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金融服务申诉专员的财务可持续

2018-04-22 07:06岳金禄
西部金融 2018年2期
关键词:爱尔兰

摘 要:金融申诉专员机构是非营利性组织。要保证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稳健运行与可持续发展,必须保证其财务的可持续。爱尔兰金融服务申诉专员在保障财务可持续方面的做法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对解决我国大陆地区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财务可持续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爱尔兰;金融服务申诉专员;财务可持续;行业资助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8(2)-0086-03

一、引言

金融申訴专员(Financial Ombudsman)是“私域申诉专员”(Private Ombudsman)的一种,因为翻译的不同,在中文语境中,还有“金融投诉专员”“金融投诉局”与“金融投诉与申诉专员”等多种称呼。金融申诉专员是指具备以下五个特点的人、机构(组织)或计划(制度):(1)以解决消费者(在某些情形下包括小企业,下同)对银行、保险公司及/或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投诉为使命;(2)机制的启动以穷尽金融服务提供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为前置程序;(3)在运作中贯彻对消费者的适当倾斜保护原则;(4)纠纷解决机制融合了合意性纠纷解决机制与决定性纠纷解决机制;(5)纠纷解决机制是独立于消费者与被投诉的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外部纠纷解决机制(external dispute resolution, EDR)。

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是指,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资金供给始终处于稳定的状态,并且能与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业务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动态平衡。由于金融申诉专员机构是非营利性组织,因此要保证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稳健运行与可持续发展,必须保证其财务的可持续。爱尔兰金融服务申诉专员(Financial Service Ombudsman, FSO)在保障财务可持续方面的做法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对解决我国大陆地区金融申诉专员机构财务可持续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爱尔兰FSO在财务可持续性方面的主要做法

爱尔兰FSO依据《2004年爱尔兰中央银行与金融服务管理局法》(the Central Bank and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of Ireland Act 2004)征税(Levies)。《2004年爱尔兰中央银行与金融服务管理局法》第16部分第57BE条与57BF条规定:FSO向金融服务提供商征税,以便FSO履行其法定职能。征税的总额由FSO的理事会征得财政部长同意后确定。

FSO为了保证征税的顺利进行,采取四步曲:一是编制某个年度的预算;二是依据预算的总金额,计算该年度的资助需求;三是依据各行业的资助占比,将该年度的资助需求分解到各个行业;四是确定对各行业金融服务提供商征税的具体金额。2017年FSO的征税步骤如下:第一步是编制2017年度的预算,得到总金额为5,932,136欧元;第二步以该金额为财务需求的基准,加上2016年度的赤字,减去2015年盈余,再减去2017年资本支出,得到的金额4,279,834欧元即为2017年征费金额;第三步将2017年征费金额,依据比例分配到各个行业:人寿保险占比27.52%,金额为1,177,647欧元;一般保险占比29.82%,金额为1,276,137欧元;信贷机构占比22.91%,金额为980,383欧元;信用社占比9.97%,金额为426,604欧元;证券经纪占比2.82%,金额为120,848欧元;其他受监管实体占比6.97%,金额为298,215欧元。

FSO采用人头法、比例法、固定数额法与个案确定法等四大类方法及七小类方法对其管辖的14类金融服务供应商征税的具体金额做出了具体规定。

1、人头法。人头法是指FSO以管辖机构一定时期内的零售客户的数量乘以一定的金额,得到该机构应支付征税的金额。人头法适用于A类、S类机构。

(1)A类:信贷机构(Credit Institutions)。依据《爱尔兰信贷机构注册法》(the Credit Institutions Register)第1条注册的信贷机构2,或依据《爱尔兰信贷机构注册法》第2(a)条注册的欧洲信贷机构3,依据每个零售客户4(retail customer)0.131欧元的标准向FSO支付征税。每个信贷机构最少要支付600欧元。

(2)S类:支付机构(Payment Institutions)。每个经批准的支付机构,依据每个零售客户5(retail customer)0.028欧元的标准向FSO支付征税。每个支付机构最少要支付600欧元。

2、比例法。比例法是指FSO以管辖机构一定时期内的保费收入、中央银行征税或资产总额乘以一定的比例,得到该机构应支付征税的金额。比例法适用于B,C、H、D、G,F类机构。

