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国芬
摘 要:民事权利种类繁多,依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种类。作为分类的标准,“内容”说最为重要,依此种分类构建的权利体系,从整体与特性方面理解会更加便利,也可以更直接地认识民事权利。对各种民事权利单一的研究是不能从根本上理解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依照权利内容为标准,将民事权利划分为:①人格权;②亲属权;③财产权;④知识产权;⑤社员权。
关键词: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权利;亲属权
一、关于人格权
人格权是以权力者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随着人格利益扩大,因此人格权内容也逐渐丰富。德国法将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与特殊人格权,而我国《民法通则》中人格权分为二类,依据客体不同,第一类以权利人的人身为客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类是以权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包括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但是随着人格利益增多,与之相对应的人格权也随之出现,如休息权、环境权、家庭生活安宁权等。
人格权的特点包括:①人格权是一种自然人出生时即享有的权利,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值得注意的是姓名权,权利人对某一姓名拥有使用权与权力人享有姓名权不等同,前者从自然人命名时开始享有,而后者从自然人出生时即享有,它强调的是一种资格。②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得转让、继承或抛弃。③与物权相似,人格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对抗性,可以对抗一切人。
二、关于亲属权
亲属,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法定的义务关系。亲属权是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权利。亲属权曾身份权是同等含义,但现代社会已无原来法律中的各种身份(如贵族、商人、家长等),所以身份权应被亲属权所取代。
亲属权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①亲属权仅在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产生时,亲属权即产生,但其消灭有两种情况:第一,亲属关系消灭,第二,依法律规定消灭。②亲属权在归属与行使上都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与处分,但唯一例外为继承权,其可被抛弃。应强调的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亲属权剥夺或限制。③亲属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亲属权的利益不仅包括权利人自己,而且也包括一定亲属团体的利益,因而权利人在为团体行使权利时,就有一定义务行使权利,不得不行使或抛弃。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受遗赠权:笔者认为,此种权利应为一种债权,包含于财产权内,因为遗赠脱离了亲属关系的这个前提,它不以双方存有亲属关系为必要。而且,受遗赠人仅有向占有遗赠物的人请求交付遗产的权利,它是一种请求权。
三、关于财产权
目前财产权包括两大类即物权和债权。第一大类,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其中物也包括某些法定的特定的权利,如股权、知识产权等。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包括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又包括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限制物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地役权。另外单行法规还包括采矿权,渔业权等。目前,占有在我国现存法律体系中仅仅是一种权能,并不单做为一种权利存在。第二大类,债权。“债权者,乃使债务人为给付之权利。所谓给付,指为达成债之目的——履行之结果——之债务人之行为或不行为。”债权很难分类因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债权的多样性,与物权法定主义相比,其无法细致分类。
四、关于知识产权
原来知识产权被各国列入财产权之中,因为其多体现在财产利益,在财产权体系中,它与物权、债权相并列。但知识产权中人身权属性内容逐渐被重视后,财产权并不能完全包容知识产权;另外,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也有它自己的独特功能,所以知识产权被单独列为一种独立权利。
刘春田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知识产权的特征为:①“智力成果”概念区分开了“智力成果”。先有智力成果,才有知识产权;而智力劳动是一种行为,它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范畴,它并不必然产生劳动成果,因此也不必然产生知识产权。②创造性智力成果区分非创造性智力成果。只有完成人通过自己取舍、安排、组合、设计创造的智力成果才是创造性智力成果。按已有规则、既定程序执行产生的智力成果都是相同的,并不体现完成人的创造性,都不属于知识产权。③知识产权划分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权与工商业标记权,是因为其作为财产权,创造性智力成果权不能包含工商业标记权的内容。④知识产权必须依法产生,并非所有创造性智力成果都可生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一种创造性成果必须符合一国法定条件,才能成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债权、物权既有体现财产利益的共同特征,但也相互區别:物权产生的前提通常为占有一定空间、能为人力所支配并能满足人们一定需要的动产或不动产。但是,科技进步也带来了物权客体向无形财产扩展,例如电力。债权产生的前提是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存在的行为。知识产权前提是以创造性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形式出现的有形无体的“知识”。
五、关于社员权
社员权是一种新的权利,它是随着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所谓社团法律关系,指社团中的成员通过自己在社团中的身份而享有的一种作为主体与社团这一客体发生的法律关系,社员权就是社员在社团中享有的权利。
社员权的特点是:①社员权产生的前提是社员的入社资格得到认可;②社员有时要受社团集体意思的制约,但是这种意思自治受到制约是社员在入社之初即许可的;③社员权的权利内容方面既包括经济方面权利也包括非经济方面的权利,前者如对社团设施的利用权、利益受享权等,后者如出席社团会议的权利,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等。
总之,民事权利体系不是一个具体闭合的问题,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民事权利体系的学习与研究。学习某项民事权利,必须不断考虑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与结构,学习部分必须通过学习整体的方法来进行,只有这样,才可尽量减少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学习效果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马俊驹,余延满.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0:57.
[2]别亚楠.民事权利体系盖概观[J].立法观点,2008,5.
[3]林城二.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6:112.
[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