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福建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视角的微观税负问题研究

2018-04-09 09:10◆洪
税收经济研究 2018年1期
关键词:规范性微观税负

◆洪 江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底以来,关于工业企业税收负担问题又进一步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在梳理往年研究脉络时,我们发现目前的工业企业微观税负研究至少存在三个基本难点:

(一)口径界定问题。除了具有与宏观税负研究类似的税收(分子)口径界定难题之外,企业微观税负还兼具计算税基(分母)的界定难题。目前相关文献中有关计算税基的界定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利润税基,以欧阳华生(2011)等人为代表,倾向于采用负担税收占利润总额比重来衡量企业微观税负;①欧阳华生,余宇新:《政企分配关系视角下企业税收负担的国际比较与启示》,《当代财经》,2011年第11期,第48—56页。二是营业收入税基,以刘俊(2014)等人为代表,青睐于采用税费净现金流占营业收入比重来衡量企业微观税负;②刘俊,刘峰:《财政集权、政府控制与企业税负——来自中国的证据》,《会计研究》,2014年第1期,第21—27页。三是资产税基,以娄权(2007)等人为代表,偏好于采用负担税收占资产总额比重来衡量企业微观税负;③娄权:《上市公司税负及其影响因素——来自沪深股市的经验证据》,《特区经济》,2007年第1期,第99—101页。四是综合税基,以张伦俊(2012)等人为代表,根据各税种的税制设计原则,分别以应交增值税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来衡量企业各个税种的实际税负。④张伦俊,李淑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行业税负研究》,《统计研究》,2012年第2期,第66—72页。

(二)数据采集问题。受财务核算的复杂性、涉税数据的保密性以及政府统计视角的差异性等因素制约,微观税负计算数据的采集渠道并不通畅。为解决这一问题,很多学者将数据采集的重点集中在财务透明度相对更高的上市公司领域,像王素荣、张新民(2006)的《资本结构和所得税税负关系实证研究》,①王素荣,张新民:《资本结构和所得税税负关系实证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06年第12期,第98—104页。童锦治、苏国灿、魏志华(2015)的《“营改增”、企业议价能力与企业实际流转税税负——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②童锦治,苏国灿,魏志华:《“营改增”、企业议价能力与企业实际流转税税负——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财贸经济》,2015年第11期,第14—25页。李春瑜(2016)的《制造业上市公司税负实证分析——总体趋势、影响因素与差异比较》③李春瑜:《制造业上市公司税负实证分析——总体趋势、影响因素与差异比较》,《经济与管理评论》,2016年第4期,第87—92页。等,都采用了从上市公司获取数据论据的方法。事实上,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市值都是远远超过其他企业的,单纯以上市公司数据作为分析样本更多地体现的可能是国有工业企业微观税负水平,其他所有制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微观税负真实水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掩盖;并且,即便选取的样本数据最大限度地考虑了非国有工业企业因素,但上市公司在工业企业中属于凤毛麟角,以小众微观税负研究来得出整个工业企业微观税负结论,难免会有点以偏概全。

(三)地域因素问题。影响工业企业微观税负的因素很多,既有税制、政策、文化等宏观因素,也有产业、规模、结构等微观因素。地域因素可能更为关键一些,毕竟税制、政策、文化因素最终仍需地域消化,产业特征、企业规模乃至资本结构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地域掣肘。从这个角度来看,以地域因素入手来剖析工业企业的微观税负水平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除叶素云、叶振宇(2012)④叶素云,叶振宇:《中国工业企业的区位选择:市场潜力、资源禀赋与税负水平》,《南开经济研究》,2012年第5期,第94—110页。和汪德华、李琼(2015)⑤汪德华,李琼:《宏观税负与企业税负地区间差异比较》,《财贸经济》,2015年第3期,第17—29页。等在比较企业税负时以区域间税负差异作为切入点而稍微涉及地域因素之外,专门从某个地域相关数据入手来研究工业企业微观税负的文献至今依然比较鲜见。

基于上述分析和判断,本文将着力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融合与创新:一是考虑到中国税费边界的相对模糊性以及工业企业的认知错觉,适当将工业企业微观税负划分为“规范性微观税负”和“非规范性微观税负”。二是侧重根据比较对象的不同,从多个角度来衡量工业企业规范性微观税负。比如:与宏观税负比较时,采用增加值税负;与名义税率比较时,使用实际税负;核实工业企业税收成本高低时,引入利润成本弹性概念。三是由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收贡献占工业企业税收总额八成左右,基本能够体现整个工业企业微观税负的真实情况,所以本文将主要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相关涉税数据作为分析样本。四是考虑到福建省工业企业统计数据披露比较完备,数据采集也比较便利,因此本文将把研究视角主要锁定在福建省,从中寻找工业企业微观税负的共性问题,以求达到见微知著的目的。

