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会计与税法中收入的差异

2018-04-08 01:17卢书颖
消费导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收入确认会计

卢书颖

摘要:一般来说,企业会计人员会依照会计的准则规定来处理企业的日常账务情况,再依照国家税法进行纳税申报,而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当前二者在确认收入的时候具有不同之处。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会计与税法收入差异产生的原因,之后从几点角度讲解了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具体差异,最后分析解决会计与税法中收入差异的策略,希望能够为关注该领域的人士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收入确认 会计 收入与税法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当前会计的处理工作也在向精细化的趋势发展,而会计收入的确认与税法的处理具有差异性。由此,在工作的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分析二者之间在目标以及职能等方面存在的不同,以便减少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情况的发生,从而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提供高质量精细化的服务,进而积极借助二者之间所具有的不同优势,更好的指导企业的经营活动,实现现代化的转型发展。

一、浅析会计与税法收入差异的原因

(一)会计与税法收入目的的差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演化发展,当前我国的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制度也在不断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进行深化改革,在逐渐变动的过程中,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之间的确认方式也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差异性,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企业财务会计与政府税务会计之间交流的难度。在分析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之间差异之前,首先要明确二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继而再根据差异的成因逐渐探究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中,各性质企业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具有极强的目的性,更看重通过财务数据信息的分析,来真实客观并且全面的反映出企业当下在生产经营以及财务方面的收入与支出情况,以便随时更改企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因此,企业的会计收入更看重数据信息的具体化与利益化。另一方面,税务收入的目标则更具备宏观性以及调控性,在目标上更看重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以便通过宏观的数据报告情况,调整国家的财税政策,保护国家纳税人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害,由此在收入的统计方式上更具备严肃性与科学性。

(二)会计与税法收入原则的差异

从另一方面来看,会计收入与税务收入在原则性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统计收入的具体操作中,同样也要从原则性这一角度,来考量二者之间功能方面存在的差异。企业的会计人员在统计收入的时候,会更重视权责发生以及谨慎性这两方面的原则,其中的谨慎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对于会计核算的工作做到尽可能精准的计算,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客观态度,合理评估或者预估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成本消耗以及财务损耗等情况,不可出现主观臆断上的高估或低估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收支损耗情况,从而避免企业在发展的战略决策层面出现重大错误。其次,谨慎性原则还要求会计人员运用科学的核算方式,将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成本以及损失录入到负债中,继而实现权利与责任的有机统一。而在收入的确认方面,税法则更讲究确定性以及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其中的确定性原则要求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落实税收的各项制度,包括在征税以及减税的过程中,都要以法律作为行动的重要理论参考,以此来保证对税收对象的公平征税,而收付实现原则更看重征收上来的税目,与最终入库的数额能否保持一致性,由此实现税收全流程的科学精准。

二、浅析会计与税法中收入确认的差异

(一)提供劳务收入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中有关于劳务输出收入方面的规定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会计准则在规定不跨年度劳务收入的时候,通常是以劳务的开始为依据,在完工后按照合同或发票进行劳务收入的结算,而对于跨年度劳务的规定,则是要从劳务开始时计算,按照不同的会计年度进行区分。例如,会计准则中规定应当用完工的百分比计算劳务收入,主要可以从劳务的收入与成本、劳务引导的交易为企业创造的经济效益、能够计量的劳务总成本与总收入三个方面入手。而对于不能实现粗略计算的劳务收入,企业可以按照预期补偿的金额来结转成本,如果劳务的预期成本得不到补偿,企业也可以不确认收入,而是将其纳入当期的费用中。从劳务收入这一点的对比上来看,税法的规定则比较简单,直接规定着在建筑、安装等行业,或是为船舶等企业提供加工劳务满年,就可以按照工作量或时间来获取收入。由此二者在不跨年度劳务收入上的规定具有一致性,而在跨年度劳务收入上却存在差异性,从中能够看出税法对于谨慎性原则的不承认,而企业却需要这一原则来防范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二者的出发点不同所以产生了差异。

(二)在销售商品收入上的差异

在销售商品这一方面,企业的会计准则中规定着商品所有权的确认标准。也就是说,企业需要将商品的报酬和风险都转移给购买方,并且还要将商品的继续管理权也进行转交,不再对已售出商品进行额外的控制,并确保商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利润能够归属于企业,从而可以看出来会计准则在销售商品方面的规定,更看重企业风险与报酬的变更情况。再看税法中虽然没有制定确认收入相关的具体规定,但是有一些举例式的说明,规定着在商品的销售过程中,无论货物是否到达购买者手中,交易也应当从直接付款的当天就开始生效,而且如果在销售商品的时候采用了预付款的方式,那么就应当从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始生效,并且,从货物已经被赋予可销售行为的时候,就可以被视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可见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时间方面的差距也比较大,相比之下会计制度及准则更倾向于从谨慎性原则的角度出发,考虑的更多为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的收入情况,毕竟企业的会计准则需要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从中也可见税法的立足点是财政收入,更侧重于收入能否实现社会上各企业的价值,较少考虑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因素。

