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系统研究
——以主体防控为建设基点

2018-05-03 11:45林慧青张丽霞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犯罪主体

林慧青 张丽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呈现多元和多源性,从主体预防角度而言,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社区等其他预防主体个别化的差异和结构性合力的失效是原因重力所在。因此,需针对各种现象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有机运作整体,使各子系统信息共享,联系合作。以预防主体和对象为结点,构建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方法系统,一般方法系统如图1所示[1]。

图1 方法系统分类树图

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个层次去认识犯罪预防问题:其一,在认识方法层面,应从感性角度区别成年人犯罪,认识感受未成年人的困惑心理和处境,联想到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家庭背景;在理性方面,应从受害人角度理性看待未成年人实施了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必须理性对待而非视其为一般的问题少年,做到感性与理性的结合才能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有一个综合的认识,从而采取适宜的方法予以教育、挽救及感化。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从预防犯罪和预防再犯罪角度理性考虑综合治理方式。其二,从实践方法层面,必须从防控主体、防控客体与防控主客体关系方法3个层面去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系统。认识方法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认知前提,实践方法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法系统的贯彻落实。实践层面的方法则是本文重点要构建的预防系统。根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的一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系统的启示,从未成年犯罪预防主体、未成年犯罪行为人、主体与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关系创立立体化预防体系,政府主导为第一个层次,家庭、学校、社区三维一体共同参与为第二个层次,司法机关犯罪再预防为第三个层次。

1 以政府主导为基础建设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系统

从全球范围看,公共政策干预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主要途径。政府主要通过资金投入犯罪预防项目和政策保障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系统建设提供基础。20世纪90年代,加拿大欧文·沃勒教授在国际预防犯罪中心开发了一个图表,如图2所示,用来向政府说明一个经过持续调研的犯罪预防项目所取得的经济效益[2]35-37。

图2 预期达到减少犯罪率10%,不同项目所需增加纳税人金额

从图2可以看出:政府投资于社会发展比投资于监禁所取得的效益要高得多,用监禁的办法比用促使孩子完成学业的办法多花纳税人6倍的钱。即未成年人犯罪后,司法花费比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多花了6倍的钱,如果及时、有效地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即可节省6倍的财政支出。

政府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项目的资金投入不会浪费国家财富,而是使其发挥了更有效的作用,实现了其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该财政支出主要是公共政策和预防项目落实的资金保障。比如,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孙磊负责的“超前预防视野下少年司法参与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探索与实践——以浦东法院‘春天的蒲公英’项目为蓝本”、共青团山东省委任海涛负责的“家庭教育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研究”、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朱光华负责的“家庭教育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课题报告——以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亲情修复’矫治项目为例”等其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课题,政府都应大力支持,并及时把研究成果展现给其他层次的预防主体,正确指导其预防工作的开展。政府在该方面的财政支持应是可持续性的,因为未成年人是一个成长发展的过程,需要长期跟踪调研研究才能出效果。相关资料显示,美国一项针对黑人家庭未成年人的随机抽样调查研究甚至坚持到被调查对象成长至40岁[2]48。政府的支持是未成年犯罪预防研究的物质保障,是各项相关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

根据图2可知,完成学业指数是平均每个家庭增加税收最少的一项,可见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可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所以应着力加大教育投入,包括对教学相关硬件设施的配备和相关软件如师资力量的重视,以强有力的国家行为为基础,净化社会环境,培养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除了正向加大对教育工作的支持,还应反向禁止诱发未成年犯罪负面信息的传播,发挥政府综合治理的行政职能优势,对文化市场进行严格把关,消弭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污染源”。联合相关部门及市场经营商如广播电视台、书店、网吧等,禁止暴力淫秽影视片、书籍、游戏的任意传播,防止未成年人不加选择的效仿。