二、工业企业规范性微观税负的真实状况

工业企业涉及税收的常用科目主要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应交增值税、所得税费用等四个科目,考虑到这些科目所记录税种的税制设计、征收管理、会计核算都比较规范,属于税法上的纯正税收概念,因此本文把它们统称为规范性微观税负,并在以下分析中将其依次简称为主营税金、管理税金、增值税、所得税。

(一)工业企业规范性微观税负与小口径宏观税负

阮宜胜(1997)提出了工业企业税负“宏观看轻,微观看重”的论点 。⑥阮宜胜:《论我国目前的税收负担水平》,《财贸经济》,1997年第4期,第24—26页。至今二十年的时间里,尽管论据来源不同,论证过程不同,但工业企业微观与宏观税负“相悖”论点主基调似乎从未改变。那么两者之间果真“相悖”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图1 1998—2015年福建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范性增加值税负与小口径宏观税负

1.错误地将两类不同计算指标进行比较是得出“相悖”论点的主因。宏观税负属于国民经济指标,计算分母是GDP;而微观税负属于企业经营指标,常用计算分母有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等,两者之间很难进行直接比较。除此之外,根据计算分子的差异,宏观税负有大、中、小口径之分,相应地工业企业微观税负计算分子也有是否包含非税收入以及包含非税收入多少的区别,如果不能统一两者的计算分子,同样无法进行有效比较。小口径宏观税负在工业企业微观层面上分母的适当延伸应该是工业增加值,分子的适当延伸正好是规范性微观税收。图1显示了1998—2015年福建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范性增加值税负与小口径宏观税负的变化情况,两者之间显然吻合得不错,绝大部分年份内差距基本都在一个百分点之内。这说明如果比较对象选择恰当,那么工业企业微观税负和宏观税负之间并不矛盾。

2.传统认知和主观臆想也是不经意间得出“相悖”论点的重要因素。考虑到在产业构成中第一产业税负非常轻,第三产业税源基础并不稳定,而在纳税人构成中企业又是最大的税源主体,自然人一直居于辅助层面,因此很容易让人产生工业企业微观税负应该高于宏观税负的想法。但事实并非如此,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工业企业税收并未在行业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初步统计,1998—2015年福建省工业税收占税收总额的平均比重为44%左右,而建筑业、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达到35%左右,在部分地方、部分年份甚至反超工业。①根据《福建统计年鉴》(1999—2016)相关数据计算得出,除专门注释之外,下同。另一方面,工业企业缴纳的税收也并非实际负担的税收。由于间接税比重很高,所以工业企业在税负转嫁过程中具有天然优势,其缴纳的税收常常能通过提高售价或压低进价等方式转嫁出去,从表面上看工业企业承担了很大一部分税款,但它们实际最终负担未必高,自然人往往才是实际税负的真正承受者。

(二)以实际税负为指标来衡量工业企业规范性微观税负

按照目前的税制设计逻辑,增值税税基是工业增加值,所得税税基是利润总额,主营税金的税基是营业收入,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管理税金,考虑到规模十分小,且印花税等本来就以营业收入作为税基,因此在此处也统一以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分母。

图2展示了1998—2015年以实际税负衡量的福建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范性微观税负的动态变化情况。从基本趋势上来看,工业企业规范性微观税负是逐步下降的,18年间累计下降约10个百分点。但2000—2001年以及2011—2012年工业企业规范性微观税负出现了两次短期反弹回升。两次税负短期反弹回升发生的背景非常相似,2000—2001年的短期反弹回升恰好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而2011—2012年的反弹回升则正好在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之时。这种现象可以用税收能力与税收努力①郭庆旺,吕冰洋:《中国税负负担的综合分析》,《财经问题研究》,2010年第12期,第3—10页。交互作用来解释:当经济处于平稳增长阶段时,税收能力就会水涨船高,税收计划相对而言较为容易完成,为避免税收增长过快抬高下年税收计划基数,政府会通过税收涵养等手段适度放松税收努力,工业企业规范性微观税负自然就出现下降现象;反之,当经济增速下滑或停滞不前时,税收能力也会出现下降趋势,为保证辖区税收计划按时完成以满足公共运营刚性支出需求,政府会提高税收努力程度,工业企业规范性微观税负自然会出现短期反弹回升。

