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慧,臧秀玲
(山东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237)
党的十九大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注]。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8页。中国共产党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规划者和领导者,必须坚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而这主要是通过党员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来体现的,作为“关键少数”,他们的法治素养与法治能力高低,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
党员领导干部[注]党员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以及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包括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正处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法治能力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依托法治知识和法治理念,遵循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进行决策和管理事务的本领和技能,它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的集中体现,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引擎。
法治知识作为法的文明成果,是指人类在法治实践基础上对法治的内涵与原则、法治的运行与发展、法律制度与法规条文等进行探索和文字概括的结果总和,它能够为党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形成、提升与作用发挥提供文明依据与基础动力。具体来看,法治知识主要包括两大板块:应然意义上的法治理论与原理和实然状态中的法律制度与法规条文,两者辩证统一、意旨相向。一方面,应然意义上的法治理论与原理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与理想性,它是现实法律制度与法规条文形成与完善的理论指导与目标追求,而应然状态中的法律制度与法规条文则具有较强的具体性与现实性,它是法治理论与原理产生与发展的实践源泉与现实依据;另一方面,不论是应然意义上的法治理论与原理,还是实然状态中的法律制度与法规条文,都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历史范畴,它们随着人类历史的演进而不断变化,又因各国历史传统与现实国情的不同而体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统合这一理想性与现实性、世界性与民族性,着眼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掌握的法治知识可以具体化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正确认知法治之“限制权力、保护权利”的本质内涵,自觉接受法治的基本价值原则。二是通晓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方面的党内法规知识,尤其是要熟悉和掌握所管辖和从事领域的党内法规条文。三是掌握基本通用型法律知识,通晓与自身工作相关领域内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执行程序等。四是从宏观上完整地把握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准确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部构成及其相互关系。这四大板块的法治知识互联共存,成为催生党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基础力量。
法治理念是指人们立足和结合法治实践对法治目标、法治规律、法律原理的主观认识与主观反映,它在党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形成、提升与作用发挥中起到无形的价值指引与关键的行为向导作用。法治理念是一个不断发展、更新与深化的范畴,从古希腊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和古罗马的“法为公正良善之术”,到中世纪的“法之内在精神为爱、正义和仁慈”,再到近代的“法治意即法律主治”,发展至今,可以说已形成了一套成熟、公认的现代性法治理念,如自由、平等、博爱、正义、民主、法律至上等等。然而,法治理念作为法治实践的反映源和导引者,既具有世界性,也具有地域性,由西方思想家基于西方法治实践基础上凝练而成的法治理念绝不能照搬到中国,绝不能直接转换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思维作为法治能力的核心构成,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以合法性[注]此文中的“合法性”乃是合乎法律的简称。为逻辑基准,按照法治原则和法律要求来行使权力和处理事务的思维方式。它以逻辑规则为基础,以法律与事实、事实与结果之间的逻辑关系推理为技术手段,能够为党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形成、提升与作用发挥提供合理的逻辑依据和论证逻辑。法治思维最初主要表现为法律职业者们的专业思维,如今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它呈现出主体范围不断推广与普及的趋势,不管你愿不愿意,它必将成为在建设中国法治大潮中每个中国人尤其是掌握与行使公共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必备素质。