此外,根据各级政府政策引导,针对困难家庭、没有职业保障的父母、问题少年通过住宅政策、培训和就业政策提供社会救济、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主要是将青少年人群通过家庭形式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社会福利主要包括儿童社会福利和对青少年提供社区服务等[3]。

2 家庭、学校、社区三维一体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政府主导出资支持和社会政策保障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得以长期有效进展的基础,也是主体改造的首要问题。家庭是未成年人从小生活接受教育的密闭空间,社区是相对半开的生活、人际交往空间,学校是培养其后天人格,学习各种社会规范,培养人文素养的地方,所以说家庭、学校、社区是未成年人成长、生活、学习的三维一体空间。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也多半在这个空间里孕育或者消灭。

2.1 家庭方面改造

家庭是未成年人步入社会、学校之前的第一教育场所,从家庭维度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主要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

主观因素包括父母教育认知和教育方式,教育认知表现在父母对孩子教育的不够重视,教育方式的影响则往往表现出两种极端:其一,过分溺爱,以同理心态视教育为枷锁,使孩子养成了骄横跋扈、不服学校及教师管教等不良习气;其二,过度教育。根据调查显示,很多家长以己之愿对孩子严格培养,忽视了实际情况和客观现实,无视孩子自身想法,剥夺他们的自主选择权,从而使孩子产生抵触心理,但又囿于无力反抗父母的权威,所以性格扭曲,甚至出现明显的双重性格,在外界不良因素影响下,容易采取犯罪行为宣泄自己内心的不畅。

客观因素的影响较之于主观因素的影响更为复杂,其研究基础不仅仅落脚于父母本身,还要考虑家庭构成及家庭之外延伸因素,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家庭结构不健全,即离婚、单亲、重组家庭、隔代培养家庭、流动打工家庭。未成年人在成长发展过程中,家庭功能丧失,容易出现性格孤僻、内心自卑的特征,导致其较难适应且不敢融入社会团体生活,因此带来继发性的人际交往困难;第二,家庭经济基础薄弱,政府扶持不力,无法承担孩子教育经费,尤其是在农村,很多孩子义务教育都未曾接受,就出来自行谋生。由于文化水平低,就业选择渠道少,所以容易选择盗窃、抢劫等非法行为获取财务。各种家庭因素在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中所占的比例如图3所示[4]148。

图3 不同家庭因素在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中的占比情况

图3反映的是江苏某市的一个情况,可知微见著。教育缺失、安全威胁、心理健康是留守儿童面对的主要困境;流动打工家庭的孩子需要面对身份认同的尴尬,家乡归属的孤独和生活习惯、文化差异的充斥;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孩子欠缺爱护和人格培养失衡;其他诸如父母素质低下,教育重视不够,父母过分干涉等情况也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阻碍。

所以家庭应从塑造完整、和谐的家庭,优化教育方式、建立文化理性型家庭,培养父母教育孩子能力,父母以身作则,政府大力扶持贫困家庭孩子受教育等方面进行改造。构建和谐家庭,加强亲职教育,同时依赖社会政策接受就业培训和社会福利巩固家庭结构的完整性,发挥家庭的抚养教育功能,推广家长学校,强制父母接受亲职教育。

2.2 学校方面改造

有辍学史的学生犯罪比重增加是近几年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一个趋势。据一份对8省市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的抽样调查,近2000名违法犯罪人员中,有不同程度辍学或逃学经历的达到90%以上[5]。所以,学校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程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系统化教育的重要场所,有经过专门教育培训具有教育资格的老师和配套的教育方法。此外,学校还是一个群体性教育[6],是培养未成年人融入社会、平衡人际关系、自我成长的关键地方。但我国现存的学校教育体制在教育制度和教育态度等方面存在诸多弊端。