(1)保费收入比例法。保费收入比例法适用于B类:保险业者(Insurance Undertakings)。

(2)中央银行征税比例法。适用于C、H、D、G类机构。

3、固定数额法。固定数额法是指FSO以管辖机构的类别,确定一个固定的征税金额。固定数额法适用于J、K、L、M,P类机构。

4、个案确定法。个案确定法是指FSO以管辖机构一定时期内的投诉案件的数量乘以一定的金额,得到该机构应支付征税的金额。个案确定法适用于Q类:所有其他受监管的实体(Regulated Entities)。如果2017财年,针对任何其他受监管实体的投诉需要FSO展开调查,该实体需要每个投诉缴纳750欧元的征税(levy contribution)。

此外,FSO还对O类:业务转移(Business Transfers)进行了特别规定。在此情形下,依据条例有义务支付征税的受监管的实体,其金融服务业务被转交给另外一个受监管的实体。受让的监管实体(the transferee regulated entity)将负责转交的监管实体(the transferor regulated entity)应支付的征税。转交的监管实体则不需要支付征税,并通过征税通知的方式告知受让的监管实体。

三、对中国的启示

从爱尔兰FSO的经验来看,如果运行资金充足与可持续,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发展就有了坚实的基础。中国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在试点与运行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瓶颈就是机构的运作资金无法得到完全保证,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自愿加入的模式导致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成员机构较少,收入较低;二是我国金融申诉专员机构非营利性主体地位没有确立,其收入面临税收的压力;三是收费标准的不合理导致潜在成员机构的流失。借鉴爱尔兰FSO的良好做法,对中国大陆地区的金融申诉专员的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从金融机构“自愿加入”模式过渡到“强制加入”模式

我国正在试点的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均不是法定机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加入,也可以选择不加入。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蓬勃发展有利于增强消费者对金融行业的信心,从长期来说也有利于金融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从短期来讲,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成立给消费者提供了一个维权的武器,使得现有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无法解决的许多问题得到了解决。这些问题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大多呈现出消费者投诉或维权无门的特点;二是问题大多是金融机构违反合同义务或侵权导致的;三是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以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予以赔偿或补偿为前提。从短期看,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呈现出为消费者维权服务的特点,而不是为金融机构解决纠纷服务的特点。6金融机构主动加入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动力不足,加之金融机构没有义务加入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使得我国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成员机构较少,相应地收取的成员机构服务费或会员费就较少。

FSO选择强制加入的模式,最主要的原因是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无法通过民间意思自治与市场机制自行解决,只能通过国家规制或干预的方式才能解决。金融申诉专员机构从自愿加入模式过渡到强制加入模式,客观上保障了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财务可持续,为金融申诉专员机构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构建公平、科学与可操作的收费标准

金融申诉专员机构向所属行业收取的费用,不论其费用名称有何不同,都可以分为年度服务费和案件处理费。年度服务费是指金融申诉专员向成员机构收取的不以案件为标准的服务费;案件处理费是指金融申诉专员向成员机构收取的以案件为标准的服务费。爱尔兰FSO依据不同的金融机构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分为四大类:人头法、比例法、固定数额法、个案确定法。FSO要么收取成員机构的年度服务费(人头法、比例法、固定数额法及其适用的机构类型),要么收取其案件处理费(个案确定法及其适用的机构类型)。借鉴爱尔兰FSO的做法,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依据其资产规模、营业收入、案件数量等确定不同的标准,力争做到成员机构的全覆盖。如果不能选择不同的标准,建议统一适用营业收入的标准。相对来说,营业收入标准具有适用的广泛性。此外,要采用比例法,或以比例法为主,不能采用人为划等的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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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邢会强.金融消费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38-78。

The Financial sustainability of Irish Financial Service Ombudsman

YUE Jinlu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Shanghai 200433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75)

Abstract:The financial ombudsman schemes are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ound oper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ombudsman schemes, their financial sustainability must be ensured. The practices of Irish financial service ombudsman in ensuring the financial sustainability are the typical representations,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solve the financial sustainability of financial ombudsman schemes in mainland China.

Keywords: Ireland; financial service ombudsman; financial sustainability; industry funding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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