当下,法治思维作为一种兼具专业化和大众化的思维模式,主要内涵以下内容:一是保护权利思维。它是法治思维逻辑的起点与核心,因为“在所有承认理性的政治道德的社会里,权利是使法律成为法律的东西”[注][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序言第21页。。二是规制权力思维。它是法治思维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权力之追求权利最大公约数的价值依归,因为“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休”[注][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85页。。三是法律至上思维。它是法治思维的集中概括,是“法治思维中最为重要的”[注]卓泽渊:《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政能力》,《中国司法》,2016年第1期。。四是程序优先思维。它是法治思维的生命形式,是实现权力规制与权利保护的天然屏障,实践中,“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来明确权利的实现方式和救济渠道,则法律上对于该权利的实体性规定就始终要面对沦为具文的危险”[注]孙笑侠:《法治思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91页。。这四大思维既是法治能力的重要构成与逻辑支柱,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必然要求。
党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绝不是一个仅存于头脑而与实践隔缘的“知识存储库”和“思想悬浮物”,相反却是一个最终将法治知识、理念与思维落实于实践甚至是改造实践的范畴体系。而法治方式就是那个将法治知识、理念与思维落实于实践、改造实践并最终呈现出一定实践功效的导火引线。在党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形成、提升与作用发挥中,如果说法治思维意味着依据法治的逻辑规则与逻辑推理去认识、分析与思考问题,体现为一种办事的指导力与逻辑力,法治方式则意味着依法办事的行为和依程序办事的效果,体现为一种实践力。
“任意理解的‘法治方式’极易成为权力率性行使的工具。”[注]陈金钊,杨铜铜:《界定“法治方式”的依据》,《法学》,2017年第5期。法治方式的内涵界定,影响甚至决定法治方式运行的实践效度。当前,人们对法治方式并没有在同一个概念平台上进行理解,由于语义语境和站位立场的差异而形成了不同意义上的解释,主要呈现为法律意义上的法治方式和意识形态意义上的法治方式,而此处更多地从法律意义来界定法治方式:第一,它是由法治思维所延伸出的行为方式,与法治思维本质一致,以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作为进行决策和管理事务的基准,既有遵照法律文本和法规条文的形式性,又有在依法为本的基础上融贯吸收公平正义、共享共荣等价值的实质性。第二,它虽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但它抵制野蛮无理、粗暴压制,奉行以理服人的办事逻辑,拒绝运动式的治理,试图在平衡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达成可持续性的法治秩序,最终呈现为一种平和、理性与稳定的治理方式。第三,它不是一个高高挂起的宣传口号,而是一个运行于实践、落实为实效的动态过程,它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落实于国家、社会各领域,具体体现为依法深化改革力、依法推动发展力、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力、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力等多元实践力。这三大方面既是法治方式的内涵意旨,也是评判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运用法治方式进行决策和管理事务的依据与标准。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执政党法治自觉的逐步增强和建设法治思路的日渐清晰,其成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也随之得到较大提升。但客观来看,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水平距离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和人民的美好期许还有一定差距。
人类政治实践“已经有数据表明,不管是纵向比较还是横向比较,一个国家的法学专业人士从政越多,这个国家的法治越发达,国家就越和平安定”[注]王艳杰:《论执政党意识形态建设中的法治思维》,《前沿》,2014年第12期。。从第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委员的专业情况来看,获得过法学学位的有3人,占比43%,但是真正进行过法律专业学习的只有1人,而延伸至地方和基层,这一比例亦不高。当然,专业出身固然重要,但后天的专业学习则更为关键。访谈中了解到,通过相关系统教育与学习,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认同“法治乃是良法之治”,表示“自身储备的法律和党内法规知识能够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不仅已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章》与《宪法》内容,对所管理领域的相关法律和党内法规亦是较为了解,且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整体构成与作用功能具有较高的感性认知度。但也有不少领导干部表示,由于平时事务繁忙,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主动、经常地关注与系统学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甚至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坦言,“法治工作过虚,用处不大,而业务工作才是最务实的”。可见,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对法治知识具有较正确的感性认知和较充足的储备存量,但也客观存在着没时间学甚至是不想学、不真学、学不深的隐患问题,这大大影响了党员领导干部法治知识基础力的形成与功效。
法治理念的科学性与现代性不仅关涉法治能力的内在品质,而且事关其实践运行和作用发挥的现实效果。在古代中国,虽有以法家为代表的思想家们创立的法治思想,但却从未萌生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理念,因为它“在帝制中国的前现代的背景中,是不可能自发生成的”[注]刘毅:《法治理念、法学教育与法律现代化》,《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自近代晚清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在探索政治现代化的征途上,前有思想家们宣传与传播“宪法者,国民之公意也,绝非政府所能代定”[注]严存生:《法治的观念与体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86页。等西方理念,后有中国共产党人启蒙法治理念、开拓法治事业的实践之举,但要么因未关照中国的传统基因而夭折,要么在“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中消失殆尽。