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炜杰
(山东农业大学,山东 泰安 271018)
自动质押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系统清算账户日间头寸不足时,通过自动质押融资系统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弥补头寸,待资金归还后将质押债券自动解押的行为。自动质押融资是各国中央银行向支付清算系统提供融资便利普遍采用的一种机制,是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措施。
流动性管理是影响支付系统清算效率的重要因素,如果流动性过低,清算账户的余额不足,将会影响到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以及社会资金的周转,相反,如果流动性过高,将会导致资金的运用成本增加,影响各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从2000年至2004年,我国金融机构的超额准备金增长迅速,尤其是商业银行的超额储备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使得资金的使用效率受到一定的限制。开办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后,商业银行在日间头寸不足时可以随时向人民银行申请临时融资,改变其原有的资金运作方式,适当的降低超额储备率,加强对资金的流动性管理。由表1可以看出,总体来说投资品种的加权平均利率会随着投资时间的延长而升高,但2005年前三季度商业银行的资金过多的集中于短期投资品种,1天和7天的质押式回购成交量占总成交量的86.02%。随着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推出,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市场的行为不再受资金量的限制,可以将投资时间延长,增加其利息收入,从而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和获利水平。
表1 2005年前三季度全国质押式回购交易情况汇总表
长期以来,我国的货币市场利率体系并不完善,由表1也可以看出,我国的中长期利率与短期利率之间的利差过大,这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缺乏获得流动性保障的渠道,当其进行长期市场操作时往往会有对流动性丧失的担忧,所以需要更高的收益来弥补这种恐惧。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实施,则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条从央行获得资金的渠道,能够确保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得到保证,有助于缩小短期利率与中长期利率之间的差距,维持货币市场利率的稳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超储率数据,2005年12月的超额储备率为4.17%,而2017年9月的超额储备率仅为1.3%,可以看出2005年银行体系中保留了大量的超额准备金,所以在央行采用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即使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减少一部分流动性,各商业银行仍然能够保持较高的超额储备率,使得货币政策的实施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为此,人民银行实施自动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各银行释放超储率,将大量闲置的超额准备金用于信贷扩张,提高银行对货币政策的敏感性,达到增强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目的。
2017年12月15日,为进一步优化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29日起实施,原《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央行决定将《暂行办法》修订为《管理办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十几年来,金融形势不断发生着变化,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也应该随之进行一定的调整,《暂行办法》中关于融资余额上限、融资利率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已经相对滞后,在很多方面也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为更好地提高支付系统的清算效率,央行决定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重新发布《管理办法》。
第二,中国作为新兴的市场国家,金融机构更为依赖于高杠杆来乘数化的扩大自身收益,但是,往往杠杆越高,风险越大,波及面越广,美国就是这样由次贷危机引发金融海啸,影响了实体经济的运行。自2008年以来,我国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以及自身市场的疲软,开始不断加杠杆来刺激经济的发展,导致整体信贷快速增长,引起了人们对中国债务的担忧。为防患于未然,2017年3月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连续发文要求落实金融去杠杆。
《管理办法》发布之前,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已经淡出人们的视野,但在目前“去杠杆”的大环境下,超额准备金率不断下降,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监管政策的相继出台使得流动性的管理难度不断上升。如果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没有得到合理的控制,则容易导致流动性风险,对此,央行发布了《管理办法》来加强流动性管理,确保我国去杠杆进程的温和推进。
第三,2005年时我国的超储率位于高位,央行推出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是为降低超额准备金,从而增加社会资金来完善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但现在,金融环境与之前不同,超储率的不断走低使市场对年末需求旺盛时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存在一定的担忧,需要央行对市场进行适度的监管。尤其是十九大之后,金融监管被提上日程,央行此次修订《管理办法》表明了其维持流动性稳定,为流动性托底的态度。
相对于2005年央行发布的《暂行办法》,最新发布的《管理办法》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完善,优化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更好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通过对比发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改进:
质押债券的范围由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等扩大到了开发性银行债券、人民银行认可的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截至2017年10月17日,地方债余额达14.2亿元,将地方政府债券纳入合格质押债券将提升自动质押融资上限至55%,解决了年底各银行对资金需求大却缺券抵押的问题,降低银行在支付清算过程中对流动性管理的难度。同时,能够提升各个金融机构配合地方债发行的积极性,有助于确保地方债的顺利发行,解决地方政府融资难的问题。
相比于《暂行办法》中所要求的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所需提交的材料,《管理办法》中不再要求提交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批复,也不再要求为分支机构的成员行提交法人授权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证明。由此一来,简化了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手续,提高了效率,能够更快的满足金融机构对资金的需求。
