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又遭误诊, 刑责、民责如何分

2018-04-18 12:12杨学友
检察风云 2018年6期
关键词:潘某意见书故意伤害

杨学友

杨某因拖欠雇员工资被尖刀扎伤,接受医院救治过程中又遭遇误诊、误治,最终抢救无效身亡。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究竟应由谁来承担?最近,辽南某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错综复杂的案件,并依法做出了公正判决。

拖欠报酬遭刀捅

时光回放到2012年11月,潘某受雇到个体老板杨某的船上成为一名船员。近一年劳动中,杨某除了给付潘某部分工资外,尚欠潘某劳务费27000多元。这期间,潘某多次讨要,杨某未能给付。2013年8月14日上午,潘某再次找杨某要工资,并打算与杨某好好谈谈,杨某因有事答应有时间找潘某谈。中午,等不及的潘某再次找杨某,杨某因事务缠身还是没谈成。直到晚饭后的19时许,憋了一肚子气的潘某从船上找来一把割绳子用的刀放在兜里,再次去找杨某,问杨什么时候能给工资。杨某回答,“有钱就给,现在手头没钱”。潘某追问:“那究竟何时能给啊?”杨某回答说,“只要有钱就给,现在说不好。”潘某见要工资无望,气不打一处来,遂掏出那把随身携带的尖刀往杨某身上捅,杨某很快瘫倒于地。见自己惹祸摊上了大事,潘某立即逃之夭夭(后被警察在黑龙江某市抓获)。

杨某被送某市医院救治。鉴于伤者情况较重,该院医务人员对杨某行剖腹探查,手术记录载明:“肝右前叶破裂约4厘米,伴有渗血”,“胃、结肠、小肠、脾正常”,“行肝破裂修补术,右侧腹壁修补术。清理腹腔,术毕,患者返回病房”。术后第二天14时许,杨某心率突然下降,经抢救无效于同日14时37分死亡。

因侵权人潘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为弄清杨某真正死亡原因,经办案的某区公安分局委托,某临床病理中心对受害人杨某进行了尸检,并出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尸检所见,杨某胃窦及胃体交界处存在贯通性伤口,前壁长1.5cm,后壁长2.5cm。上述创口之创壁光滑整齐,未见组织间桥,创角较锐利,应为典型的锐器贯通伤;死者杨某系因右上腹锐器贯通腹壁、胃、肝(左叶)致急性化脓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死亡。”

根据该尸检意见,受害人家属提出,医院对杨某的“肝(左叶)、胃贯通伤”未及时发现、治疗,存在漏诊、漏治之过错,导致杨某死亡。因受害人家属质疑,法院委托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予以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对杨某诊疗过程中缺乏谨慎注意义务,漏诊其胃及左肝损伤,从而导致被鉴定人死亡,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诊疗过错对杨某死亡的参与度为主要因素,外伤为次要因素”。

被害人过错非法定

因本案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不能排除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可能,按审理级别规定,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案件审理,相应的公诉机关当然也是市一级的人民检察院公诉。2014年11月7日,某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目无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杨某的父母、妻子及子女一方作为原告,向主审法院递交了附带民事起诉书(由法院一并審理),要求被告人潘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163760元,其中丧葬费29000元,死亡赔偿金6047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00000元(杨某年仅45岁,一双儿女尚未成年),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处理后事人员的误工差旅费30000元。

悔之不及的被告人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无异议。其辩护律师提出:刑事部分,本案案发系被害人不支付劳动报酬引发,被害人有过错;案发后,被害人的死亡无法排除被救助时医疗事故的原因,被告人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判处。民事部分,对诉讼请求中的丧葬费无异议,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差旅费,因无法律依据,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综合各方意见后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因民间矛盾持刀捅刺他人身体,系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被告应就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被告的持刀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在被救助之前,已经处于濒临死亡的危急状态,故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间有因果联系,被告应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另被告与被害人虽有工资纠纷,被害人对案发有一定责任,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鉴于本案系事出有因,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潘某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要求的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所要求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差旅费,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潘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丧葬费)29000元。

误诊又误治,责任按比例担

受害人家属根据尸检意见,以及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遂以医院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其计算杨某死亡造成损失为1453465.50元,请求判令被告承担80%即1162772.40元。其中,杨某死亡后,其家属因种种原因,在长达21个月的时间内,一直未对受害人的尸体予以火化处置,支付尸体保存费每天100元,2013年8月17日至2015年6月6日共计支付70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临床病理中心出具的《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某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均由法定机关委托鉴定,并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出具,可以证明被告医院在对患者杨某诊疗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是导致杨某死亡的主要因素。综合考虑死者杨某就医时的伤情、被告抢救急重伤者的医疗难度等情况,本院确定,被告医院应对杨某死亡承担65%的赔偿责任。关于保存尸体费用,因临床病理中心出具的《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于2013年10月29日已作出,该鉴定意见书作出后合理期间内,原告方即应对尸体进行相应处理。考虑鉴定意见书的送达和各方提出异议时间,本院酌定保存尸体合理时间为2013年8月17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共136天,合理尸体保存费用为13600元(100元×136天)。超出合理期所产生的保存尸体费用,由原告承担,不予支持。关于丧葬费,鉴于本案刑事判决中已判决潘某赔偿,故原告无权重复主张,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975914元,应由被告医院按65%比例承担634344元。另考虑杨某到被告处就诊源于第三人的恶意伤害,且被告系在紧急施救中产生的诊疗过错,本院据此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医院按65%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74344元。医院不服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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