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

2018-05-04 07:25汤溪贺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4期
关键词:研究会条款经营者

汤溪贺

3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来自司法界、学术界、企业界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15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北京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杜石平宣读同意换届批复并讲话。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宿迟,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曲三强,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徐家力、王立华,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监事长石月炜,北京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杨华权等嘉宾出席了大会并致辞。

大会选出了研究会新一届“带头人”,宿迟会长成功连任(待组织部门完成程序性审批),曲三强当选为常务副会长,徐家力、王立华、孙午生当选副会长,孙国瑞当选监事长,杨华权当选秘书长,同时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监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大会还审议通过了第一届理事会财务报告、第一届监事会工作报告,修改了《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章程》等文件。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宿迟会长所作的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报告指出,过去四年,研究会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重大发展战略,积极配合专项巡视整改,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专业学术方面,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和对外交流合作,致力于为会员解决实务问题。同时,宿迟会长指出,2018年,研究会将进一步完善自身组织结构建设,定期举办专题研讨会,鼓励专家学者参与指导案例工作,加强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拓展与各方的交流合作,积极承担责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踵事增华。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当选为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并围绕“新时代仍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做了主题演讲。他指出,实事求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纲领和指南,我们所进行的创新既要尊重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同时也要利用这些规律,学会“创新”。

在下午举行的“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研讨会上,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有关的热点问题展开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討。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与司法变通

我国现有《专利法》中仅对专利直接侵权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尚未明确间接侵权制度,在相关案件的审判中依然奉行“全面覆盖”这一标准。在对专利侵权进行认定时,行为人只有抄袭了专利要求书中涉及的所有必要特征才会被定罪,否则专利侵权的指控便不成立。从当下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投机分子正是找到了“全面覆盖”中的漏洞,对原有专利进行部分抄袭,部分山寨企业则选择冒险放手一搏,这样游走于触犯法律边缘的行为给专利权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有鉴于此,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无疑十分必要。

如果要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专利间接侵权的确认范围应该有多大?哪些情况属于间接侵权?专利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是什么样的关系?间接侵权的成立是否以直接侵权为前提?专利间接侵权是“共同直接侵权”还是一个特定的独立种类?针对以上问题,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刘筠筠教授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刘筠筠提出,关于专利侵权的范围,在考察国外立法当中可以得出结论,即间接侵权基本上是属于为了保护现实需要而产生的,间接侵权设立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克服全面覆盖的原则。而对于特定物品的提供者,是否侵犯了专利的独立性,刘筠筠表示,法律赋予专利权以市场力,专利权是通过垄断市场份额来实现的,如果特定物品的提供者销售、出口特殊物品就是为了盈利,同时会挤占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就应该加以规制。因而此种行为不应该纳入间接侵权的范围,而应当交由民法共同侵权条款来进行规制,否则对需要保护的权利人来讲是不公平的。

同样值得讨论的还包括专利侵权是否应该独立出来的问题。专利侵权独立的剥离术,即从所有的“共同直接侵犯专利权”中将间接侵权这种情形剥离出来,在判定时不再适用民法共同侵权规则,而是适用专门的构成要件,形成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平行的专利侵权二元结构体系。对于此问题,刘筠筠教授给出的结论是应当把辅助侵权归到间接侵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副教授也向大家介绍了方法专利侵权的“直接”与“间接”二分的问题。他表示,无论是共同侵权、间接侵权还是教唆侵权,都是以侵权为前提,认定间接侵权都要以直接侵权为必要前提。但直接侵权的前提也需要适当的司法变通,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直接实施行为,包括境外的实施行为、分别侵权行为等,法院在计算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就要考虑是否应该减去非直接侵权的部分,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侵权行为。司法变通策略要求法官在审判时要灵活运用法律条文,不能因为过分强调某一条款而导致对法律的曲解。

新《反法》中“一般条款”的适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今年的1月1日起开始施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巨大变化,对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相关类似问题也在不断地提出新的要求,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作为原则性条款,在适用中存在很大的差异和不同。因而无论是修订前还是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永远是被业内人士讨论的焦点。

如何判断经营者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明教授解释道,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实施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二是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时,没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杨明教授表示,竞争首先是一种利益分配,对于一个商业活动来讲,肯定是以产品和服务的特点来获得收益,竞争同样是对客户的争夺,本质是利益的分配。同时竞争也是对自身优势的一种利用,某种意义上也是“抢”,但反不正当竞争不是反“抢”。“一般条款”是对不正当竞争类型化的补充,竞争的本质是优胜劣汰,经营者应该考虑以什么形式来获益或者让竞争对手退出市场,而不是用非法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他认为,现实中没有办法找出一个一般意义上的界限,使界限的一边是属于自由竞争的空间,另一边属于违反或者扭曲竞争秩序的行为,所以对于一些已经通过长期的商业实践的行为,只能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列举。司法审判中应该谨慎适用一般条款,避免泛化,如果对经营商的理解过于宽泛,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弹性过大,就会泛道德化或者提高预防成本,无论哪个结果都会导致竞争的效益下降。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20多年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通过适用一般条款来做出判决的,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尤其如此。这也是导致《反法》修订时确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的原因。

从当下高速发展的行业来看,我国网络视频行业发展迅猛。根据中国报告网的一组调查数据,2013年,我国在线视频市场规模为135.9亿元,截至2017年底,在线视频的市场规模已经增长到了874亿元。广电总局预计,到2020年,在线视频行业的市场规模将达到2071亿元。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各大视频平台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争夺用户资源、获取市场利益时,某些平台就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腾讯公司法务部副总监刁云芸从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的违法行为入手,向大家介绍了三类不正当竞争的类型,主要包括:第一种是干扰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对其他合法运行的网站内容、广告进行干扰和屏蔽;第二种是抢夺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对其他合法运行的网站流量进行拦截和劫持;第三种是传播虚假信息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如何来判断行为的违法性,刁云芸解释道,2017年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从这两条法条来看,视频网站需要通过浏览器来进行产品展示,让用户能够看到视频网站里面的视频内容,它们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同时,网站与浏览器又面向相同领域的用户,一旦用户点击了某产品,势必利用浏览器来打开,它们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在这样的行为中是否具有可保护的利益?刁云芸表示,视频网站的利益体现在合法的经营活动中,对于视频网站合法的经营活动有经营自主权,视频网站所提供的贴边广告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属于经营行为,就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两个平等的市场主体,应该通过提升自身服务和产品质量来争夺用户,而不应该强占市场,妨碍或破坏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将破坏良好的竞争秩序,导致上下游产业难以存续和发展,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两场研讨会分别以 “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法律规制”和“ 改編权的保护边界”为主题,与会的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展开了深入的交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管育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周丽婷法官、腾讯公司知识产权部周立国总监、众达律师事务所周云川顾问围绕实务中有关商标的恶意抢注现象进行了探讨,并由万慧达北翔高级合伙人黄晖博士对各方观点进行了点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林子英庭长、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韵律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聪副教授、搜狐法律政策研究院马晓明经理、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吕辰董事长围绕改编权问题进行了经验分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广良副教授做了点评。

会议最后,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曲三强教授作了闭幕总结。他表示,要认识到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作为一个非官方的、非盈利的学术研究机构,要本着严肃、认真、独立的精神,本着对国家、对民族负责任的态度去从事对知识产权的研究,这也是研究会全体会员应该秉持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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