改革开放后,在走向世界、借鉴人类文明的战略指导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得以重启,法治理念也呼之欲出,从2007年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到党的十九大高调强调“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越来越接近于法治的本真意旨,越来越趋向科学与现代。但访谈中我们也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虽然熟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念,但能正确、完整地说出其五大内容的却不多,虽然均在口头上认同“法律至上”“人民主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正义”等现代法治理念,但也表示实践中要真正践行与落实这些理念仍存在着一定的思想障碍与实践阻力。法治理念虽日趋科学,但仍未扎脑入心,致使法治理念导引力实效尚未彰显。
法治思维以合法性为基准,以遇事首先想到法律和运用规则为习惯,它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素质要求。访谈中发现,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认同“法律高于权力”,并表示倾向于运用“合法非法”思维来思考、处理问题,能够做到依程序决策与管理。但客观来看,善恶思维、利益思维和政治思维等非法治思维仍在实践中影响着不少党员领导干部的思考方式和办事逻辑,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规则意识淡薄,人治思想与长官意识浓厚,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法律单纯视为党进行国家管理与社会治理的工具,把法治作为宣传的噱头或者政绩的门面装饰,甚至以法治为幌子私底下为己谋求私利,法律工具主义观明显;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大行政治思维,在面对和思考法律事件时一切从“政治大局”出发,忽视和不顾法律事实与结果之间的逻辑关系;等等。“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思维还没有真正确立,法治思维还没有完全成为各级领导干部思考、决策、处理各种问题的基本思维方式”[注]孙昭:《思维·行为·氛围: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现代化的生成路径》,《党政研究》,2018年第1期。,大大影响了法治思维逻辑力的养成与作用效果。
法治方式是法治能力落实于现实的导引火线与结果表征,也是决定全面依法治国成败的实践要素。访谈中发现,绝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认同“法治是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的有效方式”,且表示在工作中更多地倾向于依据法律和党内法规来进行决策和管理公共事务。但法治的“限制权力”本性也使得不少掌握和行使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内心深处对法治方式的接受与落实度还不高,对法治方式的运用还很不娴熟,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政策思维,每当拍板、决策的时候,……第一反映往往是这方面的政策到底是什么”[注]周叶中:《以法治思维的培养为突破口推进党内政治文化建设》,《理论视野》,2017年第5期。,有时甚至罔顾政策,直接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办事,受固于人情与权势,大行人治之道;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缺乏依程序办事的意识与思维,认为程序繁琐、束缚手脚,不愿意按照法定的程序与步骤开展工作,或者干脆凡事自己说了算,毫无程序意识可言;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在处理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时,还是擅长运用行政命令,甚至无视民众的基本权益,直接运用野蛮无理、粗暴压制的方式,致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还处在理想的状态”[注]陈金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意蕴》,《法学论坛》,2013年第5期。;等等。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娴熟地运用法治方式进行决策和公务管理,不仅直接影响了法治方式实践力的形成与成效,而且还破坏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良好氛围。
党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提升不可能在顶层一声令下和民众美好期许下自然而然的呈现,它需要经由法治知识的认知积累、法治理念的领会导引、法治思维的逻辑促动、法治方式的实践落实和民主思维与道德素养的协同配合等多环节综合作用方能实现。
不学法就不懂法,不懂法就无法用法,不用法就无所谓法治能力。新时代,可以依托现代的教育内容、广阔的教育平台、多元化的教育方式和常态化的教育机制来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法治教育,进而不断拓展、夯实其法治知识,提升其法治基础力。
首先,设计现代性的教育内容体系。一是注意教育内容的民族性。在目前法治理论与法律体系均带有浓厚“西方烙印”的情况下,开发与形成体现中国传统与现实国情的法治话语、法治知识体系,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二是注意教育内容的系统性。围绕着法治的基本原理、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内容与要求,设计出一套世界性与民族性、全面性与专业性有机统一的内容体系。三是注意教育内容的差异性。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内容应该有所不同,体现出独特性与针对性。四是注意教育内容的创新性。法治知识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体系,因此,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内容也应该不断地更新、发展,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与实践。
其次,搭建广阔的教育平台。一是在充分利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国家级干部教育平台的基础上,注意发挥好各省、市和县等地方党校及其它培训平台的教育与培训功效。二是继续发挥报纸、期刊杂志、电视等传统平台优势的同时,积极开发和借助具备即时性、全覆盖性优势的网络、微信、APP等现代媒体的功效,进而确保培训教育的实效性。