图2 1998—2015年福建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范性微观税负与名义税负对比

图2还有助于认清工业企业实际税负和名义税负之间的关系。目前,《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是以名义税负衡量工业企业规范性微观税负的典范,曹德旺得出“中国制造业综合税负比美国高35%”结论的主观推断逻辑与其也比较相似。显然,直接以名义税负来衡量工业企业微观税负,不仅有违常理而且比较武断。因为1998—2015年增值税实际税负平均值为10.1%,只相当于同期名义税负的六成;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平均值为13.9%,不到同期名义税负平均值的一半。但《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和曹德旺的主观推断逻辑也以比较尖锐的方式指出了工业企业“宽打窄用”税制模式的不合时宜。毕竟过高的名义税负一方面会随政府征管能力提升而逐步转化为实际税负,为工业企业规范性微观税负的不断提升埋下伏笔;另一方面也会给政府部门留有过大的征税自由裁量空间,最终扭曲资源配置,降低市场经济效率。世界银行的“平均总税率”是另一个经常引发舆论关注的微观税负指标。它采用的是实际税负计算法,相较于《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是个巨大的进步,像其公布的2016年中国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8%就与图2中福建省所得税实际税负真实水平十分接近。但遗憾的是,“平均总税率”指标包含了社会保障税却并没有包括流转税,因此它是一种典型的以西方税制构成为标准来衡量中国微观税负的指标,并不能体现中国工业企业微观税负的真实水平。

(三)以税收成本为指标衡量工业企业规范性微观税负

从财务核算的视角来看,企业税收成本只包含主营税金和管理税金,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所得税属于利润税,两者都有各自独立的核算科目,并未计入税收成本。但企业认知并非如此,任何可能导致其可支配收入减少的项目都会被认定为成本支出,非税收入都常被它们纳入税收成本,更不用说作为税收构成主角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图3 2010—2015年福建省泉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本费用平均构成情况

根据调整后的福建省泉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本费用构成情况,增值税和所得税计入税收成本后,2010—2015年泉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收成本占综合成本的平均比重为5.7%,与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课题组2016年问卷得出的“税收负担占企业综合成本6%”的结论大体相当。值得注意的是,2010—2015年泉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本费用构成中,增值税、主营税金、管理税金等生产销售环节税收成本合计占企业综合成本的4.8%,而所得税等利润分配环节税收成本仅占企业综合成本的0.9%,生产销售环节税收成本与利润分配环节税收成本比为84∶16,这印证了工业企业税制设计过于倚重生产流通环节的弊端。

表1 2008—2015年福建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主要利润成本弹性

营业成本和“三项费用”是个笼统概念,如果进一步细分,工业企业成本主要包括原料成本、设备成本、环保成本、能耗成本、物流成本、要素成本、税收成本等。由于不同企业原料、设备、环保等成本差异较大,进行全面分析比较困难,所以本文重点选择了六项共性成本进行比较。表1展示的是2008—2015年福建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主要利润成本弹性,总的来看,各项成本对利润增长抑制的影响可排序如下:土地成本<能耗成本<资金成本<税收成本<物流成本<用工成本。其中:税收成本每提高1个百分点,利润提高0.93个百分点,说明税收成本的提高对利润增长的抑制作用有限,并不像外界描述的那么突出。真正对工业企业利润增长产生显著冲击的是用工成本,其每提高1个百分点,工业企业利润仅增加0.26个百分点;物流成本变化对企业利润增长的抑制作用也比较明显,它每提高1个百分点,工业企业利润仅增加0.6个百分点。能耗成本、资金成本、土地成本变化对利润增长的抑制作用微乎其微,这并不难理解。能耗成本变化对利润增长抑制作用小,主要是因为煤炭、电力等主要能源价格出现了显著下降而能源利用率又得到显著提升;土地成本变化对利润增长抑制作用小,主要是因为购地成本基本能转化为固定资产而土地保有成本并不高;资金成本变化对利润增长抑制作用小,与基准利率持续下滑有非常大的关系,但考虑到工业企业民间借贷现象比较多,而此处资金成本主要是根据工业企业负债缺口和基准利率估算得出,因此不排除其抑制作用被低估的可能。

