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提热·艾合买提江
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是一项长期任务,《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只是一个中继和新的开端。调查对象涉及乌鲁木齐市、哈密、阿克苏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不同成分的经济组织;重点调查女职工相对集中的纺织服装、化工轻工、教育、营销等行业和领域,兼顾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不同年龄和不同文化程度及家庭状况的女职工、男职工、管理人员群体,提交有效问卷1457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调查数据无论从身份、年龄结构、婚育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层次还是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上都能较好地反映我区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现状。现根据全总微信平台《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调查问卷答题反馈数据在对比资料、类比分析的基础上起草了调研报告,以数据为警示进一步研究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维权机制、畅通女职工利益诉求渠道、健全女职工帮扶体系,进一步加大对我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关爱力度。
我区女职工已占职工总数的近一半,忽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它不仅仅是涉及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而且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对调研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如下:
1.劳动关系不健全和运作不规范。由于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导致了劳动关系主体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顺从听命和被支配的弱势地位,致使不签劳动合同或签订明显不公平的劳动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
2.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企业决策层对《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范围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学习不够,了解不全,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重视不够,没有把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即使侵犯了女职工的权益也全然不知。
3.女职工自我保护能力不强。非公企业特别是外来务工女性大多来自农村,她们只想趁年轻多挣些钱,工作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多数也是忍气吞声。许多女职工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调查显示:私营企业88.15%、国有企业33.14%的女职工不了解女职工流产也可以享受产假;还有一些女职工觉得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就不容易了,不敢有过高要求
4.非公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发挥作用不够,女工委主任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且经常流动更换,自身又处于受雇地位,没有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平台和空间,导致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同时缺乏有力的法律制约机制和执法保障机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
在正值发展转型时期的社会主义中国,尽管和其他社会问题一样,女职工权益保护仍然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但是,随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颁布,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也呈现新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普法的宣传工作,营造关心女职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利用法律武器把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提升到一定的高度,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针对职工团体和企业做出不同的宣传模式。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关系女职工的健康与中华民族未来人口的素质,关系到整个人类繁衍与发展的大事,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
(二)“关于孕、产妇带薪休假时间再延长的”建议。我们国家‘全面二孩’政策已落地,‘延长产假’呼声非常高涨。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做法,适当延长妇女生育假期,形成常态化、人性化制度保障。将孕产妇带薪休假时间延长至半年我认为较为合适,这基本符合孕妇生产后身体及生理恢复要求,同时可以顺利度过母乳喂养阶段这个重要时期,有利于减少婴幼儿病变的发生。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
我区教育系统女职工占80%-90%,希望在产假上时间还能延长一些,尤其在南疆情况比较特殊,很多女教师的另一半因为工作原因都不在身边,所以生了孩子之后,98天的产假显然不够。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规定: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也就是不少于98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国务院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这个标准刚好达到国际劳工组织的最低产假标准。国内各地政府慷慨延长的部分,基本属于计生政策下的奖励假。因此,延长产假的政策初衷也很清晰,就是配合放开二胎,进一步鼓励生育。
(三)经期保护问题。女性经期保护是“四期”保护的关键。“痛经假”的概念其实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女性月经虽属正常的生理现象,但由于长年经期不断失血,易导致身体虚弱,如不注意经期调护,是引发月经病等生理妇科疾病的高发期,月经生理病多是女性基础病,也是不容小视的病症,容易引发多种疾病,如:周期性疼痛、不孕、肿瘤和盆腔器质性病变等等。在国外,已有将女性“假期”受到法律保护写入了法律的先例。比如:《日本劳动标准法》第67条明确规定,女性在经期苦痛或工作对女性行经有妨碍要求经期假时,雇主不得继续使其工作。
(四)建立男性享受生育护理假和相关津贴的制度。在全面二孩政策下,34.57%的私营企业和36.74%的国有企业希望能延长男性陪护假。适当增加男性“护婴假”,在促使男性更多照看孩子,帮助孩子成长的同时,增加用人单位雇用男职工的成本支出,避免用人单位扩大对女性就业的歧视,促进社会和谐。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承担此项支出,不加重企业和政府负担。可以缓解女性在育儿上承担的过重负担而成为就业中性别歧视的问题。
(五)需要国家担起责任的大部分,比如建立生育基金、提供税费减免,减轻个人、企业的负担。此次调查中64.37%的企业希望对企业因女职工生育带来的用工成本增加,在税费减免、补贴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仅仅用保障性规定对妇女进行保护,而不从根本上解决保护成本的问题会导致保护成本转移到了用人单位身上,会让用工成本较高的女性,愈发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与文明进步,需要政府采取跟进对策,化解女性生育权与就业权之间的矛盾。我们通过调研认为关键是建立相关机制来分担生育成本。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覆盖范围和延长享受时间等,对招聘女职工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生育补助或财政补贴,合理分担生育成本,来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只有这样,用人单位在招收聘用女职工时才会觉得不吃亏,才不会因为法律延长产假,就减少招聘女职工。面对女性劳动保护的尴尬困境,除了制订细致的法律规定外,更应建立系统的激励机制,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找到利益的平衡点,也只有在平衡的环境中,女性职工才能够真正享受到关爱。
(六)全面二孩政策下能够配套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从生育到抚养,二孩路上任何一个环节的磕磕绊绊,都可能让很多人生活不顺、让生育政策遇挫。相关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的供给,是缓解公众生二孩焦虑的最实在的定心丸。这不仅需要相关政府部门未雨绸缪的意识,对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预判,并提前做好积极应对,更亟待相关政策的协同调整与配套措施的及时跟进。
(七)增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始终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放在首位。首先,在建立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长效机制上实现新突破。女职工组织要在企业中全面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其次,工会女职工组织要认真落实 《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女职工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切实维护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总之,女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需要国家、企业、个人和社会各界的全面努力,全方位、多角度、深入细致的配合,需要一批批、甚至一代代人前赴后继、锲而不舍的付出。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会像正在发展中的中国一样,如火如荼地发展,届时,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将得到充分地保障,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将迈向更高的阶梯。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希望在国家相关的部门以及工会、女工委员会及女职工自身的努力下,我们国家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将会一步一步地走上正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社会更加文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