再次,开发多元化的教育方式。一是坚持常态与灵活相结合的教育方式。充分利用定期的集中学习、宪法宣传和新法普及等常态化方式的同时,又借助会议、论坛讲座、现实案例教育与讨论、案件审理的现场观摩等较灵活方式,向党员领导干部加大法治知识的普及,进而夯实其法治知识,拓宽其法治视野。二是在法治知识的培训与普及过程中,没有千篇一律的法规培训,也没有一劳永逸的法规学习,因此要采取一般培训与专法培训相结合、定期集中培训与新法及时培训相统一的培训方法。
第四,构建包括考核、转化、反馈与评估在内的程序化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法治知识教育后的考核机制,以了解与评价党员领导干部接受法治知识的程度与效果,并将其记录在案,作为后续干部考核与提拔晋升的依据。二是建立健全法治知识的内化与转化机制,形成良好地知识内化与转化的环境,确保所宣传与普及的法治知识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三是建立健全法治教育的反馈与评估机制,总结经验教训,这不仅可以监控此次教育培训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更重要的是它还有利于改进与优化以后的法治教育。
新时代,想要法治理念在党员领导干部的内心和头脑中扎根生芽、落地开花,需要从外部宣传与启蒙和内部接受与消化两个层面加以保障。
第一,将法治理念融入执政党的主流意识形态。政党意识形态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与言行起到潜移默化的规塑作用。因此,将能够产生认同最大公约数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想融入到执政党的主流意识形态,不仅可以增强意识形态的现代性与吸引力,而且能够使法治理念在不知不觉中“润物细无声”地潜入到党员领导干部的头脑认知与行为践履之中,从而达到启蒙法治理念的功效。
第二,将法治理念融入系统化的法治教育之中。法治教育既是夯实法治知识的必要选择,也是启蒙法治理念的有效手段。实践中,依托于系统化的法治教育,借助宣讲宣传、专家解读、专题研讨、典型示范、案例分析、实践体验等多元方式,通过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不懈坚持,使体现人类文明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知识扎根于脑,使具备科学性与现代性的法治理念深入党员领导干部的内心,进而体现于他们的言行之中。
第三,将法治理念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有机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理念体系同属观念范畴,内容相融、价值相通、主旨相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法治”,而法治亦“包括公平、自由、民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王利明:《法治具有目的性》,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序言第1页。。实践中,将法治理念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有机结合起来,不仅能够促进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化,而且还能够产生1+1>2的功效。现实中,那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与法治理念教育分裂开来的做法,“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健康发展”[注]虞崇胜,刘远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理念生成规律的一致性》,《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第四,强化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和内化法治理念的动机与自觉性。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要想保证外部宣传与启蒙的实效,还必须强化党员领导干部自身对法治理念学习与接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就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现实中不能仅仅将现代性法治理念作为一种感性认知来接受,而应该主动“通过理性,把纷然杂陈的感官知觉集纳成一个统一体,从而认识理念”[注]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75页。,进而自觉把这些升华为规律的现代性“理念统一体”扎根于脑,内化于心,形成为一种认同法律和尊重法律的情感态度和意志品质,铸造为一项成熟的法治能力。
法治思维是法治能力运行的中枢系统。而要想有效发挥它的中枢作用,最关键的是淡化甚至是抛弃那些影响和阻滞法治思维确立的非法治思维,所谓破旧才能立新,只有打破旧思维的桎梏,法治思维才能见得天日。
首先,破除人治思维在党员领导干部头脑中的惯性影响。人治思维下,权高于法,法服从权,法是权力的产物,“特殊的个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约束”[注]常桂祥:《法治政治论》,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法治思维下,法大于权,权服从法,权力来源于人民,并通过法的形式来授予与规范,任何人都必须服从和遵守法。截然相反的逻辑理路意味着两种思维是完全不相容的。因此,要培育法治思维,最关键的是要破除人治思维,消除人治思维在现代政治实践中的各种派生性、异变性的不良思维与意识,如专制思想、等级观念、长官意识、家长作风、清官情结、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等等,进而促成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逻辑力的养成与提升。
再次,淡化盛行于党员领导干部头脑的政治思维,找到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的最佳结合点。法治思维强调“法的统治”,奉行“先有事实后有结论”的逻辑;政治思维强调一切“服务于政治的需要”[注]张卫平:《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12期。,遵循“先有结论后有事实”的理路,两者共同存在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头脑和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必然会产生相互冲突与抵消的现象,即政治思维过重、过浓无疑会挤占和降低法治思维的功能空间和作用效度。在当前一切以“大局”为重的政治思维泛化、法治思维仍未成为时代强音的情况下,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在对待公共事务尤其是法律事件时淡化政治思维、强化法治思维,寻找两者的最佳结合点,避免以政治思维取代法治思维是极为必要的。
