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红梅
摘 要:劳动合同中止一般需要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亦能单方面对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合同中止后可以依据双方的约定或者特定条件消失后再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计算工龄,但是需要注意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会议纪要等文件对劳动合同中止或者类似概念的特殊规定。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规规定;双方约定
一、概述劳动合同中止及其适用条件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劳动合同法》未采用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对于劳动合同中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曾有规定,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劳动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劳动者应征入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除外。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因该条争议较大,后来正式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采用該条规定。但这表明政府部门也想对这种特殊的劳动合同状态予以规范,但最后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实现。
劳动合同的中止可以分为协商中止和单方中止。协商中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协商中止劳动合同需要双方的合意并通过书面的形式达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笔者建议对劳动合同中止应采用书面协商一致的形式。
单方中止,是指当发生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单方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的协商中止,单方中止仅需一方通知另一方便能达到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目的,但是为了避免劳动合同中止被用人单位滥用,不少地区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司法指导意见里面也对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予以了限制。结合各地的规定,在如下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双方合同的规定或者各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①劳动者应征入伍;②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的;③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在其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强制戒毒期间;④劳动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当发生这些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履行。
二、劳动合同中止后的一些问题
劳动合同中止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笔者认为:首先,有约定,从约定。双方达成了劳动合同中止的协议,可以约定该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如果对工资支付有约定,则从约定。其次,无约定,不支付。因为劳动合同中止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状态,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无需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既然劳动者未履行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则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工资,这样权利义务方能对等。
劳动合同中止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中止属于劳动关系的特殊状态,但是即使劳动合同中止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止,仅是双方可以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而社会保险不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社会保险的缴纳具有强制性,而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中止属于劳动关系的特殊状态,该期间,双方无需履行双方劳动合同的内容,而社会保险也属于双方劳动合同的内容,而且该期间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法上的义务,而用人单位也应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该期间用人单位仍需缴纳保险,则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公平。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对于劳动合同中止期间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中止也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所以,对于劳动合同中止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同意继续缴纳的除外。
三、劳动合同中止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有确凿的证据。《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掌握对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事实客观存在的确切证据。绝不能因道听途说或自己主观臆断,而随意中止履行合同;第二,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合同是双方性的,当自己自动中止合同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的合同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是由于产品不对路或经营性亏损而造成,是出于无奈的,一方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就可以想办法恢复履行能力,这样合同继续履行就成为可能,双方的损失也就不会因中止履行而扩大;第三,在对方提供担保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前面说到,有的合同当事人造成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财产不安全,使他“不安”是出于某些特殊情况,只有他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能力或必要继续履行合同,这就应当允许他恢复履行能力并提供担保,及时解除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继续履行合同。当然,如果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没有为恢复履行能力提供担保,就可以解除合同。
参考文献:
[1]王建军.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法理辨析[J].中国劳动,2005(3):23-25.
[2]程延园.劳动合同立法:寻求管制与促进的平衡[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V(5):79-85.
[3]高凌霄.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兼论《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矛盾及解决[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23(5):68-69.
[4]董保华,吴军.全球化、市场化与中国劳动合同立法的发展——北京、上海、香港三地劳动立法比较研究[J].上海劳动保障,2002(23):22-26.
[5]周斌,程宏伟.权益保护的合理平衡与劳动合同立法——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几点看法与建议[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9(6):127-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