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顺应城市发展规律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提案及复文

2018-04-17 09:15
中国经贸导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公积金住房人口

一、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普惠性住房体系,提升农业转移人口购房、租房能力

《若干意见》提出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城镇住房保障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为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居住环境指明方向。一是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专业供应主体,针对住房租赁利润低、成本高、投入大、回收期长的经营特点,建议采取政企合作模式,由中央和各地方政府牵头,房地产中介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涉房企业共同投资成立住房租赁企业,参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二是建议加快公积金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覆盖,推广实行异地提取,并允许灵活使用,从而提升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三是针对有条件购房的农业转移人口,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的确权后房屋和相关用地作为住房贷款的补充抵押物,鼓励银行给予贷款。

二、健全就业服务和培训体系,助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

一是建议逐步细化政府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政策措施,提高政策扶持的精准性。一方面,提高资金保障力度,把农业转移人口的培训资金纳入各级公共财政的支出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成立就业培训基金,鼓励用工单位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另一方面,建立多层次培训体系,由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牵头,配合企业及职业教育机构共同组织培训,提高职业培训的精准性,带动有效就业。二是充分发挥全国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作用,为农业转移人口免费提供便捷的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搭建农业转移人口与企业沟通桥梁,有效缓解就业压力。三是针对有条件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建议政策性银行向涉农金融机构发放专项资金补贴,降低贷款利率,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助力农业转移人口以创业带动就业。

三、优化消费信贷环境,提高农业转移人口消费质量

为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共享城镇发展成果,提升消费水平,建议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在满足农业转移人口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激发农业转移人口消费潜力。一是建议加快创新消费金融产品,开发流程简单、门槛低的类信用卡业务,通过收取较低利息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一定信用额度,满足农业转移人口更高层次需求。二是在保证资金安全前提下,优先处理农业转移人口消费贷款,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及时满足农业转移人口消费需求。三是加大农业转移人口的征信支持,完善和推广人社部的信用评价体系,实现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与信用评价体系的对接和评分采纳,鼓励第三方机构(个人征信持牌机构、农村电商、互联网金融)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特点,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征信技术开发农业转移人口征信产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文

一、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总体情况

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等,有关部门印发实施了《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户籍制度改革和居住证制度实施全面推进,各类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向常住人口覆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关键性配套政策逐步落地。目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顶层设计和制度通道基本形成,2016年實现约1600万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

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政府和农业转移人口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想落的地方不让落、让落的地方不想落”的矛盾仍然突出,体制机制改革举措还需加快落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强化政策实施,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人群,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督查宣传,健全激励机制,拓宽落户通道,提升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关于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

(一)关于发展租赁市场专业供应主体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都明确提出了工作要求。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工业厂房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后改造成租赁住房;在租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超大和特大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目前,已涌现出自如、魔方、青客、爱上租等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万科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开始进入住房租赁市场,政策效果正在逐步显现。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指导和督促地方积极贯彻落实《意见》和《通知》要求,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同时,将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立法,为住房租赁企业的培育和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二)关于加快公积金对农业转移人口覆盖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由于收入水平和信用等级低,难以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支持;另一方面,不符合住房实物保障条件,需通过政策性住房金融帮助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关于“加快公积金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覆盖,推广实行异地提取”等建议,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具有较强的借鉴指导意义。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在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等方面开展了如下工作:

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下发通知,允许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力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返乡购房。目前,全国已有95%的设区城市开展了异地贷款业务。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房条件的通知》,允许无房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取消租金收入比例限制,降低租房提取门槛,简化提取手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2016年,按国务院统一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建设,2017年5月已有90%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入平台,即将全部完成接入工作。

下一步,结合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考虑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其根据自身收入和住房状况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给予适当利息补贴,积累个人住房资金。满足首付条件后,提供低息住房贷款,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房。同时将继续抓好督促工作,规范业务操作,确保异地贷款政策落实到位。

(三)关于确权后房屋和相关用地作为住房贷款的补充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有效抵押品。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县(市、区)暂时调整《物权法》和《担保法》关于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相关法律条款,授权在试点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2016年,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等文件,指导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2017年初,银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抓住以土地改革为主线的农村改革机遇,积极利用使用权、经营权、财产权的抵押担保效能开展抵押担保手段创新。逐步推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进一步提高农户贷款可获得性。在有条件地区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带动银行信贷资金投入。在试点区域内,积极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通知》还要求在具备条件地区开展包括大型农机具在内的农业生产设备、设施抵押贷款业务。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指导商业银行完善住房信贷制度,创新和推广适合农民特点的住房信贷产品,同时研究健全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探索为中低收入人群、农业转移人口等特殊群体购房提供融资,支持农民在城镇安居乐业。银监会将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继续加大三农金融服务的推进力度:一是全力支持农业供给侧改革,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入;二是强化差异化监管政策,助力三农金融服务特别是试点工作的推进;三是协同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三、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

(一)关于完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政策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工作。近年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并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强就业服务,引导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返乡创业,促进农业转移劳动力就业创业。一是建立健全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消除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政策障碍;二是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三是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進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四是鼓励返乡创业,组织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

下一步,各有关部门将着力抓好规划贯彻落实,继续完善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作用,帮助其更好地实现就业创业。

(二)关于政策性银行向涉农金融机构发放专项资金补贴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人民银行牵头推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三家银行功能定位更加突出,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将加大对有关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助力农业转移人口创业就业。但目前,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和业务范围不包括发放专项资金补贴;发放专项补贴需由中央财政或地方政府统筹考虑解决。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指导三家政策性银行深化改革,进一步提升其金融服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做好相关产业和项目金融服务,支持带动农业转移人口创业就业。

四、关于农业转移人口消费环境问题

(一)关于加快创新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

2016年,人民银行联合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积极培育和发展消费金融组织体系,加快推进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加大对养老家政健康、信息和网络、旅游休闲、教育文化体育和农村消费领域的金融支持。2017年,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深入推进消费金融和支持社会领域企业发展;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技术创新,积极引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持续深入推进“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阳光信贷”和“富民惠农金融创新”三大工程。

下一步,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农业转移人口消费特点深入推进金融产品创新,支持消费金融公司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消费支持力度。

(二)关于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征信支持

人民银行高度重视涉农征信服务,持续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截至2016年末,全国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收录全国9.1亿自然人信息,与银行有信贷关系的农业转移人口相关信息已收录进数据库。同时,积极推动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信用贷款业务,提高农村经营主体的融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持续推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培育社会征信机构发展,建立和完善信息覆盖范围广泛、服务功能优势互补的多层次征信市场体系,鼓励征信机构开发征信产品和创新征信服务,为农业转移人口安置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支持。

(具体承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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