教育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并且应试教育顽疾较多。贫困地区教育经费及人才引进的困难导致在教育硬件和软件都稀缺的贫困地区,教育被束之高阁。外来学生的培养教育趋于放养式管理,主要原因是省际教育机制的脱轨,外来学生通常无法在学校本地进行中高考,不占升学名额,因此,学校疏于管理和教育,甚至区别对待,这是外来流动打工子女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除此之外,学校对学生的筛选机制也不尽公平,分出三六九等,给学生贴上标签,给金钱让渡教育资源等,有培养部分学生的愤恨心理、自卑心理之虞。

教育态度问题包括学校管理态度和教师教育态度。学校管理态度不善多表现在学校对周边环境的漠视,不予考虑周边场所对学生的影响,甚至与周边商家进行交易,榨取学生利益。根据调查,未成年人经常出入的娱乐场所排名前5位的是网吧、游戏厅、台球厅、歌舞厅和洗浴中心,分别占62.1%、41%、36.3%、34.6%和30.5%[7],这些学校周边的场所严重吸引着判断力和自制力不足的未成年学生。教师教育态度问题表现在进行直接授课教师们的教育态度上,大部分教师能做到敬业守德,诲人不倦,但不乏也有一些教师借着教师的权威做出一些伤害学生的事情。最近常报道有教师打骂学生、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的严重危害事件。教师教育学生责任感不强,甚至部分教师滥用教师权力猥亵学生,给学生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

所以从教育本身而言,首先需要改革教育体制,更新教育理念,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公平、安全的学习环境,培养未成年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好学生心理辅导工作,并进行社会规范正确引导。其次,优化教育资源,保障教育环境。教师欺负学生是最大的安全隐患,其危害程度不比家长对其虐待轻,所以具有合格的文化素养和职业道德是作为一名教师的首要条件。同时,教师应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才能正确引导学生,保障学生在学校的学习环境和学生对文化的尊重。再次,对问题学生应重点管教并进行心理辅导,使其及时改正生活态度和学习态度,加强行为规范养成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促进其人格发展。最后应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管理,联合工商等有关行政单位,严格执行商铺准入规范,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一片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

2.3 社区方面改造

社区是介于家庭和学校的中间地带,是未成年人除家庭外的第二生活圈子,是未成年人生活的半开空间,具有相同的文化认同和身份认同。社区环境如果不理想,同样会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贫困家庭集聚社区和打工流动家庭集聚社区。在这样的社区环境中,社区组织不严,监督不力,地理位置较偏僻,周边环境混乱,往往会助长犯罪和暴力行为。而且社区矫正机制缺位,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社区内组织乏力,不能提供健康、多样的课余活动环境,社区外不能与妇联组织、社会治安等单位形成联系合作,是社区滋生犯罪及预防犯罪不力的主要症结所在。

首先,应以社区为基础阵地,通过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报道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8]187,通过文化传播提升未成年人家文化和孝文化,社区可定期组织文化研讨活动,以寓教于乐的电影播放形式组织社区居民、孩子一起参与文化共享,同时也可邀请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专家进行法治主题讲座,提高父母、孩子的法治意识。其次,社区自身改造可基于家庭和学校为纽带,建立社区帮教模式,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家庭背景、社区活动表现及成长环境分类建档,对有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别关注和帮助。对此,社区应建立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健身娱乐设施和配套服务措施,比如运动场地和文化传播室,走访未成年人家庭、配备家庭顾问、提供育儿咨询服务等。最后,社区环境改造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支持,可以和妇联、公安等其他行政单位配合。

