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紫晶
摘 要 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处理,既是刑法领域的研究热点,也是刑事诉讼领域探究的方向之一,因此,涉案财物处理问题既是一个实体问题也是一个程序问题。虽然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物的定义、审查认定和处理都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且相对分散,在具体实践操作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涉案财物规定不明晰、涉案财物认定的不准确、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不规范等等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造成了实践中诸多困难。
关键词 涉案财物 程序规制 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
1刑事涉案财物问题概述
1.1涉案财物立法规定的不明晰
刑事涉案财物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准确含义。其一,2006年4月《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走私案件涉案财物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使用了“涉案财物”这一术语,从该通知的具体内容来看,该通知对涉案财物与赃款赃物是在同一概念上使用,并且系性质已经明确,系属于应当追缴、没收的财物,2012年《刑事诉讼法》 条文中虽然首次使用了“涉案财产”(而非“涉案财物”)这个术语,但并未明确相关含义。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虽然也明确使用了 “涉案财物”这一名词,但并未对其含义作出进一步规定。 其二,虽然2010年《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相继对“涉案财物”的定义作出规定,但各自的理解是有差异的,即检察机关强调“涉案款物”的可强制性,即财产的非法性;公安机关强调“涉案财物”的证据价值,而不论其合法与否。
我国刑法第64条①也大致阐述了涉案财物的范围,其中关于“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中“违法所得”的含义规定的过于宽泛,究竟什么类型或者符合什么特征才属于“违法所得”呢?是否立法可以将违法所得加以细分为直接违法所得和间接违法所得?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我们去研究和加以解决的。
1.2涉案财物审查认定的不准确
对涉案财物的审查认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为人的定罪量刑,也对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利有所影响,因此,涉案财物的审查认定是诉讼过程当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不准确审查认定涉案财物的性质和种类,不仅是对公民财产权的损害,同时也让司法公信力和权威受到損害。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如何认定涉案财物是否是违法所得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或者原则指导,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由于没有具体的违法所得标准的操作指引难免会在审判时错误的将被告人的涉案财产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然后予以追缴和退赔;另外,犯罪工具本来应该是对犯罪起到关键性或促进性作用的工具,其在用途上应有专属性要求,即必须是专门用于犯罪或主要用于犯罪活动的物品,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查扣到的涉案工具一般均予以没收,这严重损害了行为人的财产权利。
1.3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不规范
当被告人的财产被认定为涉案财产,如何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成了亟须解决的问题,虽然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可及时返还被害人的财物范围。明确规定对权属明确且可以确认属于特定被害人所有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以使被害人得到及时救济;如案件涉及多名被害人,涉案财物的权属又不明确的,则应当在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决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以公平保障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强调对涉案财物处理的法庭调查。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对于不能确认系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以保护财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重视案外人提出的权属异议。规定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四是完善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虽然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大致的处理程序,但仍然还是有很多问题存在。首先,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非常突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其次,庭审也缺乏相对独立的财物处理程序,在实践中,法院庭审时基本上不对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进行专门调查,导致无法查明已经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是否与犯罪有关。同时,与之相配套的制度措施比如追缴程序、责令退赔程序以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都没有完全发挥本应发挥的作用,造成对涉案财物处理的混乱。最后,从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价值机制来看,程序的参与并没有涵盖所有的利害关系人,即利害关系人缺乏程序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在涉案财物处理中是极为重要但也是极容易忽略的一点。
2刑事涉案财物程序规制及权益保障
2.1明确定义涉案财物的范围
由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涉案财物的定义较为模糊宽泛,实有必要确定涉案财物的具体范围,以适应司法实践中对于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理。可将涉案财物的范围界定为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这三种类型,同时,可以对违法所得再进行进一步的划分,比如将违法所得划分为直接违法所得和间接违法所得,直接违法所得可包括犯罪直接取得的他人财物、犯罪所生之物和赃款赃物处分后的所得,间接违法所得主要是指违法犯罪所获得的孳息。违禁品则是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淫 秽物品、假币、毒品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一般包括与犯罪行为无法分割的组成物、被直接作为作案工具使用的财物、为犯罪所支出的财物。
