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政府协调机制。建议中央及省级政府把海外产业园区建设纳入整体战略规划中,集聚国家的资源整合能力,挖掘具备投资潜力的国家或地区;通过探讨建立两国合作框架的形式,为我国企业建立海外产业园区扫清障碍并规避相应的政治及法律风险;建立跨部委的“一带一路”产业合作及园区建设协调机制,从国家层面统筹产业合作及园区的规划、开发、运营,为海外园区建设形成有力支撑。
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第一,建议政策性银行及部分商业银行加大对园区企业的支持力度,为入园企业提供较为便利的融资服务,并由投资国当地金融分支机构提供相应的国情、政策、盈利模式等全方位咨询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供融资能力。第二,建议政府打造多层次资本市场,考虑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境内外股票和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
三是促进投资与贸易便利化。建议完善贸易与通关便利化,增加“走出去”企业进口返销配额;创新海关通关便利化机制,积极推动海关、检验检疫、边防等执法部门与对应国家口岸的深入合作,加快推进通关便利化,降低海外产业园区及入园企业的运营成本。
四是强化人才培养与风险防控机制。建议从政府层面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与企业间建立人才培养合作平台,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合格的专业优秀人才。同时,积极整合实力强、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及时为企业传递“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最新政策、宏观经济状况、政局分析、投资风险评估等信息,帮助企业提前应对,搭建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防控体系。
海外产业园区建设有利于我国企业以集群方式开展境外产业投资合作,是推进产业“走出去”的重要载体,也是落实我国家战略、开拓海外利益的重要抓手。
一、关于建立政府间协调机制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中,始终将与沿线国家的战略对接、规划对接、平台对接、项目对接摆放在重要位置,不断探索建立多双边合作框架,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及优势产业出海提供有利的发展环境。截至目前,我国已与沿线60个多国家及国际组织签署了80余份“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合作协议,其中大都对产业投资合作做出了总体安排,并鼓励探索产业园区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为我国企业扩大在沿线国家的投资布局、加快国内优势产能“走出去”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有关部门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我国企业抱团出海提供金融支持,降低海外运营风险,并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提高对园区上下游产业链开发建设的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
同时,有关部门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市场以股票、可转换债券等多种产品形式直接融资,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关于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
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是影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的重要因素,需沿线国家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目前,我国已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90多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此外,海关总署积极创新海关通关便利化机制。一是陆续推进分类通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关检合作“三个一”等各项通关业务改革,积极采取“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集中申报”、7×24小时预约通关等便利化措施。二是探索推进“一带一路”沿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合作,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标准、功能和政策嵌入到我国境外经贸合作区以及沿线国家自建的各类产业园区,打造产业合作新平台。三是积极推进“网上丝绸之路建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沿线物流枢纽布局设立“海外仓”,利用保税物流功能拓展展示、展销业务,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四、关于强化人才培养与风险防控机制
(一)关于强化人才培养
近年来,有关部门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论坛等方式,帮助企业不断提升跨国经营能力。主要开展了提升开放性经济水平政策培训班、“走出去”综合业务培训、跨国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境外风险防控培训和履行社会责任等专题培训,举办了多期高级管理人員培训班。
(二)关于构建风险防控体系
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境外投资领域风险防范工作,编制了《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等公共服务产品,印发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等政策措施,并通过有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协调,切实保护中国企业的海外利益和人员安全。
下一步,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国家发改委将在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的同时加强统筹规划和引导,特别是在已与我国签订“一带一路”建设合作协议的重点区域、重点国家,探讨规划建设产业园区,引导我国企业集中布局、抱团出海,形成集聚效应,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境外影响力。
(具体承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