2.4 家庭、学校、社区三维一体建构预防体系

图4 家庭、学校、社区三维一体预防结构

家庭、学校、社区三维一体预防结构如图4所示。从图4可以看出家庭、学校、社区之间有着特别的交流机制:第一,家庭和学校应建立家长会、家长监护监督制、长期家长学校制。该3项制度主要利于未成年人在家庭和在学校的表现能够及时分享,包括在家作业完成态度、学校学习反馈情况和在学校的学习态度,心理分析和辅导效果通过信息共享报送系统相互交流,长期印证教育,同时学校提供专家对特殊家庭父母进行专门育儿教育和培训,并对学生进行适时家访。第二,家庭与社区的交流机制,主要是社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专业工作者对社区所辖范围内各个家庭的情况都进行访问了解。对留守、离异家庭及贫困未成年人、有劣迹行为的“边缘少年”、判处非监禁刑的“问题少年”及社会无业未成年人4项特殊未成年人建立特别档案制[8]187。着重加强与其家长的沟通和帮教,通过信息共享报送系统交换帮教效果,及时作出新的教育和辅导工作。第三,社区与学校的交流主要集中在“问题学生”这一板块,因为学生的身份住址信息共享报送系统备案具有现实可能性,学校可通过该网络系统搜索出其具体的社区和家庭,当信息反馈给社区,社区再在原有档案中寻找原始资料做背景式考察和及时性分析对比,达到家庭、学校、社区同一平台同时预防的效果。三预防主体通过信息共享报送系统网络线上及时传递未成年最新信息,线下相关主体及时沟通合作予以教育帮助[9],最大效益地发挥了三主体之间的作用合力,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学习、人格培养提供了一条可行道路。

3 司法机关与其他主体的合作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

政府、家庭、学校、社区四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预防、重点预防,或者说超前预防和临界预防加以对客体防控,也有涉及到犯罪再预防问题。但对未成年人犯罪再预防的主要工作主体当属司法机关。从理性角度来说,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确实造成了国家、社会、集体、他人的危害,必须受到相应的司法惩罚,但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原则,必须深入认识到青少年具有脆弱性的特质,加大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力度。即该层次主要是针对已经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如何预防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专门添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旨在对侦诉审三诉讼阶段进行规制,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比如警方在审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防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为国家机关的权威,心理受到压迫而无法做出意思表明,或做出错误意思表明。检察院则严格限制逮捕措施使用,并考虑使用附条件不起诉,法院也采取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可见司法机关做出很大努力旨在保护、挽救未成年人,预防其再犯罪。但目前各司法机关采取的预防未成年再犯罪措施多局限在本单位之内,较少与其他预防主体合作,大多围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特殊制度展开[4]146。在审查起诉职能中,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了大量的背景调查和访问,同时适时跟踪相关案件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情况,取得相当的工作成效。可现实司法工作人员该项工作不能保持长效的推进,一是因为司法资源的考量,二是因为缺乏与其他主体之间的配合。比如酌定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观察期间,检察机关没有制定和学校、家庭、社区的长效合作机制,更没有具体工作分配制度,所以未成年人犯罪的再预防工作具有“单线”性,成效不佳。检察机关应该把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档案输入家庭、学校、社区的信息共享系统,派专业检察官紧密跟踪指导并监督家庭、学校、社区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改造进度和结果。除此之外,司法工作者丰富的工作经验也应该和其他预防主体分享,使其在更新预防系统与时俱进的同时,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主要从实践方法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主体防控进行了详细分析和研究,明确预防对象,把防控客体方法融于防控主体方法当中。而防控主体主要从3个层次分别进行,实现了层次的有机性和功能的互补性:①政府出资和公共政策保障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提供大背景;②实践中的主要部分,发挥与未成年人成长、生活、学习密切紧要相关的主体作用;③从犯罪再预防的角度加强司法机关和其他预防主体的合作互补。同时也应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积极作用,人民群众结合而成的社会环境、生活环境都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社区居民之间的活动交流也是群众参与的方式,即父母也是群众。社会团体包括妇联、青少年维权等都是未成年人权利救济的保护机构,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4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大系统集成

3个主要层次的预防主体相辅相成,共通互补,一定的目的方向、一定的路径、一定的策略、一定的技术和一定的操作程序共同构成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系统,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子系统。子系统之间如何联合成一个大系统,使各子系统之间关系更紧密,功效发挥更强则需要再次在子系统建构的基础上再创造,如图5所示。

