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宁
摘要:在法制社会中,民事执行是现代实现民事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法律法规由理论化到实践化飞跃的重要方式。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民事执行难的问题确实众人关注的焦点,由于某些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人民法院无法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实际中实行,这不仅影响到执行率,更是有损国家事务能力以及人民的权利。本文立足于现阶段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现状,在分析民事执行难原因的基础上,着重探讨改善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对策,以期能够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权利。
关键词:民事权利;执行难;人员素质
民事执行有着保障民事权利实现,平衡各方利益,维护法制权威等功能,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我国民事执行的情况并不太乐观,这也引起了非常广泛的社会关注。只要是因为各种原因的阻碍而得不到执行,到依法却应当执行,而且被执行人又有履行能力的情况都属于执行难。当前执行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即难以找到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难以查到,以及执行人难和,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民事执行难一方面消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也大大地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所以研究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的方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民事执行难问题是长期复杂的综合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并非某一单独机关或某几个机关部门造成的,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下文主要从这几个方面来详细分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
(一)立法滞后于实践
在我国目前的整部法律体系中,执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尚且没有关于执行的完整法律,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是一片空白。现有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是一些原则性条款, 内容比较笼统, 规定过于粗略,在实践中也是缺少可操作性的。比如,目前的执行工作主要是依靠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也才有三十多条的容量,所以非常容易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尽管现存一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可以用于民事执行法,但其内容大都比较抽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有效的实施。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规定的少且原则性的多,确定性的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
(二)民事执行人员素质不高
对于民事执行人员素质缺乏方面的原因,笔者主要从法院的管理、执行人员素质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1、人民法院执行管理制度缺失
人民法院是民事执行活动最直接的实践主体,人民法院执行管理制度关系到民事执行的质量,分析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各种原因,对于全面把握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是十分必要的。在众多的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绝大多数案件的审判结果是案件事实真实体现,但是在程序方面不周到的地方体现了人民法院执行管理制度缺失,不利于当事人对法律的认同。另一个方面,部分地方法院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较少,与具体的执行案件数量之间差距较大,所以在工作量大的情况下,执行的质量就比较难保障了。
2、执行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民事执行工作有着兼具司法工作和行政工作双重性质的特点,因而在民事执行岗位中高素质的执行法官是必不可少的。然而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都是基层法院,这些基层法院各方面的在人员配备,物质条件上参差不齐,因而享受的工资待遇没有切实保障,因而客观上造成了执行人员腐败的可能。再说,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关系的社会,涉及人情关系的执行案件,执行人员往往会碍于情面,甚至会徇私枉法。
3、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公务车辆等。
4、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
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法治自古弱于人治。而且地方党政机关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对那些属于地方政府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的骨干企业给予重点保护,所以常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司法执行工作。
二、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对策研究
民事执行难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逐步解决,笔者立足于不同的社会阶层,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更好的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一)立法机构应该及时的完善立法
法律的漏洞一直是各项社会问题的首要原因,民事执行难问题也不例外,强制执行立法的滞后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司法实际部门与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立法严重滞后于实践的发展,说明在民事执行方面理论已经难以推动实践的发展,所以理论研究者应该结合执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应深入开展执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促进执行新体制的完善,推进执行立法进程。另外,完善执行法,制定一部独立的民事执行法律也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在执行法律中对审执分立,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体制的建立、执行原则、执行范围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程序法的制定与完善也是必须要考虑的,检察监督程序如何启动、检察机关以什么样的形式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察监督程序的期限、时效等问题都得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以便各地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从而可以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
(二)提升民事执行参与人员整体素质
首先,人民法院应该把管理学的理念带入到日常工作之中,要建立垂直的人员管理体制,使执行人员的任命、工资待遇、警力配置等彻底脱离地方,防止滥用权利谋私利以及腐败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监察机构需要修补完善外部监督机制,确保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程序具有制度化的监督模式,可弥补其他外部监督制度的不足,形成监督的合力,实现监督的目的。
其次,还需要对新进入的民事执行人员进行严格的准入,择优录用人才,树立执行人员诚信原则。各地的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来适当的办理相应的培训机制,为进一步的提升民事执行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三、结语
民事执行难是一个客观的,并将长期存在的现实问题,也是各级法院无法回避的问题,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关键则在于强制执行程序的完善与健全。对于当事人而言,民事执行难会给其带来机会损失;对于权力机关而言,民事执行难有损其权威以及民众的信任度;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也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社会稳定的维护。总之,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所以必须得不断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的探索新的方法,才有助于推动民事执行进入良性的循环之中,从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助于推动我国的司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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