三、工业企业非规范性微观税负的构成与认知错觉

考虑到非税收入主要是以弥补税收“收不抵支”的形式而衍生出来,至今仍占据半壁江山。加上税费双轨运行机制也模糊了工业企业的理性认知,需要逐步予以厘清和校正。因此,本文尝试将工业企业负担的非税收入视作规范性微观税负的延伸,统称为非规范性微观税负,并根据它们与规范性微观税负相似程度大小,进一步细分为准税负、类税负和泛税负。

表2 福建省非规范性微观税负的主要构成

资料来源:《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7年度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注 释:2016年2月1日起停征价格调节基金,育林基金标准降为零;2016年7月1日起率先在河北试点水资源“费改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对工业企业停止征收江海堤防维护费。

(一)准税负

准税负主要以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形式出现,支出方向偏重于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以及环保、城建领域,具有较强的“受益税”色彩,这与政府支出更多地偏好于投资领域从而导致民生、环保、城建投入不足有关。准税负与规范性微观税负之间主要是相互替代关系。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替代了社会保障税,污水处理费替代了部分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替代了教育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替代了部分资源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部分替代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海洋使用金、场地和矿区使用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替代了房地产税。社会保障费是准税负中对工业企业综合负担影响最大的费种。这并不难理解,由于工业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障费计算基数是职工工资总额,所以它是以用工成本的形式嵌入工业企业综合成本中的。而工业企业利润增长恰恰对用工成本变化的敏感度最高,因此职工工资一旦上涨,那么工业企业的用工成本也会加速增长。以福建省为例,2015年福建省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较于2010年提高了1.9倍,如果不考虑社保因素,同期工业企业综合成本提高了1.8倍,两者大体相当;①数据来源于《福建统计年鉴》(2016)。一旦加入社保因素,2015年福建省制造业的用工负担相较于2010年就提高了2.7倍,②福建省工业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障费综合费率约40%左右,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18%、失业保险1%、医疗保险8%、工伤保险0.5%~3%、生育保险0.7%、住房公积金12%。多出工业企业综合成本增速近一倍,这还没有考虑近年来“用工荒”可能导致的社会保障费用难以转嫁因素以及企业规模扩大后缴费人数增加可能出现的加速效应。

(二)类税负

与准税负的高度趋税性不同,类税负本质上属于收费,是典型的“税上费”,与工业企业规范性微观税负之间更多地体现的是平行叠加关系而非相互替代关系,主要包括工会经费、港口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育林基金、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类税负是模糊工业企业对税费关系正确认识的主要推手,比较典型的有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等。(1)工会经费本质上属于社会团体经费范畴,国外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往往占到工会总收入的80%~90%。①全国总工会国际部课题组:《国外工会经费综述》,《中国劳福事业》,2011年第2期,第36—37页。而中国工会会员的缴费费率仅为本人基本收入的0.5%,建立工会组织的工业企业则需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②全国总工会工发〔1978〕101号文规定。由于工业企业利润增长对用工成本变化的敏感度最高,所以工会经费就像社会保障费一样转变为工业企业用工负担持续增长的加速器。加上目前不少省份已将工会经费委托给地税征收,而工会经费又兼具税收“三性”部分特征,因此比较容易被工业企业错认为税务负担。(2)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同样是依附于职工工资之上并对工业企业用工负担增长产生乘数效应的费种。除此之外,鉴于我国工业企业不少属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在促进劳动力就业方面已经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因此再强制要求工业企业必须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未达要求则全额征收保障金的做法未免有些求全责备。况且该费种的实际激励效应也比较有限,例如,2005—201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增长了10倍,但同期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比例反而从减少了3个百分点。从这个角度来看,类税负已经逐渐偏离了筹集资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初衷,部门利益色彩反而越来越突出,值得我们深思。

(三)泛税负

此处的泛税负专指与工业企业相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本质上来看,泛税负与税收并没有任何关联,将其纳入非规范性微观税负范畴一并分析完全是为了纠正及厘清工业企业主观认知错觉的需要。泛税负对工业企业综合税负认知的影响主要是隐性的,比如种类多、覆盖广、监管难的特点很容易让它衍生为部门或地方的隐性收费与变相收费;此外,泛税负还会在政府取消或降低许可、评估、评价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之后再以变相抬高中介服务费的形式出现,最终模糊对工业企业税费的正确认知。

四、从客观税负到“主观税感”

无论是工业企业规范性微观税负还是非规范性微观税负,它们本身仍只是一项客观测度指标,与“主观税感”之间并不具备直接的对等关系。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北欧三国,它们综合税负都很高,但在高福利政策过滤之下社会公众的“主观税感”并不强烈。中国工业企业“主观税感”不断加重主要是以下因素长期交互作用的结果。