图5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总系统

图5揭示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系统的整个运作模式,以未成年人预防主体为子系统基点,由此扩展联结成系统网,从结构上而言,子系统之间构成一个互相作用的网状大系统,从功能上各个子系统有自己的自身作用,又从实体延展自成网络。形成政府项下的“未成年人预防课题成果数据网”,家庭、学校、社区三维一体项下的“信息共享报送系统网”,司法机关项下的“犯罪再预防经验数据网”。三主体通过3个门户网线上交流,线下采取预防措施,线上、线下同步预防。然后通过“中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网”“共青团权益工作网”(12355青年服务台是共青团权益工作网站的其中一个栏目)为总的预防系统网络平台,与各主体项下的网联通汇总。建立健全决策信息收集机制,确保信息渠道的畅通,为科学决策提供充足的事实和数据。

各个网站在大联合的前提下有专属的对口,比如政府项下的“未成年人预防课题成果数据网”课题研究成果与信息总网的“中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网”栏目中“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一对一对接,展示课题成果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家庭、学校、社区项下“信息共享报送系统网”与信息总网中的“共青团权益工作网”中的“共青团信息报送系统”对接,把有问题倾向的、在特殊家庭生长的未成年人及学校表现异常的未成年人信息通过两个网络对接,配合其他诸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成年人保护”栏目共同决策采取进一步的预防。司法机关项下“犯罪再预防经验数据网”与“中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网”栏目中“案例分析”栏目相对接,把经办过的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人权的前提下分享到该栏目下,并分享办案经验链接。

综上子系统通过自己门户网分享各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达到与其他主体的信息沟通和合作,然后门户网与信息总台有专门链接,信息汇总到“中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网”和“共青团权益工作网”,从而形成网上大联合,使每一个家长、老师、居民委员会委员、村民委员会委员等其他个体都能从网上搜索到包括育儿经验、心理辅导案例、法律法规等相关信息,同时开通网上咨询服务形成一对一帮扶教育。在此前提背景下,建构新门户网的同时,要加强已有预防网站的建设,目前“中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网”和共青团权益工作网建设稍显滞后,信息更新不及时,很多板块仍停留在2011年甚至更早,信息也不丰富。很多线下成效卓著的预防经验和研究成果并没有在线上表现出来。所以互联网时代在加强实体主体联合的同时,更要加强网络建设。

5 结语

从实践方法角度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系统建设,主要是主体自身建设和主体之间的线上线下联系建设,主体主要包括3个层次,体现为预防系统的层次有机性和功能性互补的统一。系统建设主要以主体为结点,通过互联网建立未成年人预防网状系统,系统网络化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是信息集成和分享并及时更新。主要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把工作的部署、协调、执行、服务和监督等环节集成起来寻找解决办法,有效支撑系统工作。当然,建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系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应该循序渐进,与现实条件相结合,与信息化系统软件相匹配,尊重未成年人人权,步步推进。

参考文献:

[1] 李志才.方法论全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24-25.

[2] 欧文·沃勒.有效的犯罪预防—公共安全战略的科学设计[M].蒋文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3] 杨奎臣,任颖栀.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支持系统:理念、主体与功能[J].前沿,2010(21):67-69.

[4] 刘艳红,李川.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地方立法的实证分析—以A市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和预防现状为调查对象[J].法学论坛,2015(2).

[5] 刘德法.社会转型期犯罪控制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3:12-13.

[6] 郑清硕.浅析家庭、学校、社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责任[J].山东审判,2015(3):84-86,78.

[7] 路琦,牛凯,刘慧娟,等.2014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基于行为规范量表的分析[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3):8-17.

[8] 岳玥.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构建[J].法制博览,2015(7).

[9] 路琦.论建设以实体机构为核心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体系[J].青年教育,2012(5):1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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