法治方式是衡量其法治能力水平高低的实践指标。而要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这一实践指标值,就要从法治方式的本质要求出发,改变唯政策是从和运动式治理的不良做法,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
首先,坚持唯法是从,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法治方式是以法的运用为主的行为方式,这就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遵从法的权威,坚持唯法是从、依法办事,克服实践中过多地依赖政策、唯政策是从的倾向与做法,实现从依政策办事向依法办事的转变。当然,强调依法办事,并不意味着完全排斥依政策办事。事实上,当某一领域的事务还没有法律和法规涉及和规制时,依政策来处理和解决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当法律法规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理应依据法律法规而非政策,而当政策与法律法规产生冲突时,还应当及时修改既定政策,以达成两者的一致融通。
其次,养成严格遵照法定程序来办事的习惯。从本质上说,法治方式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则逻辑来办事的一种治理方式,这就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严格遵从程序正义和程序规程,规避那种绕开程序而导致的随意性治理和运动式治理。当然,由于“程序本身具有形式主义的特性,因此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有时会沦为官僚主义、文牍主义的危险”[注]孙笑侠:《法治思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19-220页。。这就需要党员领导干部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的同时还应该具备评判程序合理性的意识与能力,具有在法定裁量权范围内摒弃不合理程序,选择和确定“合理”程序的智慧与胆识。
再次,建立健全促动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保障机制。要想保证党员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方式,最重要的是要从外部强化他律和制度机制的作用,形成党员领导干部不愿意违法、不敢违法、不想违法的保障机制。一方面,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战略要求,健全党员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机制,“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001版。;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方式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倒逼党员领导干部在决策工作和管理事务时,坚持以法律和党内法规为准绳,绝不做触碰法治底线、逾越法律红线和党内法规高压线的事。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党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提升,不仅要靠法治知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源性支撑,还需要与法治息息相关的民主思维与道德素养的协同推进和配合保障。
民主思维作为一种按照现代民主原则与价值来思考、解决现实政治问题的思维方式,是法治能力的价值内核和现代性标签,也是法治能力发挥作用的关键助力。首先,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民主观,牢记所用之权来源于人民,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和党员主体的原则,让人民和党员作主,而不是为他们作主,更不是替他们作主。其次,按照党的十九大的新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应该进一步内化民主理念,增强民主意识,发扬民主作风,坚持民主原则,自觉接受人民和党员的监督。再次,消除特权思想,树立平等观念,坚持“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第四,辩证地理解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关系,现实中,在充分发挥民主参与和讨论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有效集中,走出“民主不足、集中有余”的理论窠臼和实践困境。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注]张文显:《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同样,只有那种经过道德滋养的法治能力才能成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有效引擎。首先,以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抓手,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与政治立场,增强政治觉悟与宗旨意识,培育和提升其政治品德。其次,以党性教育为核心,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权力观和事业观,培育和提升其思想品德。再次,以道德教育为基础,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勤政为民、廉洁奉公、开拓进取、无私奉献、勇于担责的职业品德,倡导其养成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的家庭美德和公正仁爱、诚实守信的个人品德。第四,建立健全360度全方位考评制度,并把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考评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从而激励和催生其高尚的道德信仰、道德意志与道德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