(一)企业利润的下滑

图4 1999—2015年福建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收入、利润与税收增速

逐利是资本的本性,在工业企业成长较快、盈利较好的时候,因为税收成本能够通过不断做大利润蛋糕来消化,所以税负问题并不会很突出;而一旦工业企业陷入增长停滞或微利,所有成本问题都必须放在日益缩小的利润蛋糕之上来解决,税收成本问题自然而然地就变得敏锐和尖锐起来。图4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尽管利润增速大起大落,但1999—2010年福建省工业企业的利润增速在绝大多数年份内远高于同期税收增速,因此这一期间工业企业的减税降幅呼声相对较低;而2011—2015年工业企业利润增速则持续低于税收增速,这一时期正好也是工业企业减税降费呼声最高的时期。

(二)财政体制的偏差

现行财政体制的偏差主要从两个方面加深了工业企业的“主观税感”:(1)税制设计过于倚重生产销售环节。图4显示:1999—2015年福建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收增速与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变化高度相似,与利润增速变化明显不同,这说明税收变化与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变化相关度较高,而与利润变化相关度较低。这种税制激励机制会引导政府更加关注工业企业产能增加与销售情况,对实际盈亏变化情况关注度相对更低一些。这很容易加重工业企业的“主观税感”。(2)税负过滤机制的不畅通。从财政运行机制来看,虽然税收减免与财政返还都能减轻工业企业的“主观税感”,但由于中央政府对工业企业实际盈亏状况与实际偏好了解有限,所以它出台的税收减免措施可能较难真正满足企业需要;而地方政府虽能更准确掌握工业企业盈亏状况与实际偏好,但因无权直接减免税收,所以只能采用“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财政返还措施为企业减轻负担,除面临程序繁、时间长、门槛高等因素制约之外,还可能会因各地财政负担能力差异引发财政返还范围或金额的差别进而加重工业企业的“主观税感”。

(三)税负焦虑的出现

从准税负到类税负再到泛税负,非规范性微观税负的模糊性、随意性、隐蔽性一步步地扰乱了工业企业对微观税负的理性认知,使得它们较容易出现焦躁或恐慌情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曹德旺提出“中国制造业综合税负比美国高35%”之后,包括宗庆后、潘石屹等不少企业家纷纷跟进表达不满。除此之外,征税和纳税成本偏高也是加重工业企业税负焦虑的重要因素。2016年中国的税收征收成本率约1.28%,①根据财政部网站公布的2016年全国财政决算相关数据计算而成。虽较分税制改革之初的3.12%有了大幅下降,但与美国0.58%的征收成本率相比仍有不小差距。②苗圩:《打造新常态下工业升级版》,《求是》,2015年第1期,第23—25页。纳税成本则更多地属于隐性成本,很难用精确的数据指标进行衡量,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纳税服务标准化建设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工业企业办税负担,但仍然不乏部分不当举措引发工业企业的不满。

(四)沉淀税负的增加

所谓沉淀税负,就是从税制设计初衷来看本不应该由工业企业承担却因为转嫁渠道不通畅、征管机制不健全等因素干扰而最终被滞留在工业企业身上的税负。比较典型的主要有:(1)增值税沉淀税负。从理论角度来看,增值税是典型的中性税收,工业企业只需就其实际增值额部分缴纳税收即可。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工业品普遍缺乏供给弹性的背景下,下游的批发零售商往往会利用议价主动权将本应由其承担的增值税税负部分或者全部转嫁给工业企业。另一种普遍情形是,部分以沙、土、石等资源为材料的工业企业因为很难从供货方取得足额的进项发票,所以可能会采用购买增值税发票或者注册公司虚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方式套取进项税额,其间的购买或开具费用也会沉淀为税收成本。(2)企业所得税沉淀税负。为防止工业企业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常常会分行业设定应税所得率预警值,申报值低于预警值的工业企业较容易被列入税务检查名单。部分财务核算不自信的工业企业因为无法准确辨别自己是否真正做到了及时足额申报,所以可能宁愿自行将申报值调高到预警值之上以躲避税务机关监控,调高的申报额部分最终也会沉淀为税收成本。(3)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费等自然人税费沉淀税负。按理来说,除具有代扣代缴义务之外,自然人负担的各项税费与工业企业关系不大。但随着劳动力需求弹性的不断缩小,部分工业企业逐渐失去了工资议价主动权,为吸引与留住熟练技术工人,它们有时不得不采用年终“退税”、调高社保待遇等措施变相提高职工薪酬以补偿工人个人所得税或社保扣缴“损失”,补偿金额同样也会沉淀为税收成本。

