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规制

2018-04-22 07:41吕蕾邓芯炎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关键词:规制风险

吕蕾 邓芯炎

摘 要:网络信贷正在日益改变金融资源循环的模式,并对正统金融配置失衡起着有力的抗衡与补正作用,但是网络自身的特点也加剧了这种资金供求链断裂的风险。同时,既有法律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规则本身的含糊不清也成为网贷一时尚难以跨越的障碍。

关键词:网络信贷;风险;规制

一、我国P2P网贷平台概述

首先要明确一点,本文讨论的P2P网贷平台为线上网贷平台,而非线下网贷平台。目前,学界对于中国的P2P网贷平台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法律定义。本文根据2015年底银监会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定义为“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1.我国网贷平台的资质要求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于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并无明确规定。同时在银监会新起草的《暂行办法》中,第一次提出了对于网贷平台的相关资质要求。按照相关要求“网贷机构必须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同时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同时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2.我国网贷平台的信息审核

与传统的民间借贷中介不同,网贷平台的业务流程更加简单。而对于借款用户和贷款用户的信息审核则呈两极化趋势。以拍拍贷为例,借款人需要提供一系列信息进行审核。而与借款人相比,贷款人的信息审核则几乎可以用没有来形容,除了手机号和银行卡号,无需再提供任何信息。

二、我国网贷平台存在的问题

1.网贷平台的资质良莠不齐

目前很多网贷平台事实上并非简单充当着信息中介的身份,因为几乎没有任何门槛,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从业人员对于网贷行业缺乏认知,甚至是毫无了解,只是以超高的利息来吸引资金。这样过低的门槛让整个P2P网贷行业越来越混乱。一些鱼目混珠的“草台班子”如果只是抱着为自己公司自融资金的意图还算好的,有些干脆就是诈骗。

2.网贷平台信息泄露现象严重

按照一般的程序和步骤,当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提出借款请求时,网络借贷平台会首先要求借款人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网络借贷平台因此也就收集和拥有了了大量涉及借款人工作生活等方方面面的信息资料。而这些在 P2P网贷平台上所储存的个人信息一旦被人为的大批量泄露后,由此可能会给贷款人和借款人带来一系列的麻烦或者是钱物方面的损失。

3.网贷平台缺少相对应的立法规制

由于P2P网贷平台属于新生事物,目前尚无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规范。不仅对于网贷平台的主体资格审查没有明确的规定,更对网贷平台及用户的权利义务缺少明晰的划分,使网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受到质疑,甚至影响到了司法机关在产生纠纷时对于责任的认定。

4.网贷平台监管机制缺失

目前我国 P2P 网络借贷平台只要在通信管理、工商以及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注册登记,获得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一个 P2P 网络借贷平台可以正式运营。但是工商部门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登记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只审查网络借贷平台提交给它的基本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它不会对网络借贷平台具体业务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而通信管理部门审查的是网络借贷平台的言论,审查其中是否有非法言论,因此其只是对言论进行监控。这就造成了监管上的盲区。

三、针对网贷平台法律问题的对策

1.明确网贷平台资质要求,设置准入门槛

虽然《暂行办法》中对于网贷平台的资质已经有了要求,但在内容上仍不够具体,对网贷平台的初始启动资金仍没有设置任何门槛,对网贷平台的从业人员也缺乏基本的行业规制。因此可考虑在新法规中进一步明确网贷平台的资质要求。对于网贷平台的初始启动资金进行规定,考虑到网贷平台的准金融性质,建议要求在500万元以上,并对于网贷平台的相关从业人员参照证券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考试。网贷平台从事主要经营业务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不能从事营业活动。

2.完善監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及范围

鉴于国内 P2P 网络借贷模式的多样化, 应明确将银监会作为网贷平台的主要监管部门。对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从利于监管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取消地方金融办或让其与地方人民银行进行合并,避免地方的金融监管出现“死角”。对其他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也需要进行细化。如工信部应明确其对网贷平台的电信业务应进行定期的抽检活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于网贷平台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资格审查等。

3.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管部门权限

一方面应打破人民银行对于个人信用记录的信息垄断制度,构建一个在银监会,公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行、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建立统一的公民个人信用记录机制,做到全国各地区和各部门联网,使公民的个人信用信息和记录能及时更新和汇总,并保证其个人信息安全。

另一方面应加强监管部门——特别是主要监管部门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在《暂行办法》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于网贷平台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过小,除3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并无太多实质性的惩罚措施。

4.建立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

对于 P2P 网络借贷而言,建立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构建统一的行业自律要求十分重要。网贷监管部门可以考虑邀请行业内规模较大的几家网贷平台带头先组织一个行业协会,由协会出面并制订相关行业规则,并在成立行业协会的时候借鉴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内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制订符合我国网贷发展和管理的行业规则,在规范平台运营管理、员工培训、行业交流、政府沟通等方面作出系统的规定,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从而使国内各个网络借贷平台完善自己内部的管理和对风险的控制,改变 P2P 行业现在无序发展的现状,在受到外部监管的同时,依靠行业协会和自律规则保证自身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林荣琴.论我国P2P线上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控制[D].中国政法大学,2014.

[2]陈兆航.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法哲园地,2013.

[3]张菲菲.我国P2P借贷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作者简介:

吕蕾(1992.09~ ),女,汉族,河北秦皇岛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监所管理与罪犯矫正;

邓芯炎(1991.04~ ),女,汉族,山西长治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监所管理与罪犯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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