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潍坊市昌乐二中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2018年招生简章,在对“市外考生”的报名要求中,增加了一条硬性要求,那就是“报名考生家长必须无失信记录”。当该招生简章截屏被人发到网络和手机朋友圈以后,引发网友的热议。有人质疑:家长有失信记录,学校就能把孩子拒之门外吗?认为此举涉嫌连坐、涉嫌侵犯孩子的受教育权。校方认为昌乐二中是民办学校,限制老赖的高消费行为有法可依。同样,民办学校浙江舟山绿城育华学校也在今年的招生中规定:依据政策,不招收有失信记录人群的子女。该限制老赖的孩子上私校吗?
正方:
昌乐二中要求:“报名考生家长必须无失信记录”,有连坐陪绑的意味。连坐、株连是传统社会的做法。现代社会的基本法律原则是一人做事一人当,“罪不及孥”。家长有失信记录,就处罚本人,为什么要连累TA的子女不能报考好的学校?子女无需为父母的过错承担法律上或道义上的责任。大搞株连或会制造一个规模不小的“新贱民群体”。2018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全国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59万余次。
反方:
这一做法谈不上株连。潍坊市2016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在失信人员的出行和消费行为上列出了明确的禁止项目,其中一条就是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昌乐二中是民办学校,其招生网站显示,截至2016年新学年,面向昌乐县外招生的学生,学费标准为12800元每学期。“报名考生家长必须无失信记录”的招生要求是合理的,总不能容忍老赖一边欠钱不还,一边花钱让子女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正方:
教育法第37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受教育权没有前置条件,不能因为父母失信而剥夺子女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40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难道未成年人父母失信比自己违法犯罪性质更加严重?
反方:
首先,失信被执行人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他们可以选择入读公立学校,所以谈不上剥夺他们的受教育权。其次,潍坊市的相关规定来自2016年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在“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之下,有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正方:
就算昌乐二中的招生要求是合法合规的,也有一定合理性,但还有其他问题:老赖的孩子上学少了很多好的选择,恐不利于其学业与成长。周围的知情人士会不会对他们另眼看待?会不会造成社会对老赖子女的歧视氛围?这算不算一种隐形的株连?另外,失信到底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应该民事追责还是刑事追责?子女需要为父母的失信行为支付代价吗?
反方:
失信被执行人真要顾及自己子女的健康成长,就应该身体力行作出表率,欠债还钱,而不是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将本来属于别人的钱拒不归还,留给自己与子女享用,那就不要抱怨社会在舆论上对自己甚至对自己的子女有负面评价。只有让失信被执行人真正感到痛了,发现逃避执行得不偿失,才会让这些人终止失信行为,才能震慑心怀侥幸者,促进守信的风气。
【点评者说】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有很多,但只有“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引发如此大的关注,说明大家对未成年人权益很重视,这本身是一个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