五、解决工业企业微观税负困扰问题的主要思路

以上分析显示,引发工业企业对税负不满的因素很多,既有客观现实因素,也有主观认知因素,既有制度、体制因素,也有非制度、体制因素。单靠短期应急修补或专项整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统筹兼顾、多管齐下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一)解决工业企业微观税负困扰的治本之道是从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培育与经济、税收可持续增长模式相适应的激励机制

1.从企业层面来看,解决微观税负困扰的核心就是提高工业企业利润。目前工业企业利润之所以持续下滑,本质上是由传统的建立于“人口红利”基础之上的粗放式发展路径动能持续减弱引起的。因此,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发展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是提高工业企业利润的关键所在。若要为工业企业引入新动能,就需要顺势引导工业企业强化技术创新和融入“互联网+”新型分工合作网络。从税收视角来看,就需要逐步改变目前以区域优惠和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激励政策,转而逐步建立健全以技术创新激励和“互联网+”分工合作激励为主要内容,以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等税前扣除优惠,以及技术入股优惠、新创新投资优惠、“互联网+”激励优惠等为主要形式的创新驱动税收激励机制,提高对科技型、创新型、成长型、“互联网+”型企业的支持力度。

2.从政府层面来看,解决微观税负困扰的关键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1)在当前财政投资效率不断下滑且民生支出需求日益高涨的背景下,加快推进投资型财政向民生型财政转变,从制度上有效削弱乱收费的冲动。(2)深化税费制度改革,对社会保障费、附加费等准税负实行彻底的“费改税”以取消税费双轨运行机制;对工会经费等社会团体经费性质的类税负适当降低工业企业的缴费费率,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金额不高、干扰性强且部门利益色彩突出的类税负直接废除,对港口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基金等主要长期工程投资性质的类税负明确征收金额、年限,达到预定金额或年限坚决停征,确需继续征收的则重启设立程序;对巧立名目设立或以中介费形式出现但依托在政府部门许可、评估、评价、审批权限之上的泛税负坚决取缔,对于其他泛税负则秉承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集约化的原则予以管理。(3)建立以自然人税收为主体的税制体系,为工业企业的减税降费改革提供切实收入保障,并从制度上削弱地方乱收费的冲动。(4)健全地方政府的税政管理权,研究与论证按税收共享比例赋予地方政府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税收减免权限的可行性,将部分税收减免权适度下方给地方政府。

(二)解决工业企业微观税负困扰的治标之术是对工业企业实施精准减税与服务

1.实施精准减税。从工业企业的角度来看,建筑业、第三产业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营改增”直接减负实惠,只有工业企业至今仍没有直接享受到增值税减税优惠。而且,与周边25个国家或地区相比,中国17%的标准税率仅低于塔吉克斯坦(18%),却高于其他大多数国家或地区5%~10%的标准税率。①解学智,张志勇:《世界税制现状与趋势(2014)》,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年版。因此,可考虑逐步将工业企业增值税标准税率降至5%~10%。除此之外,鉴于用工成本、物流成本对工业企业利润增长的抑制作用十分明显,还可以从税收减免的角度出发来降低工业企业的用工成本和物流成本。比如:继续降低社会保障费,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业企业缴费费率,减免困难工业企业的社会保障费以帮助工业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直接减轻工业企业仓储用地税收成本或者直接降低物流企业税收成本以帮助工业企业降低物流成本。

2.实施精准服务。一是通过优化日常服务对工业企业实施“心理说服”。比如,积极配合行政审批制度与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各类规范性文件与政策,简化审批流程,降低办税门槛,加强小微企业纳税辅导,畅通政府部门与工业企业沟通互动渠道,以安抚工业企业的税负焦虑情绪。二是通过精准的税收宣传对工业企业实施“文化说服”。比如,整合税收宣传月、“12·4”法制宣传日等宣传平台,财政、税务、海关、法制办等机关,广电、网络、报刊等宣传媒体,统一宣传步骤和口径,完善宣传评价体系;尽量采用文学、影视、文艺等社会公众喜闻乐见、容易接受的形式打造税收文化精品,并将宣传资源向更容易植入新价值观念的未成年人倾斜,逐步消除工业企业的税负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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