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岁正阳
“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是广大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也是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1月19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表示,现在临近春节,人社部要全力以赴打赢岁末年初治欠保支攻坚战。
岁末年初往往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时期,农民工对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和相关法律援助的需求明显增加。农民工能否及时足额拿到工资,是全社会都关注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对预防和解决欠薪问题作出了系统的制度安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关部门坚决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加大工作力度,开展治欠保支工作,在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举措方面,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和办法,并积极推进这些举措的落实。2017年下半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措施和办法,明确建立健全治欠保支工作长效机制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强欠薪信用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截止2017年年底,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欠薪案件14.3万件,同比下降38.8%,为308.7万多名的劳动者追发了工资等待遇250.1亿元,涉及到劳动者的人数同比下降了17.1%,涉及工资数额同比下降了28.7%,治欠保支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春节前治欠保支工作的紧急通知》,对进一步做好2018年春节前治支保支工作进行了专项安排。现如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进展和成效如何?未来,人社部又将怎样全力以赴地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记者就此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局长王程。
记者:2017年7月,人社部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9月,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12月,联合30个部门出台《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请问在2017年后半年,连续出台三份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文件,这些文件和备忘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这些文件之间有什么关系?
王程: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但是,近年来,受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增大等因素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是当前劳动保障领域的突出矛盾,一些地区因讨薪引起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促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目的在于明确今后一段时期的治欠保支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用三年左右时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实现被欠薪农民工比重逐年下降,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为保障解决拖欠工资等重点任务的完成,强化监察执法效能,加强信用监管力度,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不断强化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继2016年出台《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之后,于2017年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备忘录”),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框架,形成了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组合拳。上述文件之间是紧密配合、各有分工的关系。既有总体的部署,又有具体措施,各文件之间紧密协同合作,对用人单位的诚信等级评价、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联合惩戒措施作出了全面的、系统的规范,将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建设覆盖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
记者: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哪些情形就会被列入“黑名单”?失信者将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王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明确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标准以及哪些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
《办法》第5条规定了两种情形:(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这两条标准基本对应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标准,凡是符合这两种情形的,应当纳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同时,针对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该条还单列一款“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列入“黑名单”,有利于促进重点行业规范用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治理。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制度建设的一部分,用人单位被列入“黑名单”,意味着其不仅要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还要面临列入“黑名单”期间的联合惩戒措施和社会信用评价降低的后果。根据《办法》第8条及《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30个方面予以限制。此外,用人单位在列“黑名单”期间,其社会信誉将会受到贬损评价,直接影响到其生产经营及其他社会活动。政府部门通过“黑名单”管理制度和联合惩戒措施,让违法失信用人单位“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联合各部门在全社会形成惩戒合力,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使得用人单位形成不敢违法、不愿违法的自觉意识。
记者: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列入联合惩戒的“黑名单”对象,人社部门是如何进行动态管理的?
王程:《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
为监督用人单位切实改正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纳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履行工资支付规定情况实行动态监管。一是对纳入“黑名单”期间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期间再次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作出了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的规定。二是对于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规定情形的,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记者:各地人社部门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分别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王程:各地人社部门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坚决落实国家政策方针,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主体责任落实、源头预警防范以及部门联动配合等方面创新工作方法,取得了不凡成绩,为地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增添了许多特色和亮点。
王程赴地方督查工作
如广西、吉林等地着眼长效体制机制建设,严格考核问责,狠抓主体责任。通过定期督查、工作约谈、责任问责等机制,约谈、问责了一批领导干部,压实治欠保支责任。江苏、浙江等地大力推进源头预警监控,施行分类监管,通过重点行业领域监控、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措施,有效防范欠薪矛盾的发生和累积。山东、湖北等地重视部门联动配合,人社部门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公安、住建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解决治理欠薪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记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请问人社部就落实该暂行办法有何进一步的考虑?
王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如下工作:第一,提高对开展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工作的认识,这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第二,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及《联合惩戒备忘录》有关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第三,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办法》、《联合惩戒备忘录》相关规定,切实规范和完善本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制定“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