我国的分裂势力、恐怖势力也会受到影响;国内发生重大事件的时候,暴力恐怖活动也频繁发生;新疆地区是暴恐犯罪的重灾区,一方面是受到中亚、西亚的恐怖主义势力的影响,存在大量的分裂势力,如“东突”组织等,他们在新疆地区大肆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在内陆的大城市也多有暴恐犯罪发生,例如社会矛盾激化引发的暴乱、反社会活动等。此外,西藏、云南等既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也是地处边境,民族种类多,民族文化差异较大,容易发生矛盾冲突,同时容易受到东南亚、南亚地区的武装冲突的影响。

因此,应当重点预防新疆、大城市以及边境省份的暴恐犯罪。首先,可以采取法律制裁、武力打击等手段,给予恐怖分子以严厉打击和威慑。其次,在举办重大活动的时加强安全保卫,不给恐怖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同时在容易成为攻击目标的重点场所重点布控。再次,要完善恐怖主义活动情报的收集工作,及时发现恐怖分子的企图和动向,将暴恐犯罪扼杀在萌芽中。最后同时也是最重要的,预防暴恐犯罪不能光靠打击,要了解暴恐犯罪发生的原因,改善民生和社会环境,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减少引发暴恐犯罪的政治和社会因素,从根源上控制暴恐犯罪。

全面监控是针对全国各地都需要防控暴恐犯罪,尽管有的地区发生暴恐犯罪的数量很少,甚至有的都没有发生过,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忽略暴恐犯罪的预防。政府和警察要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范暴恐犯罪的能力。

(三)加强暴恐犯罪的被害预防和情境预防

根据表5可知我国暴恐犯罪最常袭击的目标类型有交通、普通民众和私人财产、警察、商业、政府等。根据被害预防和情境预防理论,对容易被恐怖分子袭击的人群和场所重点保护。例如在火车站、地铁站、机场、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做好安检工作。目前,除了公交车以外,我国在上述地方都有很严格的安检工作,包括乘客的大小包裹都要过X光安检机,用金属探测器检查乘客是否携带金属器械,以及液体试喝等措施。因为公交车的公交站比较多,乘客流动性更强,安检工作有一定的难度。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公交车上也可以安装安检设备。此外,这些场所的外围区域也不能放松检查,例如站前广场、售票大厅等,现在进入这些地方都不需要经过安检,但人流量有很大,恐怖分子很容易在此施暴。2014年3月1日昆明火车站暴恐案就发生在站前广场。因此,一方面可以扩大安检范围,讲初次安检设置在进入车站范围,检票处设置二次安检;另一方面加强广场、售票厅等处的巡逻警力。

商场、公园、城市广场等场所也会成为恐怖分子的袭击目标,主要是因为这些场所也是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而且管理疏松,几乎没有什么安检措施,暴恐犯罪分子意图制造更大、更强烈的社会恐慌时,往往会选择这种地方。 因此,这些地点是防范的重点,应做好全面、无死角的监控工作,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可以及时识别有暴恐犯罪倾向或前科的可疑人员,并加强监控。同时,也可以及时防控可疑事件,及时采取相应行动防止突发事件的扩大等。此外,还需要加强与国际合作,将世界范围内的重点监控或在逃的暴恐犯罪分子信息录入数据库,并与机场、口岸等地的监控实现连接,严格防控境外势力渗透到我国实施暴恐犯罪。

在暴恐犯罪高发地区工作的警察、记者、普通百姓以及警察局和驻守的军队等,要对暴恐犯罪保持警惕。警察、军人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记者是新闻的发现者、记录者、报道者,可以说都是工作在反恐前线的主要人员。在保护广大群众不被暴恐犯罪分子侵害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身的生命安全。

(四)严格管制危险物品,切断暴恐犯罪武器来源

由表3、表4可以看出,我国暴恐犯罪最常用的袭击方式是轰炸、爆炸,主要的武器种类是爆炸物、炸弹、炸药,均超过暴恐犯罪总量的一半。因此,要防控暴恐犯罪,应严格控制这些危险物品,防止暴恐犯罪分子利用它们作为袭击武器。第一,要严格控制危险物品的生产、买卖、存储、运输和使用等,采取许可制度,在各个流程对危险物品加以控制。同时,不仅要对危险物品的成品、半成品严格管制,对于能够制成危险物品的原材料也要予以限制。目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了概括式定义,公安部根据该条例编制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至一百三十条规定了与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有关的罪名,从行政法和刑法层面对危险物品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第二,采取实名购买制。像火药、雷管、引线、汽油、硫酸、毒药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的化学物品,购买时应当实名并记录数量和用途,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地将這些信息登记在与公安机关联网的系统里,公安机关实时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并重点监控。我们需要加强对杀伤性较大的易燃易爆物品的严格管理,保证其用途正当,以防落入暴恐犯罪分子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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