(三)在代销收入方面的差异

代销收入属于特殊销售业务的范畴,在会计处理与税法上也有着截然不同的规定,首先应当分析会计准则的处理规定。从会计准则方面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视同买断,这一步主要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合同协议,合同中需要规定委托方应收取的代销贷款,而受托方在制定售价方面则不受限制,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差额利益也自然归受托方所有。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的时候,就不需要再多余确认销售的收入,委托方也只需要记录商品的数量及规格即可。等到受托方销售出商品后,再根据实际卖得的价格确认收入,同时向委托方确认代销清单,委托方就可以直接根据代销清单核实具体的收入。另一方面是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主要是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收取的依据就是代销商品的具体数量,它代表着受托方的劳务收入,但是受托方在收取手续费后,就必须按照委托方规定的商品价格进行售卖,这时便不能再自由定价。从税法对于代销收入的规定上来看,在将商品交付给他人代销或销售之后,都应当等同与商品销售,还同时规定了在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后,还应当第一时间确认代销的清单。显然税法更承認商品的钱货一体交易,而并不提倡在货物销售过程变相收取手续费的形式,继而从直观上就能感觉到税法从规定上,对于参与货物销售双方利益的合法保护。

(四)非货币性交易的收入差异

在非货币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资产形式很少涉及到货币交易,由此会计准则对这一交易形式有着较详细的规定。企业需要在非货币交易的过程中,以企业资产账面上的价值以及应付的税款,作为换取资产入账的重要依据,在过程后中如果出现了想要补价的情况,还应当再次以上述依据作为资产入账的依据,而收到的补价就按照资产账面价值减去差价的原则,再加上企业的收支情况以及应缴税款,来作为资产入场的价值依据。在这一点上,税法倾向于将交易双方当作销售来处理,而且存货的销售价格要按照产品在市場上的售价来决定,如果没有参考的销售价格,就采用成本价利润的方法计算应纳税的价格,至于不同产的形式,就要按照销售的不动产税目原则缴纳营业税额,而且在计算资产在转让过程中的损益时,如果资产已经预先进行过应纳税额计算,那么在计算收益的时候就可以不必再计入应纳税的所得额,可见在非货币性的交易过程中,会计准则立足于企业能够获得的利润多少,而税法倾向于监督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操作,以保证企业税收收入的正常缴纳。

三、浅析解决会计与税法中收入差异的策略

(一)会计收入增强对税收信息的辅助

当前企业内部的会计准则主要是由我国的财政部制定,而税法是我国的税务总局在衡量国民经济增长的基本特征之后,进行的综合考量制定,这两种方式在具体的目标以及原则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由此在以法律作为行动依据开展各项工作的时候,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冲突状况。从整体上来看,会计收入与税务收入都是为了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来实现对于特定部分收支情况的整体计算与分析,继而为社会的生产实践提供保障,二者虽然在落实的具体方面具有差异性,但是在最终的目标上还是具有致性,以此看来缩小二者之间的差异也有较大的可行性。因此,可以增强会计收入与税务收入之间的协调与联系,使得会计收入中的重要信息也能为税务收入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继而促进二者之间的优势互补,以便逐渐在加强联系的过程中,促进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收入法律法规的升级与完善。

(二)会计收入与税务收入的整体协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在市场中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使得以往能够为国家管理部门使用的会计信息逐渐具有开放性,开始流通到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相关部门中。虽然会计信息的流通渠道开始扩散,但是当前不同部门对于会计信息的需求侧重以及使用侧重都有所不同,也就使得会计信息很难满足不同部门中会计信息使用工作人员的基本需求,因此,需要在投资人、债权人以及有关部门之间建立有助于协调的机制,使得信息能够按照特定的流程为不同部门所运用,以提升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例如,随着新会计准则的流通,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使用者都需要大量的会计信息,来实现对于新会计准则的全面了解,使得会计信息对于税收信息的支持程度明显减弱。会计人员在处理税收信息的时候,往往也只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简单调整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额,由此便难以实现会计收入与税务收入的整体协调,也不利于降低二者之间的差异。

(三)会计收入与税务收入的交流融合

在当前的生产经营条件下,要缩小会计与税务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应当注意加强二者之间的交流融合,继而借助二者之间的共性,提升二者在收入确认方面的联系性。税法的制定与完善主要是为企业在市场上正常的经营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继而协调企业在纳税方面的活动,将会计利润作为纳税调整的基础,由此税法具有协调财政收支平衡的作用。税法的调整虽然稳固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由此需要增强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联系,以便制定税法的相关人员可以及时了解到企业财务收支的特征,继而吸取企业会计准则在执行过程中的可借鉴成分,增强有关于收入确认方面税法制定的科学合理性,继而在有效带动企业经济效益提升的基础上,增加国家的财税收入。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发展到了成熟的阶段,由此国家也一直在不断的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调整会计准则以及税收的政策,使得二者在收入的确认方面出现了新的变化,也产生了较之前大不相同的差异。企业应当认识到二者的差异性在生产实践中,有助于提升经济效益的积极方面,以便综合运用二者所具有的不同优势,来指导实际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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