《管理办法》中不再规定成员行必须为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非银机构也能够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由于非银机构没有吸收存款的能力,流动性水平更加脆弱,将其纳入成员机构,表明央行对其支持,有助于稳定金融体系的资金面。
在目前“央行—一级交易商”的投放体系下,央行的资金大都投放于资金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以及证券公司,加之中小银行的准备金较少,更容易发生清算困难,为降低中小机构的支付清算风险,在《管理办法》中取消了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可优先成为成员行的规定,使政策偏向于中小行。同时不再规定成员行最近三年在银行间市场无不良记录,放宽了成员行条件,使更多的金融机构能够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有利于央行进行流动性管理。
国有商业银行的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由其实收资本金的2%提升至4%,股份制商业银行由2%提升至10%,其他金融机构如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则由5%提升至15%。由表2可以看出,各机构成员的融资余额空间均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升,虽然城市商业银行的调整额度很小,但不难看出其上调幅度远远高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有助于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行平衡资金的瞬时压力。
并且取消了各类债券质押率最高不超过90%的相关规定,要求成员机构开展自动质押融资业务需足额质押债券,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宏观审慎需要及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质押债券范围及质押率等要素,更加强调贴近市场,从而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
表2 上市银行实收资本及自动质押融资额度调整
将原有的《暂行办法》中日间还款的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按照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再贴现率减0.27个百分点确定,日终以后还款的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按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再贴现率加7.2个百分点确定改为统一按业务发生时的人民银行隔夜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确定。在增加罚息规定的同时增加了隔夜自动质押融资利息的计算公式,日间融资利息按小时计算,而隔夜融资利息则按天计算?,隔夜未足额偿还自动质押融资资金本息的视为逾期,人民银行对逾期未偿还资金部分额外加3个百分点按日收取利息。这些改进表明了央行鼓励机构缩短资金使用时间的态度,有助于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增加社会财富。
一直以来,利率走廊的货币调控模式是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手段之一,目前我国也已经步入了构建利率走廊的正轨。利率走廊,也称为利率通道,指中央银行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存、贷款便利机制,从而依靠设定的利率操作区间来稳定市场拆借利率的调控方法。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是金融机构耗尽准备金从央行获得资金的融资成本,理论上应为利率走廊的上限。但在2005年,人民银行的再贴现率为3.24%,可以计算出日间还款自动质押融资利率为2.97%,日终之后还款自动质押融资利率为10.44%,当时银行间质押回购隔夜利率的均值仅为1.45%,可以看出自动质押融资利率远远高于货币市场利率,带有一定的惩罚性,不能成为有效的利率上限。所以,《管理办法》中将SLF利率作为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有利于SLF利率作为利率走廊上限发挥货币政策价格工具的作用,使利率走廊机制更加完善,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触发条件是金融机构临时耗尽全部准备金仍不够清算所需,门槛较高,对利率走廊的构建作用短期有限。
自动质押融资是央行为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便利的一种机制,是我国金融创新过程中重要的一步,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已经成为银行体系的重要一环,因此,我们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使其取得实质性的发展。
在目前的管理办法下,日间融资利息按小时计算,隔夜融资利息按天计算,有利于鼓励金融机构缩短资金使用时间,但实际上金融机构由于准备金不足清算所需而进行融资的时间很短,日间融资利息按小时计算相对比较粗略,可能会增加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在以后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过程中,可以以分钟为单位计算融资利息,更加精确的衡量与控制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
当前我国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门槛较高,只有在金融机构耗尽全部准备金仍不够清算所需时才可办理,导致其对利率走廊的构建作用非常有限。目前我国的利率走廊仍处于构建阶段,需要借助一定的外力,所以央行可以规定最低准备金率,当金融机构的准备金率低于最低准备金率时方可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更充分的发挥自动质押融资利率作为利率走廊上限的作用,推动利率走廊机制的不断完善。
全国性银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受理,其他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向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报人民银行总行受理。这种由分支机构初审报总行受理的程序较为复杂,人民银行总行可以给予分支机构一定的受理权限,在权限之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无需再向总行报审即可为金融机构融资,提高金融机构获得所需资金速度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银行总行的工作量,能够大大的提高融资效率,控制银行体系中的流动性风险。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推出改善了商业银行保留过多储备的局面,为各个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完善了我国的货币融资体系,解决了市场机构对流动性丧失的恐惧。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形势的不断变化,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也在不断地完善。央行此次发布《管理办法》意义深远,在多方面优化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也是我国货币政策操作目标从数量到利率转型的关键一步。同时,自动质押融资体系也存在着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央行仍然在继续改革创新,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支付清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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