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媛媛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由合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诸多无名合同,这些无名合同尚不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内,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難。本文旨在探讨其适用原则及方法,最后结合实务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无名合同;法律适用原则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市场主体之间集中表现在对含有经济利益的权利义务的承认与交换。在交换和给付过程中,被市场主体所接受并经常采用的形式就是契约即合同,现实的市场经济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其中,一定数量的合同,是我国现行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法律规定有名合同以外的无名合同,即非典型合同。
对因无名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法律未规定其名称,所以调整无名合同具体的法律、法规也一定不是固有的,因此确定无名合同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是十分必要的。无名合同既然是合同,就一定具备一般合同的要素,诸如主体、标的、经济目的、权利义务内容、违约责任及合同成立条件等内容。因此在适用法律上,既应适用调整有名合同的一般原则,也应针对无名合同的抽象需求确定相适应的适用法律的原则。笔者认为,欲使无名合同在法律上找到合适的位置,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合理的解决,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民法通则及经济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在第1章中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当事人地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保护、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等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在经济生活中,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设定权利义务,订立及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就是民事行为实施的过程,在这一活动过程中,主体的行为必须合法,并接受法律的调整和制约,否则其行为及其后果当不受法律保护。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民法通则在第4章中将合法行为要件、违法行为要件及法律保护范围简明而准确地作了规定,使调整。规范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更加具体化。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无论有名或无名,首先是主体的一种民事活动,必然要主动或被动地接受民法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的调整。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及经济合同法在立法表现形式上,首先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这些原则的功能在于要求保障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地享有权利,自主决定权利义务内容,并负担风险。同时要求当事人在权利义务的负担上公正、合理,具有对价性。
无名合同既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契约自由”的产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的暇疵,主观意志的局限性造成的认识错误及对合同内容合法性或违法条款的控制能力等因素,均能造成双方不能自行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的后果。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确认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的横向经济关系,依法调整无名合同中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事项。要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我决定的意思表示的决策性,在此基础上,只要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事实,或虽有某些事实发生但当事人不主张,一般不应以显失公正或公平而确认合同无效,从而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完整性及风险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
三、找准法律,客观、公正的审判解释原则
裁判无名合同案件首先要开展“找法”活动。
所谓“找法”是指针对个体的无名合同所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本质特征,确定适合于调整该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及司法解释等,应当说这个确定法律的过程就是。“找法”。“找法”过程适合于所有的案件,但对审理无名合同案件尤为重要。司法实践证明,大量的无名合同中无相应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查明案件事实,理清无名合同内在关系,确定案由之后,“找法”是公正、公平处理案件的必由途径,找出具体可适用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无具体法律,找民法、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元一般原则,找法理、学理解释。并可检索以前所判案例和可供借鉴的外国立法条文及可参考的判例。通过“找法”及对找到的法律进行研究分析,将笼统、多头、模糊、甚至相互冲突的法律进行整理寸匕较,从而选择可适用的法律,将案件框定在一定的法律调整范围内。因此探讨“找法活动”与审判解释、法律适用的密切关系之后,客观的结论应该在审理无名合同案件中得出,即“找法”是审判解释的前提;公正、客观的审判解释是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裁判无名合同案件的前提。
四、采用类推适用原则
无名合同中的准无名合同和有名合同并列联立合同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上,一般不需要比照类推。但对于纯无名合同、混合合同及部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联立合同采用类推原则,比照有名合同法律法规处理案件,是目前通用原则。
在适用法律类推处理无名合同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法无规定或称法有漏洞,是适用法律类推的前提条件。
(2)法律关黍怯质与相类似法律的基本一致性是适用法律类推的关键。
(3)类椎原则与从约原则的统一,是类推适用原则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4)慎用“无效条款”,是类推适用法律值得注意的问题。
据此,笔者认为,从立法的发展趋势看,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相适应的立法,将是国家干预性的强制规定相对减少,而任意性的规定应是民事立法的主流。从这个意义上说,类推适用法律审理无名合同案件,应慎用“无效条款”,以促进无名合同的完善与规范化,这也是对我国立法的一项贡献。
参考文献:
[1]王丽霞.[等着].杨立新主编.合同法判例与学说[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2]王利明.[等着].合同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