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 敏
WTO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简称,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世界上已经得到充分认可,逐步被称为WTO中最独特的一项内容。
这一机制的使用范围较为广泛,其中包括GATT第22条以及第23条,其中23条为基础性条款,还有DSU及其附件、《DSU行为规则》以及WTO《上诉机构上诉复审工作程序》及其附件等,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指导以上条款及文件的落实。从微观方面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建立在DSU之上,在解决争端事件时,不仅包括解决WTO成员之间的贸易摩擦,还应执行并监督争端委员会、WTO成员以及司法成员等主体之间的落实工作。
1.规则性方面的问题。(1)缺乏有关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的条款。在WTO争端解决案例中可以发现,其中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时,在行业条款中对一些特定的规定进行了一些修改,同时,结合该规定自身的缺陷进行了完善。但是在实际活动中发现,有关竞争政策以及劳工标准方面,相应的条款内容说明很少。(2)执行期限较长。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走完一整套程序需要将近2年半的时间。这一时间还得仰仗WTO争端委员会的各个工作人员积极工作、诚信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中,涉及约束委员会的各个工作成员内容几乎没有。当真正的法律赔付程序走完,在很大程度严重影响到正常的进出口贸易,造成了相关利益国家的经济损失。(3)争端解决程序中损失较大。当争端事件发生后,WTO争端委员会进行介入调解,当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定责后,开始商讨对受害方进行经济补偿。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即便得到WTO争端委员会的帮助,对争端事件进行了解决,走正常的法律途径,也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补偿。
2.结构性方面的问题。(1)发展中国家难以采取贸易报复机制。由于投资者多半来自发达国家,结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可以看出,这一机制通常采取强硬的经济制裁手段对裁决结果进行监督。其中较为典型的两种解决手段是中止减让以及交叉报复。一旦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发生贸易摩擦也很难采取贸易报复机制,发达国家也不受发展中国家的威胁。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裁决中判决发达国家进行经济赔偿也难以实现,与发展中国家也是极为不利的。(2)WTO争端委员会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建议。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为其提出了多样化的建议以及完善措施,其中就包括:第一,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条件有限,适当延长该国家的执行期限;第二,改善技术援助的相关制度。然而在实践中,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出发,对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改进措施并不重视。
1.规则性方面的建议。(1)完善竞争和劳工条款内容。关于缺乏竞争以及劳工条款内容的问题进行专项研究,科学合理的制定出相应的内容,以便后期在处理贸易摩擦事件时,一旦涉及到这两方面内容能够公正公允的做出裁决。(2)适当减少委员会成员合理期限的使用。WTO争端委员会在做出裁决后,对合理期限的使用权限要有所制约,当发生恶意利用这一权限逃避履行义务时,应予以重惩。(3)健全损失赔偿机制。结合大量案例分析研究,从而制定相应的损失赔偿制度。结合现阶段判决结果执行不力的现状,为了保障胜诉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可以尝试创建一只第三方基金监管中心的机构,各个参加WTO组织的国家应缴纳一笔保证金存于该监管中心,金额不等,与相关国家经济条件挂钩。当出现裁决结果执行不力时,可以提出该国家的保证金,用来优先赔偿受害方,从而保障受害方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2.结构性方面的建议。(1)鼓励发展中国家采取贸易报复机制。当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现恶意造成经济效益损害,在贸易来往里压制发展中国家的行为,发展中国家在得到WTO委员会的授权下,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进行贸易抵制行为,有效地采取贸易报复机制,从根本上威胁发达国家,迫使其重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改正其自身的贸易弊病,进一步保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效益。(2)巩固发展中国家国际地位。发展中国家要想得到WTO争端委员会的青睐,首先应摆脱其被发达国家操控的局面,采取相应的措施巩固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比如说加大发展中国家在选举投票中的比例侧重。只有如此,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建议才能有效的被引起重视,从而保障发展中国家权益。
综上所述,随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定,在实践过程中,已经有效地解决了大量的国际贸易争端问题,这一机制也在不断地探索并完善当中,通过大量成功的争端解决案例获取了多个缔约国家的信任感。同时,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飞速发展,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使用频率也日益提升。因此,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身的缺陷,进行分析并研究,从而制定相应的完善措施,这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