2.2确定涉案财物审查认定的标准和原则
涉案财物的审查认定是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前提,只有准确认定涉案财物的性质和范围,才能进一步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如何认定涉案财物、认定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是我们所要解决的问题。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的要求,认定涉案财物的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关联性原则,该原则要求审查认定涉案财物必须考虑财物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性,对于非直接或专门用于犯罪的财物是否认定为供犯罪 所用的本人财物,要结合该财物与犯罪形成的关联程度以及财物的价值与犯罪情节的轻重比较,遵循关联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作出符合常情常理的认定。 二是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审查认定涉案财物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司法人员不得根据个人意愿或从自身利益出发去认定涉案财物,其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以保证涉案财物审查认定的准确性。三是必要性原则,审查认定涉案财物必须要符合必要性原则,具体来说,如果涉案财物的取得或是存在主要不是为了实施犯罪,该物品与犯罪之间存在着偶然或者说极微弱的联系,此时就不应该将其作为涉案财物来予以追缴或退赔了,这就是必要性原则的体现。
2.3完善涉案财物处理程序
涉案财物的处理是整个涉案财物制度研究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它既承接了涉案财物的审查认定程序,又连接了刑事诉讼执行程序,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不管是在理论家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于涉案财物如何处理一直悬而未决,众多学者和裁判者为此争论不休,实践中的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更是由于没有明确的原则性指导和详细的程序设计规制而造成“烂尾”状态,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意在提出完善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建议,以达到涉案财物处理的体系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1)原则性指导。首先,谦抑性原则,该原则要求国家承担保护公 民财产权的义务,对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国 家不得进行侵犯。即便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公权力可以对于公民的财产权进行干预,但也不能 任意妄为,国家公权力在公民个人权利面前应当保 持谦抑的姿态;其次,平衡原则,该原则要求对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规制,应当在打击犯罪的必要性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应当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应当在保护被追诉者利益、保护被害人利益、保护第三人利益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再次,法定原则,该原则要求针对物的强制性措施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一般应当经过中立的司法官事先批准后才能进行,并且遵循“令状主义” ;复次,比例原则,该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必须与案件的情况相适应,控制在必要的限度之内;最后,利害关系人参与原则,我国刑事诉讼应确保当事人有参加诉讼的权利,让相关利益主体能够参与诉讼和寻求救济,应当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涉案财物是否有合法权益问题上享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可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对有关判决、裁定不服的可提出上诉等。
(2)程序性规制。首先,完善我國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制度,一是合理限制可审前返还的情形,尽量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二是改革审前返还程序,降低返还错误的可能性与疏通救济途径;其次,完善涉案财物审判阶段的处理,在这一阶段主要着重建立与涉案财物处理密切相连的相关配套措施,比如建立健全追缴程序、退赔程序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通过完善这三者的程序设计,达到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健全和规范;最后,增设庭审中对涉案财物的独立调查程序,合议庭在庭审程序中应强化对在案财物的法庭调查和认定处理,调查其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特别是对于社会关注度高、被害人众多、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及其孳息情况复杂、种类繁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设置相对独立的财物处理程序。
(3)信息化管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信息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体现了信息技术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价值。同时,2012 年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规定也急需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构建。对此,应在之前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优化改良,吸取试点工作的中的有益经验,避免前期工作中已出现的失误,建立起全国统一、层级分明的刑事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
注释
① 《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参考文献
[1]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课题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4(09).
[2] 吴成杰.刑事涉案财物的审查认定及处理[J].人民司法,2014(13).
[3] 熊秋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检视[J].人民检察,2015(13).
[4] 吴光升.审前返还刑事涉案财物的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01).
[5] 孙明泽.刑事涉案财物的信息化管理[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